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朝管理西藏宗教事务的基本经验

2016-02-18 18:02:01次旦扎西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关键词:宗教事务西藏地方经验

次旦扎西

(西藏大学中国藏学研究所 西藏拉萨 850000)



论明朝管理西藏宗教事务的基本经验

次旦扎西

(西藏大学中国藏学研究所 西藏拉萨 850000)

摘要明朝中央对西藏宗教事务的管理采取了三项重要措施:一是以都司武卫行使西藏地方军政的管理;二是打破元代只倚重萨迦一派,采取“多封众建,尚用僧徒”政策,维持藏区政治分散和教派分立与地方权力相对分散的局面,从而为各种势力、各方教派的竞相发展提供了契机;三是在经济上推行“厚赏羁縻”的政策,使各派首领都得到实惠,受到安抚,拥护明朝的统治。从而达到“率修善道,阴助王化”“共尊中国,以故西陲宴然”之目的。

关键词明中央政府;西藏地方;宗教事务;经验

一、前言

朱元璋于公元1368年,在应天府(今江苏南京)即位,国号大明,自此明朝建立。同年,攻克元大都,元朝政权宣告瓦解。明朝时期,西藏地方政权为帕木竹巴政权,其确立时间略早于明朝。公元1354年,帕竹万户长绛曲坚赞利用萨迦四个喇章之间不断扩大的内部矛盾,以营救出杰哇桑布名义派兵攻打萨迦,“自此以后,十三万户的乌思藏各地任免管事官员等,都由大司徒掌管盖印。”[1]宣告萨迦巴的统治结束,开始了帕竹地方政权。

元明政权在中原更替后,帕竹政权第二任第悉释迦坚赞遵循大司徒降曲坚赞的遗嘱,尊奉中原皇帝,及时地和明朝中央建立联系。1372年五月(洪武五年四月)明太祖朱元璋按元朝封授的旧号,诏其仍袭“灌顶国师”之号,并遣专使入藏,赐其玉印及彩缎表里,令其招抚朵甘藏族首领。随即,释迦坚赞派遣锁南藏卜诣南京答谢并入贡。[2]自此,西藏地方政权正式与明中央政府建立了隶属关系。

明中央政府主要采取三大措施对藏区实行治理:①通过“都司武卫”行使地方军事和政治管理的职能;②实行“多封众建,尚用僧徒”和藏区僧俗首领的封授以及朝贡制度,用以打破元代萨迦派独大的格局,促使藏区形成各教派和地方政权多足鼎立的局面,使其相互平衡发展;③经济上“厚赏羁縻”,使藏区各僧俗势力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拥护明中央政府的统治。通过上述主要的三项措施,明廷中央达到了“率修善道,阴助王化”“共尊中国,以故西陲宴然”[3]的目的。

二、明朝中央政府管理西藏宗教事务的基本经验

(一)在西藏诰封僧俗官员,推行行都武卫体制

明朝初期对西藏的行政管理方面,在先从甘青藏区开始,然后到朵甘思、乌思藏、阿里确立统辖权的进程中,虽然承袭了元朝在西藏的行政旧制,但从整个行政管理体制来看,明与元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朝廷的政令往往以皇帝谕旨的形式通过礼部直接下达,故明朝在中央一级并未专设类似元代宣政院的机构。明代初期为了在藏区推行各政治、经济制度,借鉴元对藏区的统治经验,分别设置了河州卫、朵甘卫、乌思藏卫,后升级为“朵甘行都指挥使司”和“乌思藏行都指挥使司”。官员均由中央政府任命当地政教首领担任。

对于朵甘与乌思藏地区,明朝的治理措施侧重设立具有羁縻、笼络性质的卫所,其他沿用元朝的制度,不做太大的变动,着意于招抚,因俗以治。

(二)封授具有崇高宗教名声的“三大法王”

终明一代,对整个藏区的治理,除了设置都司卫所,还从其特殊的政治格局出发,采取“多封众建”、“尚用僧徒”、“羁縻厚赏”等政策,即明廷兼顾藏区各地方势力的平衡发展,据实力而封授,封授首领伴有维护辖区稳定、定期朝贡等义务。

