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林波
青海大学财经学院,青海 西宁 810016
行政审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
江林波
青海大学财经学院,青海 西宁 810016
行政审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行政审判工作事关国家的民主政治和行政法治建设,事关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实施,事关社会的和谐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事关社会矛盾化解,事关社会管理创新,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命光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行政审判;依法审判;社会管理
(一)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历史提供了专业积累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管理层面的行政管理矛盾日益复杂多样,人民群众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行政案件的数量也随之大幅增长。2001年以前东莞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很少,从2002年起数量有了质的飞跃。从2002年至今,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致在200至300宗,且新类型、敏感型、社会影响力大、案情复杂的行政案件也大量涌现。同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呈现逐年递增趋势。目前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部门涉及众多,其中主要有环保、税务、交通、质监、安监、社保、人力资源等行政部门及行政授权主体。因行政机关对于其作出的行政决定大多无直接行政执行权,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于此类案件的程序性要求更加严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对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执法必严也起到了很大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二)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的互动尝试提供了方法借鉴
(1)行政机关认同行政审判,加强同法院的沟通和协调
通过行政审判活动,行政机关逐渐转变观念,认识到行政诉讼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行政机关积极应诉,并不断提高应诉水平和能力。由行政审判法官对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队伍进行专门培训、定期培训,已成为一些行政机关开展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对与法律有关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遇到疑难复杂、新类型、群体性行政争议时,政府邀请行政审判法官共同参与研究讨论,在定性、适用法律、操作程序等方面充分听取法院的法律意见和专家建议,取得了规范行政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避免诉讼风险的良好效果。
(2)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审判,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涉诉指导
两级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建立与行政机关的工作联络机制,开展一系列良性互动交流活动,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改进行政行为,当好社会管理创新的推动者。通过举办依法行政实务问题研讨会、法官论坛等形式,市两级法院系统、市法制局、公安局、社保局、环保局等各行政单位参加研讨;通过贯彻司法建议制度,敦促行政机关对于相关的问题进行改正,并要求行政机关将改正后的落实情况进行反馈,确保行政机关工作完善;邀请行政机关旁听重大、疑难案件,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与执法水平。法院通过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络,为依法行政出谋划策,从而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促进者。两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市政府牵头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度,支持目标绩效管理工作的落实,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是否配合支持法院主持的行政案件协调工作、是否及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是否及时函复司法建议并纠正行政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如实提供给有关考评部门,为政府提供各部门执法情况的有关数据,有力推动了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创新活动。
(一)在服务大局框架下利用行政审判参与社会管理
行政诉讼的有效开展要争取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由于在目前体制下,法院的人、财、物不免受制于地方政府方面,而且从倡导行政诉讼主体积极应诉、构建和谐行政方面考虑,这种横向制约在目前体制下有效运转、发挥更大的作用和行政诉讼的有效开展均需要争取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二)在依法审判原则下利用行政审判参与社会管理
严格行为审查,坚决依法审判
对于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出现明显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应依法予以判决撤销。但在撤销的同时,应判决行政机关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在沟通机制构建下利用行政审判参与社会管理
行政诉讼的有序开展要建立一系列沟通机制。
(1)建立常态化走访机制,加强事前防范
依照东莞经验,建立常态化沟通、走访,是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环节。工作联络机制就法院而言重在“访”,通过主动走访、经常走访、普遍走访,促进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达到理念上的统一、信息上的共享和工作上的理解,变“事后被动监督”为“事前指导防范”。由东莞法院、法制局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召开不定期的业务沟通座谈会,重点研究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及时协调处理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最妥善的解决方案,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东莞法院还积极与行政执法机关协调涉及个案中对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适用等事项,在法律框架内求得共识,取得理解与配合。对一些重大、复杂、敏感,特别是影响面广、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法制局与行政庭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通过协调化解行政争议。
(2)建立案件协调机制,化解官民矛盾
实践证明,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有效地将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引导到法制轨道上来,它不仅没有给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造成障碍、制造难题,反而起到了“减压阀”和“化解器”的作用,对于消除官民矛盾,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东莞法院近年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实施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协调制度,实现了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良性互动,监督与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增进了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互相理解与信任,促进了东莞和谐稳定。
(3)建立重大案件报道机制,实现综合效果
由于行政案件审理的特殊性和敏感性,许多行政案件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行政庭在处理该类行政案件时,特别注重建立重大案件报道制度和紧急事件应对机制。
(4)建立审判指导机制,提高参与水平
法院着力提高审判业务水平,积极进行调研活动,积极参与案例分析和信息撰写活动,成功主办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加强法院系统内部的业务学习和指导。法院内部组织“青年法官双导师”、“书记员培训”“预备法官培训”等,通过经验传送帮助青年法官加速成长,加强干警的业务学习和队伍建设,提高干警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同时对于行政审判领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通过组织法院系统内部集体开展学习理论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专题讲座以及与其他兄弟法院之间建立的良好观摩学习活动,提升行政审判人员的审判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
[1]王勇.试论行政审判的理念[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6).
[2]刘善春.行政审判中的规则阐明问题研究[J].政法论坛,2006(5).
江林波 (1975-),男,汉族,四川南充,讲师,本科。研究方向:公共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公共政策与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