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浩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广东广州510053)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特权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是权力异化和私欲膨胀的结果,是贪污腐败行为滋生的温床。党内存在的特权现象,不仅严重侵蚀党的肌体、损害党的形象,而且严重破坏党群关系、败坏社会风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党必须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鲜明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坚决反对党内特权现象。
研究党内特权现象,首先需解决的问题是要弄清楚什么是特权。从逻辑学上讲,就是要揭示特权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搞清楚特权的真实含义。《牛津法律大辞典》关于“特权”是这样解释的:特权通常指有权或经授权按自己意愿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不受他人约束的法律概念。该辞典把特权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特权”,这种特权“适用于议会和官方言论,实施司法时的言论和某些其他场合的言论。这种特权保证言论人完全不受破坏他人荣誉之责任”。另外一种是“限制性特权”,这种特权“适用于有义务向有兴趣的人发表言论的人。这种特权在该言论不是恶意做出时才保护言论者本人”[1]720-721。《韦氏英语大词典》从政治意义上对特权一词作了以下几种解释:(1)一个政府或等级拥有的行使专门的优待或职能的权利。特指法定的世袭权利,这种权利不须经过表决即被认可,且从理论上说,其行使过程在事实与方式上均不受任何约束,虽然它实际上通常受公众舆论与法规的制约,并通常(如在英国)是在对立法机构负责的大臣的指导下实施的;(2)属于一个国家或国家首脑的统治者的权利(如总统减轻刑罚与允许缓刑或赦罪的特权);(3)属于个别的人、集团、阶级的特殊权利;(4)属于担任公职者的特权、利益或优先权;(5)优先权;(6)优先投票权[2]。《布莱克维尔政治制度百科全书》则认为:特权是“赋予一个人或一群人,尤其是一个政治者或君主的排他性权力或特殊权力。在历史上,英格兰的王室特权,按照戴西所说,就是‘保留在国王手中的处置或仲裁的权威'。在当今的实践中,特权是行政机关的处置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这一权力时,无须依靠议会法令或其他立法机构的认可,而且该特权也不同于任何个人行使的权力”[3]528。从以上界定可以看出,西方学界倾向于将“特权”视作一个法律概念,认为其内涵是法律赋予某人或某类人的特免、特惠和特许,这些特权行使的范围由法律条文明确框定,而超越法律规定之外的所谓“特权”则不属于特权概念的范畴。
我国学界大多是从阶级分析角度出发来界定“特权”的含义。一类是将“特权”定义为一种“特殊权利”。《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指出:“法律上明文规定允许统治者个人、等级或社会集团在政治、经济和其他方面享有的特殊权利;或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在实际上享有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权利。特权是各阶级在政治、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在法律上的必然表现。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法律公开确认阶级的不平等,公然维护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的特权。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一般在形式上标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实际上却是废除了封建特权而确立了资本的特权。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从而客观上消除了特权存在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条件。”[4]423《简明社会科学辞典》指出,特权是“剥削阶级依仗其统治地位而享有的经济、政治和其他方面的特殊权利,特权是剥削制度造成的阶级不平等的产物,同时反映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不平等……社会主义国家也有某些违反政策、法律、制度,为个人谋私利的特权现象,它是由于存在封建主义、资产阶级影响和国家制度中某些环节上缺陷而产生的,是同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不相容的,是党和政府历来所反对的”[5]842。《马克思主义百科要览》指出,特权是“剥削阶级依仗其统治地位而享有的政治、经济和其他方面的特殊权力。是阶级不平等在法律上的反映,同时反映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不平等”[6]951。《毛泽东思想辞典》认为,特权是指“剥削阶级依据其经济、政治地位而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力。这种权力是剥削制度造成的阶级不平等的产物,但受到剥削阶级的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公开承认”[7]200-201。《邓小平理论辞典》指出,特权是指“剥削阶级依据其政治、经济地位而拥有的特殊权力,是阶级不平等的产物,同时反映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不平等。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影响和习惯势力,仍然还存在搞特权的现象”[8]432。
从上述对特权所作的解释,可以总结出特权的基本内涵和外延。第一,特权是剥削阶级依仗其统治地位所享有的特殊权利或权力。第二,特权包括政治、经济和其他方面的特权。第三,特权一般由统治阶级国家制度和法律明文规定,但统治阶级实际上享有超越于法律条文规定之外的特权。第四,特权是阶级不平等的产物,同时反映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不平等。第五,拥有特权的可以是整个统治阶级,也可以是这个阶级中的某个个体或社会集团。第六,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法律公然维护统治阶级特权,资本主义社会虽然标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其实质是废除封建特权而确立了资本的特权。第七,社会主义国家废除了私有制,从客观上消除了特权存在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条件。第八,特权是同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不相容的,但社会主义国家也可能存在特权现象。
