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溶肥现行行业标准争议背后的抉择

2016-02-17 02:34中国农资
中国农资 2016年2期
关键词:水溶行业标准肥料

□《中国农资》记者吴江刘一凡



水溶肥现行行业标准争议背后的抉择

□《中国农资》记者吴江刘一凡

不久前,在济南举办的水溶肥行业会议上,关于现行水溶肥行业标准问题引发的讨论声不绝于耳。目前,水溶肥行业有5个农业行业标准和1个化工行业标准,对于这些标准,业内看法不一。不可否认的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标准是行业发展壮大的引航者和护航者,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作为水溶肥行业运行的重要行业准则,标准对于维护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企业囧境VS标准执行

如果满足了《大量元素水溶肥行业标准》中关于“大量元素含量固体产品大于50%,液体大于500g/ L”要求,水溶肥其他成分的添加就受到了限制。建议大量元素应定高、中两种含量,高的为45%,中的为35%。可以加入足量的中量元素,从而一定程度上解决生产上越来越严重的中量元素缺乏问题。

在现行行业标准内,饱受争议的当属《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行业标准(NY1107-2010)中规定的“大量元素含量固体产品大于50%,液体大于500g/L”的强制性标准。

华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作物营养与施肥研究室教授张承林认为,如果满足了《大量元素水溶肥行业标准》的含量要求,水溶肥其他成分的添加就受到了限制。他认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除了养分含量要求外,还要照顾养分平衡。“由于水中无机盐溶解程度有限,大量元素已达到50%,微量元素由于需求量小,可以加入,但中量元素含量难以提高,无法满足作物对中量元素的需求。同时,养分含量过高还容易导致低温结晶问题。”他建议,大量元素应定高、中两种含量,高的为45%,中的为35%。可以加入足量的中量元素,从而一定程度上解决生产上越来越严重的中量元素缺乏问题。

在采访中,不少人表达了类似的观点。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标准更多参照了叶面肥的生产、使用而制定。受溶解度等原因限制,技术要求偏高给现行多种水溶性肥料发展“绑上了手脚”。该人士说:“其他元素加不进去,导致水溶肥在测土配方施肥、分作物分阶段配肥的空间上受到限制。”陕西汉唐农业有限公司职务营养研究中心总监马巧荣也认为:“要达到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原料的养分含量必须增加,从而导致产品成本偏高,而升高的成本和农民得益的部分不成比例。建议水溶肥行业标准参考复合肥行业标准,分层次制定。”

在磷的含量上,张承林则认为,水溶肥里不应该规定磷的含量。“由于目前水溶肥大多通过滴灌、喷灌施用在土壤表面,磷容易固定在土壤表面,难以移动,导致水溶肥产品的肥料利用率低下,造成磷的浪费。”

除了呼吁放宽相关标准,业内也有不少声音认为,部分标准应宽严相济。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副主任张朝森说:“该严的严,该宽的宽。为了设施的安全,水不溶物的限定上,可以适当加强要求,或根据不溶物程度分级管理。”目前,《水溶性肥料化工行业标准》已经将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限定提高到0.5%。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产品的推陈出新,现行行业标准中的“空白点”也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其中肥料外观形态便是业内讨论的重点之一。张朝森说:“颗粒状的肥料水溶性也非常好,适用于国内90%的灌溉设施,国内设施农业的发展应该是大田方向,颗粒状的水溶肥价格实惠,使用在滴灌、喷灌设施中没有问题。但是在目前的标准中并没有包括。”马巧荣指出,现行《腐植酸水溶肥行业标准》中检测不出黄腐酸含量,只能检测出大分子含量。标准漏洞导致市场监管缺失,甚至假冒伪劣产品的滋生,建议应进一步细化腐植酸的检测标准。

技术更新VS修订滞后

相比于水溶肥市场的快速发展,行业的标准制定则显得更加沉稳。标准的制定、修订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但是企业产品形态、性能的快速开发,导致标准制定的“脚步”跟不上,也使得标准修订者大量的精力和与时俱进的想法淹没于繁杂的程序和冗长的时间中。