明廷中央政府赋予各宗教派系首领的最高封号是“法王”,共封有3个,分别为“大宝法王”、“大乘法王”和“大慈法王”。在“三大法王”之中,又以“大宝法王”的封授最早、地位最高,其次是“大乘法王”,再次是“大慈法王”;这些法王均是来自不同教派的宗教首领或高僧大德,据此,明廷以便通过对藏传佛教的控制加强对整个“朵甘卫”、“乌斯藏”的影响。

1.大宝法王的封授

噶玛·得银协巴(1384-1415,《明史》译作哈立麻),本名却贝桑卜。1407年2月,却贝桑卜受永乐帝之请来到应天府。

却贝桑卜在南京、五台山等地停留达一年多。其间,他率领僧众为皇家诵经传法、灌顶,先后为“太祖高皇帝、孝慈高皇后”及大行皇后追荐冥福、超度法事,设坛为明成祖传授无量灌顶,常为皇家讲经、译经。此外,他把蔡巴《甘珠尔》写本推荐给永乐帝,帝喜即“遣使往西土取藏经之文,刊梓印施,以资为荐扬之典。”[4]同时,永乐帝请得银协巴担任永乐版《甘珠尔》刻本的总纂。因为永乐帝对得银协巴有着无与伦比的尊崇和倚重,在1407年4月(永乐五年),明成祖封其为“万行具足十方最胜圆觉妙智慧善普应佑国演教如来大宝法王西天大善自在佛”(简称大宝法王),并命他“领天下释教”,并赏赐他大量珍贵物品。[5]据《智者喜宴》载,所赐之印是水晶印。[6]所赐之诰,系“由一百两黄金捶合而成的金册诰敕”。得银协巴随行三徒弟亦得到高级别的封授,皆赐印、诰、银、钞、彩币等物。

“大宝法王”原为忽必烈封授八思巴的名号,永乐帝沿用这一享有崇高荣誉和地位的封号赐给却贝桑卜,表明当时噶玛噶举派的势力已压倒萨迦派,雄踞各教派之首。但明朝摒弃了元代“帝师”一职及“皇天之下一人之上宣文辅治”等表示参政的内容,以“法王”为封授藏族僧人的最高职位。这说明明代皇帝在沿袭元代治藏方略上有所取舍,封“大宝法王”,在于强调其宗教领袖地位。故噶玛巴虽与元朝帝师都封为“大宝法王”,却不具有元代帝师的管理权(即掌管宣政院、藏族地区行政事务的权力)。明朝政府把这一崇高荣誉给噶玛噶举派的原因是噶玛噶举派在藏区宗教影响广泛,却无地方实权。封授其最高荣誉法号,不仅满足了藏区僧俗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而且利于明中央政府控制和掌握藏区。

明帝谕旨大宝法王是当时乌斯藏的首领,噶玛巴世代大宝法王都忠顺明廷,为此皇帝一再赐礼。即从得银协巴受封大宝法王起,噶玛噶举派黑帽系的历代活佛均与中央表达分明的政治隶属关系,在明朝时按期遣使进贡,接受封号,自称大宝法王,从未断代,至今已顺利承袭到了十七世大宝法王噶玛巴·邬金钦列多杰。

2.大乘法王的封授

萨迦派拉康喇章的贡噶扎西(1349-1425,明文献译作昆泽思巴)是故元帝师贡噶坚赞贝桑波(1333-1358年间任顺帝之帝师)之孙子,1413年2月(永乐十一年),应永乐帝之邀抵达应天府(即南京),受到明朝中央政府的盛大欢迎,永乐帝多次设宴款待贡噶扎西。

贡噶扎西在南京多次讲论佛法,并为永乐帝“授吉祥喜金刚坛城深奥成熟之灌顶”,此外,传授大黑天护法神加持等诸多深密教法之道。在北京,永乐帝为他新修了一座法坪寺,供他驻锡。期间,广利众生,讲说佛法,护持国土,故颇受明廷恩宠。1413年(永乐十一年),明成祖封贡噶扎西为“万行圆融妙法最胜真如慧智弘慈广济护国演教正觉大乘法王西天上善金刚普应大光明佛”(简称大乘法王),赐其无数珍宝。[7]还封其随行弟子喇嘛哲尊巴为灌顶圆通慈济大国师。

明初的萨迦派在藏地虽没有了政治权势,但仍有一定的宗教号召力,明封其领袖为“大乘法王”,不仅安抚了元之遗官首脑,而且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抑制噶玛噶举派的独大。

