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培东:有效处理法治发展中的历时性与共时性矛盾
从既往实践看,特定国家法治的形成、发展、成熟需要经历漫长的历史过程,不仅体制、制度的建构和完善需要长时期的经验积累,社会成员法治意识、法治理念以及全社会法治文化、法治氛围的形成也需要长时期的培育。在不同时期,法治自身所显现的状态以及所承载的社会使命也不尽相同。西方国家法治历时性经历或解决的问题,在当下中国却需要共时性地面对。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面对和处理因快速发展而带来的历时性与共时性矛盾。比如:先进的法律制度与相对滞后的法治文化建设的矛盾,严格的程序化法律实施和运作方式与相关主体适应能力较弱的矛盾,司法人员职业化要求与司法队伍素质不相匹配的矛盾等。在这方面,应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着力于实现“四个结合”:一是法治的全面推进与薄弱环节的重点突破相结合;二是有形的制度建设和完善与无形的法治意识及文化培育相结合;三是法律职业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的提高与社会成员对法治社会适应能力的提升相结合;四是法律运作体系的建设与法律实施的社会基础建设相结合。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如是说,《人民日报》,201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