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狂犬病的防制

2016-02-18 05:45曹晖重庆市璧山区大路畜牧兽医站
中国畜牧业 2016年17期
关键词:养犬狂犬病流浪

文│曹晖(重庆市璧山区大路畜牧兽医站)

安雪莲(重庆市璧山区璧城畜牧兽医站)

浅谈狂犬病的防制

文│曹晖(重庆市璧山区大路畜牧兽医站)

安雪莲(重庆市璧山区璧城畜牧兽医站)

狂犬病,俗称“疯狗病”“恐水症”,是由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接触性人畜共患传染病,一旦感染,其发病率、死亡率高达100%,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重庆市璧山区(原璧山县)1996—2006年的10年间部分街道、乡镇相继发生人被犬咬伤致死的案例,造成恐慌,一度呈现儿童上学必须由大人护送的状态。2007年,全国通报狂犬病疫情,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均下文要求全面、认真开展狂犬病防疫工作。笔者对当前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以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希望能引起人们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广泛关注与重视,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一、养犬现状

一是养犬量急剧增加。就重庆市璧山区农村而言,一般的农户养犬1~2条,多的养3~5条,最多养有8条犬,其中有温驯的宠物犬,也有凶猛的狼犬、藏獒等。据不完全统计,璧山区15个街镇存栏犬只7万~8万条(城市宠物犬未计算在内)。

二是随着小集镇建设和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主人进城但犬未进城镇而成了无主犬或流浪犬,且因不断的繁殖,流浪犬群体也在不断扩大,这部分犬只难以统计和免疫,存在着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潜在威胁。

二、狂犬病防制工作现状

1996年以前璧山区和全国各地一样,对狂犬病防制工作非常重视,狂犬病防制工作搞得非常扎实,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注射密度达到存栏犬的90%以上。在1996—2006年期间,狂犬病防制工作有所松懈,有关部门没有高度重视,大多数犬只未免疫注射狂犬病疫苗。2007年上半年,在全国狂犬病疫情日益严重的情况下,璧山区狂犬病的防制工作逐步引起了区(当时是县)政府的高度重视,重新成立了狂犬病防治指挥部,部署狂犬病防制工作。但狂犬病防治工作仍未引起人民群众的重视,农村犬免疫密度始终徘徊在50%~60%,有40%~50%免疫空白。流浪犬、无主犬更是100%的免疫空白,严重威胁着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三、问题分析

1.养犬管理部门对犬只的管理不够重视。《重庆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部门是养犬的管理部门”。一是未按办法规定对犬只进行登记管理和建立养犬管理制度;二是不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犬只进行强制免疫注射和处理犬只免疫、恶犬伤人的纠纷;三是对流浪犬、无主犬无处理处置措施。

2.政府重视力度不够。《重庆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政府和部门职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国务院也有明确规定:“动物防疫工作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多数街道、乡镇政府重视力度不够,宣传、发动、组织无力、无明确的考核管理措施,更无经费投入。每年春秋狂犬病免疫注射时,犬只不拴养满山跑,无法有效免疫注射狂犬病疫苗,这是致使免疫密度低下的主要原因。

3.防疫意识淡薄。公民对狂犬病危害认识不足,不愿意主动接受免疫注射,甚至有的养殖户根本不允许对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导致犬只免疫覆盖率低。

4.免疫标识不明显。目前虽然实施了免疫证管理制度,但经过免疫的犬只没有明显的免疫标识。

5.疫苗品种单一,目前的狂犬病疫苗只能注射。现在农村留守的大多数是老人、妇孺、儿童,对一些凶犬、恶犬不能保定,生人更是无法靠近,严重影响狂犬病疫苗注射工作开展。

四、对策

1.明确管理主体的职责。建议养犬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犬只的管理工作。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以公安、市政、农业、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实施执法联动。

2.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狂犬病防控与其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一样,应采取综合防控措施,群防群控,才能有效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发展。其中,加强行政管理力度是关键,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狂犬病防制纳入政府的主要议事日程,建立严格的考核、管理制度,把狂犬病防制工作业绩与街、镇、驻村干部、村社干部、街镇兽医的年度考核挂钩,切实把狂犬病防制工作落到实处,使犬只的免疫覆盖率达到应免犬的100%。

3.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二是加强狂犬病防治技术及狂犬病对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危害性的宣传;三是加强对养犬业主自律性教育,自觉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自主接受免疫注射,并纳入乡规民约加以约束。

4.建立制度。一是建立养犬申报、审批登记制度(特别是城镇养犬);二是建立强制免疫制度;三是建立拴养和戴嘴笼制度,城市宠物应拴养并加约束链,攻击性强的犬(如狼犬等)还应戴嘴笼;四是建立犬只伤人赔偿制度。

5.加强对流浪犬、无主犬的管理。公安、市政、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采取强制措施对流浪犬、无主犬进行抓捕收容,实施强制免疫后进行妥善处理。

6.严格行政执法。公安、卫生、市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大对违反《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理顺养犬管理秩序。

7.配戴免疫标识。畜牧兽医部门就对已接受免疫注射的犬只配戴免疫标识(标识费用由养犬业主承担),并建立免疫户口档案。

8.改变疫苗使用途径。畜牧兽医科研部门应加强狂犬病疫苗用药途径的研究,最好是研究出能够口服的狂犬病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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