贡嘎扎西受封为大乘法王后前往北京、五台山等地朝拜,并广传萨迦教法。然后再到南京,给明成祖及其皇后、大臣等灌顶、传授经咒、护持,并“请皇帝大赦数万名犯罪之人,明永乐帝赐予他银质喜金刚像……还有法器……金银等无数财宝。”[8]

贡噶扎西在内地停留了一年多后,于1414年元月离开南京,由中官护送返藏。是年12月回到吉祥萨迦寺,继续广利佛法和众生,并将日趋衰落的萨迦宗教事业予以重兴,“使萨迦派教法犹如将要熄灭的灰烬又重新燃烧起来”。[9]藏历木蛇年七月十日(1425.8),贡噶扎西在萨迦大殿去世。享年七十六岁。贡嘎扎西逝世后,“其徒自相继承,不由朝命”,“终明世奉贡不绝”[10],与明朝保持着密切的关系。

3.大慈法王之封授

与此同时,新兴教派格鲁派势力日益强大,影响逐渐加深。明中央政府对格鲁派这一后起之势十分重视,1408年明成祖派专使召请宗喀巴进京。当时,宗喀巴身为教祖,格鲁派创教伊始,又忙于筹备拉萨传召大法会,无法分身,故未能应召。1413年,永乐帝又派专使来拉萨迎请。宗喀巴年迈体弱,格鲁派正处于创建期,不便离开。又考虑到需要争取中央王朝对自己的支持,以扩大格鲁派的影响,于是复信请求明成祖对自己不能奉诏予以谅解,而派遣“机缘成熟”之大弟子释迦也失作为自己的代表赴南京。

释迦也失于1414年(永乐十二年十一月)抵达应天府,受到朝廷的盛大欢迎,应天府城门口架设的彩桥横空,专设的巡礼过道,蔚为壮观,其欢迎场面十分隆重。皇帝多次为他举行了盛大的各种接风宴会,还特地为他修建了驻锡之地,并多次给予赏赐。

释迦也失尊永乐帝之旨令,在南京营造寺宇,召募僧众,举行盛大的宗教活动。永乐帝寿辰庆典时,释迦也失大做法事,唱赞无量寿经,并为永乐帝灌了长寿顶。还用医药和传授灌顶的办法为永乐帝治好了重病。1415年(永乐十三年),明成祖封授释迦也失为“妙觉圆通慧慈普应辅国显教灌顶弘善西天佛子大国师”。

1415年7月,释迦也失奉命前往五台山、蒙古等地传教说法,在五台山建了六座格鲁派的寺院。并为明朝皇室在五台山举行法事。期间,明成祖对他予以优厚礼遇,多次派专使送去各种礼物,包括佛像、法器、袈裟、印信、彩币等。

1416年6月5日(永乐十四年五月十六日),释迦也失离开五台山,辞归乌思藏。行前,明成祖又赐予他佛经、佛像、法器、文绮、金银器皿等大量财物,其中尤以御制大藏经《甘珠尔》最有影响,这部珍贵的文物至今仍保存在色拉寺。同时,大明皇帝派人为他制作了彩色缂丝像,还亲自作了赞诗送行。

1416年,释迦也失从京城带回大量财物,为宗喀巴修建甘丹寺羊八井殿助了一臂之力,并遵照宗喀巴的意旨,于1419年开始修建色拉寺,其中京城带回的财物起了巨大作用。

释迦也失返藏后,一直同明廷保持着密切联系。1423年4月17日,他派遣其弟子班觉龙祖至京朝贡,并长期留京任皇帝的经师。据《明史》记载,在此期间,“专使来往,不绝于途”。

1426年,宣德帝即位后,马上派遣以礼部尚书胡荧为首的专使赍金册、诏书及礼品,前往乌思藏召请之。释迦也失接旨后,于宣德四年十月(1429)由其弟子阿摩嘎和索南西饶等人陪同到达北京。(此时,明都已迁到北京),在京期间他担任御前经师,为宣德帝、皇后及大臣们进行了密宗灌顶的仪式。他还在北京嵩祝寺以东的法渊寺为宣德帝的祖父“荐福”。释迦也失不仅是佛学大师,且精通医术,还为宣德皇帝治愈了重病。

