论庞德社会控制理论中的“合作观”

2016-02-19 05:41司马守卫
关键词:庞德社会转型社会治理

司马守卫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 天津 300134)



论庞德社会控制理论中的“合作观”

司马守卫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 天津 300134)

关键词:庞德;社会控制理论;社会学法学;社会治理;社会转型;社会利益

摘要:庞德社会控制理论的一个核心观点是社会各要素的全方位合作观:从社会控制理论来源的合作到理论构建的合作、从社会控制主体的合作到社会控制对象的合作、从社会控制手段的合作到社会控制目的的合作、从社会控制力量的合作到社会控制规范的合作。它对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的社会控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我国社会控制理论的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社会控制主体之间关系的协调、法律及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相互配合都要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目标之下,充分体现合作的理念。

The Concept of Cooperation in Pound’s Social Control Theory

SIMA Shou-wei

(LawCollege,TianjinUniversityofCommerce,Tianjin300134,China)

Abstract:A core concept of social control theory of Pound is comprehensive cooperation of each element of society, i.e., from the cooperation of source of the social control theory to the cooperation of theory construction, from the cooperation of social control subject to the cooperation of social control object, from the cooperation of social control means to the cooperation of social control purpose, and from the cooperation of social control power to the cooperation of social control standard. As a core content of Pound’s legal thoughts, social control theory has important inspirational significance for China’s social control in the period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To develop a theory of social control in our country, to coordinate the diversification of social control subjects and to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of law and other social control means, we should fully embody the concept of cooperation, complying with the goal of “safeguard the fundamental interests of the masses”.

人类历史上一切理论学说的形成和发展皆植根于特定的社会背景之中。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当然也不例外,他的“社会控制理论”是顺应当时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过度的大背景而产生的。在这种国家全面干预社会经济的背景下,强调政府对整个国家经济的调控以及对整个社会的控制能力,这是庞德社会控制理论产生的社会背景。其理论背景则是19世纪末主导着整个19世纪法理学的历史法学派日趋衰微,而同时社会学法学、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法学则初步发展并兴盛起来,庞德借此机会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社会控制理论。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在形成之初即迅速流行开来,并成为美国的官方学说,这与他对时代特征的把握密切相关。庞德对当时社会发展态势的认识是:“合作的观念远比自由的个人自我主张的传统更接近于工业社会的现实情况。……这种关于合作的观念远比我们用以衡量事物的竞争性的自由自我主张的观念,更接近于今天的城市生活。”〔1〕正如梁治平先生对近代以来的西方世界所认识的那样,17世纪至19世纪那个崇尚竞争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时代图景已被20世纪以来一系列新的变化所冲淡了:社会开始取代个人、综合开始替代分析、合作开始超越竞争〔2〕。当前,同样处于社会转型、社会变迁时期的中国,也面临着利益多元、矛盾激增、社会失范、社会控制手段弱化的严重问题。对庞德社会控制理论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对转型时期我国的社会控制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诚如《法律史解释》的译者邓正来先生在对庞德的法学理论进行论述时所意识到的,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体系极其繁复,因而我们要想全面地理解和讨论他的思想,就必须找到一条贯穿始终的线索。庞德的整个法律思想无处不体现着合作、综合的理论色彩和逻辑倾向:从社会控制理论来源的合作到理论构建的合作、从社会控制主体的合作到社会控制对象的合作、从社会控制手段的合作到社会控制目的的合作、从社会控制力量的合作到社会控制规范的合作。因而,可以说整个社会控制理论其实是一种全方位的合作理论。以“合作”为理论逻辑线索,可以更加便于我们全面深入地揭示庞德社会控制理论的理论特色和理论价值。

一、从理论来源的合作到理论构建的合作

诚如波洛克对庞德所作的评价,庞德“除了阅读数量惊人的案例汇编之外,他似乎阅读了世人用英语、法语和德语所写的有关法哲学的每一本著作”〔3〕。正是基于对前人著作的广泛阅读以及对前人理论的批判、吸收和融合,庞德才实现了其社会控制理论来源的多样化和丰富性,从而也增强了理论的科学性,减少了片面性。在庞德身上,我们可以明显地发现耶林(社会利益理论)、罗斯(社会控制理论)、沃德(社会学理论)、萨维尼(历史法学理论)、奥斯丁(分析实证法学理论)、威廉·詹姆斯(实用主义哲学)、柯勒(人类文明理论)、霍姆斯(实用主义法学理论)的影子。

