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禁监督制度考察

2016-02-12 09:53:22吴春雷任苗苗
天津法学 2016年3期
关键词:囚徒监狱监察

吴春雷,任苗苗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134)

·法学研究·

中国古代监禁监督制度考察

吴春雷,任苗苗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134)

监狱作为中国古代执行刑罚的监禁场所,由于其场所的封闭性、对囚犯人身自由的约束性以及戒具和刑具的使用,都使得监禁中的囚犯在肉体上遭受虐待和精神上遭受折磨的现象不可避免地发生。针对监禁的弊端和乱象,一些监督措施也开始被历朝历代探索,并运用到录囚制度、监察制度、会官审录制度等的实践中。虽然无论是录囚制度、监察制度,还是会官审录制度,都不是专门针对狱政管理发展起来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不仅在历史上对于纠正狱政管理失范行为、强化监禁监督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并且对于我国现行的包括看守所在内的监所监督制度,或多或少都有借鉴意义。

监禁;录囚;监察;会官审录

一、引言

从现存有限的历史资料来看,中国古代监狱起源于虞舜时代的传说,“皋陶造狱法律存也”[1]。作为舜帝任命的最高司法官员,皋陶所造的这个“名曰圜土”的监狱,作为最早的监禁场所,并非是真正意义上执行刑罚的场所,其性质更加类似于当今的战俘集中营、看守所,监禁的对象主要是战俘和奴隶。它的功能不在于执行自由刑,而在于防止逃逸。但是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对战俘和奴隶的关押可能是中国古代监禁活动的起源。夏商周三代,监禁场所相对固定了下来,在名称上除了三代均沿用的“圜土”之外,夏朝有“夏台”、“均台”、“念室”之称,商朝有“圉”、“ 里”、“动止”,西周有“狴犴”、“囹圄”、“嘉石”、“稽留”等称呼。在奴隶社会,监狱基本上还是处于形成阶段。“这个时期的监狱,所监禁的对象范围有所扩大,主要为四类人:一是未决犯;二是等待执行的已决犯;三是属黥、劓、膑、宫、大辟五刑以外需要处罚的轻罪者与“罢民”;四是统治者认为需要临时关押的人”[2]。夏商周三代虽然在刑事处罚中,还没有正式徒刑等类似自由刑的刑罚,但监狱中关押的对象已经涉及到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监禁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但是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无论是监禁的对象还是接受监禁的条件,在三代还是具有简单、粗陋之嫌。

秦汉时期,监禁场所的名称由纷乱走向统一,被称之为“狱”。同时,由于刑法罪名的完善、监禁规模的扩大以及狱政官僚体系的完整,自秦汉时起,关于监狱的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发展。这些管理制度包括加强对人犯限制人身自由和防止其逃跑的系囚制度、保障其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供给制度、强迫其进行相应程度劳役活动的居作制度、对人犯根据性别和身份的不同实行分类管理的制度、以及对老弱病残群体的悯囚制度等。除此以外,在监狱管理的历史发展中,还有其他一些管理制度,如男女异狱制度,以及西夏、辽、金、元、清等少数民族建立国家政权以后实施的体现各自民族特色的监狱管理制度等等。