1434年,宣德皇帝命使臣前往藏地敕封释迦也失为“万行妙明真如上胜清净般若弘照普应辅国显教至善大慈法王西天正觉如来自在大圆通佛”(简称大慈法王)。[11]他的弟子阿摩嘎、索南西饶则被封为“大国师”。明政府册封格鲁派高僧释迦也失为大慈法王,对格鲁派的日益崛起和壮大以及依附中央起了巨大作用。

释迦也失在临终前,还以八十二岁的高龄在返藏路途为僧侣授戒,讲经传法,最后于藏历木兔年(1435)十月二十四日病逝于卓摩喀。为纪念这位功绩卓著的大慈法王,明廷下令于卓摩喀地方建造喇嘛寺庙,赐名弘化寺,颁敕护持。在弘化寺内修建了“至善大慈法王塔院”,收藏有大慈法王的舍利。

明朝中央政府封授的三大法王表明了明廷态度,这三大法王分别为噶玛噶举派、萨迦派以及格鲁派的首领,其中前者当时在整个藏区影响较大、实力强大,中者持续影响、过去强大,后者后来居上、不断发展壮大。所以明廷的册封兼顾了藏区各影响较大的教派,据其实力进行分封,既避免了藏区单个势力的独断专权影响藏区稳定发展,又使主要教派听命于中央以保证中央对藏区的管辖和治理。明朝中央将优宠和崇高荣誉加封于藏区的宗教集团,具有明显的政治意义。它的目的是通过优崇宗教领袖,“务敦化导之诚,率民为善”,“扶安一方”[12],即希望封授的法王教化自己所率领的僧俗向善行事,维持好所在地区的稳定。

(三)封授西藏地方政教首领“五王”

明朝对藏区“多封众建”行政政策中不仅册封了宗教首领为法王,对掌握一片地区的政教权力且相互间又互不统属的地方首领亦进行封授。明廷封授的藏区地方王共五个。“王”的封号比“法王”低。明廷授予这些地方首领为“王”,他们在明中央的监督管理下统治自己属下的僧俗民众。这是明成祖朱棣继位后,对统治乌思藏地区的帕木竹巴政权予以高度重视,对治藏政策进行大幅度调整的直接结果。五个地方王分封详情如下:

1.灌顶国师阐化王

这是授予西藏帕木竹巴地方政权首脑的封号。1372年5月,明朝政府册封帕木竹巴政权的第二任第司嘉木样·释迦坚赞为“灌顶国师”;1406年3月,明廷又册封帕木竹巴政权的札巴坚赞(帕竹政权的第五任第司)为“灌顶国师阐化王”,这是明廷中央政府封授藏区地方王的开端。

第一任阐化王的封授及赏赐在《明太宗实录》里有较为详细的记载[13]。明成祖封授“灌顶国师阐化王”,最大的意义在于表明此时的明廷中央政府看到了藏区独有的特点——“政教合一”,故在宗教名号“灌顶国师”之上加授“阐化王”,使世俗的爵位和宗教的名号融为一体,正式确定帕竹政权首领政教合一的领袖地位。

明廷中央封赐札巴坚赞螭纽玉印,尔后册封诸王俱赐金印。按元明制度,玉印高于金印,对帕竹政权执政者高于其他四王的玉印封授,特殊的优渥,以示朝廷对帕竹政权的重视和支持。明朝中央对札巴坚赞的这一封赐,不仅提高了帕竹第司的政治地位,而且使帕竹政权的政教声望大增,从此,“王·札巴坚赞之美名天鼓,响彻天界”[14],据《新红史》记载:“……王札巴坚赞之名声,犹如夏季之江河倾泻奔流。”[15]在札巴坚赞受封灌顶国师阐化王之后,“阐化王”就成为以后历代帕竹第司的封号,每代帕竹政权的执政者即位,都要向明朝皇帝进贡请袭。历代阐化王入贡不辍。除此以外,阐化王以下的大量僧人还获得了各级僧职封号,使他们纳入了明朝推行于藏区的僧职世官系统,从而进一步密切了帕竹政权辖属地方政教势力与明朝中央的关系。

2.灌顶国师护教王

“灌顶国师护教王”翰即南哥巴赞卜,vod zer nam mkha dpal bzang po)是馆觉(今西藏贡觉县)僧人。1406年明政府封他为“灌顶国师”,第二年加封为“护教王”。“护教王”系统属噶玛噶举派。

