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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能效标识制度的基本内容
能效标识制度自2005年开始实施,采取目录管理方式,即列入目录内的产品,生产销售时必须加贴能效标识。201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新的《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2016年版)》,统一规定了实施能效标识的产品和实施时间。根据该目录,目前共有35类产品实施能效标识管理。同时,国家还修订了《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和相关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如增加了“二维码”和“领跑者”信息的标注要求。根据《节约能源法》(2016版)等规定,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有以下基本要求:第一,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达到最低能效要求,并加贴能效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第二,必须标注真实。企业虽可自行标注能效标识,但必须真实,要求企业须委托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能效检测,确定真实的能效等级和能效比值;案例一就是标注不真实的例子,该企业生产的电视机根本达不到能效等级1级。第三,能效标识采取统一的样式、规格,具体由相关产品的能效标识实施规则设定。企业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自行印制加贴,但需将能效标识的样式在能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以防止能效标识样式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