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宏娇,游成勇,相恒绪
1.霍城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新疆伊犁8352002.霍城县农业技术推广站,新疆伊犁835200
霍城县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及强化对策
齐宏娇1,游成勇2,相恒绪1
1.霍城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新疆伊犁8352002.霍城县农业技术推广站,新疆伊犁835200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直接面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生产源头把关和质量控制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基于此,本文针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强化对策
2012年在霍城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霍城县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站11个,同时在大型蔬菜基地和超市建立监管工作点5个,确保每个乡镇场(中心)有一个监管工作站,大型蔬菜基地及超市有监管工作点。现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站已挂牌,有固定的办公室及工作人员。同时,为顺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霍城县农业局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投入近40万元为各个工作站及工作点配备电脑及相关检测仪器。逐步建立起“职能明确、硬件配备、人员到位、业务规范”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县、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2.1 监管体系不健全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虽然已经挂牌,却无固定编制、无专职检测人员、检测设备不齐全,监管工作不能独立进行,难以依法行使监管职责,监管体系不健全、缺位问题非常突出。
2.2 人员不足、流动性较大
检测人员均为农技人员兼职,虽然经过县农检中心的农残速测专业培训,但使用农残快速检测仪器和试剂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乡镇中心检测室频繁更换检测人员,造成难以规范科学对仪器进行使用和保养,仪器故障率相应提高,影响了检测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2.3 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
首先是部分乡镇领导及监管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认识存在误区,重经济轻监管,没有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位置摆正。其次,广大基层群众的监管意识有待提高,主要是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还不强,诚信经营的意识还不够,缺乏必要的责任感,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往往流于形式,从而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2.4 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霍城县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目前只有一些简单的农药残留速测仪器只能进行部分速测检验工作。霍城县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学历普遍较低、专业不对口、老龄化严重、现有乡镇监管队伍知识更新较慢,监管工作基本都处在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快速检测和生产基地、农资店询查层面,工作能力不高、人才断档现象严重,严重影响了监管队伍素质的提高。
2.5 监管力度不大
一是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标准不配套,农业标准覆盖率还不高,农业投入品主要是农药的使用难以完全监管到位;二是对无公害产地环境质量监管不力,缺乏系统的、动态的农业生态环境的监控和有效的监管手段;三是由于目前大多数农产品产地生产档案制度还不完善,农产品质量溯源还不能真正付诸实施;四是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单一,只能开展最基本的蔬菜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快速检测。
3.1 加大监管队伍建设
现阶段,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紧张,乡镇无专职检测人员,均为兼职,乡镇没有独立机构、编制,造成检测人员不稳定,人员严重短缺,导致监管工作稳定性较差,急需增编定岗,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稳定性。
3.2 政府要保障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力度,财政部门应当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3 加快完善监管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以政府为龙头,县级检测中心为依托,以乡镇检测所为基础,以农产品产销企业(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农产品产地、专业协会及乡镇重点农产品集散地)内设检测室为补充的“三级四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形成“政府负总责、三级有机构、监管到村组、检测全覆盖”的监管模式。从上到下形成一个完备的监管网络,逐步建立职责明确、关系协调、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努力实现机构专门化、人员专职化、手段专业化、经费专项化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
3.4 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农业标准化是现代农业的基础,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措施。应按照现有生态环境状况,对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地环境要求,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坚持“统一、简化、协调、选优”原则,扩大示范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和产业效益,实现农产品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运用。通过建立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区等手段,进一步促进三品一标一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绿色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认证,提升农产品转化生产水平。
3.5 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执法主体,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的监管人员不具备执法权,不能独立办案,没有行政处罚权。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远远不能满足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为了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可采取以下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县级执法部门带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一起执法,或将部分执法权限下放到乡镇,首先通过培训合格后,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协商,签订委托执法相关事项,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由社会共同监督,提高执法能力。
3.6 完善管理考核制度
从机构建设考核层面深入到乡镇机构工作情况考核,从乡镇机构工作开展检测情况考核扩大到监管考核,从乡镇日常监管基地检测考核深入到标准化生产、种植过程督导询查考核,从基地监管考核扩大到基地、市场全面监管考核,不断深入完善考核制度和考核内容,使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实实在在的打好基层监管基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EB/OL].http: //www.moa.gov.cn/zwllm/zxfb/201108/t20110802_210124 1.htm.
[2]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4(1):3-4.
[3]陈开作.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与完善对策[J].北京农业,2013(33):351.
[4]张丽萍,陈大营,李广钻.建设示范乡镇,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J].安徽农学通报,2013,19(24):100-101.
[5]郭萍,廖家富.重庆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成效及强化对策[J].农产品质量安全,2014(6):65-67.
10.3969/j.issn.1007-3574.2016.03.017
齐宏娇(1984年5月—),硕士学历,农艺师,研究方向:农产品质量安全。
201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