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佳(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试析土司分袭制度创立的历史背景
尤佳
(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摘要:清代在实行土司承袭制度的同时,又创立了分袭制度,其最主要的原因当是统治者欲进一步加强对土司的管控,更长久地维护土司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自雍正元年君臣始论土司分袭之法,至三年九月雍正帝批准建立土司分袭制度,其间雍正帝对土司分袭政策的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变化应与当时朝廷的政治形势及受其影响的边疆治策等有密切的关系。
关键词:土司分袭制度;历史背景;雍正;创立
土司分袭制度创立于清雍正时期,其后历经乾隆、嘉庆朝的补充、调整,臻于完善。从性质上论,土司分袭制度与承袭制度皆属于土司继承制度,但两者在继承人选、辖域、职衔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在继承对象上,土司分袭制度所涉及的继承人选要比承袭制度多,土司的支庶子弟也被纳入到继承人选的范围。获分袭的土司与原土司相比,在辖域与职衔等级上均有所变化,袭后土司的管地仅为原土司辖域的五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其职衔通常视本土司下降二等①清代的土司分袭制度一直在不断地调整与完善,这在降等授职方面有明显的体现。如乾隆朝规定若获袭土司还有子孙可分袭,即再番分袭者,其授职再降一等;嘉庆时期,朝廷又做了新的补充,规定若分袭支庶出现无等可降的情形时,可径授其土舍、土目名号,而不予职衔。。总体来说,土司分袭制度在发挥土司制度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较大程度地减少了它在实行过程中的消极影响,对土司地区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学界较早对土司分袭制度展开研究的是李世愉先生,李先生在氏著《清代土司制度论考》中专门辟有一节,系统探讨了清代土司的承袭制度与分袭制度,对清代创建土司分袭制度的渊源、土司分袭制度的内容及其演变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得出了不少精到而富有创见的看法。[1]P126-127此外,龚荫先生的《中国土司制度史》[2]P184与贾霄锋先生的《藏区土司制度研究》[3]P130-131也都对土司分袭制度进行了研究。但总体来看,在土司制度的研究中,学界较少关注分袭制度,成果亦较少。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就土司分袭制度创立的历史背景,略述管见,谬失之处,祈请方家教正。
土司分袭制度虽正式创设于清雍正朝,但若论其渊源,当溯及明代。明季较早提出分地众建土司思想的或为名臣朱燮元。据《明史·朱燮元传》载,崇祯十年(1637),水西宣慰使安位死,无嗣,族属争立,朝议欲乘其弊郡县其地,时任贵州巡抚的朱燮元力辩不可,并传檄土目,布上威德,“诸蛮争纳土,献重器。燮元乃裂疆域,众建诸蛮。”[4]P6447朱燮元上疏曰:“臣查该司有宣慰之土,有各目之土。宣慰公土,宜还。朝廷各目私土,宜听分守,惟将田土户口查勘造册,徵其赋税。则一切边夷,皆我赤子。……查云贵两省,处处皆设土司。即如定番,弹丸一小州,亦立十七长官司,二三百年,势分力弱,并未敢有跳梁者。……其各头目输心向化者,应各授长官司,俾令世守。汉把李奇芳、周廷鉴、刘光祚、陈国基、袁俸、陈万典、杨启鸾、吴道端、丁士林等,招集纳款者或盈万,或盈千,合照部议,分别授以世官。……水西故疆,既巳分裂,亦无大强寇。但恐夷目各有仇隙,不能安帖,而邻近土司有利其土地者,因机构隙。迩年来,所以屡屡见告,尚遗庙堂之忧也。令①中华书局影印之《明经世文编》所据为崇祯平露堂等刊本,疑该本或有讹,“令”似当书作“今”。善后者,惟宜于疏节阔目之中寓锄强存弱之计,使其或和或斗,而我皆操其柄,则得矣。”[5]
