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管理运行机制探讨

2016-02-13 14:47:28顾君剑
质量探索 2016年9期
关键词:认证标志团体协会

顾君剑

(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上海 200031)

团体标准管理运行机制探讨

顾君剑

(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上海 200031)

近年来,国内企业与学、协会逐渐意识到标准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升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竞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开始积极开展社会团体标准化工作。但是在团体标准化管理过程中,社会团体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关系、团体标准与我国现有国家标准体系的关系等尚不明晰,这些都是我国团体标准化发展中应该予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国内外团体标准发展的现状和我国的最新相关政策,在定位、组织、起草、推广等方面给出了我国团体标准发展的一种可行性方案。

团体标准;管理模式;工作机制

1 绪论

2015年,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将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以及由市场主导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共6类标准共同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并建立完善与新型标准体系配套的标准化管理体制。

由于我国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国家体制不同,标准化管理理论、方法和传统也不同,在某种意义上说,团体标准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在标准化事业发展和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中发生的一种特有现象。[1]本文希望通过分析国内外与“团体标准”相关的工作机制与方法,探讨各种不同模式的优点与不足,结合我国现有标准化体制下的各种政策法规要求,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团体标准化管理运行机制和模式。

2 国外团体标准运作机制研究

发达国家的标准化管理体制是以协会为主,这些协会又是根据不同的产业类型来划分的,协会在最大程度上代表一个行业所有企业的共同利益。在那里,不论是跨国集团,还是中小企业,一定会在某个协会组织中找到自己的归属。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协会标准事实上就是一种具有联盟性质的标准。[1]

同时,国外一些运作成熟的联盟在开展标准化工作,以及与相关的国际标准组织、国家标准机构实现标准化工作衔接等方面已经有了一些实践。这些实践因标准组织不同而各具特色,如万维网联盟(W3C)和电信行业解决方案联盟(ATIS),它们拥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架构以及将这些组织架构联接在一起的协议、程序等各类文件,这些制度机制明确了联盟各个组成部分的职责、权限,以及联盟有效开展各项工作的准则,奠定了W3C和ATIS管理运行的基础。不仅如此,联盟的组织架构,以及这些协议、程序等文件,还成为团体标准化活动向国家层面、国际层面延拓的基础和“敲门砖”[2]。因此,国外联盟及协会标准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并运用在我国团体标准化管理之中的。

为了表述方便,在本文中,将国外以标准化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协会、企业联盟等统称为“标准化团体”。国外标准化团体的标准起草模式一般可分为两种,技术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模式与项目委员会(project committee)模式。规模较大的标准化团体,如ASTM、IEEE等一般采用技术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模式,按照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工作项目的三层结构,具有精细化的分工,其中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是常设机构,工作组则是根据标准起草项目需求临时组织。有些标准化团体如RL、W3C等则采用项目委员会(project committee)模式,所有的标准起草小组都根据标准制定需求临时组织。

3 国内团体标准发展现状分析

《方案》中将“团体标准”作为“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组织制订的标准的总称。在此之前,我国并未对“团体标准”有着官方定义。我国部分企业自1995年左右就开始成立企业联盟,联合制定联盟标准。到2005年左右,部分政府背景较弱的协会、联合会开始尝试协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方案》精神,团体标准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之前联盟标准及协会标准的范畴。因此,我国团体标准的发展现状,主要包括企业联盟标准与协会标准两大范畴。

3.1 我国企业联盟标准发展现状

因为普遍缺乏政府支持,我国企业联盟标准发展较为缓慢。目前发展较好的有深圳市的企业标准联盟。2009年,深圳市发布《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管理办法》,提出“以加强标准化合作与交流为目的,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企业标准联盟。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企业标准联盟可制定并发布企业联盟标准。”在《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管理办法》的框架下,成立了深圳市电子商务企业标准联盟、深圳市安防产业标准联盟等一系列企业联盟,开展对应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3.2 我国协会标准发展现状

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作为政府与企业,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指导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参与制定、修订有关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培训等是行业协会社会经济职能的一部分。[3]

根据民政部数据,截至2014年,全国共有行业协会近7万个,其中全国性行业协会约800余个。在这些行业协会中,参与标准化工作的数量不多,而参与标准化的形式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担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承担单位

