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运动员商业利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2016-02-12 20:45:56陈园
体育世界(学术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商业利益商业活动体育事业

陈园



我国运动员商业利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陈园

随着全世界范围之内体育竞技比赛交流越来越频繁,与体育运动相关的商业活动也越来越多,运动员自身商业利益保护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本文对我国运动员商业利益保护和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在商业管理以及训练管理两方面达成合理的协调,让运动员既能为国家取得荣誉,也能让自身的商业利益权益得到保障。

运动员;商业活动;制度完善;利益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及国民体质的提高,我国的体育事业也跟着进一步活跃起来。优秀的运动员在国内外的体育比赛中取得了让世界瞩目的成绩,在进入民众视线的同时也被具有敏锐商业嗅觉的商人看中,很多运动员开始参与到商业活动中去。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发展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的事业,这期间人力资源管理与运动员商业价值开发等相互制约的若干法律冲突逐渐暴露出来。

从法律与社会这两个层面来看,那些逐渐暴露出来的问题集中表现出我国快速发展过程中社会经济结构和法律层面两方面间产生的现实并且十分矛盾的复杂关系。对大多数运动员来说,不管是商业化的体育抑或职业层面的体育,体育事业及运动员的进一步发展全都是以高度集中市场化的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因为现今的社会大众对我国的体育事业有着相当大的社会层面的需求,而这肯定会大力推进体育事业活动更深层面的发展。这其中,作为体育活动中最关键的人,运动员们必然就会是现今体育商业活动积极进行中至关重要的人物。

1. 我国运动员商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1.1运动员商业活动收益分配制度缺乏合理依据

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队现在在役的运动员不能私自参与商业活动。上述规定虽然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运动员的有效训练和相关比赛的进行,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却在很大层面上高度限制了很多运动员们的商业价值的开发利用 ,从而暴露了市场竞争机制的短板。

各国运动员 在商业活动中像形象权等各项权益都是相关部门和个人用各种方法进行保护,还都没有建立健全一些立法体制。就运动员的各项权益投资方只是有一定的权利分享他们的各项权益的适用与收益权,虽然运动员们的各项权益都归自己所有,但绝大部分运动员法律意识薄弱,他们对自己的商业利益分配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而这正是很多商家的空子,所以运动员在商业活动中常常出现利益获取比例不公平,利益分配期限不合理等问题。

对运动员在商业活动中产生的经济效益的分配我国有两种看法:公民的人格标识归公民自身拥有,他们自己产生的效益理应由他们自己占有;但是运动员从少年体校到省队再到进入国家队重点培养,每个运动员的产生都是国家出巨资培养出的,所以国家也应当占有运动员商业活动利益收入的一定比例。我国颁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文中对该利益收入分配比例和利益收入主体两方面的规定仍然没有清晰地明确这两个主要争议。

1.2运动员的商业权益与运动训练不能协调发展

受传统体育制度的影响,我国体育运动员平时只是思考怎样才能提高训练成绩,运动员们根本没有时间想训练和比赛之外的其余事情,他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根生活在封闭的世界里,所以根本就没有引起法律方面对运动员在商业领域利益的注意与商讨。但随着商业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我国体育事业的迅速腾飞,顺应社会发展以及两者自身利益的需求,两者自然而然地合作起来。

作为体育事业的媒介,运动员成为了商业活动中的主体,就导致运动员不得不把一部分训练时间让给商业活动,运动训练时间与参加商业活动的时间出现冲突,导致运动员的商业权益和运动训练不能协调发展。

前几年我国跳水运动员田亮因为多次参加商业活动而耽误训练进而影响竞技状态等原因被国家体育总局开除,这个事件深刻地暴露了我国运动员的商业权益和运动训练不能协调发展的弊端。

1.3缺乏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机制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针对运动员参加商业活动颁布了一些相关制度,可这与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的体育事业发展的需求相比,滞后不堪,很多运动员在商业活动中出现的问题需要明晰,而现行的机制并不能预防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浅显纠纷并且现行的机制也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像处于经济市场转型期的中国体育产业也处于转型期,孙海平教练担心体育经纪人和体育中介将刘翔市场商业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影响刘翔的训练和比赛,教练的担忧是对我国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制度的不信任,教练对运动员的担心无可厚非,可这种怀疑也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运动员经济人和体育中介的积极性,这就是现实存在的冲突,这也反映出我国有关部门现在缺乏这种纠纷的预防与解决机制。

过去我国运动员的商业价值开发很少,所以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少仅有的相关法规还十分粗略,根本不能解决处理相关的纠纷和问题。在运动员参加商业活动的次数与频率逐渐增长的情况下,国家有关部门机构的管理机制应当进一步改进才能与灵活多变的商业活动相适应,也才能顺应社会的发展。

2. 保护运动员商业利益的对策与建议

2.1建立合约化的运动员商业开发制度

从国家的角度看,每一个运动员都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国家与社会应该合理充分地发掘运动员包括商业利益在内的每种潜力与价值,否则从一定程度上说是一种国家资产的流逝。

建立合约化的运动员商业开发制度可将运动员的个人价值发挥到最大,在大处说这可以减少国家的负担,国家可以把一部分资金投入到提高我国运动员的竞技水平方面,站在运动员的角度来说,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他们获益。建立健全这样合约化的运动员商业开发制度,能有效实现国家,运动员及市场经济等多方面的互利共惠。

我国相关管理机构对运动员的商业价值的开发还处在尝试阶段,由于我国体育领域探索性规章极少,制约性的制度很多,而且有关运动员的经纪人、体育中介等人的水平不够高,同时体育部门的管理机构把运动员夺得的金牌视为重中之重,这导致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制度很难做好。

与一些欧美发达国家比,我国运动员的商业开发过程中的商业运营模式和运动员的经纪人市场还有很大差距,所以我国需要参考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避免这些国家前期犯过的错误,综合中国的国情与优势,建立适合我国体育产业的合约化的运动员商业开发制度,中国体育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2完善运动员商业开发的管理体制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完善的运动员商业活动管理体制能够提高其效率,让体育事业和商业实现双赢。很多欧美发达国家的运动员每年都会参加大量的商业活动,并且他们都能游刃有余地穿梭于赛场与商场,其个人价值在运动训练与商业活动中达到了互利共赢。究其原因正是欧美国家拥有数百年的体育产业商业化发展史,并且有着规范成熟的运动员管理体制和一系列完备全面的法律法规。

反观我国正因为目前缺乏权威性强的有关法律,不能有理有据地规范运动员在商业活动中的有关行为,所以我国的法治建设进度远远赶不上运动员的商业价值的开发利用速度。

我国的体育法治体系与欧美一些国家仍有很大程度的差距,综合中国国情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运动员商业开发管理体制,让我国的体育管理规范有法律保障,这样才可以保护我国运动员权益并进一步提高中国竞技体育的发展水平。

[1] 李菲菲.对我国明星运动员商业行为的基础理论和实践研究[D].曲阜师范大学.2007年.

[2] 张华鑫,田坤,赵丙军.我国在役运动员商业价值开发的困境及其发展思路[J].体育科研,2007年,第28卷第4期:P30-P33.

[3] 董小龙,郭春玲,郑璐.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发展及其法律规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26卷第1期:P1-P6.

[4] 邓春林.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制度空间[J].体育学刊,2009年,第16卷第8期:P18-P23.

陈园(1987.10-),女,汉族,湖南株洲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法学,助教,湖南工业大学体育学院。

10.16730/j.cnki.61-1019/g8.2016.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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