虽然自秦汉以后,有关监狱管理的各类制度就已经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但是,由于囚犯被关押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其人身自由在监狱之内又受到戒具、刑具等的极大束缚,就使得他们在肉体上遭受虐待和精神上遭受折磨的现象,不可避免地滋生出来。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就对自己因为李陵之祸而被关押在狱中,倍受凌辱的情形进行了非常生动地描绘:“今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肤,受榜,幽于圜墙之中,当此之时,见狱吏则头枪地,视徒隶则心惕息。何者?积威约之势也。及已至此,言不辱者,所谓强颜耳,曷足贵乎!”[3]如果说司马迁代表的是当时士人在监狱中饱凌羞辱的惨状,那么,贵为将军、丞相的周勃,则代表了武将也同样饱受侵辱的事例:“其后人有上书告勃欲反,下廷尉。廷尉下其事长安,逮捕勃治之。勃恐,不知置辞,吏稍侵辱之。勃以千金与狱吏,狱吏乃书牍背示之。”等周勃出狱后,才发出自己虽然身为将军,却不如狱吏尊贵之感叹:“吾尝将百万军,然安知狱吏之贵乎!”其他在狱中受到折辱的记载,不可胜数:“周勃的儿子周亚夫,哀帝时的丞相王嘉,都在监狱里绝食而死,周亚夫还吐了血。有些血性汉子为了免受折辱,干脆在下狱之前,一死了之。比如李广,出征时因迷路而失期,不肯‘复对刀笔之吏’,引刀自刎。李广的从弟李蔡,也因得罪而自杀,不肯‘对狱’”[4]。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韩安国一案:“其后安国坐法抵罪,蒙狱吏田甲辱安国。安国曰:‘死灰独不复然乎?’田甲曰:‘然即溺之。’居无何,汉使使者拜安国为梁内史,起徒中为二千石。田甲亡走。安国曰:‘甲不就官,我灭而宗。’甲因肉袒谢。安国笑曰:‘可溺矣!公等足与治乎?’”然而,问题在于,并不是所有的罪囚都有机会摇身一变政府高官,也不是所有的政府高官在死灰复燃都敢去问罪于狱吏,这也是该案在结局上耐人寻味的地方,韩安国在对折辱他的狱吏进行戏谑之后,又看重了他的“治理”能力,邀请他共同管理地方事务,这其实只能反过来助长狱吏们的嚣张气焰。对于狱吏横行无忌和监狱管理失范现象,同为狱吏出生的路温舒不仅有切身体会,而且在上报给汉宣帝的奏书中,直陈秦朝遗留以来依然在汉朝实施的最大弊政,就在于“天下之患,莫深于狱”;“败法乱正,离亲塞道,莫甚乎治狱之吏”:“臣闻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秦之时,羞文学,好武勇,贱仁义之士,贵治狱之吏,正言者谓之诽谤,遏过者谓之妖言,故盛服先王不用于世,忠良切言皆郁于胸,誉谀之声日满于耳,虚美熏心,实祸蔽塞,此乃秦之所以亡天下也……今治狱吏则不然,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是以死人之血流离于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计岁以万数。此仁圣之所以伤也。太平之未洽,凡以此也。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做囚人不胜痛,则饰词以视之,吏治者利其然,则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练而周内之;盖奏当之成,虽咎繇听之,犹以为死有余辜。何则?成练者众,文致之罪明也。是以狱吏专为深刻,残贼而亡极, 为一切,不顾国患,此世之大贼也。故俗语曰:‘画地为狱议不入;刻木为吏期不对。’此皆疾吏之风,悲痛之辞也。故天下之患,莫深于狱;败法乱正,离亲塞道,莫甚乎治狱之吏,此所谓一尚存者也”[5]。针对这些弊端和乱象,一些监督措施也开始被探索,并运用到录囚制度、监察制度、会官审录制度等的实践中。

二、录囚制度

“录囚,亦作‘虑囚’,主要是指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地巡视监狱,讯察狱囚,以便平冤纠错,决遣淹滞,酌予原囿,借以标榜仁政,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法律秩序”[6]。根据史料记载,从东汉时期就出现皇帝录囚现象。汉初,统治者就认识到,秦之所以“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而天下笑”,正是由于秦朝实行的严刑峻法与督责之术造成社会矛盾激化,人民揭竿而起。因此,两汉统治者都大力推行儒家之术,皇帝亲录囚徒正是狱制儒家化和封建化的表现。东汉时皇帝录囚现象非常频繁,如汉光武帝的录囚:“光武中兴,留心庶狱,常临朝听讼,躬决疑事”[7];汉明帝的录囚:“明帝即位,临听诉观,录轻系”[8],等等。特别是汉明帝年间,由于楚王谋反,被株连下狱之人有数千人多,身为谒者兼侍御史身份的寒朗,在审理、复核楚王谋反案件中,查出冤情,冒死谏诤,最终使汉明帝采纳了他的意见,释放了一千多被无辜关押之人:“后二日,车驾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9]。除此之外,根据《后汉书》的记载,孝和帝、孝安帝都曾亲录囚徒,举冤狱;孝顺帝、孝灵帝、孝献帝时,虽然没有亲自录囚的文献记录,但也“遣使者录囚徒”[10]。