这类协会一般具有较强的政府背景,且参与标准化工作较早。通过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渠道,直接参与地方标准及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这些协会早年较少开展协会标准研制工作,近年来随着国家标准立项及审批工作收紧,以及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协会标准的重视,协会标准才逐步成为其关注的重点方向。如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等。此外,有些行业协会虽然没有担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承担单位,但是与政府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关系密切,经常受其委托担任相应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2)成立专门的标准化工作部门

这类协会一般政府背景较弱,但是对标准化工作较为重视,因此成立了专门的标准化工作部门担任标准起草与推广工作。如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内设标准工作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内设标准化中心、中国商业联合会由行业发展部标准规范处负责标准化工作。[3]

(3)由某个部门负责标准化工作

这类协会一般刚开始涉足标准化工作领域。如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其标准化工作部门为电子商务推广应用中心;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负责标准化工作的部门是行业发展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标准化工作的部门是科技发展部。

4 我国团体标准的发展方向探讨

4.1 团体标准的定位

我国现行标准体制中的标准类型主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虽然《方案》给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之下、企业标准之上”的官方定位,但是如何在已经运行多年的国-行-地-企四级标准体制下寻找到团体标准这一新标准形态的定位与角色,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国外,标准大多由市场和社会自愿协商产生,且实施率非常高。世界上最大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本身即为非政府机构,且制定的标准大多为自愿性标准,由市场和社会主体自愿采用。因根植于各方的利益需要,由参与者协商一致而制定,ISO所制定的标准在全球被广泛认可和采用,如ISO 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 9001。[4]

国外的标准体制实际上是由两大类型的标准共同构成,一类是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政府标准,另一类是主要满足市场利益需要的社会标准。多数发达国家已建立政府标准大量采用、援引社会自愿性标准的体制,如美国标准体制主要由自愿性标准构成,由非政府性质的标准化组织在自愿协商基础上制定标准,其中20家标准化组织制定了全美90%的标准。[4]欧盟标准体制也是如此,除了政府的技术法规和指令外,大量的是由社会组织所制定的自愿性标准,即使政府的技术法规也不设详细的要求,而是由社会组织制定自愿性标准作为补充。

根据《方案》精神,团体标准的价值在于“市场自主制定、快速反映需求”。通过企业、协会等直接起草的手段,在新兴领域快速建立规范秩序。通过市场化的竞争在团体标准之间进行优胜劣汰,经过考验成熟的团体标准也可升级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4.2 标准化团体组织架构

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是“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其组织的建立通常基于行业及产业链,不仅包含有大量的企业成员,也接纳高校、科研院所等行业相关组织,以及教授、专家、在校学生等行业相关个人参加。

协会一般具有开放、可自由加入的特点。例如ASTM规定“个人及企业缴纳一定数量的会费(个人75美元、企业400美元),即可成为ASTM会员,参与ASTM的标准制修订工作”,而ASTM标准的起草,也由利益相关的会员自行出资参与。又例如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规定“凡经国家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科研开发、设计单位、产品制造、通信运营企业、高等院校、社团组织等以及中外合资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开放式的工作模式则保证了社会团体标准的普适性。ASTM、ASME等协会组织在起草标准时通常会尽量避免涉及专利内容,在不得不引用专利时一般也倾向于要求专利所有者放弃一定的权利。我国的团体标准在起草时应参考ASTM等组织的运作方式,注重开放性、吸引产学研等多方参加,保证组织的活力。

4.3 标准起草程序

团体标准涉及产业上下游多方利益,在起草过程中应充分协调各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应借鉴国内外成熟运作经验,建立成文的标准制修订程序并严格执行。借鉴ASTM等国外标准化协会以及国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标准制修订组织的工作经验,社会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可分为如下几步:

1) 标准立项

可由团体成员发起提案,交由秘书处等管理机构汇总整理,并公开征集支持。有一定数量的会员支持,即可成立标准项目工作组,开始标准起草工作。

2) 标准起草

标准项目工作组一旦成立,会员可自由加入、退出。标准起草工作组在起草标准草案时应遵循协商原则,协调各方利益。团体标准的起草程序不设时间期限,由具体工作开展的复杂程度自然决定其制定周期。

3) 标准审查

标准成稿后,由秘书处组织未参与标准起草工作的专家成立审查小组,审查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及合理性。

4) 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通过审查后,应面向全体成员公开征求意见,此阶段的主要目标是协调所有标准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5) 标准批准及发布实施

由标准管理委员会或全体投票表决是否批准标准,批准后标准正式发布实施。团体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团体会员及其他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采用。

