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驶有新的更严格规定

2016-02-15 16:37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6年1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校车修正案

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车辆危险驾驶、造谣、替考、医闹等作了明确规定,在进一步打击犯罪和明确刑罚界限的同时,对老百姓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也将产生重大影响。为此,我们从本期开始陆续在“学法用法”栏目把《刑法修正案(九)》中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介绍给大家。

《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危险驾驶的打击力度,增加了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将危险驾驶罪处罚范围扩大至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另外,规定明知行为人无驾驶证、醉酒、未成年人或明知其将机动车用于飙车似的追逐竞驶,或存在其他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仍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学校规定对校车安全运行负有监管义务的人,即学校内部负有此安全职责的人、车主或实际车主,负有直接责任,而不局限于校车的所有人。

(杭锦旗人民法院 李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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