永乐帝在封授阐化王后的第十天,“遣使命馆觉宗巴斡即南哥巴藏卜为馆觉灌顶国师”[16],将馆觉宗教首领擢升为灌顶国师,一年后,封之为护教王,有记载道:“封馆觉灌顶国师宗巴斡即南哥巴藏卜为护教王……国师号悉如故。俱赐金印、诰命。”[17]其册封形式与封阐化王同。

馆觉灌顶国师护教王辖地则在今西藏昌都地区贡觉县一带。元代馆觉地方由一名本钦看守,明朝封其地政教首领斡即南哥巴藏卜为灌顶国师护教王,实质上保留了元代统治系统。

3.阐教王

阐教王领真巴儿吉坚赞是14世纪末曾任宗喀巴之师的止贡派著名僧人却吉杰波的侄子。1415年其父却结顿珠杰波去世后,继任止贡寺座主。

经史典籍既是文人的知识资源,也是其情感之寄托,故文人制作隶事用典,自属难免。魏晋六朝,智识主义风气弥漫,文学创作“竞须新事……遂乃句无虚语,语无虚字,拘挛补衲”,更是“浸以成俗”(《诗品序》)。关于用典之讨论、争议,亦随之蜂起。其中,沈约“三易”说所谓“易见事”,非简单肯定或否定用典,而是提出用典从易的见解,体现了沈约调和折中的文论思想。且沈约又是著名诗人,有创作经验、教训可供比考,故具有重要的批评史意义。①本文拟通过考察魏晋六朝用典论,从而更为直观地抉发沈约用典观及其实践的重要价值。

“阐教王”是明政府于1413年给止贡噶举派僧人领真巴儿吉坚赞的封号。止贡噶举是帕竹噶举的分支,与帕竹噶举有矛盾,明政府封止贡噶举派领袖为“阐教王”有抑制帕竹政权发展壮大的意图。止贡噶举派的驻地在止贡今西藏拉萨的墨竹工卡一带。“阐教王”既是止贡噶举派的领袖,也是止贡寺的寺主。在前藏地方又树立一王,其用意是借此抵消掌握西藏地方政权的帕竹噶举派的一部分实力。阐教王的职位,在仁钦白杰之后由其子孙承袭,一直到17世纪初二十年代(1621.6.21)还保持着这一封爵,迄熹宗世,阐教王修贡不辍。[18]

4.辅教王

辅教王南渴列思巴(《萨迦世系》作是思达藏僧人,他是八思巴的第五代侄孙,萨迦都却喇章一支后人。南渴列思巴的曾祖衮噶雷必迥乃在元代曾尚长公主封白兰王,其祖父两代仍袭封为王,在萨迦四拉让中,实力较强。1354年帕竹占领萨迦寺之后,都却喇章这一支退守思达藏地方,以达仓为基地,保存了萨迦的实力,故《明史》称他为思达藏僧人。

明朝政府在册封护教王之后,止贡派和萨迦派的政教势力受到了明朝中央的重视。1413年,永乐帝遣使进藏册封思达藏僧人为辅教王。《明太宗实录》载,永乐十一年五月初八日(1413.6.6)“封领真巴儿吉监藏为必力工瓦阐教王,南渴烈思巴为思达藏辅教王,俱赐印、诰、彩币。”[19]《萨迦世系史》载:“得到大明皇帝册封与大慈法王同样的‘辅教王’之名号,并赐金册、金印等诸多赏赐之物。皇帝还颁发令其管领西藏之诏书。据说还得到了每次一百人入贡的诏书等等。”[20]萨迦派的势力因而得到增强。

景泰七年(1456)南渴列思巴遣使入朝,“自陈年老,乞令其子喃葛坚粲巴藏卜代”。明廷准喃噶坚粲巴藏卜袭为辅教王,特派灌顶国师葛藏等人前往册封。[21]嗣后,辅教王王爵由他的子孙一直承袭了三、四代,也都是由明朝中央遣使往封。此后,萨迦其他三个喇章绝嗣,都却喇章辅教王的后代延续下来,成为萨迦寺寺主。至万历世,奉贡不绝。

5.赞善王

赞善王著思巴儿监藏是灵藏僧人,其辖地在今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邓柯县一带,《明史》称其地在四川徼外,视乌思藏为近。1406年,被封为“灌顶国师”,第二年被加封为“赞善王”,属于噶玛噶举派。