在奏疏中,朱燮元分析了西南边地土司反叛的原因,他认为土司忠顺与否往往与其势力强弱有密切关系,所谓“势分力弱,并未敢有跳梁者”。因而,朱燮元对陷于族属争立混乱中的水西诸土司采取了“分裂疆域、众建诸蛮”的施政方针,并根据水西诸土司的势力大小灵活采用了不同的处置方式。“该司有宣慰之土,有各目之土。宣慰公土,宜还。朝廷各目私土,宜听分守”。朱氏所言“宣慰公土”、“各目私土”其实是个幌子,在统治者看来,这些土司辖域俱属“公土”,尽欲“郡县之”。其真实原因在于,宣慰使地广力强,令其世守则壮其势;而诸土目地狭力弱,畀之无反叛之虞。
朱氏还认为,在土司地区推行分地众建之法有诸多便利,如对苗酋“酬以金则国币方匮,酬以爵则名器将轻,锡以土田,于国无损”,“既世其土,各图久远,为子孙计,反侧不生”,“大小相维,轻重相制,无事易以安,有事易以制”,等等。[4]卷二百四十九《朱燮元传》所以,众建土司即为朱燮元所称的“锄强存弱之计”,不仅可使诸土司地狭势弱,而且他们各自管理村寨,其心未必如一,相互间多会成制约之势,如此便于朝廷居间控驭,“使其或和或斗,而我皆操其柄”。
天启、崇祯年间,朱燮元屡蒙朝廷征召,主持在川、黔、云、桂等省的平乱事宜。他的“分裂疆域、众建诸蛮”思想当与其在西南地区长期平定土司叛乱的军事实践和推行的善后安置措施密切相关。
崇祯二年(1629),朱燮元勘平奢崇明、安邦彦之乱,同年抚平乌撒;三年,招抚水西宣慰使安位;四年,抚降阿迷州土官普名声。在西南边疆勘乱抚降的过程中,朱燮元积累了丰富的控驭土司、治理夷地的经验,如他主张“御夷之法,来则安之,不专在攻取也”,[4]卷二百四十九《朱燮元传》“以守为战,以战寓抚”,[5]卷四百八十六《直陈黔省情形机宜疏》“归附既众,负固者孤,寻亦当回心向化,此中国治夷之法,于计最便”,[5]卷四百八十七《水西夷汉各目投诚措置事宜疏》“逆则必剿,毋纵恶以养奸,顺则共抚,毋此收而彼杀”,[5]卷四百八十六《直陈黔省情形机宜疏》等等。尤其是他根据西南地区的地理环境与治理传统、夷汉首领在战乱中的表现、王朝统治土司地区的难易程度与经营成本等因素,有计划地在土司地区推行“分地众建”之法。如天启元年(1621),永宁宣抚使奢崇明反,一度陷重庆、据遵义、围成都,在朱燮元迭次收复失地、攻陷奢氏巢穴永宁后,他即割永宁膏腴之地归隶永宁卫,以其余地置为四十八屯,分予诸降贼有功者,号曰“屯将”,令其世守。[4]卷二百四十九《朱燮元传》崇祯三年,抚降安位后,朱燮元奏请:水西地区之“鸭池、安庄傍河可屯之土,不下二千顷,人赋土使自赡,盐酪刍茭出其中。诸将士身经数百战,咸愿得尺寸地长子孙,请割新疆以授之,使知所激劝”,[4]卷二百四十九《朱燮元传》获准实行。
所以当安位故后,在朝臣关于“改土设流”与“分官世守”孰为长便的讨论中,朱燮元凭借在西南地区多年的征战与施政经验,力主“分官世守”之议,其辩曰:“改土必尽去夷,不可胜诛,而费饷必大;若分官尚可留善,不但止武,而施仁亦宽,是以诸夷畏威怀德。”[5]卷四百八十七《水西夷汉各目投诚措置事宜疏》崇祯帝赞允其议,朱燮元遂再一次成功地将“分地众建”之法推行于水西地区。
承袭制度是土司制度的核心内容。[1]入清以后,土司承袭之制更为规范、详备,但至雍正初年,王朝又颁行了土司分袭制度,以解决土司支庶子弟的承袭问题。人们不禁要问,为何清代在实行土司承袭制度的同时,还要创立分袭制度呢?
