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家谦
该给的经济补偿一分都不能少
——澜沧县总工会为被解聘职工多讨回经济补偿6000余元
文/刘家谦
随着职工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很多用人单位不敢再明目张胆地随意开除职工,转而采用“末尾淘汰”、“星级考评”等更为隐晦的手段来促使职工离职,从而达到不赔钱或者少赔钱的目的。在中国建设银行澜沧分理处(以下简称澜沧建行)工作的喃满相就遭遇到了这样的非法解聘。
1983年出生的喃满相是孟连县人,在进入澜沧建行之前她是建行孟连县支行的一名劳务派遣工,4年前孟连县支行撤销后她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进入到澜沧建行担任柜员,并与之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
她原以为可以在澜沧建行长期干下去,谁知一天银行领导把她叫到办公室,口头通知不再聘用她,并要求她当日就办理离职手续。
突然被单位解聘,换做是谁心里都很纳闷。在喃满相的一再追问下,公司领导才讲出解聘她的原因和根据:在前段时间银行组织的星级柜员考试中她的成绩不达标,所以不能继续聘用,并且翻出《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她看。
同时,澜沧建行的领导也表示,如果喃满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银行方面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愿意给她支付11495元的经济补偿。如果喃满相不同意或者无理取闹,那么这笔钱也拿不到。
看着《管理办法》中的确有星级考评不达标将被开除的规定,对劳动法规一知半解的喃满相虽然很不愿意但也找不到反驳的理由,所以只得同意与银行解除了劳动关系。
征得她的同意后,澜沧建行迅速给喃满相办理完离职手续,并支付了答应她的11495元经济赔偿。
离职手续办完后,喃满相不知道这笔赔偿金是不是按照劳动法规的标准支付的。为了解开这个疑惑,喃满相来到澜沧县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听完她的情况介绍后,澜沧县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认定澜沧建行解聘职工的程序和补偿标准都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致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
因此,澜沧县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受理这一法律援助案件,并派出3名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帮助喃满相维权。
经过充分的取证调查,工作组查明了事件的全过程,认定澜沧建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职工本人,也没有报给银行工会进行备案登记。
同时,依据内部管理办法以星级考评不达标开除职工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澜沧建行并没有出示一份客观公正的《个人鉴定书》,认定喃满相不适合担任柜员岗位。
而澜沧银行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把喃满相档案退回到派遣单位,并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损害了喃满相的名誉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澜沧银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规补偿双倍的经济补偿。
随后,工作组组织澜沧银行和喃满相进行调解,虽然银行方面一再强调是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的,银行方面没有过错。工作组也拿出《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据理力争,并且强调内部规章制度不能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否则即视为无效。
最终,在充足的法律事实面前,澜沧银行方面意识到了自身的过错,并且同意按照法定标准对喃满相进行补偿。根据喃满相的月工资2090元为标准,计算出补偿金为16720元,同时还有解除劳动合同当月的工资和保险2600余元。减去前期支付的11495元,澜沧建行还需补偿喃满相6496.5元。
为了让喃满相及时拿到补偿金,澜沧县总工会工作人员还督促澜沧银行必须在签订协议当月把钱打到她指定的银行卡上。
补偿金到账后,喃满相专门来到澜沧县总工会,对工会为弱势职工撑腰的行为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