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贸易融资合规监管

2016-02-18 07:30邵晖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6年17期
关键词:真实性出口贸易

文/邵晖 编辑/靖立坤

强化贸易融资合规监管

文/邵晖 编辑/靖立坤

在“扩流入、控流出”专项工作中,外汇局大连市分局通过监测发现,辖区内某银行办理的一笔购汇偿还出口保理融资业务存在虚假贸易融资的嫌疑。在具体分析该笔业务疑点的基础上,大连市分局就如何加强对贸易融资的监管提出了建议。

案例分析

辖区A企业与台湾进口商签订机器设备出口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发票日后120天付款,合同金额181万美元。2016年3月26日,A企业办理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发票日为2016年3月30日,应收账款到期日为2016年7月28日)。2016年4月5日,A企业向辖区B银行申请办理了出口保理融资,融资金额154万美元,融资期限120天(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8月3日)。但融资到期时,A企业以经协商、同意台湾进口商将应收账款期限延长至180天为由,向B银行提出用购汇偿还出口保理融资款,B银行按要求向大连分局进行报备。大连分局通过非现场监测发现贸易融资真实性存在以下疑点:

一是银行、企业反映的延期收款情况不实,与实际业务发生情况不符。A企业累计出口764万美元,收汇 758万美元,其中,对台出口536万美元,收汇532万美元,资金流与货物流高度匹配。另外,企业预收货款贸易信贷报告已全部到期,无延期收款报告。以上情况表明,A企业出口业务已全部回款,不存在银行、企业所说的台湾进口商延期付款的情况。

二是合同等要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伪造单据以虚假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贸易融资的嫌疑。企业办理出口保理时提交的出口合同、发票上约定的付款条件为发票日后120天付款;实际上该笔出口业务已分别于2015年4月16日预收货款353.4万元人民币,2016年4月14日收回余下货款823.5万元人民币,约定的付款条件与实际收汇期限严重不符,存在以虚假单据套取银行融资的嫌疑。前溯监测还发现,2015年,B银行对A企业办理的另两笔出口保理,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其中,2015年7月7日发放贸易融资101.8万美元,而在此之前的所有出口业务已于2015年4月16日之前全部回款,此笔融资应无真实贸易背景;2015年10月27日发放融资117.3万美元,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时间是2015年10月2日,但此笔出口于2015年10月23日已在辖区另一家银行以信用证结算交单并回款。综合上述情况推断,企业申请贸易融资时所提交的商业单据纯属伪造。

三是三笔出口保理业务的融资银行与结算银行均非同一家银行,还款来源均非融资项下回款,存在银行与企业相互串通、蓄意进行融资套现的嫌疑。从贸易融资回款路径和还款来源看,B银行对A企业发放的三笔出口保理融资对应的境外回款均在辖区另一家银行办理,融资到期时,A企业通过他行资金同名划转或购汇偿还融资。对贸易融资而言,融资项下资产是第一还款来源,B银行对境外回款失控,失去了贸易自偿性,面临资金无法清偿的风险。对此,B银行的解释是,A企业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出口保理协议,擅自改变回款路径。但这显然无法解释三笔业务一直以同样的手法进行操作,只能表明银企双方为达到融资套现的目的存在蓄意操作的嫌疑。

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是银行在管理理念上重经营轻合规。B银行办理的三笔出口保理融资以100%授信为担保条件,企业以厂房对银行授信进行了抵押,银行全然控制住了资金风险。另外,在银行指标考核的压力下,业务人员主观上存在不被监管发现的侥幸心理。但从业务合规性的角度看,该笔贸易融资贸易背景不真实、还款来源不真实,根本不具备贸易融资真实性,自偿性更无从谈起。

二是银行在风险控制上流于形式。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核查是确保贸易融资真实性、自偿性的必要环节,而B银行的风险管控工作不到位,贸易融资审批、结算、贷后管理等相关部门均未能严格把关,导致融资的发放和违规行为再三发生。

三是银行在真实性审核上未做到尽职审查。未全面分析和掌握企业的业务经营情况、资金往来状况;对出口规模、结算方式、结算账期未进行重点了解;未对历史回款时间、回款路径、融资发放及偿还情况进行核实。以上问题导致银行不当发放贸易融资,融资期限与结算周期错配,未能有效控制融资项下回款,最终为企业以虚假单据骗取银行融资提供了机会。

加强合规监管

一是增强对贸易合规风险的监测预警能力。当前,跨境资本双向波动加大,有效管理跨境资本流动风险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建议加大对贸易合规风险的监管力度,提高监测系统快速识别风险的能力。目前,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是将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资金货物比、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四项总量核查指标超过规定范围的企业自动筛选并纳入重点监测,对于特殊标识企业、贸易融资、离岸转手买卖、差额交易、退汇等专项及报告业务需要通过人工监测后列入重点监测,存在管理不到位、监管滞后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监测系统预警功能,一方面,梳理缺口分析、结售汇偏好、财务运作等监测预警指标(具体见附表),实现组合查询;另一方面,设定阈值,实现系统自动筛选并纳入重点监测,快速锁定异常交易主体,提高监测核查时效。

二是完善金融机构外汇收支业务报告制度。《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但实际工作中辖内能够做到主动报告的银行不多,且即使外汇局发现银行存在应报告未报告的情况也没有相应的处理依据。建议强化金融机构外汇收支业务报告制度,将风险业务的事后管理环节前移,以及时、真实地掌握第一手金融风险信息和线索,增强管理工作的主动性、有效性。应进一步细化异常、可疑交易事项,建立高风险贸易融资业务、违约业务、外汇信贷风险业务、涉诉外汇业务、涉案外汇业务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明确不报、漏报、迟报、瞒报和错报等行为的处理措施。

货物贸易监测预警指标

三是加强银行自身贸易融资合规性管控。银行应切实开展贸易融资合规性的尽职调查,加强对贸易融资业务真实性、自偿性审核和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定期评估贷前、贷中、贷后风险控制的有效性,提高自身风险控制水平。针对银行在贸易真实性、一致性审核方面存在的难点,建议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新增单笔进出口报关单查询功能,并实现对单个企业主体的进出口、收付汇、贸易信贷报告规模、贸易信贷报告余额等基本信息的实时查询,以进一步丰富银行风险控制手段,提高真实性审核能力。

作者单位:外汇局大连市分局

猜你喜欢
真实性出口贸易
上半年我国农产品出口3031亿元,同比增长21.7%
“2021贸易周”燃爆首尔
论三维动画特效数字模拟真实性与艺术性的结合
全媒体时代关于新闻真实性的思考
贸易融资砥砺前行
新闻报道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的重要性
贸易统计
给情绪找个出口
贸易统计
米弯弯的梦里有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