王是政教合一的地方势力首领,是封地内的真正统治者,在宗教上王有“国师”等封号。明代中央政府对藏区地方“王”的册封既可以使其与三大法王相互掣肘,又可以使五大地方势力相互约束。明朝册封的这5个王都有固定领地,都直隶中央,他们之间互不相辖,继承问题基本上是自己定夺,但确定继承人后必须呈报中央,由中央遣使入藏册封。

从1406年开始,六七年期间,明朝中央在包括西藏地方在内的藏族地区册封了五个地方政教首领为王。“王”是世俗的封爵,由国家授予,认可其有功于国家,故位列为王,王爵名称“阐化”、“辅教”等等,及兼“灌顶国师”、“大国师”衔号,又表明其为宗教领袖的身份。明中央在给予藏区地方首领封号以及赏赐的同时,被封授之王具有“遵朝廷法”、“扶安一方”等义务,所以封授地方五王的目的在于借助其权威以使明中央更好地对藏区行使行政管理权。

诸王册封是刻意于“因俗而治”,便于中央对西藏这一特殊地区进行有效治理而采取的灵活措施。诚然,册封阐化等五王在后,与明朝经过开国三十多年对西藏进一步了解,对“政教合一”特殊性的认识深化不无关系,并且这一施政措施的推行,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洪武初年将西藏官员组成一个军官系统的打算的一种“修正”。但诸王册封决不是对行都武卫制的“替代”,史料表明,乌思藏行都指挥使司官员的袭封延续到16世纪初正德年间,朵甘行都指挥使司至少存在到嘉靖年间。[22]明朝中央通过多年治藏施政探索,在藏区推广实行了封授诸王与设置“行都武卫”相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23]

(四)制定僧俗官员定期朝贡与“厚赏羁縻”政策

明朝中央对藏区实行的“多封众建”与“羁縻厚赏”政策相辅相成。明廷明文规定:受封为“国师”以上的藏族僧俗首领,有资格派代表团赴京朝贡。贡品自定,一般除了马、牛,还有藏区的土特产品以及舍利、青铜佛像、卷轴唐卡画及其它手工艺制品。明中央政府对朝贡使者多会给予优厚赏赐(一般赏赐物品量会是贡物的数倍),这些赏赐品中主要是金银、茶叶、绸缎、布匹、粮食、经书等。明朝中央还允许朝贡者沿途做生意。回赐和贸易使藏族僧俗首领得到了实惠,他们便争相朝贡,随行人员也逐渐增多。由于赏赐丰厚,“其徒争欲见天子,邀恩宠,于是来者趾相接。”[24]从此,明朝京城成为了藏区僧俗首领们朝觐、入贡、请封、乞印、护持、进表以及贡市的中心,而且人数日多,次数日增,规模亦愈大。

明洪武初太祖规定为每三年朝贡一次,每次贡使不得超过150人。但到了成化年间,却增到400多人,最多增至1500多人,每年朝贡两次到三次。到了弘治年间,每次贡使增至3800余人。到了这种地步,明政府不得不对藏族进贡者的身份、人数、年限进行了限制。如:限制乌思藏大喇嘛贡使团的人数不得超过150人,3年一贡,川边土官贡使团大族不超过10人,小族不超过5人,两年一贡。

藏区僧俗首领的朝贡,在明代主要有三大类——年例朝贡、请(袭、替)职朝贡和谢恩、贺庆朝贡。

1.年例朝贡(又称例贡)。此为藏区僧俗首领依照明中央政府的相关规定,定期进行的朝贡。这类朝贡的贡品主要是马匹和方物(即土特产),主要操作方式为:明廷给予藏区僧俗首领一定封号和赏赐,僧俗首领个人或使团定期向朝廷进贡,以此表明藏区与明中央政治上的隶属关系,故其实质上是藏区对明中央承担的特殊政治义务。

2.请(袭、替)职朝贡包括“请封”朝贡、“袭职”朝贡、“替职”朝贡三项。

(1)请封朝贡在明初尤其明太祖和明成祖时期最多。这一时期在明中央的诏谕下,藏区的元朝旧官为维护自己已有的政教地位,纷纷进京乞请朝廷封授官职;同时藏区一些新兴势力也通过朝贡获得明中央的封授。请封朝贡使藏区纳入了明中央的管理之下。

