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邴志凯/文
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路径
●邴志凯*/文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对于推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科学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理解并运用好“五大发展理念”,促进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是其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
五大发展理念检察改革服务大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当前,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用“五大发展理念”引领检察工作在更高水平上实现新的发展,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大时代课题。
(一)推进体制改革
体制改革是大势所趋,检察机关应积极稳妥地将检察体制改革引向深入。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在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的指引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既遵循司法规律,又确保方向正确;二是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正面引导和沟通协调,使全体检察人员充分认识改革的意义、目的和内容,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推动改革;三是正确处理好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的关系,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重点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员额制等重大改革,在法治框架内内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努力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探索机制创新
检察机关要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来谋划机制创新,拓展监督领域,创新工作机制。一是重点抓好深化检务公开、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派驻检察室等制度的完善,理顺工作机制,以自身改革的新成效推动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新进展;二是通过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探索开展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司法监督等方式,加强对侦查、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升法律监督效果;三是继续多措并举规范司法行为,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司法能力,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实施电子检务
检察机关要顺应信息化发展潮流,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等,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履职能力。一是下大力提升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加快推进以电于检务工程建设为“龙头”的科技强检工作,搭建以统一应用系统为核心,建设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和服务等六大平台;二是积极适应“互联网+”战略部署,探索完善“互联网+检务”工作模式,将信息网络技术作为深化检务公开、加强司法管理、提升司法能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支撑;三是加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规范运行,推动检察业务由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转变,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
(一)实现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诉讼活动参与人的关系协调
检察机关要妥善处理与各相关部门、个人的关系,对于检察作用的发挥意义重大。一是处理好与审判机关、侦查机关的关系,在案件办理中,应当按照宪法定位,加强与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进而保证法律得到准确有效执行;二是处理好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家属等,应通过非法证据排除、听取各方意见、主动介入调解等手段,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民关系和谐;三是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健全完善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相关机制,加强检察官与律师的沟通、交流、协作,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切实履行好二者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职责使命。
(二)评价体系要协调
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在工作引导、激励和规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必要坚持全员、全面、全程参与考评。一是将现代管理学中的绩效管理概念引入到检察机关考评机制改革中,继续科学设置考评内容,通过借助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科学制定考核指标,对各个环节业务、队伍等工作分门别类予以量化、细化;二是适应分类管理和员额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分层、分类的考评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检察官及其他人员相互之间工作职责界限不清、职权范围模糊的问题,改变考核标准的行政化倾向;三是科学界定错案标准,肯定无罪判有罪、量刑畸重的判决的抗诉效果,允许撤案率在一定幅度内变化,取消对不捕率、不诉率的严格限定。
(三)上下一体要协调
检察机关应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实行上下统一、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一是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合理划定上下级检察院各自的职权范围,厘清检察一体与下级检察院独立意志之间的合理边界,优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的方式;二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能作用与优势,加强各内设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互通情况,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促进检察机关内部形成运转高效、关系协调、规范有序的统一整体;三是处理好检察长、检委会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科学划分检察长、检委会与检察官之间的权限,规范办案审批、指挥、指令程序,明确不同主体的办案责任划分,同时加强检委会自身建设。
(一)坚决打击破坏环境刑事案件
聚焦群众关注的生态环境污染等热点,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领域刑事犯罪。一是突出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好森林资源,严守耕地红线,依法严惩破坏重点河流、水源保护地环境的犯罪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浸染的犯罪,保护水源、耕地等不受污染和破坏;二是继续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中的漏罪、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监督,及时督促移送和监督立案,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跟踪督办,增强震慑犯罪的力度,强化审判监督,对量刑畸轻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及时提出抗诉,确保打击效果;三是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形成合力,研究制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举措和长效机制,同时督促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使环境犯罪案件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坚决杜绝环境领域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问题的出现。
(二)积极查办环境领域职务犯罪
坚决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危害生态环境的各种职务犯罪。一是严肃查办、积极预防环保资金管理、环境监管、环境评价、污染治理等环节贪污贿赂犯罪,深入查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背后隐藏的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严厉打击“保护伞”;二是坚决查办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中“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渎职犯罪,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三是搞好犯罪预防工作,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建立共防机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提高预防生态犯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的宣讲,达到教育、警示、震慑一片的效果。
(三)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改革
稳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增强检察机关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服务环境建设的职能作用。一是重点加强对涉及水、矿产、滩涂、湿地等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履职或起诉,支持相关当事人起诉,符合公益诉讼案件的及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二是对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职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防止环境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基于经济利益和地方保护不作为、乱作为;三是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深化检察改革的大背景下,推动形成跨行政区划的环境检察司法体系。
(一)深化各项检务公开
检务公开既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和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不断提高检察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一是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不断拓宽公开范围或者内容,凡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办案流程、法律决定,都应当向社会公开;二是广泛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拉近检民距离,积极适应新媒体时代要求,完善互联网门户网站,科学设置检务公开专栏和网上举报、网上联络、网上咨询、网上接访等互动栏目,积极利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优势,及时向社会各界传递“阳光检察”正能量;三是善于在群众“围观”下、媒体镜头下、律师参与下依法办案,设置公开听证程序,对拟作不捕、不诉、撤案、不立案、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和处理控告、申诉等事务,检察机关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举行公开听证,听取当事人、办案机关、人民监督员和社会人士的意见,接受监督和评价。
(二)储备开放人才
新常态下,面对开放发展的新要求,检察机关急需培养一批懂法律、懂外语、懂经济的复合型人才。一是加大学习培训的力度,组织检察人员学习领会开放发展战略,了解开放发展的重大意义,摒弃不符合开放的思想障碍,熟悉开放发展的运行机制和基本原则,提高思想认识;二是经常组织检察人员学习国际法知识,学习市场经济新知识,学习外语,特别是要加强对证券、期货、金融、贸易等知识的学习与掌握;三是注重开放人才的引进,重点从高校、律师中选聘专业人才,为检察工作增加动力、注入活力,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增强保障开放发展战略实施的能力。
(三)服务本地开发开放
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区域开发开放战略,努力为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营造稳定和谐的软环境。一是提高认识,主动对接、积极服务对外经济开发区,提升服务大局、服务开放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促进完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促进本地开放发展;二是认真研究开放发展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健全办案协作、业务交流、信息共享等制度机制,认真履行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加强涉外司法风险防范,帮助担负涉外职责的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三是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在开放招商、对外贸易、电子商务服务等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努力为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一)坚决打击各类民生领域刑事犯罪
检察机关应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坚决惩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类犯罪。一是重点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杀人、强奸、绑架、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制售伪劣商品、药品、食品等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犯罪,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多发态势;二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的配合,形成合力,始终保持对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狠下力气解决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运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三是加强对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对与案件有关的群众诉求,主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解决,落实法律援助、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二)坚决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
积极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是围绕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着力查办征地拆迁、惠农扶贫、转移支付、“三农”项目、棚户区改造、教育就业等涉及民生的重点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二是注重关照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公共服务的向往,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力度,推动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三是严惩司法腐败,依法严肃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损害法律公平正义的司法职务犯罪,维护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切实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顽症。
(三)坚决维护司法公正
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一是强化立案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深入推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刑罚执行情况;二是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深入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手段,努力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提高到新水平;三是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充分发挥控告申诉部门“窗口”作用,接待群众始终做到热情诚恳,耐心解答,工作到位,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24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