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大跨省贩婴团伙覆灭记
拐卖26名婴儿,贩卖价最高近10万元,被诉人员25人……自今年6月开庭审理以来,这个涉及云南、浙江、福建等地的特大贩婴团伙便引发广泛关注。被告人中既有来自边远山区的农民,也有曾在医院工作的妇产科医生。被拐婴儿大多经跨省买卖,多次转手,层层加价。
时间追溯到2015年3月29日,事发地为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某小区。
“哇哇,哇哇……”一阵阵婴儿的啼哭声从这个小区旁的一处老房子里传出来。这户人家主人姓章,父亲章某辉50余岁,儿子小章20多岁,家中并无孕产妇,婴儿从哪儿来的?“其中必有蹊跷!”熟知情况的群众当即报了警。
苍南警方接警后,立即着手侦查,并对该房子守候多日,发现房内人员存在拐卖儿童的嫌疑。
2015年4月4日下午,警方在房内抓获正在进行拐卖儿童交易的章某辉、朱某等9人,并解救出1名男婴。据章某辉供述,身边有些熟人因没有儿子,或孩子有智力障碍,想买个婴儿传宗接代。他就多方打听,想从人贩子手里“批发”儿童,再高价卖出。
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章某辉多方打听的事情终于有了回音。一名云南妇女打电话给他,说她“手头有货”,而且“货”是男婴。章某辉立即答应购买,双方约定,在河北石家庄见面交易。
小章开车,章某辉带上女友朱某直奔石家庄。随后,章某辉花了5万元,从该妇女处购买了一个出生才一个多月的男婴。回到苍南后,章某辉就开始物色买家,朱某与章某辉的母亲陈某共同照顾男婴。
一同被抓的屠甲、屠乙、蔡某、洪某、刘某5人,均是听说章某辉“有货”,赶过来看男婴的。现场,章某辉开价8.8万元,有人嫌贵,有人还在与他讨价还价,直至被民警抓获时,章某辉与买家还未成交。
据章某辉交代,他第一次贩卖儿童发生在2013年7月左右,他通过别人介绍,在浙江丽水青田火车站附近花6万元买了1名男婴,同年11月20日以8.6万元卖给了下家。
“肥水”不流外人田。在这次拐卖中,章某辉还搭上了女友朱某和儿子。这次行动,他伙同儿子和朱某,在将男婴从石家庄带回苍南后,他还分别付给朱某2000元、儿子1500元“工资”。
随即,警方顺藤摸瓜,又在苍南灵溪、河北石家庄等地抓获其他案犯。其中,4月11日在灵溪抓获陈某等人,解救1名男婴;6月17日、7月2日在灵溪抓获温某等人,解救2名男婴。丁某等人主动向警方投案。
“以为是个案,没想到越查越大。”苍南警方相关知情人士说,解救的孩子数目在扩大,落网的嫌疑人人数也在不断增加,涉及浙江、福建、云南、河北等多地。
经查,章某辉等人拐卖的儿童均为婴儿,其中“成交价”最低1万元,最高9.8万元。
随着犯罪嫌疑人不断落网,2015年9月,震惊全国的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终于在浙江温州宣告侦破。2016年6月,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11月4日下午,该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在审判中值得注意的是,有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也参与到这起儿童拐卖案中,其中竟然有一对医生夫妻。专业医学人士居然涉诱拐幼童案,这让警方大为震惊。
据调查,这对医生夫妻都是温州市三甲级大型医院退休医生,丈夫蔡某是儿科医生;妻子李某春是妇产科医生,退休后被温州光明医院、乐清白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返聘,工作至今年7月案发。
据了解,光明医院原来是社区医院,2010年开始光明医院才有产科。据悉,李某春为妇产科门诊医生,平时主要负责妇科门诊,在产科医生不在时也负责产科。
该院医务科科长胡先生介绍,“院内员工对李某春的印象不错,不少病人都是慕名前来寻找李某春诊治。她虽然是市区大医院的退休主任,但没有架子。”
“李某春在医院主要负责坐门诊,从未自己参与手术。”胡先生说。但调查时却在该院妇产科人工流产室门口,发现两本病历和若干张检验报告单,上面的医师落款均为李某春,其中一个病人临床诊断为早孕。
据调查显示,2014年秋天的一个晚上,李某春带一临产产妇到妇产科。接生时李某春称B超检查发现孩子有问题,产妇不打算要这孩子,后这名产妇生下一个婴儿。婴儿肚子有点大,脸色有点青。李某春检查后称婴儿肾积水,产妇说没钱给婴儿治疗,让李某春处理。李某春答应后将婴儿抱到婴儿室,后来该婴儿未做产妇登记,也不知去向……
在侦查阶段,李某春对被指控拐卖儿童辩解道,经她手的婴儿都是孩子父母不要的,对方要求她帮忙介绍收养人,她并未从中谋取利益。
不过,一名神秘爆料人透露了李某春夫妇涉案的相关细节。该爆料人称,这些婴儿都是B超照出来父母不要的,有的做了非法性别鉴定说是女孩,有的可能先天有病。妇产科医生李某春则利用职务便利,在为别人做引产手术时,通过减少用药量等手段提高婴儿存活率,手术结束后,明明婴儿是活的,李某春却谎称婴儿已死亡或者有严重缺陷,之后再高价卖出。
蔡某在接受采访时透露,媒体所谓的爆料人其实是他的大女儿,出于私欲爆料。“我已经给她一套200平方米的房子了,她现在还要我给她买一套房子,我不同意”。正是夫妻同大女儿因为财产等问题发生了矛盾,导致双方关系紧张。而且,蔡某也否认贩婴,也不知道妻子李某贩婴,称如果知道“早就制止她了”。
蔡某的大女儿蔡女士却否认自己是父亲口中的爆料人。“他们(父母)的案件是苍南警方在侦办拐卖婴儿案件中牵出来的,我也是后来知道的。”但蔡女士承认自己和父母关系一般,事发后她没有见过他们。
最终经查实,李某春通过工作之便实施儿童拐卖一共有4起,涉及4人。李某春的违法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被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此案共涉及35名案犯,分别扮演着“介绍人”、“抚养人”、“运送人”、“收买人”等角色。这些涉案人员之间不少“沾亲带故”,其中有“情侣档”、“父子档”、“夫妻档”,甚至还有一家五口“齐上阵”。