除了皇帝以外,汉朝时太后录囚事件也有所记载,如邓太后临朝执政期间,就遇到“有名杜洽的囚犯因拷掠过残,被迫自诬杀人,见邓太后仍畏吏不敢自白”[11],被收押于洛阳狱中。“畏吏不敢言。将去,举头若欲自述。邓太后察视,举之,即呼还问状,具得枉实,即时收洛阳令下狱抵罪”[12]。邓太后录囚后的结果,不仅使冤犯昭雪,而且将洛阳令抵罪。

这一录囚制度在之后的历朝历代都得到了延续和保留。魏晋南北朝基本沿承汉制,皇帝亲自录囚成为例行的制度。如三国时“魏明帝每断大狱,常亲观临听之”[13];晋武帝时除了亲自录囚,也曾下诏:“郡国守相,三载一巡行属县——录囚徒,理冤枉,详察政刑得失”[14]。北魏孝文帝更是“幸虎圈亲录囚徒”[15];魏晋南北朝的录囚制度中,还形成了一种特使察囚制度。如梁武帝下诏曰:“凡犴狱之所,可遣法官近侍,递录囚徒,如有枉滞,以时奏闻”[16]。以此看来,特使察囚制度同皇帝遣使录囚是基本一致的。

隋唐是监狱思想和监狱制度发展成熟与日益完备的时期,尤其是唐朝承继隋王朝走向封建社会的鼎盛,其录囚制度的新发展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隋文帝的“每季亲录囚徒”在唐代得到保留与发展[17],唐高祖即位初年就开始亲录囚徒。唐时录囚多由皇帝”亲自临问,多所原肴,不尽者令皇太子录之”[18],太子在未登基之前多都奉皇命录囚,登基之后也保留了录囚的习惯,录囚制度在唐朝发展成为一项常行制度。唐太宗武德九年即位四个月后也开始亲录囚徒,史载唐太宗“每视朝,录禁囚二百人,帝亲自案问”[19]。唐太宗奉行宽仁之治,他的录囚活动不仅次数频繁,录囚人数众多,而且大多数监禁之囚都能减轻或暂缓刑罚。例如贞观六年唐太宗的一次录囚活动,“悯死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20]。唐高宗时期,有史料记载的录囚活动就多达八次之多,虽然后来玄宗在位时期局势动荡,政局不稳,皇帝亲自录囚的次数没有前代频繁,但皇帝录囚制度并未废止。在皇帝亲录囚徒次数减少的同时,加强了委派官员协助录囚的活动。开元年间玄宗曾多次下诏令宰相以及中书省、门下省录诸狱系囚,疏决囚徒。

宋元明清时期,皇帝掌握了至高无上的狱权,宋太祖、宋太宗、明太祖等或者亲自录囚,或者颁发了相应的录囚诏书。尤其是宋朝的录囚活动频率之高,史上罕见。宋太祖言其“恨不得决四方之狱,固不辞劳尔”[21],曾“录系囚,决事至日旰”[22],对录囚之事十分勤勉。同时太宗为了防止狱吏为奸,专门下诏:“长吏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23],命令长吏录囚必须亲自进行,不得委任小吏,以防“长吏不亲决,肯吏旁缘为奸,逮捕证左,滋蔓逾年而狱未具”[24]。录囚制度在宋代一直得到很好地延续,至理宗时,更是“初即位,即诏天下恤刑……每岁大暑,必临轩虑囚”[25]。

