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资》记者 陈元邦
促进“双零”增长带动创新发展药肥产业健康发展急需法规标准出台
□《中国农资》记者 陈元邦
当前,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严重缺失。同时,我国农业正在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方式转变,种植机械化和植保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民迫切需要省工、省时、满足机械化种植的农资产品来解决种植难题。在此背景下,药肥产品的出现为我国农资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方向。业内人士纷纷认为药肥一体化不仅能大幅提高种植效率,也能有效解放劳动力,促进现代化设备、设施的投入使用,符合现代大农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同时,也能更好地实现我国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目标。但是一个产品的出现也会面临很多质疑,是否所有的产品都可以做成药肥?农药、肥料混合后的稳定性如何保证?会增加毒性和环境风险么?为此,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和药肥生产企业,走进药肥的“今日与明天”。
顾名思义,药肥是指农药和化肥的混合体,即具有农药防治作用的同时还为作物提供营养。河南农业大学理学院院长郑先福解释说:现在大家公认的药肥产品概念指的是含有杀虫、抑虫,杀菌、抑菌,除草、抑草,生长调节中的一种或是一种以上的功能,且能为农作物提供营养或同时具备提供营养和提高肥料利用率的产品。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卫国则对现在流行的药肥产品说法进行了细化。他认为,药肥的本质是一种农药颗粒剂,只不过农药的载体由传统的沙子、土球或其他颗粒换成了肥料颗粒。这与我们传统的理解有所不同,习惯上我们认为农药和化肥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农资必需品类,一个是植物保护范畴,一个是作物营养范畴,相应的我国针对农药和肥料分别有《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管理办法》等不同法律法规和相关定义,在传统的产品结构中,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分。
随着我国种植业水平不断提高,农资产品研发水平不断进步,功能性肥料或者多用型农药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而农民纷纷呼吁想要一类既能实现保护作物不受病虫害侵害又能增收增产的功效产品,在此背景下,药肥产品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其实早在多年前,就有国内外的专家和企业针对药肥一体产品有过专门的探索和研究。据相关资料显示,药肥的研究最早于20世纪60年代初的日本,以本谷耕一为代表的研究人员将除草剂五氯苯酚(PCP)混入肥料中作基肥施用,以期达到节省劳动力,延续除草效用的目的。20世纪60年代中期美国科研人员发现扑草净能强烈抑制硝化作用和反硝化作用,能增加土壤中氮的含量。相关的研究还有前苏联的“乐果+磷肥”颗粒肥料,沙拉姆在试验中证明的“呋喃丹(甲拌磷)+氮肥”在水稻上的应用,布诺罕姆研究的“氮肥+杀虫剂”对棉花的混用作用等等,为以后更多的药肥研制奠定了基础。我国对药肥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包括青海省的“燕麦敌2 号+肥料”防除麦田杂草、浙江和宁夏研制的除草尿素、中科院南土所研发的包膜药肥等。而在农民实际生产中,为了方便也会经常把农药、肥料倒进同一个桶中搅拌使用,事实上已经具有药肥混合使用的历史背景。
药肥的出现为我国农业生产带来诸多便利。李卫国认为,药肥的特殊价值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节省施用的人工成本,将防治病虫草害与施肥相结合,省工、省力、安全;二是生产、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符合低碳环保政策,农药肥料组合成的药肥颗粒使用同一个包装,将农药和肥料的生产、运输、使用过程合二为一,节省了单独颗粒剂的加工、包装和运输成本;三是药肥颗粒剂在耕作层的分布范围更广,分布均匀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四是肥料对农药有增效作用,而农药对肥料有稳定协同增产的效果。