我们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当是统治者欲进一步加强对土司的管控,更长久地维护土司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承袭制度并不能削弱土司的势力,而分袭制度通过对土司支庶的分封众建,将原土司的管地进行析分,能够较有效地起到削弱土司的作用。同时,分袭制度还可使众多原本无继承权的土司子弟广沐皇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争袭”事件的发生,有利于保持土司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
此外,朱燮元关于定番州长期稳定的原因分析,以及他在西南土司地区屡屡采取“分裂疆域、众建诸蛮”的措施,无疑也为清初君臣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与可资效仿的成功案例。
雍正元年(1723),曾提学湖广的礼部给事中缪沅就苗民事务上疏朝廷,建议仿汉武帝推恩众建之例,令土司诸子分袭其领地。[6]P37对缪沅的提议,雍正帝与时任湖广总督的杨宗仁,进行了反复的讨论。
最初,杨宗仁并不赞同缪沅的土司分袭之议,其奏曰:“土司原系荒服,非内地可比。父子承袭,相沿己久,或与邻司挟隙穴斗,均在万山岗寨之中。若议令分袭诸子,窃恐日后不无强弱兼并欺凌之虑。”[7]卷四,雍正元年四月初五日湖广总督杨宗仁奏对分袭土司诸子,杨宗仁表现出较大的忧虑,担心分袭之后,可能会产生诸土司相互欺凌兼并的问题,这显然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对杨氏所奏,雍正帝批复:“此事朕原不深悉,适因缪沅条陈,发尔查议。今尔逐款分晰甚明,但奏内有若令分袭诸子,恐日后不无兼并欺凌之等语,于此尔当再加思维。从来统驭外藩,以众建诸侯而分其势为善策。一时陡然举行,彼中头目自必不愿遵依,苟可缓缓设法谕令听从,逐渐分袭,似亦潜移默化安边之一道。其强弱欺凌之虞,何必为之远虑耶?朕谓其势既分,心即离异,日后纵欲鸱张,其中必互相掣肘,或畏惧相戒,则其邪谋自息矣。于我内地,颇觉有益。朕偶然见及于此,非欲必行其事,尔等切勿勉强遵承,以求符朕旨为念,当徐徐斟酌,详议其奏可也。”[7]卷四,雍正元年四月初五日湖广总督杨宗仁奏之朱批
观雍正的朱批,可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在缪沅条奏土司分袭之议前,雍正并未对土司地区分封众建,措意过多,大臣似也无相关建言。故雍正览缪沅奏折后,即下发杨宗仁,以听取土司地区主政官员的意见。
其次,对杨宗仁关于分袭土司强弱兼并的担忧,雍正并不以为然,他对在边疆民族地区实施“分封众建”的策略是赞同的。他认为,若朝廷分袭土司诸子,则其势已分矣,心亦离异,“必互相掣肘,或畏惧相戒”,势难行其邪谋。其三,对于在土司地区是否要实行分袭政策,雍正此时还未思虑清楚,因而也没有明确表态,只是令臣下对分袭之议详加斟酌,以求稳妥,并特别强调自己“非欲必行其事”,要求他们独立思考,“切勿勉强遵承,以求符朕旨为念”。
接到雍正帝的批复后,杨宗仁的态度发生了回转,其复奏称:“众建分势,此诚控制顽苗之良法也。臣复再四思维,此时若忽令分袭,易启削弱之疑。窃查各土官,于诸子姓中,不能无所偏爱。只因格于嫡长世袭定例,不敢分建诸子。如蒙特颁恩谕,准土司呈请分袭,酌给印信、职衔,自必感激踊跃,愿将土地人民分给所爱,以共沐国恩。臣当体察情形,各为分析疆界,以默寓削弱之意,其势既分,控驭自易。诚如圣谕,何必虑及其有兼并欺凌之患也。”[7]卷四,雍正元年五月二十二日湖广总督杨宗仁奏
可见,杨宗仁也赞同雍正帝“众建分势”之议,但他同时也强调“若忽令分袭,易启削弱之疑”,故不主张即刻推行土司分袭制度。杨氏从政策执行的层面阐述了自己的主张,认为应当先“体察情形”,对土司地区及土司官族做好各项调查和准备工作后,再对土司的辖域进行合理的析分,“以默寓削弱之意,其势既分,控驭自易”。
对于杨宗仁的这份奏折,雍正帝批曰:“此事朕与廷臣虚怀筹议,众云:‘无因而举,似觉多事。’朕思所言有理,分袭之说,竟可不必。”[7]卷四,雍正元年五月二十二日湖广总督杨宗仁奏之朱批雍正元年,经过君臣间的反复论议,雍正帝终以“无因”、“多事”之由,而弃用分袭之策。