在法律科学外部,庞德提倡所有的社会科学的合作,包括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伦理学、哲学等等,甚至包括和自然科学的合作,将所有的学科知识都用来解决法学问题。因为任何一门学科都不是自足的,所以“我们必须再次解放法律,并且从外部世界吸取更多、更新的养料”〔4〕。而在19世纪的各社会科学之间却存在着特有的不合作的特征,“这恰恰是上一个世纪(19世纪)的精神——人人只为自己,每门学科只管其本身。……人们把每门学科看作如同从事这门学科的独立和自足的个人一样,也是独立和自足的”〔1〕,这当然是庞德所强烈批判的。

在法律科学内部,庞德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学理论学说都进行了仔细全面的考察和梳理,并在《法律史解释》一书中对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哲理法学派进行了重点剖析。他认为这些法学学派的一个共同缺陷在于试图通过某种单一的因素对所有的法律现象和整个法律发展史进行解释,“法学家总是希望把所有的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都置于一个不容置疑的基础之上,而这个基础便蕴含于不会改变的事物本性之中,存在永恒不变的理性之中,存在于不朽的惯例之中”〔4〕。针对法学家们的这种惯用思维模式,庞德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必须放弃探索某种能够使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的单一观念的做法,现实的法律秩序绝非一种简单的理性之物。”〔4〕具体地来说,自然法学派基于事物本性和人的本性而产生的理性认识来解释整个法律世界;哲理法学派强调法律的哲学基础;历史法学派坚持用民族精神和历史经验来诠释所有法律现象;分析法学派则专注于探寻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方案,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而在历史法学派内部又存在着六种对法律史的解释方式: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伦理解释、以宗教观念为核心的宗教解释、以自由理念为核心的政治解释、以种族精神为核心的人种解释、以自然选择为核心的生物学解释、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经济解释。庞德反对这种用简单的方式处理复杂问题的做法,而提倡对这些理论进行批判性地吸收借鉴,以至博采众长、融会贯通。

庞德认为,当前的法学研究工作不能脱离已经存在的法律经验材料和法学研究工具,应站在前人的基础上对前人的法学思想进行扬弃,才能全面彻底地掌握那些材料和工具的真正价值。虽然前人的这些理论学说都存在着难以磨灭的缺陷,但是它们又都包含着真理的成分,诚如综合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所说:“这些学说最为重要的意义乃在于它们组成了整个法理学大厦的极为珍贵的建筑之石,尽管这些理论中的每一种理论只具有部分和有限的真理”〔5〕。同样具有综合法学倾向的庞德表达了相似的看法,他认为今后法学思想的发展路径越来越明晰,这种路径更加倾向于合作理想而非相互对立。庞德从自然法学派借鉴了可以通过人的主观努力、运用人的理性创造法律的观点;从历史法学派的伦理解释中借鉴了探寻法律目的,并为法律发展提供方向的观点;从宗教解释中借鉴了关注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起源的思路;从人种学解释和生物学解释中借鉴了通过类比的方法对事物进行解释的方式;从经济学解释中借鉴了法律的目的是满足人的需求的观点。庞德以综合而非单一、多维而非平面、广阔而非狭隘的视角研究前人的理论成果,避免了仅从某个单一的方面进行研究所带来的局限性〔6〕。可以说,如果没有前人丰富的法律思想作为铺垫,庞德不可能凭空构建出一个如此声势浩大的社会控制理论。

庞德在对前人理论观点进行批判和借鉴的基础上,通过“理性和经验的合作”的方式构建了自己的社会控制理论。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的最后呼吁,我们应当基于经验材料来发现,并且利用我们的理性智慧来发展那些约束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以期达到在最小代价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整体最大利益的目标。例如,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法律,即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是命令性成分,二是传统性成分。前者是立法者的理性创作,后者是法律经验的产物。庞德批判了19世纪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只能被发现而不能被创制的观点,历史法学派那种对法学家作用的否认以及包含在立法无用和法律批判无用的观念之中的法理学悲观主义,使得它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受到广泛的批判。庞德认为,以历史法学派为代表的“19世纪所有的学派都一致认为人类有意识的行动是没有什么作用的,尽管各学派的出发点不尽相同。在这些学派的设想中,各种事件和各项制度都是以一种缓慢且有条不紊的方式承前启后相继的;在这个过程中,各种事物也都是通过逐渐演化而趋于完善的”〔4〕。历史法学的“这些解释只字未提法律者通过创造性的理性或一种创造性的试错过程而在调适或协调人们具有的各种相互重叠的权利主张的方面做出的不懈努力”〔4〕。“历史法学派试图把人类改进法律和发展法律的努力从人类进行有意识努力的领域中排除出去。”〔4〕他们事实上采取的是一种被动消极的思维模式。而这种强调“人”的主动的有意识的作用的观点恰恰是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所强烈推崇的。然而,自然法学派在这个方向上又走向了极端,它过分强调通过人的理性创制法律,甚至可以不顾法律经验材料。庞德将历史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思想进行了融合,认为人在法律发展中并非无能为力的,而是可以朝着一种理想的目标进行努力,同时这种努力必须以法律经验为基础。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即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引下构建起来的。

