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资》记者 陈元邦 高远
药肥,朝阳产业遇上发展难题
□《中国农资》记者 陈元邦 高远
近日,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市面上出现了很多杂牌子的“药肥”产品,这些产品一般会以功能性肥料的身份出现,产品标识上也不体现农药成分,只标记“有除草功能”“可杀虫”等字样,让农民误以为是肥料所起到的功效,极大的破坏了正常市场秩序。经过具体了解后发现,是一些没有登记审批和生产许可的肥料厂家生产的无明确农药成分标示的“擦边球”产品。同时,这位业内人士也担心,因为涉及到含有农药成分,在安全使用上却没有明确说明,很容易造成人身伤害。
当前,药肥产品因其同时具有农药、肥料的双重功效,在大力推行水、肥、药一体化的今天得到业内认可,成为关注焦点,作为为我国农业生产提供便利的农资新生事物,药肥产品广阔的发展前景毋庸置疑,但尚有多重因素制约亟需多方达成共识,共同助力药肥产业利好发展。
在开头的事例中,反映出来当前我国药肥产品所面临的几大问题:一是药肥产品到底归属农药和肥料哪个部门审批?二是监管需要哪些依据?三是药肥的载体肥料需要何标准?
据了解,在药肥产品的混配结构中,肥料的占比多达98%-99%,同时也将瓜分农药20%、肥料30%的市场份额,这也是导致肥料企业和农药企业对药肥产品的登记归属存在争议的原因。为此,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陈友权曾明确表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多项规定,生产农药、肥料混配产品必须依法进行农药登记,混入的肥料列入登记目录的还必须同时进行肥料登记。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高级农艺师李永平也认为,不管药肥产品中农药的含量占比多还是少,只要有药的成分存在就会产生安全使用问题,应由农药管理部门审定。现在的药肥产品在市面上流通,因为缺少标准约束,有很多企业将功能型肥料当成农药或是药肥产品当成功能型肥料、特种肥来进行宣传,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利于药肥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而药肥的产业标准也应由农业部来进行制定。
对于药肥产品的成分标示和载体肥料的标准问题,广东中迅农科股份有限公司肥料事业部总经理涂家国表示,目前,药肥产品需要农药部门进行登记审批,农药成分可以通过农药电子标签实现可追溯,但是却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标注载体肥料的成分和含量,所以给很多无证的肥料企业留下可乘之机,对此,亟需出台相关标准和监管政策,共同监督和保护药肥产业的健康发展。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就是产品标准和监管权责,而就目前我国的药肥产业发展情况来看,标识规范缺失、载体肥料标准缺失、监管依据缺失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今年8月,在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牵头指导下,药肥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据悉,专委会的首要任务就是向相关部门提交和推进药肥产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建立产业、产品数据库,推进产品联合登记等措施,尽快让药肥产业发展步入正轨。
药肥是一个特殊的产业,因为产品涵盖了农药、肥料的双重功效,如何处理好两个产业之间的协作关系,共同助力药肥产业发展成为业内人士重点探索的问题。
“主要的问题还是农药和肥料企业之间的相互支持与协作,肥料企业因为没有农药的审批和许可证不能生产药肥产品,而农药企业生产药肥则需要肥料企业提供原料,因为一直没有找到融洽的合作方式和达成共识,农药、肥料企业之间的合作总是小心翼翼,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药肥的快速发展。”涂家国认为,药肥本身就是两个产业的融合,肥料产业在全国的产业布局和渠道下沉是优势,农药产业先进的工艺技术和安全使用经验则是肥料企业所欠缺的。
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副总韦志军认为,药肥的适用范围还有局限,药肥有其特殊的用途,并非适用于所有的虫草害或是达到完全的养分供给,所以针对农资行业只有促进作用而不是垄断或是占领某一个产业的市场份额。韦志军说:“一个产业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几家企业的努力,更多的企业进入这一领域带来良性竞争,共同做大产业,给农民带来实际收益,才是行业发展的健康之路。”
“良好的市场竞争会带动产业进步,利益至上难免催生‘黑心作坊’破坏市场秩序,让产业发展重蹈覆辙,更不能因为农药、化肥两个产业的审批和许可泾渭分明,或是存在着两个产业的利益争夺而放弃一个朝阳产业的健康发展。”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这样告诉记者:“药肥产业应该吸纳更多的良心企业本着合力双赢的协作精神,建立良好的竞争机制,引导药肥产业良性循环,共同助力农资行业的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