以上表明,雍正元年时,土司分袭之法尚处于讨论酝酿期,在政策的论证与可行性层面,似还没有清晰与成熟到可以付诸于实施的程度。这也反映出,雍正即位之初,承袭了康熙帝在土司地区安静为主避免生事的政策。[8]雍正帝正式登基后,即向直省总督以下等官颁发训谕,其中第二项谕巡抚曰:“云、贵、川、广猺獞杂处,其奉公输赋之土司,皆当与内地人民一体休养,俾得遂生乐业,乃不虚朕怀保柔远之心。嗣后毋得生事扰累,致令峒氓失所。……惟冀尔等、各抒忠悃。安靖封疆。”[9]卷三,雍正元年正月辛巳朔
但一年多后,雍正对于土司的看法有了变化。雍正二年(1724)五月,他谕四川、陕西、湖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督抚提镇等:“朕闻各处土司鲜知法纪,每于所属土民多端科派,较之有司征收正供,不啻倍蓰,甚至取其马牛,夺其子女,生杀任情,土民受其鱼肉,敢怒而不敢言。孰非朕之赤子,方令天下共享乐利,而土民独使向隅,朕心深为不忍。”于是他要求:“嗣后督抚提镇宜严饬所属土官,爱恤土民,毋得肆为残暴,毋得滥行科派。倘申饬之后不改前非,一经发觉,土司参革,从重究拟。”[9]卷二十,雍正二年五月辛酉
此后,不断有学者、臣僚表达了对土司宜行分袭众建的主张与请求。是年,蓝鼎元在《论边省苗蛮事宜书》中系统阐发了关于改土归流、削地分权、众建土司的理念与主张,其文曰:“(土民)愿如汉民沾被皇恩,则千万人心一心,四五省如一辙也。愚以为苗猺獞黎均属朝廷赤子,当与汉民一例轸恤教化。惟在地方大小吏加意绥辑,使知孝弟礼让,奉公守法,自然不敢行凶杀夺。倘土司暴虐太甚,或其民有行凶杀夺,俱将该土司照汉官事例参罚处分。第汉官有罚俸降级革职,而土司无俸可罚,无级可降,革职则子孙承袭,仍旧为太土司,得以暴虐其民,愚以为惟有削土之一法,可令土司畏惧。请题定削土则例,照所犯重轻,削夺村落里数,以当罚俸降级。所犯重大至革职者,相其远近强弱,可以改土为流,即将土地人民归州县官管辖,勿许承袭。并土民有不甘受土司毒虐,愿呈改土籍为汉民者,亦顺民情,改归州县。其深山穷谷,流官威法所不及之处,则将所削之土分立本人子弟为众土司,使其地小势分,事权不一,而不能为害。将来教化日深,皆可渐为汉民。至山中生苗,责成附近土司招徕向化,一体恩抚。如此,数年之间,生苗可化为熟苗,熟苗可化为良善,不特五六省地方享宁静和平之福。”[10]
观蓝氏之文,我们能获得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蓝鼎元建议,宜将削地之法融入对土司的惩罚制度中,以使土司畏惧。蓝氏此议或本自于朱燮元对水西土司的善后举措。崇祯三年春,水西宣慰使安位乞降,朱燮元予以招抚,并与其约定四事,其中之一便是削水西外六目之地归于朝廷,以此削弱其势力。[4]卷二百四十九《朱燮元传》
蓝鼎元的倡议确实抓住了土司的命脉,方铁先生在分析土司制度成功施行的原因时就说,土司制度抓住了南方蛮夷社会的症结,因为南方蛮夷社会构成及其顺利运行的关键,在于各级土司及其子民与土地、山林、水源等自然资源之间,存在紧密结合的关系。[11]土地及附着其上的动植物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等对土司来讲,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它们的削夺乃至丧失将直接关系到土司势力的强弱及辖域内社会秩序的安定。削地当是土司所受到的最影响其切身利益的惩罚形式之一,它也在清政府对边疆土司的管理实践中获得了运用。如雍正七年(1729)九月,广西庆远府属东兰土州因“素称强大”、“残害土人”,且“皆有案可据”,[7]卷二百零二上,雍正六年七月初六日广西巡抚郭鉷奏而被改流。清政府割削东兰土州州治及内六哨之地,由新添设的流知州管辖,土知州则降为土州同,仅管理东兰土州余下外六哨之地。[9]卷八十六,雍正七年九月甲申
其次,蓝鼎元主张对土司分地众建以弱其势,这显然是继承了朱燮元的思想,与汉初贾谊为文帝所上“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建议颇有近似之处。但我们要明了,蓝氏的倡议有其实行前提,即对王朝法令所不及的僻远之处,且该土司犯罪当至削土的情形下,才建议“将所削之土分立本人子弟为众土司,使其地小势分,事权不一,而不能为害”。
进一步细究,蓝鼎元主张行削地之罚的违法土司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居于“深山穷谷,流官威法所不及之处”的土司,蓝氏建议,不将其所削之地置于流官政府管辖之下,而是析分给其子弟,立为众土司;第二种类型是那些所居不甚险阻僻远,朝廷政令文教亦能贯彻浸染之处的土司。这些地区具备了流官施政管理的基础,故蓝氏主张,对于这类土司,“照所犯重轻,削夺村落里数,以当罚俸降级”,即如上文所引广西东兰土州之例。
