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资》记者 张涛 徐骞
增值税走完过渡期 行业市场化进程加速
□《中国农资》记者 张涛 徐骞
核心提示
自从化肥恢复增值税的消息放出到正式文件的出台,对于是否恢复的问题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因为增值税一旦恢复,象征着化肥特属商品的最后一点优惠也荡然无存,以后化肥将视同一般商品,少了国家优惠政策的恩惠,即将面临的是市场竞争的残酷洗礼。不过,在行业内的共同努力下,相关部门还是给化肥开了口子,给予了10个月的过渡期,其间对于库存商品享受3%的税率,不过眼下过渡期将结束,企业做好准备了吗?
2015年8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钾肥原有的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文件出台后,化肥企业普遍对恢复征收增值税表示接受和认可,但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出台具体实施细则,特别是2015年9月1日前的化肥存货如何处理应给予明确。
接到业内企业反映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肥)行业分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联合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提交了《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前对企业库存予以认定的申请报告》,恳请相关部门对2015年9月1日前采购的原料化肥及未销售的产成品予以认定,并给予一年的消化期,按3%税率缴纳。
此后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基本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于2015年8月28日联合下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通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厂家生产的化肥或经销商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库存化肥,到2016年7月1日以后销售征收13%增值税,在此之前销售的仍可按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税率征收增值税。存放在港口用于出口的库存化肥,也参照此规定执行。总体而言,管理部门给予了库存化肥10个月的增值税新政消化期。
对此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采纳相关协会的建议给予十个月的增值税政策消化期,主要是考虑库存化肥的计税问题,各省征税部门已配合化肥生产企业做好库存报备工作,但是增值税作为一般商品的流转税,10个月的缓冲期并非因为行业的不景气而出台,所以缓冲期过后,13%的增值税将按照原计划征收。相关负责人的态度再次肯定了化肥已经被列入一般商品属性,而并非之前的特殊商品。
据中国农资流通协会统计,10个月期间,单主渠道农资企业可减少缴税金额35亿元。
随着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景气,特别是在全球性化肥产能过剩的大背景下,国内外化肥市场已经进入了寒冬,再加上厄尔吉诺极端天气对化肥消费地的影响,我国的化肥市场已是哀鸿遍野,所以此时增值税的恢复对于行业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好在有了10个月的过渡期便于缓解行业阵痛所带来的压力。但是7 月1日即将到来,“网开一面”的过渡期即将过去,接下来企业将如何应对。从整个行业的操作来看,由于进口环节的征税和原材料的特殊性,化肥生产企业中当属钾肥受增值税的冲击较大,同时单纯的流通企业受冲击也不小。中国农资流通协会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刻恢复增值税对于库存化肥依旧具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在当前价格低、进口环节征税、出口量大幅下降的背景下,企业的成本上升,负担加重,压力更大。
不过也有分析人士认为:为化肥单设过渡期减少10%的税率已经是对这个行业的恩惠,国内任何一个行业没有如此待遇过,甚至农药开征增值税的时候也没有过渡期的问题,可见国家对于化肥的重视程度与一般商品还是有所区分。在这10个月的过渡期间,企业已经将自己的库存报备到各自的税务部门,除个别的磷复肥企业仍有库存外,其余生产企业的库存商品均已消化,所以过渡期后再去争取什么相关政策没有什么意义。除非小规模的一般纳税人或者个体户,在增值税的征收上存在一定困难,行业内的企业已经做好增值税缴纳的准备,即便对于价格和市场有所影响。