在当代中国政治语境中,党的文献和党的领导人主要是从反特权的角度阐述“特权”这一概念的。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从党的领导人、领导干部到每名普通党员,从国家领导人、国家公务员到每名普通公民,在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允许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和不受国法约束的特殊公民,绝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特权。1980年制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在我们的国家中,人们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尊卑贵贱的分别。谁也不是低人一等的奴隶或高人一等的贵族。那种认为自己的权力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思想,就是腐朽的封建特权思想,这种思想必须受到批判和纠正。共产党员和干部应该把谋求特权和私利看成是极大的耻辱。”[9]23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10]22同时,强调要“切实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10]43。十八大之后,习近平进一步强调:“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11]党的有关文献和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的相关讲话既明确指明了现阶段反特权的基本指向和主要对象,也界定了当代中国政治语境中特权的内涵和性质。笔者认为,所谓特权是指个人或集团凭借经济势力、政治地位、特殊身份等享有法律认可和政策规定之外的、以利益分配不公平为基础的特殊权力或特殊权利。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我国从根本上否定特权奠定了基础,特权与党的性质和宗旨格格不入,因此我们党内并不存在制度化的特权。然而,现阶段由于封建主义残余的影响,新旧制度交替所带来的制度间隙以及权力规范约束机制建设的滞后,致使特权现象凭借其扩张的本能,渗透到党内生活的各个层面,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概括起来,党内特权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有些党员干部居高自傲,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官气十足,认为自己是领导,就应该高人一等,应该获得比普通民众更高、更好、更特殊的照顾和待遇,并充分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来显示自己的强大。在政治上要特权,经济上要特权,生活上要特权,一句话,只要是存在利益上的调整或重新分配,他们就会情不自禁地产生一种优先权、占有权,而且认为这种优先、占有是“理所应当”的。
有的领导干部尤其是一些地方或单位的一把手,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置若罔闻,不讲领导班子的分工,而是搞独断专行的“家长制”,将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把人、财、物等实权全部抓在自己手中,事事都要自己“拍板”,一切自己说了算,听不进不同意见,容不下批评监督,“一张嘴,一个章,一支笔”,大权独揽,“说一不二”。有的搞“小圈子”,通过“暗箱操作”将亲信心腹安插到重要岗位、实权部门,而将“异己”边缘化,不予重用,并对有意见的同志伺机打击报复。这些现象使党内同志之间的平等关系,变成了猫鼠关系,甚至形成一定的依附关系。如贵州省黔东南州原副州长、凯里市原市长洪金洲每次开会,他都首先定调,对其他同志说:“我先说我的意见。”一开始有人“不识相”,等他说完后提出不同看法,结果被他“教育”一番,久而久之,再没有人敢提不同意见。原铁道部长刘志军走马上任便迫不及待网罗“人马”,拉拢、提拔了不少部属,并将他们安插到重要岗位,让一众“兵丁”为其效劳,使自己在铁路系统成为“土皇帝”。
以权谋私是特权思想恶性膨胀的表现,是特权现象的一种极端发展和典型表现形式。有的党员干部被赋予一定权力后,所思所想的不是如何为民用权、为民谋利,而是厚颜无耻地以“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思想作为自己的座右铭,把公共权力作为自己中饱私囊的工具,整天琢磨着如何“正确合理”地使用手中的权力谋利,大搞权钱交易、权权交易和权色交易,忽略了身在其位、要谋其政的使命。有的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府采购等;有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单位、部门或者有关人员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提出各种要求,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有的利用手中职权为民营企业谋取特殊利益,在民营企业中持有干股,一年几十万、上百万的红利中饱私囊。如河北省外贸厅原副厅长兼省机电办主任李友灿,利用执掌全省汽车进口配额的分配权疯狂敛钱,在任职期间,先后受贿高达4 723万元,平均月受贿170多万元,日受贿5万多元。李友灿受贿基本上都要现金,为此他索要一辆轿车专门“运钞票”。李友灿行使的全省汽车进口配额分配权,本来是公共权力,应该为国家经济发展服务,但却变成了谋私的特权。
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奉行享乐主义的人生哲学和处世态度,把追求纸醉金迷的生活和奢侈的物质享受当成人生第一目标,把公权力变成追求享乐的工具,在职务消费方面巧立名目,奢侈浪费,追求享乐,腐化堕落。有的接受超标准接待或到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有的公车私用或超标准配备小汽车;有的私人请客公款买单,或者借口公务接待大吃大喝;有的违规超标修建楼堂馆所,违规装修豪华办公室,甚至把自己住房的装修费用公款报销;有的以招商引资、参加会议、学习培训之名,而行公款旅游之实;有的出差必须到高档宾馆,非套房不住,学习培训必须到名山大川,喝酒非茅台、五粮液不喝等,经常出入会所和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场所。如天津市医药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建津常以商务接待为名,频繁出入著名高档酒楼,组织和接受公款宴请,每餐“燕鲍参翅”等高档菜肴必点,茅台、五粮液、特供保健酒必上,而且一般茅台酒不入口,要喝就喝15年、30年的年份茅台酒,甚至一餐花费上万元。