该团伙分工明确,形成了环节齐全的犯罪链条。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至2015年6月15日期间,被告人章某辉、朱某、梨某妞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结伙或单独贩卖婴儿,被告人陈某生等人居间介绍买卖婴儿,被告人章某巡等人驾车接送婴儿,此外,还有被告人负责抱送、喂养、照顾婴儿等。
记者了解到,处于“介绍”、“抚养”、“运送”等环节的人员大多会获得“报酬”,介绍人获取介绍费,抚养人、运送人则获相应工资。
此次被提起公诉的有25人。起诉书显示,这25人分别来自浙江苍南县、温州市区及福建、云南等地,其中年龄最大的79岁,最小的27岁。
案卷显示,本案被告人大多来自农村,属于文化水平低下的无业贫困人群,而婴儿来源的一条主线是从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拐出,经多次转手、层层加价贩卖到福建、浙江等地。如,云南女子梨某妞是章某辉和朱某的一个重要“货源”,梨某妞被控贩卖的7名儿童中,有6名儿童经这对情人之手卖掉。
梨某妞说,章某辉和朱某告诉她购买儿童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的亲戚没有孩子。梨某妞贩卖的孩子都来自云南省怒江州。她说,这些孩子都来自当地超生的贫困家庭,家里人认为将孩子卖到沿海,可以住在“三四层的楼房,有大床的富裕家庭里”,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同样认为自己在做“好事”的还有章某辉。他说:“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别人生了不要,有人想要孩子,就把这个孩子送给他做好事,我不知道这是犯法。”
经云南女子和某之手拐卖的多名婴儿,转卖和加价尤为突出。2014年六七月,和某在云南怒江兰坪县花1万元买了1名男婴,后以3.8万元卖给下家梨某,后梨某以6.6万元卖给肖某,肖某加价至7.5万元又转卖给章某和朱某,最后朱某以8.3万元卖给他人。
此案25名被告人中,有些人不会说普通话,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法庭专门通知三名翻译人员分别提供傈僳族语言、福建福安话、闽南话翻译。
对涉案人员拐卖儿童次数和涉及的被拐卖儿童人数,检察机关均进行审查。此案共涉及被拐卖婴儿共26名,每名被拐卖婴儿经合伙作案、多层转手,涉及多名涉案人员。其中,章某参与实施拐卖儿童20人;朱某参与实施拐卖儿童17人;梨某妞参与实施拐卖儿童7人。上述三人均犯拐卖儿童罪,章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朱某和梨某妞被判处无期徒刑。
究竟是什么原因驱使这些人铤而走险,做出伤天害理的犯罪事实?据该案承办人、温州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检察官王玮分析,云南怒江在我国相对贫困,其中不乏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情形。本案的发生,有生活贫困、迫于生计的因素,亦有贪得无厌、道德败坏的缘由,更多的是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利而铤而走险。
另据判决书载明,本案中已证实2名儿童系亲生父母出卖外,其余所涉儿童均来源不明。
对这些获救的来源不明的被拐卖儿童,如何安置成为大问题。“打拐越深入,被拐儿童安置问题的解决就越迫切。如果说打拐是手段,那么解救被拐儿童就是目的,而解救之后的安置才是重点。”王玮在自己的《“拐婴案”办案杂记》中这样写道。
据她介绍,这种安置主要包括:查找生父母期间的临时安置,一段时间找不到生父母之后的长久安置及找到生父母之后拒绝接回的安置等。实践中,部分打拐解救儿童是生父母卖掉的,解救后的安置成为问题。所谓的安置,不是简单的一项活动,这背后涉及监护制度的设计,及对社会福利救助体系建设的考验。
2015年8月,民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文件规定,对于打拐解救的儿童,应当首先寻找其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及时送还,查找不到的应送社会福利机构或救助保护机构临时抚养,并采集血样、发布寻亲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可进行送养。
“实践中,我国很大比例的打拐解救儿童被安置在收买人处抚养。”王玮说,“事实上,很多孩子在被解救前已经与收买人家庭生活了一段时间并建立了亲密感情,将孩子强行送交福利院反而会对其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她举例说,比如本案犯罪嫌疑人中的8名收买人,来自两户农村家庭,都是女方不会生育想要一个孩子,亲戚得知有孩子卖,经多方借钱凑钱后,一家人一起去买了一个婴儿。其中一名母亲被审讯时说:“我女儿一直不会生,以前的夫家不要她了,离婚了,这次结婚后,还是生不出孩子,如果不去领个孩子,夫家对她也会不好的。”审讯女儿时,她最后恳求,“能不能不要把孩子领走,我很喜欢这个女儿,我们生活了好多个月,已经有了感情,我会好好照顾她的”。