这说明,录囚制度为历代王朝所重视,并“成为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掌握司法大权,监督全国司法状况的重要手段”[26]。但是,录囚制度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它的局限性首先在于录囚的范围比较宽泛,并不仅仅局限于纠正狱政管理的违法失职行为。当然这与录囚的原因是相关的,无论是皇帝、太后录囚,还是委任官员录囚,或是出于统治者“夙夜栗栗,惧不克任”的执政反思,或是需要“宜顺阳和,时申恩惠”以消除天灾人祸,或是“恐未免枉滥”而改良狱政、改善政治。在多种原因的可能性作用下,录囚的目的当然不止是为了纠正狱政管理的不当或违法行为,同时也导致录囚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虽然录囚后来发展成为一项常行制度,但录囚大都是不定期进行的活动。其次是录囚的地域具有局限性,历朝历代的录囚活动,尤其是皇上或者太后的录囚,大都局限于京畿或京城地区的监狱,委派官员录囚也都是针对特定监狱中的监禁之囚,同时还存在专门就某些特定个案的录囚活动。

三、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夏商周时期,确立于秦汉时期,完备于隋唐宋时期,加强于明清时期”[27]。其中颇有特色的莫过于御史、御史大夫。早在殷墟卜辞中就已经出现“御史”一职,而至商周,御史成为“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赞书,凡数从政者”的重要职官[28],“周官御史次于内史、外史之后,盖本史官之属……然考其所掌,如赞冢宰以出治令,则凡政令之偏私阕失,皆得而补察之。故外内百官悉当受成法于御史,定后世司宪之职所由出”[29]。以此也可以看出,夏商周时期的御史主要职责在于奉王命监督诸侯国以及百官,属于泛意义上的监督。而随着历史的推进,对于御史的主要职能,究竟是充当皇帝耳目,以“风闻访知”或者类似的方式监督中央和地方官员,还是掌管图书计籍、起草审议奏章、举荐官吏、肃正朝仪等诸多杂事[30],尽管在学术研究中存在一定争议,但是至少在秦汉以后,通过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在监狱管理监督上发挥的作用,逐渐地凸现出来。

秦王政灭六国统一天下后,建立起一套封建国家统一的官僚机构体系。秦设三公九卿,其中御史主掌国家监察事务。御史除拥有专门性的监察职权外,还兼有讨捕奸猾、治理大狱等司法权。例如秦始皇三十五年,侯生和卢生逃亡,始皇“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31]。

在西汉时期,直接隶属于御史中丞的刺史,其职权根据汉蔡质所撰写的《汉官典职仪式选用》记载,可以概括为“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涉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刺举不法”的刺史作为皇帝派往地方的监察官,已然将地方狱政治理情况纳入了监察范围。刺史“周行郡国”,以出巡的方式负责监察郡国,在其可以直接进行“六条问事”的监察职责中,就包括:“二千石不恤疑案,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薄,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由于刺史的秩级只有六百石,远低于其监督的对象“二千石”的郡守,因此这一现象被顾炎武形象地概括为:“夫职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32]。刺史作为代表朝廷行使监察权的官员,位卑而权重,其可以直接向皇帝面陈奏事,而“郡守不得面奏”[33]。同时,“两汉时期,郡对县的监察也形成制度,郡守既是行政长官,也是监察长官,负责对辖县进行全面监察。郡守每年春季‘行县’,对属县进行视察,着重‘劝民农桑’……郡守行县的另一任务是接受告状和平反冤狱。一些著名的循吏往往在此时惩办贪官污吏,打击横行不法的豪右大姓,释放被冤判的囚徒,受到百姓的称赞”[34]。