复次,蓝鼎元还继承了朱燮元对边疆苗蛮应采用汉法治之的“化民”理念①如朱燮元主张,朝廷在土司辖域应“籍其户口,征其赋税,殊俗内向,等之编氓”,“虐政苛敛,一切蠲除,参用汉法,可为长久计”等等,详见《明史》卷249,《朱燮元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6447页。,体现出强烈的欲使边疆内地化的思想。如蓝氏主张,若土司犯法,“俱将该土司照汉官事例参罚处分”;对于土民,“均属朝廷赤子,当与汉民一例轸恤教化。惟在地方大小吏加意绥辑,使知孝弟礼让,奉公守法”。在“以汉法化民”思想的指导下,蓝鼎元也倡导改土归流,与其区别对待的削地策略相似,他主张是否改流与如何改流一定要依据情况,区别对待,灵活处理。如对犯有重罪乃至罪当革职的土司,“相其远近强弱,可以改土为流,即将土地人民归州县官管辖,勿许承袭”;对于土民有不甘忍受土司暴虐、愿改土籍为汉民者,“亦顺民情,改归州县”;但对于政府法令难以施及的僻远之处,“则将所削之土分立本人子弟为众土司,使其地小势分,事权不一,而不能为害。将来教化日深,皆可渐为汉民”;而对不沾王化的山中生苗,则“责成附近土司招徕向化,一体恩抚。如此,数年之间,生苗可化为熟苗,熟苗可化为良善”。
不难看出,蓝鼎元的思想与主张体现出很高的施政理性与较强的可行性。从其区别化的“化民”主张来看,尽管他赞同改土归流,但他也着意强调在改流条件较为成熟的前提下,方宜实行;在条件不具备时,不当强力推行,而须根据苗蛮开化之程度,灵活采用不同的政策来教化、恩抚,以最终使“生苗可化为熟苗,熟苗可化为良善”。
雍正元年、二年,尽管不断有官员、学者倡议在土司地区推行分袭之法,雍正的态度也在可否之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最终还是未予允准。其原因何在?我们认为,雍正态度的变化应与当时朝廷的政治形势及受其影响的边疆治策等有密切的关系。
雍正即位之初,曾参与储位争夺的胤禩、胤禵集团的势力仍较为强大,其首要问题是确保皇位的巩固与政权的平稳过渡,而如改土归流、分袭众建等边疆土司地区的治理问题尚居于次要地位,还无暇措意。因而,对土司地区的治理主要因袭了康熙帝慎重求稳的政策,对土司尽可能行怀柔绥抚之策,要求地方官吏勿得“生事扰累”、“轻启衅端”。在这种治边思想的影响下,雍正元年,面对缪沅、杨宗仁等人倡议分袭土司的奏请时,雍正以“无因而举,似觉多事”为由,未予准奏。同样的,这一时期他对改土归流也是不赞成的。雍正二年,广西巡抚李绂请旨改流,雍正批复:“土官相袭已久,若一旦无故夺其职守,改土为流,谁不惊疑?”[7]卷二十二上,雍正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西巡抚李绂奏及朱批其他如云贵总督高其倬、贵州巡抚毛文铨、广西提督韩良辅等人的改流建议也均遭到雍正驳斥。
雍正三年以后,帝位日渐稳固,国内主要矛盾也悄然发生变化,土司地区的治理问题遂提上了政府的议事日程。
三年(1725)六月,川陕总督岳钟琪上疏中央,明确提出分袭土司的建议,其奏曰:“土司有外支循谨能治事者,许土官详督抚给职衔,分辖其地,多三之一,少五之一,使势相维、情相安。”[12]卷二百九十六《岳钟琪传》仅三个月后,雍正帝便批准了吏部等衙门议覆,土司分袭制度遂正式建立。吏部等衙门议覆曰:“再查土司之许其承袭者,原因其祖父向化归诚,著有劳绩之故。今伊嫡长子孙虽得承袭本职,此外支庶更无他途可以进身,亦属可悯。嗣后各处土司文武官员嫡长子孙,仍令其照例承袭本职。其支庶子弟中有驯谨能办事者,俱许本土官详报督抚,具题请旨,酌量给与职衔,令其分管地方事务。其所授职衔,视本土官各降二等,一体颁给敕印、号纸。其所分管地方,视本土官,多则三分之一,少则五分之一。庶几本末各有条理,使势足相维,而情更相安矣。”[9]卷三十六,雍正三年九月乙巳
比较岳钟琪奏疏与吏部等衙门议覆,不难看出,中央允准了岳钟琪的建言,两处文字因袭的痕迹很明显,但较岳氏章奏,朝廷决议显然具体、周密了不少。如岳钟琪未言明土司支庶获分袭后的职衔情况,吏部等衙门议覆则详细解释了分袭授职的细则,“其所授职衔,视本土官各降二等”,并一体颁给敕印、号纸,等等。