二、从控制主体的合作到控制对象的合作

社会控制活动必然是由各类社会控制主体通过一定的社会控制方式作用于控制对象的过程。在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中,社会控制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而且社会控制主体之间是一种相互合作的关系。近代以前,血缘组织、宗教组织等社会团体曾在社会控制中发挥过重要作用,而在16世纪以后,血缘组织和宗教组织作为社会控制主体的能力日趋衰微,社会政治组织成为社会控制中的首要主体,它保持着一种对强力的垄断。但是,社会政治组织要想充分发挥其控制作用,仍然需要其他社会控制主体的合作。

如邓正来所理解的那样,庞德的社会控制意味着社会成员之间通过直接和间接地、有意识和无意识地相互施压来实现相互控制〔7〕。为使社会主体的行为都能遵循社会规则,对社会主体所施加的压力都是相互的,因而社会控制的主体也是社会控制的对象。社会控制的目的是实现对人们需要的控制和满足。庞德社会控制理论的人性论基础是对人性的二分法,即人性包括自我主张的一面和团结合作的一面。基于这种人性论认识,庞德确立了社会控制的目的是对人性的控制和满足,即将人性的自我主张约束在一定范围之内,并利用人性的合作,有效地解决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利益的有序安排,最终满足人性的需要。庞德对人性和社会控制的关系的论述与我国古代思想家荀子的观点极为相似,荀子曰:“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根据荀子的理论,制度的产生既是为了限制人的欲望,亦是为了满足人的欲望〔8〕。

庞德认为,合作是一个过程,它必然导向某种目的,这个目的就是“文明”。庞德认同科勒关于“文明就是最大限度地展现人类力量的社会发展”的观点。科勒认为,并不存在一种能够适用于所有文明的具有永恒性和普适性的法律体系,但是存在一种普遍性的观念,即人类文明的观念。人类通过两种方式展现自己的力量:一是对外在于人类自身的自然界的认知和改造能力,二是对人类内在无限欲望的制约。前者可以用来获取物质财富,后者则可以保障人们继承、保有和增加他们已经获取的东西。社会控制的主要目的就是增进人类文明:通过每个社会主体之间所施加的压力,促使人们都各尽本分、各司其职以维护社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并且防止人们进行反社会的活动,从而实现社会秩序,减少阻力和摩擦,以至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性的需要。这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功利主义的观点,即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三、从控制手段的合作到控制目的的合作

与社会控制主体的多元性相对应,社会控制手段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道德、宗教在历史上都发挥过重要的作用,甚至是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但是法律在近代世界成为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其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以及国家成为社会控制的主导性主体。并且,法律的社会控制能力和控制效果已成为社会的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9〕。法律具有着道德和宗教所不具备的精确性、稳定性、规范性、强制性等优势,但法律在发挥其作用时,也明显地存在着以下几个固有的弊端:在认定案件事实上的困难、对于人内心世界的无能为力、追溯因果关系的艰难、存在不适合法律调整的领域、作为法律执行主体的人的局限性。正是基于法律的以上缺陷,使得其他社会控制方式具有了存在的必要。