隋唐是监察体制走向系统化、定型化的阶段。尤其是唐朝的监察体制与文官政治的发展相适应,创立了一台三院制度,监察制度走向完善。在监察体制与监察法制都达到成熟和定型的唐朝,御史的角色变得相当重要。尤其是武德初年设立的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35]。此外还掌祭祀,监南选,监习射,监决狱,分察尚书省六部等职责。监察御史职掌“巡按郡县”,奉命对地方进行监察,其主要任务是理冤滞,处理地方上一些大案、要案、冤案、疑案。例如,颜真卿奉使陇右,“五原有冤狱,久不决,真卿至,立辨之”[36]。

唐代先后设立侍御史、巡按使、按察使、节度使、观察使定期或者不定期巡视地方,其中根据“察例六条”的规定,巡按使的职责之一就是“察黜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37]。唐时台院和殿院都设有侍御史,高祖在评论侍御史一职时曰:“此官清而复要”[38]。侍御史可随时由皇帝派遣至各地方按验冤假错案。例如,太宗时,唐临“迁侍御史,奉使岭外,按交州刺史李道彦等申叩冤系三千余人”[39]。肃宗时“华原令卢枞以公事谯责邑人齐令诜。令诜,宦人也,衔之,构枞罪”。时任殿中侍御史的张镒按验此案时,认为“当免官,有司承风以死论。镒不直之,乃白其母曰:‘今理枞,枞免死而镒坐贬。嘿则负官,贬则为太夫人忧,敢问所安?’母曰:‘儿无累于道,吾所安也。’遂执正其罪,枞得流,镒贬抚州司户参军”[40]。

宋朝是一个提倡读书读律、君臣知法和重视司法的朝代,同时又是司法改革取得重要成就的朝代,而御史在司法监察方面的职能也较之唐代进一步扩大。宋御史台除了拥有承诏治狱权和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的最后审定权,在狱政监督方面最主要的表现就是至监狱“点检”,即检查司法文卷、审录禁囚状况。高宗绍兴三年,令御史台“每季专委本察官一员躬诣大理寺及应有刑职去处,点检禁囚。淹留不绝或有冤滥,并当职官职位姓名以闻”[41]。宋时为加强朝廷对地方狱政的管理和控制,太宗醇化二年设立路级监司——提点刑狱司,提刑“掌察所部之狱讼而平其曲直,所至审问囚徒,详复案牍,凡禁系淹延而不决,盗窃逋窜而不获,皆劾以闻,及举刺官吏之事”[42],负责监督路、州、府的狱政工作。根据宋《职制令》的记载,“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讼,搜访利害……”;“诸监司每岁点检州县禁囚,淹留不决,或有冤滥者,具当职官、职位、姓名,按劾以闻”提点刑狱司可以被认为是宋朝中央政府在地方设立的专门狱政管理机关,其可以察访刑狱、审问囚徒、复核案牍。通过监司之监督,将地方监狱置于中央政府的统一管理之下。

但是,无论是汉“六条问事”还是唐“察例六条”,抑或宋《职制令》,检查、纠正狱政管理工作都是古代监督官员的内容之一,在他们的监督范围中所占的比例甚少。也有学者将古代监察制度纳入到录囚制度中予以考察,诚然,监督官员确实身兼录囚职能,例如东汉刺史“常以八月巡查所部郡国,录囚徒”[43],年终至京师御史台奏本言事。宋朝御史台和诸路监司更是依照皇帝指令联合录囚,例如元元年十二月,宋哲宗下令:“久愆时雪,虑囚系淹延,在京委刑部郎中及御史台刑察官,开封府界令提点刑狱司,诸路州军令监司催促结绝”[44]。从关于古代监察官员录囚的史料记载来看,监察官员录囚通常都是依照皇帝诏令录囚,录囚的情况也多之在皇家朝廷出现喜事,抑或遇到天灾人祸、时气异常、星象变化等情况,统治者为昭示自己德行或反思其政,从而指令地位尊崇的监察官员巡录囚徒。因此可见,监察官员录囚具有不定期性、随意性,而监察制度具有定期性、明确性,因此将录囚制度与监察制度区别开来分析,可能更加合适。