郑先福则对药肥混用中两者的互作进行了举例说明。除草类型的药肥中以五氯苯酚、扑草净、二苯醚类和有机磷类为代表的除草剂和肥料混用能够影响土壤中氨化细菌和硝化细菌的活性和代谢,降低尿素的分解,防止硝态氮的流失,提高氮肥的利用率。杀虫类型的药肥中肥料的大量元素可以增加多数农药的渗透性和附着力。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药肥产品,调节剂药肥产品则有多重优势,不同的调节剂与合适的肥料靶标相同,合理混用不存在使用时期与作用时期不一的情况;除了催枯剂,其他的调节剂在注意酸碱性以外基本上与肥料不存在拮抗问题;调节剂可提高作物自身抗逆性能,大大减少农药使用量和使用次数等。
“药肥一体、水肥一体或是药肥水一体都应该是农业生产综合配套技术的体现,也是农业产中环节的一种专业化服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副巡视员陈友权认为,从发达国家药肥一体化发展情况看,药肥混施大多是服务组织和药肥生产企业为农场主提供的使用环节的专业化服务,根据具体的土壤肥力、作物类型、生育周期、需水需肥特点和病虫害发生种类、程度以及药肥的理化性质等情况,来确定药肥产品的混配比例和具体成分。这样的服务既可解决农民缺乏专业知识、专门机械和劳动力等困惑,又能提高施肥、用药和灌溉的科学水平,大大降低了资源浪费。
尽管药肥产品具有以上多种优点,但就目前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来看,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管理上产品标识规范缺失、载体肥料标准缺失、监管缺乏依据;市场竞争中则存在产品研发技术不足乱混乱用、稳定性不明出现拮抗或是药害和肥害等,都成为了制约药肥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药肥产品的登记归属一直是农药企业和肥料企业据理力争的问题,农药企业认为,药肥产品含有农药成分涉及到食品安全和使用安全,应该在农药部门登记;肥料企业则认为药肥产品的混配构成中农药只占1%,肥料占99%,应该在肥料部门登记,且肥料的登记相比农药要简单。陈友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多项规定,生产农药、肥料混配产品必须依法进行农药登记,混入的肥料列入登记目录的还必须同时进行肥料登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管理处处长刘绍仁则提醒各登记企业,在提交药肥产品登记时标签上应注明“药肥混剂”,应参照新混配制剂登记,产品的化学资料中还应提供肥料组分控制项目、指标及测定方法、农药与肥料互混稳定性等信息,同时药效资料中应当同时提供农药的药效资料和肥料的肥效试验结果、作物增产等材料。
“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有力的监管手段是维护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陈友权说,农业、质检等有关部门将加强农药、肥料市场监管,依法查处生产经营未经登记药肥混配产品的行为,包括在已登记农药包装内混装搭售肥料或其他物质的行为,应当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无证生产、经营和从事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李卫国也呼吁药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生产销售,共同联手推进标准的形成,让药肥产业能够早日进入良好有序的发展快车道。
药肥健康发展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纵观企业治理历史,想要繁荣发展必须建立健康积极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而对于行业来说则需要多方达成发展共识,一同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业健康稳定发展。过去几十年药肥发展的弊端不可忽视,因受市场不正当竞争机制影响,监管权责不清,导致产品同质化严重、产能过剩、假冒伪劣横行,引发了行业、消费者的信任危机,发展频遇难题。而药肥产品作为新生事物,广阔的发展前景毋庸置疑,但摆在发展面前的尚有两大问题需要行业达成共识,第一个是药肥产品标准缺失且监管权责尚未完善,亟需相关部门制定可行性标准并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二个问题是现阶段农药企业和肥料企业的利益之争,有业内人士预估药肥产业的市场容量有几百亿,面对如此巨大的利益诱惑,势必将引起农药、肥料企业在药肥经营中主动权的争夺战。
良好的市场竞争会带动产业进步,利益至上难免催生“黑心作坊”破坏市场秩序,让产业发展重蹈覆辙。作为新兴产业的见证者,我们应该呼吁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应站在持续发展的角度看问题,对“研发、生产、管理、推广、销售”各个环节从严治理,建立良好的竞争机制,引导药肥产业良性循环,朝着现代大农业发展方向阔步前行,打造成为农资市场的朝阳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