在2015年增值税政策出台之后,国内磷肥企业曾表现出焦虑并集中反映困难,期望获得缓冲期。而在补充政策的收尾阶段,这部分企业显然已经从库存压力中解脱出来。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副总经理徐东奎向记者介绍:“库存中享受3%增值税的产品已经在上月清理完毕,公司下游的合作联销商也通过春季市场销售完成了新旧库存的‘换血’。”在企业库存的界定上,徐东奎说:“去年政策发布后,公司很快配合地方税务部门完成对库存的盘点以及对生产装置的检查。符合优惠政策的产品与新生产的产品区别存储,有账可查。从行业而言,‘按规矩办事’的企业多数完成了新政策下的平稳过渡。”
哪些企业会受到政策全面实施的影响?徐东奎表示:“一些小型企业,尤其是其中管理不正规、企业账目不完整的企业会受到政策影响。从去年9月1日开始,正规企业在采购中得到的是含13%增值税的原料。在销售产品时也按照13%的比例计算成交价。而有一些小企业能够拿到含3%增值税的低价原料,并通过财务手段在进销税、销项税中寻找漏洞,逃避征税。在增值税政策全面执行后,这样的不合理现象有望得到肃清。”
统计显示,2015年国内钾肥产量、进口量双向增长,国内钾肥结转库存超过500万吨。在新增值税政策下,国内钾肥企业是否会背上更高成本包袱?对此,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副会长、钾盐钾肥行业分会秘书长陈国福表示:“在去年新化肥增值税相关政策出台后,行业的心态出现了几次变化。政策刚刚发布时,企业感到时间紧迫,库存产品短期内难以销售完毕,难免受到损失。而在《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发布后,企业的困难、诉求得到国家的理解,10个月的缓冲时间来之不易。而在新增值税政策马上全面实施的当下,国内钾肥生产、流通企业已经通过长时间的准备、磨合,适应了新税法下的市场变化和报税流程。恢复增收化肥增值税是改变行业发展面貌的重要举措,协会会员单位在行动上积极适应,在心理上也表示认可。总的来看,虽然政策缓冲期即将终结,但国内钾肥企业的运行基本不会受到影响。”
对于协会声音,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总经理杨金榜表示赞同。他认为,对于国内钾肥行业而言,《补充通知》主要是为帮助大型流通企业解决库存问题,对钾肥生产企业影响不大。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冷湖滨地钾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总监林明东向记者解释说:“国内钾肥行业的流通体系与其它不太相近。相对于磷肥、氮肥、复合肥等主要依靠经销商分销的销售模式,钾肥产品70%-80%属于大宗货物,主要的销售模式是厂家对厂家,销售层级和中间环节少,生产企业除了战略库存外,积压的产品并不多。在新增值税出台时,钾肥价格处于一个下行阶段,厂家和国内流通商库存也比较少,所以很快就实现库存出清,进入到新税制下的正常经营。”
对于钾肥生产企业在政策变化中相对“超然”的姿态,林明栋东分析称:“国内氮肥、磷肥、复合肥企业与流通网络之间的关联更紧密。在销售中经常采取联储联销、暂定价发货等销售手段。当库存化肥面临成本提升的压力时,企业要对下游流通商负起责任,对政策的反应也比较激烈。补充条例的重点是去库存。从对政策关切程度上来说,或许大型钾肥流通企业更为关心补充条例的执行和终结。”
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中农集团钾肥部副总经理杨国敏。他表示:“国家为企业留出10个月的政策缓冲期是对企业的保护,在此期间公司集中精力整理消化相关产品,并在期限内完成了既定目标。在缓冲期内公司钾肥贸易已经实现软着陆。”
尽管国内钾肥行业对化肥增值税政策全面执行普遍表现平淡。但企业对近期一系列政策的集中释放仍显示出一定忧虑。林明东表示:“在大宗产品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化肥增值税从3%提高到13%,即使计算抵扣项,企业利润仍会出现或多或少的萎缩。而新资源税将在7月底全面推开,具体计征标准我尚未获知,不过长远来看,企业在市场回暖后势必要上缴更多税费。”陈国福说:“在钾肥市场价格不理想的情况下,我们衷心希望国家能对特殊行业、特殊企业给予重点支持。近两年优惠政策的逐步取消,税收政策的全面改革实质上大幅拉升了钾肥企业的生产成本、消费成本和运营成本。但我们同时相信,在供给侧改革的总趋势下,为企业减负将成为改革的重点工作,下一步改革落向何方?我们将继续关注。”
总体来看,增值税过渡期缓解了企业的库存压力,为恢复增值税实现了软着陆,通过10个月的消化,企业已经能够用平和的心态面对新政,国家也再次用“小步慢调”的姿态将化肥推向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