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自己地位和权力,为家人、亲朋好友或身边人谋取私利,形成“一人当官、全家受益”“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现象。有的领导干部依靠政治职位所掌握的丰富权力和资源,福荫子女、亲友乃至情夫、情妇等,使其在任职、升迁、上学、升学、留学、就业等多方面都享有更多的机会和优势,甚至对这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庇护。近年所谓的“萝卜招聘”“火箭提拔”“神女神父”等现象都属于这种特权形式。
党内特权现象,从表面上看好像是属于思想觉悟不高、对自己要求不严、行为比较随意等问题,实则是危害党和人民事业的大敌,是当前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最大障碍。
公平正义是人类共同的追求,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然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则是与公平正义原则背道而驰的。一部分人借助特权肆意破坏社会竞争规则,占有比其他社会群体更多的权利或资源,或者更少承担本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造成社会内部各群体之间享有权利资源、拥有机会机遇、承担责任义务等方面的不平等。拥有特权者还利用自身的经济、政治、社会特权去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施行,从而使公共政策有利于自身利益,迫使其他社会群体输在“起跑线”上,这必然会侵犯社会大多数人的权利和尊严,加剧社会的贫富差距,消解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使公平正义愿景成为“奢侈品”。党风政风直接影响社会风气,如果党内特权现象盛行,就会使权力崇拜心理在整个社会蔓延,使办事找关系、走后门成为老百姓的习惯性思维,这必然会破坏社会规则,败坏整个社会风气。而那些有特权思想但又没有掌握和享有特权的人,也可能产生扭曲和畸形的心态,容易导致他们对社会产生不满和敌意,挑战道德底线,甚至不惜铤而走险走向犯罪。习近平在批评特权问题危害时,明确指出:“这些特权现象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引起了群众极大不满。我们决不能见怪不怪啊!”[10]137总之,党内特权现象不除,势必破坏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必然会积压社会怨恨,激化社会矛盾,导致社会危机,最终影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
利益格局指在一定社会制度基础上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社会利益形态。利益格局对一个社会的秩序维护和健康发展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相对均衡合理的利益格局,是社会良性发展与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扭曲的利益格局,则是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重要根源。全面深化改革从本质看就是对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当前要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就必须打破原来不合理的利益格局,解决利益固化这个改革的“拦路虎”。一部分持有特权者自然是现有利益格局中的既得利益者,他们安于已有的格局,不愿意改变这种格局。一旦要调整和打破这种格局,他们在情绪上会有抵触,在行动上可能会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手段来影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企图将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格局固化下来,阻滞改革的进程。“统治阶级各组成部分既得利益一致的社会分层模式,使得统治阶级既得利益成为一种非常强大、抵制社会变革的力量。”[12]5特权让其持有者成为既得利益者,使他们倾向于阻碍进一步的制度变革以及相应的整体利益优化,甚至成为惰性体制的维护者而走向改革的敌对面。特殊利益集团一旦从某种制度安排中得利,为了保住既得利益,他们就会极力地维持现状而不愿意推动改革和制度创新,从而导致制度僵化、社会进步停滞。因此,特权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必然加剧制度惰性,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切断特权阶层与体制之间的联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强调法律至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里的平等,既指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也指享受法律权利的平等和承担法律义务责任的平等。坚持这一原则也就意味着,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国家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事实上,特权和法治是天生的一对死敌。当特权任意肆虐时,法治就没有生存的余地,因为特权是游离于制度之外、凌驾于制度之上的。党内特权现象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制度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影响了制度法规的有效执行,使制度法规的执行力和效力都大打折扣。特别是特权现象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权压法等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阻碍了法治政府的建设。正因为如此,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搞特权,就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主义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13]332习近平也告诫全党:“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总之,党内特权现象是与法治秩序背道而驰的,党内特权现象的存在是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挑衅、亵渎与践踏,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法治建设。