“看到她恳求的表情与语气,我知道她是真心舍不得这个女婴,并且把她当成了自己的亲生孩子一般去照顾。继续由她暂时抚养,比较有利,如果强行将孩子带离送到福利院,短时间内将不利于孩子(成长)。”王玮内心也是犹豫又矛盾的,她说,这是个案所引发的一个两难选择,就是在更好实现打击犯罪和儿童现时最大利益之间进行取舍。也许从本案个案来看,继续暂养在收买人处似乎有利于儿童的现实利益,但从整体与长远来看,将不利于犯罪打击与儿童的最终利益保护。“并且,《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人的行为取消‘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收买人一律追究刑责,处罚打击力度加强,本案尽管对收买人可以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的规定作不诉处理,但将婴儿继续寄养在收买人处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及立法精神”。
最终,这些婴儿将被依法送到当地福利院进行妥善安置,并同时寻找生父母。“如果找不到亲生父母,也会由福利院筛选合适的家庭进行收养。”王玮说。
(《民主与法制时报》2016.11.13、《中国青年报》2016.6.20等)
【链接】
拐卖儿童罪量刑缘何引争议
浙江特大跨省贩婴案的犯罪动机和手段等引发关注的同时,量刑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广泛讨论。
关于量刑问题,本案主犯章某辉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针对这一判决,舆论反映量刑过低,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为像这样罪大恶极、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不应该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下列情形”指: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本案中,为什么没有对章某辉判处立即执行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辉、朱某拐卖儿童人数多,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但公诉机关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可以证实所涉儿童系被偷盗、抢夺、拐骗、绑架的证据,本案除已证实2名儿童系亲生父母出卖外,其余所涉儿童来源均不明,结合本案儿童被拐卖时年龄均系几个月大,部分被告人辩称来源于亲生父母出卖或李某春所在医院孕妇自愿流产(早产),无法认定被告人明知涉案儿童系偷盗、抢夺、拐骗、绑架等犯罪手段获得而参与拐卖,被告人章某辉、朱某、梨某妞等人归案后又如实交代,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尚不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那么,对罪大恶极的拐卖儿童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能震慑犯罪贩子、遏制拐卖儿童行为的发生?显然,这样的因果关系不能成立。
其实,这样的呼声一直不断。近年来,国家已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
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并不鲜见。如,2012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庆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再如,2015年1月26日,由公安部督办的防城港市2011年“6·8”特大跨国拐卖儿童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宣判。2016年8月16日,广西防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主犯黄清恒执行死刑。
不过,关于执行死刑问题,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2015年6月17日,新华社为此发文指出: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罪犯被判死刑,在我国不是没有先例;至于“是否该一律判死刑”,则成为争论的焦点所在。
该文中,学界反对死刑的以知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为代表。他指出,对于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要尽早争取废除。“刑法的威慑力实际上是有限的,杀人要偿命,但自古以来杀人的事从来没有断过。关键是作案的人没想到犯案后就会被追究。刑法的威慑力不是没有,而是不要把它神化了,它不是万能的。”
而业界中,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
另外,法律界人士指出,当前对买孩子的收买方处罚偏轻,也是拐卖儿童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全国人大代表王军表示,当前对“收买”被拐儿童方面的打击力度太小。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收养或收留方没有虐待行为,就可以免于处罚。只有加大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拐卖儿童的主要渠道和动机就被卡死了,相信拐卖儿童的行为也会减少。
(《民主与法制时报》2016.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