业内人士对水溶肥行业标准的热议,折射出标准管理设限“门槛”的适度问题,或者说,行业标准制订初期的“初衷”或许已经成为目前行业发展的“羁绊”。

纵观肥料产业发展历程,当前水溶肥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技术路线变化快、产品更新换代快。以《大量元素水溶肥行业标准》为例,限定的则是最初进入中国的进口水溶肥、叶面肥产品居多。据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发布数据,截至2014年12月,农业部肥料登记证共计6422个,其中水溶肥料6223个。而2008年全年新发证的肥料产品中(含临时和正式产品),只有769个水溶肥料。如今,国内水溶肥市场空前蓬勃发展,水溶肥、液体肥、水溶性复合肥等产品一拥而上。特别是企业对于行业标准的关注缺乏延续性、整体性和全局性,导致企业在选择使用标准上十分迷茫。

从另一方面说,相比于水溶肥市场的快速发展,行业的标准制定则显得更加沉稳。标准的制定、修订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但是企业产品形态、性能的快速开发,导致标准制定的“脚步”跟不上,也使得标准修订者大量的精力和与时俱进的想法淹没于繁杂的程序和冗长的时间中。

2010年,农业部批准发布了新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1107-2010)等多个水溶肥行业标准,替代此前发布的旧标准。该标准对微量元素种类、有害元素含量、质量证明书应载明的内容等作了修改完善。由于标准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相对不变性的特性,其制修订过程环节多,起草到发布实施周期长,制定的周期难以追赶技术发展速度。同时,水溶肥料中大量元素、微量元素、中量元素的指标设定,pH值和水分要求,不同温度条件最大溶解度等都需要长期评估,选取合适的评价指标,不断论证其科学性。这就使得行业标准的制定速度远无法与产品更新换代速度相提并论。

市场纠偏VS削足适履

标准是行业“准绳”,企业在标准上的“削足适履”,并不能真正促进企业产品的市场化。在行业标准制定方面,或许可以尝试设置行业的“高压线”。作为企业应该积极配合,通过技术研发、成本投入、加强管理等让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行业标准。

无疑,细致、繁琐的标准条款增加了行业标准修订的时间和难度。在欧洲,水溶肥市场发育较为成熟,市场并没有对营养元素含量做出过多硬性限定,作物需求就是水溶肥产品制造的“标准”。张承林说:“在国外,政府包括行业协会主要是管水溶肥安全方面的标准。包括有害物质的限定值,这是强制标准。至于肥料里面氮磷钾比例是多少,没有确切的标准。”

记者认为,标准是行业“准绳”,“兜底”还是“设槛”是标准争议背后的抉择。企业在标准上的“削足适履”,并不能真正促进企业产品的市场化。在行业标准制定方面,或许可以尝试设置行业的“高压线”。例如,从土壤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角度讲,对于重金属含量、激素含量应当做出严格的限制和强制性标准,并进行行业引导和严格管控。同时,提倡企业根据自身原料、市场、产品的特点,制订适合自身发展和市场定位的企业标准,一方面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提高水溶肥产品质量,另一方面也能体现企业产品对于市场的适应性,以助于企业产品在市场中获得更好的发展。

三流企业卖产品,二流企业做品牌,一流企业树标准。标准之争实则是市场之争,谁掌握了标准,谁就掌握了市场话语权。行业标准是“纠偏”市场的核心内容,水溶肥作为未来国内肥料市场的新兴产业,需要完善规范的标准来引导行业稳步向前发展。

在企业从自身产品、市场、资源角度出发审视行业标准的同时,制定标准者则是从更高层次和全局角度把控、思考和定位行业标准。“虽然很多人呼吁修改标准,但是作为企业应该积极配合,通过技术研发、成本投入、加强管理等让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行业标准。”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岳继生说。交流、沟通、融合,换位思考或许才是对于行业标准质疑的未来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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