特权是腐败的前奏和基础,是通向腐败的桥梁。党内特权现象是党内腐败行为及其他一些不良风气的直接诱因。当持有特权者通过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或权色交易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私利时,特权行为就有可能演化为腐败行为。事实上,特权与腐败都是为私欲而滥用权力,二者之间没有截然不同的边界。特权本身就包含着腐败的因素,腐败则通过特权来实现。同时,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奉行的是金钱至上、权力至上、享乐主义等极端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价值观,这与我们党“两个先锋队”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是背道而驰的。特权的本质特点是执掌权力者不把权力当作为人民服务的工具和平台,而是将其视为荣誉、等级、身份、权势和地位的一般等价物,刻意追求权力本位的排场和特殊享受,甚至铺张奢华,显摆权势,从而扭曲了执政为民的观念,背离了掌权用权的目的。一些党员干部凌驾于民众之上享有种种特权,疏远了同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损害了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必然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甚至对立情绪,从而失去人民群众的认同、支持与拥护。总之,如果党内特权现象蔓延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会引发党内腐败行为,极大地恶化党内政治生态,损害党群关系,削弱党的执政基础,危及党的执政地位。
治理党内特权现象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创新体制、改进作风、完善监督、强化惩戒,把反特权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党内特权现象。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如果没有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和特权现象自然会随之消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建议党员干部重温1980年制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并强调:“在我们的国家中,人们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尊卑贵贱的分别。谁也不是低人一等的奴隶或高人一等的贵族。那种认为自己的权力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思想,就是腐朽的封建特权思想,这种思想必须受到批判和纠正。共产党员和干部应该把谋求特权和私利看成是极大的耻辱!”[10]137治理党内特权现象,首先要消除特权思想。一是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习近平指出:“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10]80-81理想信念一旦发生偏差,就像是大坝动摇了基石,大厦失去了支柱,必然带来经济上的贪占、生活上的腐化、政治上的蜕变。因此,必须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进一步引导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自觉抵制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二是要加强权力观教育。使全体党员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深刻认识“权为民所赋”的道理,领导干部只是代表人民执行权力,人民赋予权力,也可以收回这种权力。因此,必须审慎地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使这种权力只用来为人民群众谋利益,而绝不用其谋取一己之私利或小集团之私利。三是加强制度法规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规则意识,引导领导干部从内心深处摒弃官本位思想和等级意识,牢固树立增强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严格约束自身行为,从源头上扼杀特权思想产生的苗头。四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要把廉政文化建设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全过程,面向全党全社会广泛开展廉政教育活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肃清等级观念等封建主义残余,在全党全社会树立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的现代价值观念,教育广大党员和社会公众遇事不去走后门、不去拉关系,彻底清除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存在的条件和土壤。
要清除党内特权现象,既要解决思想问题,更要解决制度问题。当前,最为紧迫的是要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规范党员干部的权力行使。一是建立健全反特权的基本制度。要构建程序严密、内容协调、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对权力的行使作出尽可能具体而明确的规范,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杜绝不受法律与制度约束的特权。二是建立有效的党内权力制约机制。要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的基本原则,着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防止权力的越轨和异化,使特权没有生存空间。三是建立有效规范职务消费的管理制度。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的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的要求[14],建立一套机制完善、措施得力、运作规范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坚决反对以“官本位”为价值导向的特权现象的产生。四是建立反特权思想的用人机制。要把谨慎用权、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而“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调离领导岗位”[14]。