四、会官审录制度

会官审录制度肇始于明太祖年间,与明太祖不再亲自录囚,又需要寻找另“一套遵照皇帝旨意,以讯察狱囚、平理冤狱”[45]的制度有关,具体包括秋审、热审、朝审、大审等。

秋审是由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代表的三法司会同其他部门的政府官吏,在冬至以前共同审录重大案犯的制度,根据冤者、不冤者和其他三类情况进行分别处理:“冤者以状闻;无冤者,实犯死罪以下,悉论如律;诸杂犯准赎”[46]。根据《明史》、《明会典》等史料记载,秋审多发生在永乐年间,作为一种受季节影响的审录囚徒的活动,秋审往往依凭皇帝的特旨进行,并未形成定制。

朝审从明英宗年间开始实施,有感于“人命至重,死者不可以复生”,明英宗下诏:“每至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著三法司奏请会官人等,从实审录,永为定例”[47],因此,朝审也是由三法司与其他部门的政府官吏进行会审,但是会审的范围要比秋审的范围更加狭窄,仅限于“该决重囚”。并且朝审进行的时间都很短暂,“故事,每岁朝审,率以一日竣事”[48]。一日之内“原案未读,囚词未终,辄以引去”[49],一个“率”字暗示了朝审这种原本展现统治者慎刑、恤刑思想的审录重囚活动最终因时间的局促性而难免流于形式。

热审创始于明永乐年间,同秋审相似,都是因季节原因而催生出的审录囚徒的制度。热审产生的背景在于害怕狱囚由于天气炎热,淹禁过久而导致疾病与死亡。同时,由于古人信奉“天人感应”,认为冤狱、滞狱会使四时无常,灾害发生,通过热审可以疏决淹久之囚。因此,从每年的小满后至六月至,也有三法司等经过会审以后,“尽数日决遣”,但是,会审的对象与秋审、朝审都不相同,是范围更为宽泛的“轻罪犯者”。

“大审制度形成于明宪宗成化年间,主要由司礼太监一人,会同三法司官员在大理寺审录,每五年一次,这是明朝所独有的一种会审制度”[50],它的出现与明代厂卫横行、宦官干预朝政的政治现实密不可分。大审主要是针对徒、流刑,犯人喊冤,案件出现疑难问题举行的会审。大审处理的对象和解决的方式都与热审相似,是明朝“恤刑狱”制度的体现。但是大审“所矜疑放遣,常倍于热审时”[51],其经过审录遣决的囚犯在数量上要比热审多。

“在明朝基础上,清朝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制度,学界普遍认为清朝的会审制度发展到了顶峰,出现了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朝审和秋审等制度”[52]。这些会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清理淹狱、疏通狱犯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即它的侧重点是“审”,而不是“狱”,它们并不是专门针对监狱管理混乱与失范而设立的制度,因此,它们不可能最终解决由于监狱管理而出现的各种问题,这正如张晋藩先生所总结的那样:“明代虽有寒审、热审、大审等会审录囚制度,但随着明朝政治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日益没落,这些制度徒有空名,已犹虚设,明人刑科曹润等言可为明证:‘昔以天寒审释轻囚,今囚或淹一年以上,且一月间瘐死者九百三十人,狱吏之毒,所不忍言。’明朝狱政管理制度虽全面而细致,但由于政治腐败,狱吏残暴,使得明朝的狱政成为历史上最黑暗、最残酷的典型,再加上宦官与军人掌管厂卫狱,明代监狱可以说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绝后的黑暗监狱了”[53]。