如前文所述,雍正对土司分袭制度态度的变化与朝廷的政治形势及受其影响的边疆治策等关系密切。雍正三年以后,伴随着皇位的日渐稳固,雍正对土司的看法也发生了变化,边疆地区的统治政策遂也产生了重大调整。雍正一改之前慎重求稳的边疆治策,转而对不法土司严饬重治,希冀加强边疆民族地区的制度建设,谋求实现土司地区的长治久安。所以,雍正在接到岳钟琪请求分袭土司的奏折后,不多时即予允准,土司分袭制度遂获正式颁行。同年四月,雍正还同意了云贵总督高其倬所请,将云南威远土州改土归流。次年十月,雍正授鄂尔泰云贵总督,同时将广西从两广总督辖下划归云贵总督管理,委其主持,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及
湖广等省开始了大规模的改上归流。
综上,土司分袭制度与其他土司地区实行的制度、政策一样,其实行与否,以及如何实行,常会受到统治者思想态度的影响。因为“在专制主义下,皇帝是主宰一切的,没有皇帝的批准,很多事是难以办成的。”[13]而边疆土司地区作为中央集权大一统王朝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策略和统治制度不仅与边疆地区的情势密切相关,往往也与王朝腹地,乃至朝廷中枢的政治形势紧密相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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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登云)
On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Tusi Enfeoffment System
YOU Jia
(School of Humanities, Yunnan Minzu University, Kunmin 650500, China)
Abstract:The Government in Qing Dynasty carried out Tusi inheriting system, and meanwhile, set up enfeoffment system, the reason of which is that the ruler at that time desired to further control of Tusi and maintained the stability of social order in Tusi district. From Tusi inheriting system in 1723 to enfeoffment system in1725, Yongzheng Emperor showed greatly different attitudes towards Tusi enfeoffment system, which wa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political situation in the court and the influences from its border policy.
Key words:Tusi enfeoffment system; historical background; Yongzheng; set-up
作者简介:尤佳,男,新疆奇台人,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土司制度史、边疆史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边疆治理传统战略研究”(14XZS00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8批特别资助“制度与社会文化变迁视阈下清代土司与盟旗制度比较研究”(2015T8099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6批面上资助“清前期土司制度与盟旗制度比较研究”(2014M562347)、2015年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边疆社会文化变迁视阈下清前期云南土司制度与蒙古盟旗制度的差异性研究”(2015Y233)
收稿日期:2015-11-12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583(2016)-0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