多样化的社会控制手段的合作致力于实现作为社会控制目的的人类利益的合作。庞德继承并发展了耶林的利益理论,其社会控制理论建立在利益论的基础之上,法律以实现各种作为利益的人的主张、要求、愿望为目的。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开篇即通过实用主义大师威廉·詹姆斯之口表达了其所信奉的实用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一个问题的最大敌人就是这一问题的教授们。”因为这些所谓的“教授们”惯于建构一些不切实际的理论模型,甚至妄图通过歪曲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事实的解释而使之符合自己的理论。这种学究式、教条式的作法是庞德所深恶痛绝的,而将理论的构建着眼于满足一定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效果的实用主义哲学观才是庞德所始终加以坚持的。庞德同耶林一样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三类,其中社会利益最被看重。法律的作用就在于承认某些利益、限制利益的范围,并且努力保障利益的实现。可以说法律的目的就在于利益之间的相互协调与合作,包括个人利益之间的合作以及个人、社会、国家利益之间的合作。如张乃根教授所认为的那样:“社会利益既是社会控制、社会工程的主要对象,又是法律保障的主要需求,从而它将庞德法哲学的主要观念熔为一炉。”〔10〕然而,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是会发生冲突的,对此,除了限制各自的利益范围,庞德还提出了三个确定价值判断标准的方式:一是经验的方式,即通过司法实践以及反复的社会试验去发现最有利于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社会利益的原则和标准;二是理性的方法,即根据一定时空范围内的法律假说对各种利益进行评价,庞德提出了五种法律假说;三是关于社会秩序从而也是关于法律秩序的一种公认的、传统的权威性观念,以及关于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应当是怎样的东西等公认的传统型权威观念,即理想的社会秩序图景是怎样的、社会控制的目的是什么。

四、从控制力量的合作到控制规范的合作

如程竹汝教授对社会控制所理解的那样:“现实中的社会控制,历来都是规范与力量相结合的结果。”〔11〕从社会控制力量上来看,社会控制需要借助国家强力、社会舆论力量、宗教仪式等约束力的综合力量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关于国家强力,庞德强调了对其进行限制的重要性,国家强力必须以理性为基础以防止专制政府的出现。强力只能是手段,法律的目的必定是某种理想的因素。庞德认为,经由政治组织所进行的社会控制的一个最重要特点在于,谋求在理性基础上以人们所设想的正义作为目标来实现社会控制。此处所说的正义并不意味着德行,也不意味着某种理想关系,而是一种制度。通过它,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地满足人类的各种要求。道德舆论力量以及宗教力量也可以起到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约束的作用。

关于社会控制规范之间的关系,庞德在《法律与道德》一书中,详细客观地梳理了历史上各个法学流派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观点。在篇尾,庞德总结道:“总而言之,法律既不能远离伦理习俗,也不能落后太多。”〔3〕即使法律不是对伦理习俗的权威发布,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的千丝万缕的关系也不可能被轻易忽视。尤其是,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是自足的,他们致力于探寻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一致性,庞德对此持一种批判态度,他认为这种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割裂开的观点是不符合实际的。

五、庞德社会控制理论对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控制的启示

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对转型期中国社会控制的启示是全面而深刻的。从宏观层面来看,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的熟人社会向现代的陌生人社会过渡的历史时期,传统社会生活中基于地缘和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社会控制方式衰弱〔12〕,同时,因共同的职业、爱好等因素产生的新的社会控制正在形成。处在转型期的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普遍遭到否定或严重破坏,逐渐地失去了原有的约束力;而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尚未完全形成或被普遍接受,缺乏对社会主体的有效约束。由此致使社会主体缺乏明确的社会规范加以遵守,出现大量的社会失范现象。而且,社会分化和社会变动的加剧使得社会控制力量不断弱化,社会控制机制的整合能力持续下降〔13〕。从微观层面来看,我国的利益冲突存在着利益主体多元化和逐利行为多样性的特点〔14〕。面对如此繁杂多变、矛盾激增的社会现状,一个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依据多维化的社会控制体系的出现实属大势所趋。

(一)社会控制理论构建的启示

庞德认为,社会控制理论的构建要基于包括对社会学、管理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等社会科学的综合研究,将各门科学的知识统合起来,为我所用。既要挖掘传统社会控制模式的潜力,又要发挥主观创造力,积极探索新的社会控制模式;既要强调人的努力,即理性在理论构建中的作用,又要注重考查前人的理论,将其作为新理论的基础。我国古代历史上出现过大量的可被看作是社会控制理论的思想学说,如儒家“伦理纲常”型社会控制、道家“无为而治”型社会控制、法家“以吏为师”型社会控制〔15〕。当然,对于这些古老的学说应当以批判的态度进行对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现代西方的社会控制理论被引入我国的时间较短,不论在理论构建上,还是在具体实践中,我国的社会控制都呈现出不成熟的特点。在今后的社会控制实践中,应当做到立足国情,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控制理论体系。