五、结 语

无论是录囚制度、监察制度,还是会官审录制度,都不是专门针对狱政管理发展起来的制度。录囚制度在产生之初,本就是在天人交感的儒家思想影响下以统治者亲自录囚或者指令官员录囚的方式显示君德、彰显皇恩,以维护封建统治;对于监察制度来说,监督狱政、惩戒失职狱吏是监察官员众多督查职责中的一种,并不是他们在地方上进行监督工作的重心;而会官审录制度虽然包含几种审录形式,但是这一制度自明产生再至清的发展,重心已然明显转移至“审”,其更多体现的是“恤刑”,而不是“恤刑狱”,因此在防范、纠正狱政管理不良现象上发挥的作用有限。尽管如此,录囚制度、监察制度以及会官审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于我国现行的包括看守所在内的监所监督制度,或多或少都有借鉴意义。尤其是监察制度,张晋藩先生曾有如此评价:“中国古代不仅在中央和地方建立了固定的监察区和监察机关,以实现坐镇监察的效能,同时还实行监察官不定期地或专项巡察地方的监察方式,以克服单纯依靠坐镇监察的被动性,减少坐镇监察容易出现的虚监、失监的官僚主义现象,使地方上的一些不法官吏及时受到惩治,一些大案冤案及时得到审结。这种固定和临时相结合的监察方式,成为历代长期沿用的模式”[54]。这种模式放置于当代,仍然可以从监所巡视检察制度上看到它的影子。在监察制度中,监察官员不定期或专门巡按地方刑狱,可以看做是当今监所巡视检察制度的历史根源,在具体做法上对监所巡视检察制度也有现代借鉴意义。

[1]急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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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后汉书·钟离宋寒列传.

[10]后汉书·孝顺帝纪.

[11]王运红,张双英.人文主义视角下的中国古代监狱管理制度[J].河南社会科学,2011,(5).

[12]后汉书·邓皇后传.

[13]三国志·魏书·明帝传.

[14]晋书·晋武帝纪.

[15]魏书·孝文帝纪.

[16]梁书·武帝纪.

[17]隋书·刑法志.

[18]旧唐书·高宗纪.

[19]贞观政要.

[20]旧唐书·太宗纪.

[21][22]宋史·刑法志.

[23][24]宋史.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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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周礼·春官周伯·御史.

[29]历代职官表·都察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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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史记·秦始皇本纪.

[32]日知录·部刺史.

[33]汉书·京房传.

[34]白钢.中国政治制度史[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1.242.

[35]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

[36]旧唐书.卷一八.颜真卿传.

[37]白钢.中国政治制度史[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1.242.

[38]全唐文.卷一八.

[39]旧唐书.卷八五.唐临传.

[40]新唐书.卷一五二.张镒传.

[41]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七.

[42]宋史.卷一六七.职官七.

[43]后汉书·百官志五.

[4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三.

[45]万安国.录囚制度考论[J].学术研究,2004,(6).

[46]明史·刑法志.

[47]明史·英宗本纪.

[48][49]续文献通考.卷一七九.刑四.

[50]万安国.录囚制度考论[J].学术研究,2004,(6).

[51]明会典.卷一七七.刑部·恤刑.

[52]谢冬慧.中国古代会审制度考析[J].政法论坛,2010,(7).

[53]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368.

[54]张晋藩.中国古代监察法的历史价值——中华法系的一个视角[J].政法论坛,2005,(6).

Investigation on the System of Supervision on Imprisonment in Ancient China

WU Chun-lei,REN Miao-miao
(College of Law,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Tianjin 300134,China)

The prison isa place for the execution of punishment in ancient China,due to the use of the place being closed,the personal freedom of a prisoner being constraint and the use of restraints and instruments of torture,the phenomenon that the prisoners suffered physically and mentally inevitably occurs.Aiming at the drawbacks and chaos of imprisonment,a number of supervisory measures had been explored and applied in the practice of the prison-checking system,supervision system and the system of official records.Although all these systems are not specifically developing for prison management,they not only play its due role in correcting irregularities of prison administration and strengthening prison supervision in history,but also more or less have reference meaning to current supervision system of imprisonment including detention center.

imprisonment;prison-checking;supervision;official records

D926

A

1674-828X(2016)03-0020-06

2016-04-22

吴春雷,男,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学理论与司法制度研究;

任苗苗,女,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责任编辑:张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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