(2)袭封朝贡是指藏区各僧俗职号均由明廷中央册封,其承袭也需要遵循明中央政府的相关手续。袭封朝贡的具体操作表现为:承袭者自身或派遣使者带上明廷原来颁布的诰敕、印信等赴京请袭,上缴原颁的诰敕、印信等,皇帝准旨后赐其新诰敕、印信;关于一些重要人物的袭封(比如藏区诸王),朝廷则会派遣专门的使者前往藏区进行册封。

(3)替职朝贡是指藏区各僧俗职号的替代,亦需履行类似于袭封朝贡的请替手续。重要者也由朝廷派专使往封。

3.谢恩、贺庆朝贡

(1)谢恩朝贡是指藏区的僧俗首领个人或集团得到明廷的各种施恩惠利后,会进京朝贡,以表达对明中央的感谢。[25]

(2)贺庆朝贡是指当明朝廷有庆贺大典(如皇帝万寿圣节、元旦等等)的时候,藏区僧俗首领常常会赴京朝贡,以表示庆贺,如宣德元年大乘法王“贡马及方物,贺万寿圣节”。[26]

藏区朝贡的使者并非随意派遣,而是需要明廷中央颁赐的诰敕、印信等作为凭证。例如:藏区诸王使团赴京朝贡,必须带上有诸王印信的番文文书以供检验方可入京。成化年间(成华十七年,即1481年)为防止藏区有人伪冒贡使,明廷特赐予阐化王、阐教王、辅教王及赞善王“勘合”各二十道,上述诸王派遣使团赴京朝贡时,就需要出示“印信番文”且还需以勘合为验。“国师”级别的贡使,需要以明廷赐予的诰命作凭证;“禅师”级别的入贡,需要以明廷赐予的敕命作凭证;都纲、喇嘛、都指挥等僧官们都用明廷给予的敕谕作凭证。[27]

明代藏区僧俗首领的朝贡以及明中央给予的回赐,在加强藏区与明中央政府政治隶属关系的同时,促进了贡道沿途以及藏区经济的发展,增进了藏汉民族之间文化的交往交流和交融,极大程度上推动了藏区的社会发展以及人文科技的进步。

三、结语

明政府采用“多封众建”的治藏政策,建立和巩固中央与地方的辖属关系,使藏区各个宗教派别以及地方势力相互掣肘、共同发展,使任何教派领袖、任何地方首脑都没有大权专擅的机会和能力,从而加强对藏族地区的监督和控制。藏族上层为了眼前利益和子孙前途,竞相尊崇明朝皇帝。通过定期朝贡与回赐,使得藏区各僧俗首领都能不同程度地得到皇帝的恩赐与宠幸,一定程度上加强了藏族地方对明代中央政府的向心力。但是,这一政策仍具有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性质。至明末,由于明王朝政治腐败,抚驭能力削弱。西藏僧侣封建主之间,由于“多封众建”形成的不同势力集团争宠邀幸,内部矛盾加剧,反过来又削弱了对中央政府的向心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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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晓艳]

DOI:10.16249/j.cnki.1005-5738.2016.02.009

中图分类号D691.73;K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738(2016)02-057-008

收稿日期:2016-04-28

基金项目:2014年度中国西部边疆安全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科研项目“从历史视角探析依法加强与创新寺庙管理”阶段性成果,项目号sk2011xtcx-01qy03

作者简介:次旦扎西,男,藏族,西藏拉萨人,西藏大学中国藏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西藏历史。

The Experience of the Ming’s Government in its Religious Affairs Management in Tibet

Tseden Tashi
(China’sTibetan Studies Research Institute,Tibet University,Lhasa,Tibet 850000)

Abstract:There are three important steps taken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f the Ming dynasty in the management of religious affairs in Tibet:the first one is that“Military Commission”carried out both local military and politi⁃cal management;the second one is that the Ming’s government no longer supported the SakyapaSchool of the Ti⁃betan Buddhism only as the Yuan’s did,instead,it maintainedthe situation of Tibetan areas with fragment politi⁃cal and religious power;the third one is that it carried out the policy of giving all school leaders benefits to have them all to support the rule of the Ming’s government;The aim of taking the steps is to achieve state’s stability.

Key words:the central government of the Ming Dynasty;Tibet;religious affairs;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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