党内特权现象从深层次来看是党内不良作风和不良政治生态的表现。因此,要清除党内特权现象就要推进作风建设,优化党内政治生态。一是以为民务实清廉为核心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反对官僚主义,反对高高在上;要坚持求真务实,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切实把心思用在工作上,把感情贴在民心上,把成绩归功于集体,养成兢兢业业、踏实苦干的作风;要坚持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二是加强领导干部家风建设。领导干部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自觉加强家庭道德建设,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在管好自己的同时,带头抓好家风建设,建设优良家风,维护家庭正气,切实管好家庭成员,反对利用手中权力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特权。任何干部子弟,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处理,都要从严处理。三是严格党内政治生活。要健全完善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清洗思想和行为上的“灰尘”,祛除特权思想、特权行为等弊病。四是重构党内政治生态。要清除圈子文化、裙带关系、“潜规则”等不良政治生态,在全党上下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形成法治、公正、民主、平等的党内关系创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彻底清除特权思想、特权行为产生的土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监督是防止党内产生特权现象的根本保证。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确保监督全面覆盖到领导干部的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重点监督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遵纪守法、廉政勤政、选人用人、民主决策、履行职责、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做到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到哪里,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就跟随到哪里,使领导干部无论职位有多高、权力多大,都置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中,从而避免产生特权行为。当前,一是强化党内监督。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把党委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有效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并充分发挥巡视监督的作用。二是整合各类监督主体的力量。按照各司其职、协调沟通、紧密配合、严谨周密的原则,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法律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起来,充分发挥监督体系的综合优势和整体效应,形成监督合力,推进国家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三是全面提升监督机制的科技含量。借助现代科技特别是信息化手段,积极搭建“互联网+监督”平台,运用数据库技术、网络编程技术等,大力提升监督体系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实现从传统监督向科学、全面、全程监督转变,切实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为监督插上科技的“翅膀”。
惩处不严厉是党内特权现象存在的重要原因。惩处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威慑力。要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违法乱纪者做到零容忍,使之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经济上倾家荡产,从而使党员干部深刻体会到“无私无欲、喜气洋洋,追名逐利、终日惶惶”的确切内涵。因为“加大对搞特权者的惩治力度,既能增加其政治和经济上追求特权的成本,又为防止特权作出有效警示和起到震慑作用”[12]。按照西方制度主义学派的观点,所有行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遵循的是趋利避害的行为准则,权钱交易主体也不例外。在权钱交易过程中,如果这种交易给个体带来的利益大于受到的损害,那么交易行为便会继续进行;而如果这种交易行为受到严厉打击,交易带来的利益缩小而损害增大,那么交易行为就会受到有效遏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党虽然对一些特权行为明令禁止,但仍有一些人我行我素,原因之一就在于查处惩处的力度不够,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使行使特权行为的成本较低。因此,当前必须加大对党内特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发挥威慑效应,以警示他人避免重蹈覆辙,引导领导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规范行使手中掌握的权力,切实做到在行使权力问题上“不触礁”“不栽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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