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竹
从楼梯摔进法院
文|成竹
虽然没车本儿,可哥们儿凑一起,聊起买车开车的事儿时,方进老是不服气,“别一个个跟啥似的,我也是司机。”这话,哥们儿都听烦了。
不怪哥们儿烦,方进开的是叉车,只能在厂里转悠,不能上路。
在厂里,开叉车的是计件工资制,你叉下来多少,叉上去多少,有相关记录跟着,这个月结算上个月的,下打租。你想多收入,就得多干,这就要求你的手法要好要快;若累了烦了,那就少干点儿,慢慢来。方进干活时,不玩命,也不偷懒,一下是一下,钱没个挣够,还是悠着点好。
专家观点徐久儒律师
工伤三要件
我接手过一个相似案子,给双方调解成功了。主要是因为我那个案子双方当事人都懂点法,也都会妥协:厂子通过工会,给这位受伤职工发了2000元补助。重要的是,这个厂子给全体职工办理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支付了近1万元保险款。
回头说这个案子,2012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情形时用了列举式规定,但现实太复杂,成文决不能涵盖工伤所有情形,这就要求仲裁和审理时,既要有法律法规原则,也要依实认定,体现法律法规精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为构成工伤一般要符合3个基本要件: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受到事故伤害。
这三要件中,“因工作原因受伤”是核心。只要符合,即使事故没有发生在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也该认定工伤,
还算稳重的方进,干叉车没干出事儿,却在小水沟里翻了船。
现在企业都时兴上下班打卡,方进的厂子也不例外;厂子在郊区,有通勤车接送职工。这天,方进上班时把卡都打了。同事林锋家离厂子近,自己当天的活儿干完了,见方进也完成了当天的工作,就请他去家里吃点儿便饭。“这时候大概是下午4点多钟。”两个人事后这样回忆。
“我们只是吃了点饭,没喝酒,绝对没喝酒。”事情发生后,方进一直强调这一点。林锋当然跟他说的一样,两个人甚至还能说出那天吃的是什么菜:一盘西红柿炒鸡蛋,一碗红烧肉,一盘豆芽菜拌葫萝卜。
用方进的说法,吃完饭,他就回厂子了。他家离单位挺远,他必须得坐通勤车回家。厂子下班时有两班车,早班通勤车时间是5点,是给行政人员预备的,晚班发车时间是7点半,是给当天加点的叉车工预备的。
单位有职工宿舍。“我回去时,离晚班通勤车发车还有点儿时间,我就去职工宿舍躺了躺。”方进说。通勤车快发车了,方进起身出门,可谁能想到呢,素来稳重的方进一不留神,下楼梯时踩哧溜了,人就滚了楼梯。
他自己没爬起来,就一通喊,把在宿舍休息的工友喊了出来。有经验的工友告诉大家别动他,免得二次伤害,马上打电话,叫救护车……
这一跤摔的,愣把方进摔成重伤:脾破裂、左侧肋骨骨折;3天后做了手术,脾摘除。躺在病床上,方进越想越窝火,怎么会这样!
有火就要发出来。出了院,休养了一段时间后,方进找到厂子,要工伤。他的理由是,“我是在厂子摔伤的,工伤工伤,就是在工厂受的伤,要不怎么能叫工伤?”办公室的人直笑,“不能这么理解工伤,太片面了。”
“片面?你整个不片面的,我听听。”办公室的人就搬出一大摞子书和文件给他找答案。“厂子很少出这事儿,真得好好翻翻。”办公室的人边找边嘀咕。好不容易找出这条例那条例的,看哪条像,就念给方进听。方进平时只看电视、看手机、玩电脑,偶尔看看报,从没好好看过一本书,条例里那些话又长、又拗口、又难懂,加上办公室的人只会给他念,不会给他解释,方进烦了,只强调,“我下班卡还没打,我还在班上……”
他和厂子整不明白,就去找工友。工友中有疑惑的,“你这也不是干活弄伤的,能算工伤吗?”林锋支持他,多数工友也支持他,说法都跟方进说的一模一样,“管他是不是干活,反正是在工厂伤的,就得算工伤。”
方进又找了厂子几次,双方还是谈不拢。厂子只答应通过工会,发给他一些补助。方进不干。他打了几个电话,找了一些明白人问,最后,向当地人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主张很简单,一句话,要求认定受到的伤害为工伤。人社局根据方进的申请和所提证据,通知方进的厂子举证;厂子也提出了证据,人社局调查核实后,判定方进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方进不服。仲裁的人告诉他,不服可以去法院,打官司。“打就打,谁怕谁!”方进便找了律师,把厂子给告了,人社局作为第三人。审了一次,没下文,说宣判时通知他。差不多半年后,判决下来了,维持人社局仲裁委的裁定。翻着判决书,方进似懂非懂,他还是划不过拐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