6) 标准复审及修订

由会员发起复审提案,交由秘书处等管理机构汇总整理,并公开征集支持。有一定数量的会员支持,即可成立标准复审工作组,开始标准复审工作。若复审结论为有必要进行修订,则开展修订工作。标准修订程序同起草程序。团体标准不设复审时间要求,由市场决定是否需要复审、修订。

4.4 标准认证及推广

标准认证代表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产品质量的认可,是质量管理领域多年经验积累后形成的高效管理模式。UL、CCC、CE、QS等认证也在消费者心目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其中UL以标准和认证标志结合的运作模式,在美国占有大量的市场,在国内也有着一定的影响力。

在当前法律法规框架下,具备认证标志制定权的只有国家机关以及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国家质检总局《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社会团体在制定产品标准后,若想要进一步制定认证标志,则存在下列问题:大部分社会团体不是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不具备自行制定认证标志的法定能力。因此,社会团体标准标志在当前法律框架下无法通过认证标志的方式进行运作,故建议换一个方向,可以考虑采用注册商标的方式进行运作。

从法律角度来看,CCC、QS是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认证标志;CE是欧盟行政法规法定的认证标志;DVD/BD/HD-DVD则是跨国企业联盟的注册商标;UL虽然事实上具有和我国法定认证标志一样的地位,但其在美国的法律地位是UL这个组织注册的一系列商标,UL标志认证和授权使用与美国的法律法规无关,是UL自身的商业行为。从市场及消费者角度看,认证标志代表着政府权威及公信力背书,而商标则代表着企业信誉及市场认可。如果社会团体标准标志采用法定认证标志的管理模式,一方面存在法律限制多、申请及使用程序复杂、操作僵化的问题;另一方面小部分社会团体标准标志使用中的缺陷也会给政府公信力带来伤害。

社会团体标准标志采用注册商标的管理模式则可以避免上述问题。一方面,标志的设计、注册、使用只需遵守商标法即可,避开了认证标志管理的繁琐规则(这些规则的目的在于保认证标志的高度可靠性和公信力),而标志的认证、授权等也仅在商标法的范畴下开展即可,其方式较为灵活,可极大地保证社会团体标准标志的发展活力。另一方面,社会团体标准标志的信誉完全交给市场去检验,而市场对标志的认可程度则直接与该社会团体的信誉挂钩,避免了这一新生事物在初期发展过程中的无序对政府公信力的伤害。最后,政府完全可以在适当的时机加以引导、规范,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团体标准标志的发展,包括定期发布优秀社会团体标准标志目录、将部分优秀社会团体标准标志升级为认证标志等手段。

5 结论

我国团体标准的发展,需要解决定位、组织、起草、推广等问题,本文分析了国内外团体标准的发展现状,研究了与团体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给出了一个发展团体标准的可能方向,以供参考。

[1]王忠敏.联盟标准——机遇与挑战[J].中国标准化,2013,(1):44-47.

[2]王益谊,杜晓燕,朱翔华.国外典型联盟标准化管理运行分析及启示[J].中国标准化,2012,(5):51-54.

[3]王霞,卢丽丽.协会标准化研究初探[J].标准科学,2010,(4):29-32.

[4]程虹,刘芸.利益一致性的标准理论框架与体制创新——“联盟标准”的案例研究[J].宏观质量研究,2013,1(2):92-106.

A Brief Research on the Management and Mechanics of Organization Standards①

GU Jun-jian
(Shanghai Institute of Quality and Standardization,Shanghai 200031,China)

In recent years,domestic enterprises and industry associations has focused on standardization,since it’s positive affection on accelerating to turn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achievements into productive forces,products quality improvement and market environment regulation.However,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ewly formed association and the existing technical committees is still unclear,as well a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rand “organization standards” with the old national standards,industry standards,regional standards and company standards.These problems should be thought and solved.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organization standards and the latest relevant policies,and puts forward a feasible schem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organization standards in terms of orientation,organization,drafting,promotion and so on.

organization standard;management;mechanics

F203

A

1672-6286(2016)09-0005-06

顾君剑(1984-),男,标准化工程师,主要研究领域为现代服务业标准化、社会管理与政府治理标准化、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等。

①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为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民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合法社会团体,该“社会团体”通常翻译为“social organizations”,因此本文中将“团体标准”翻译为“organization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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