(二)社会控制主体的启示

面对复杂的社会现状,国家作为单一的社会控制主体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控制的需要,社会控制主体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我国现代社会控制按照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三类:社会场的控制,即个体的社会成员之间通过道德、舆论和习惯的相互制约和影响;社会组织的控制,即政党、企业、医院、学校、公益组织等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对其成员所进行的管理;国家的控制,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2〕。协调社会控制主体之间的关系,最重要的是协调国家与其他社会控制主体间的关系,既不能使国家权力过于集中,也不能简单地进行放权。我国当前的社会现状复杂多变,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控制主体,但过分强调国家权力的作用,又极有可能导致体制僵化,不利于市民社会的形成,甚至会出现侵害个体权利的后果。强调国家在社会控制中的主体地位的同时,必须紧抓不放的是其他社会控制主体对国家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在不适宜国家进行控制的领域,要积极发挥其他社会主体的主动性。

(三)社会控制手段的启示

任何一个单独的社会控制手段都无法承担对整个不断变迁着的复杂社会进行控制的责任。“社会控制”概念的最早提出者罗斯认为,应当通过法律、信仰、舆论、礼仪、宗教、人格、启蒙、幻象、社会暗示、个人理想、社会价值观、伦理法则等多样化的手段进行社会控制,由于社会是不断变迁的,所以社会控制也需要随之变化〔16〕。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社会控制手段多元化的一个必然后果即是手段之间的冲突,协调多样化的控制手段之间的关系成为当务之急。我国的社会控制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合作、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合作、国家强制力与社会舆论力量的合作等各种控制手段之间的合作,探索它们之间的合作方式,以达到并行不悖、相得益彰的效果。

(四)社会控制目的的合作

社会控制必须以一定的目标为导向才能更加合理地调整多元化的社会控制主体、手段、规范、对象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的社会治理目标。围绕这个目标恰当地处理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合作关系,最终达到利益最大化的效果。当产生利益冲突时,则应当以“最小损害和阻碍获得最大利益”为准则,为此所应当采取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照顾社会利益。

六、结语

庞德从历史法学派的人种学解释和生物学解释中学到了通过类比的方式进行解释的方法,因而,他将法律比作一种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手段,将法理学比作社会工程学,将法学家比作社会工程师。工程的建造是为了满足一种社会需要,它不仅需要公式、规则,它更是一个过程、一种活动,需要建造主体、方法、材料等一系列要素的配合。在解读庞德社会控制理论时,以“合作”作为贯穿其理论始终的逻辑线索,既方便了我们对如此庞杂理论的理解,又便于对这一理论进行吸收和借鉴。此处的合作意味着综合、协调、整合、有序,从社会控制主体的合作到运用多元化的社会控制手段并使之协调一致,最终实现被控制对象的利益一致,以至利益的最大化,这是一种基于合作观念的理想模式。如庞德所说:“我愿意设想,承认合作和在各方面重新加以强调,是走向某种理想的一个步骤……而且我似乎看到这一理想就寓于文明的观念之中。”〔1〕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是宏大而抽象的,它为我们指明了框架、路径和方向,却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方法,而这恰恰是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摸索的。如何实现现代社会控制模式从名到实的转变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59-62.

〔2〕梁治平.文明、法律与社会控制〔J〕.读书,1987,(7):44.

〔3〕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M〕.陈林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27,162.

〔4〕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M〕.邓正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188,53,29,17,157,91.

〔5〕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17.

〔6〕夏锦文,陈小杰.法律哲学发展的逻辑与方法——对庞德《法律史解释》的解释〔J〕.政法论坛,2012,(6):155.

〔7〕邓正来.社会学法理学中的“社会神”——《法律史解释》导读〔J〕.中外法学,2003,(2).

〔8〕庞树奇.“放”与“收”——谈谈社会控制,兼及社会学的社会职能〔J〕.社会,1984,(4):34.

〔9〕丁卫.法律与社会控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6).

〔10〕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35.

〔11〕程竹汝.社会控制:关于司法与社会最一般关系的理论分析〔J〕.文史哲,2003,(5):151.

〔12〕杨郁娟.论社会控制与刑事侦查〔J〕.政法学刊,2010,(5):80,78-79.

〔13〕向德平,田北海.转型期中国社会失范与社会控制研究综述〔J〕.学术论坛,2003,(2):119-121.

〔14〕陆平辉.论现阶段我国社会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J〕.政治与法律,2003,(2).

〔15〕周勇.社会控制文化论略〔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5):110-111.

〔16〕E·A·罗斯.社会控制〔M〕.秦志勇,毛永政,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责任编辑:叶光雄)

Key words:Pound; social control theory; legal science; social governance; social transformation; social benefits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474(2016)01-0084-06

中图分类号:D0-05

作者简介:司马守卫(1990-),男,山东临沂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哲学与司法制度研究。E-mail:472219367@qq.com。

收稿日期:201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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