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道自在人心
——隆阳区总工会“工会+律所”维权新模式系列报道之三

2016-02-17 05:11流沙
时代风采 2016年2期
关键词:隆阳区层层法律援助

文 流沙

公道自在人心
——隆阳区总工会“工会+律所”维权新模式系列报道之三

文 流沙

实际上,段含华这个案例不是特例,在众多的农民工讨薪事件中,层层转包、层层扒皮,已是建筑行业欠薪的关键症结。一个建筑项目从发包开始,到一级承包商、最后层层转包,直至底层的农民工,不知经过几手。

农民工处于“金字塔”的底层,也是整个利益链条的末梢。层层转包这一利益链条中任何一环出了问题,农民工就会“躺着中枪”。

我的工资该找谁要?

年关将至,在外操劳一年的农民工终于可以与家人团聚了,而每年的这个时候,都是欠薪事件高发期、频发期,对农民工来说,顺利拿到应得的工资,回到家里和亲人团聚就是最大的幸福。

但是年年干活年年欠,年年欠薪年年讨的现状仍在继续。

2012年7月,四川籍农民工段含华到保山务工,施工项目为保山监狱扩建监舍,2个月后工程结束,他却没有拿到32420元的工资。

就这32420元的工资,整整拖欠了3年。

他一边在保山打零工,一边等待讨回自己的血汗钱。就连过年时也不敢回家,生怕错过了要钱的机会。

“天天盼着老板回来发工资,但始终不见老板露面。”段含华口中的老板实际上从工程结束就“消失”了。

他找到项目部,项目部告诉他工程款都结算完毕,让他去找杨永明。

在这样来回讨要工资的过程中,段含华也不知道该找谁要工资了。

农民工的工资一分都不能少

在多次讨要无果之后,段含华来到隆阳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投诉。

“他除了知道在保山监狱干活和包工头杨永明之外,其他的情况一无所知。”张顺木回忆接待段含华的情景。

在段含华时断时续的叙述中,张顺木了解到这笔工资已经拖欠3年之久,他立即联系保山监狱,保山监狱告诉张顺木,工程承包给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工程完工后所有的款项都按时支付了。

知道这一情况之后,张顺木又与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取得联系。

在与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取得联系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个令人想不到的情况。

保山市的一个叫赵国玺的包工头挂靠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用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的名义中标。而在这个过程中,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并不清楚具体的工资发放情况,也没有参与工程的施工。

通过昆明西山建筑经营公司提供的电话号码,张顺木又联系到了赵国玺。

事实上,赵国玺中标这个项目之后,也没有参与工程的施工,而是把整个工程项目又转包给杨永明。

工程结束后,杨永明领走了所有的工程款项,赵国玺也不清楚工资的发放情况。

一边是等了3年没兑现的工资,一边是包工头联系不上。

这对张顺木来说确实是个考验。

考虑到段含华的实际情况,张顺木决定从赵国玺身上入手。张顺木认为,虽然赵国玺没有直接参与工程施工,但作为整个工程的实际操作人,赵国玺应承担起监管责任。

虽然包工头跑了,但农民工的工资不能少。

为此,经过张顺木的耐心调解,由赵国玺先行垫付段永华32420元的工资,再由赵国玺找杨永明追偿这笔款项。

拿到这笔等了3年多的工资后,段含华多次到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表达了他的谢意。

实际上,段含华这个案例不是特例,在众多的农民工讨薪事件中,层层转包、层层扒皮,已是建筑行业欠薪的关键症结。一个建筑项目从发包开始,到一级承包商、最后层层转包,直至底层的农民工,不知经过几手。

农民工处于金字塔的底层,也是整个利益链条的末梢。层层转包这一利益链条中任何一环出了问题,农民工就会“躺着中枪”。

事实上,对于层层转包现象,我国建筑法有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尽管有关部门早在2005年就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要求用3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但实际上,层层转包不仅没有改变,并且还有越演越烈的态势,在采访过很多农民工欠薪的案例中,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工资的案例不在少数。

层层转包到了农民工这里,则是垫付了自己的劳动和工资。

垫资揽活、层层转包等建筑领域不规范行为是导致欠薪高发的重要原因,究其根本是国家很多规范建筑行业的政策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为防范出现欠薪情况,近年来各地都建立了“保证金”制度,即开发商和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造价款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旦企业出现欠薪即可动用保证金予以先行向农民工支付。

但在记者采访的多起讨薪案例中,由层层转包导致的讨薪事件并没得到有效控制。

张顺木认为,要杜绝欠薪纠纷的出现,需严格排查建筑施工类企业是否足额及时缴纳保证金,对于应启动保证金而未及时启动的,应追查相关部门责任,让保证金的威慑和安全阀作用真正得到发挥。

被遗忘的14年工龄

工作年限与劳动者的诸多利益密切相连,带薪休假的天数、医疗期的长短、甚至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然而,生活中,不少用工单位在职工的用工年限上,大多数选择“选择性遗忘”,张顺木就处理过这样的案件。

去年6月,陈学伟到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投诉,他在某砖厂工作14年,因单位效益不好,2014年,单位给他“放假”之后,就不管不问。

张顺木受理案件之后,迅速介入调查,陈学伟2001年进入砖厂工作,从事销售业务,薪酬为3600元一个月。

张顺木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陈学伟在砖厂有14年的工龄,按照每个月3600元的工资,砖厂应付给陈学伟50400元的经济补偿。

考虑到时间成本,张顺木决定先通过协调的方式进行。

张顺木希望砖厂能按照法律规定,对陈学伟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几次协调之后,企业都置若罔闻。

协调的路子堵死之后,张顺木建议陈学伟申请劳动仲裁。

由于不懂具体的操作程序,陈学伟所有的资料都由张顺木亲自整理,包括工资条的收集,劳动时间的证明。

去年7月,张顺木向隆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一个月之后,隆阳区劳动人事仲裁院作出隆劳仲裁字〔2015〕第23号仲裁书,仲裁书裁定:砖厂应支付陈学伟50400元的经济补偿。

仲裁结果与张顺木之前计算的补偿金完全一致。

自去年来,隆阳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接待来访群众就有上百起,很多受到援助的职工从门口路过时,也会来到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坐坐,对于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来说,让职工群众记住这个地方,信赖这个地方,这也正是隆阳区总工会想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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