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岐海
综合执法改革需把握三个重点
●王岐海
目前各地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种是排除法。首先确定不能综合执法的领域,在此基础上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的地方提出了三个不宜:(1)专业技术性强的不宜综合执法,如特种设备等;(2)责任特别重大的不宜综合执法,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3)涉及意识形态的领域不宜综合执法,如文化领域等。第二种是列举法。凡是符合标准的一律纳入综合执法范围。有的地方明确提出,符合以下标准的应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范围:(1)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2)在基层发生频率高的;(3)多层多头重复执法问题比较突出的;(4)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符合上述四个标准的,实行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这一办法较好地解决了同级政府行政执法权过于分散的局面,也较好地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扰民等问题。第三种是职责分类法。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凡是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相同的行政执法职责都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我国地区差异大,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要提出一个适合东西南北中的统一标准可能性不大。因此,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执法队伍的整合标准。只要能够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扰民问题,只要能够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不论采用什么标准,都应予以鼓励。
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两种做法。一种观点认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不是越大越好。这种观点认为,一是应有限综合。因为不能寄希望于“一个方子治百病”、由一个部门承担所有的执法职责;二是要实事求是,能综合的应尽量综合,不能综合的不要强求。若综合范围过大,就会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陷入“小马拉大车”的被动局面。可以考虑分部门、分领域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另一种观点认为综合执法的范围越大越好。范围大了,可以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扰民问题,也可以有效地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
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不论大小,有三个问题始终绕不开。第一,如何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管理存在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关系的问题。如果层次过多,层层指示汇报,会导致信息失真,导致低效率;如果管理的幅度过宽,范围过大,也可能会导致低效率。第二,如何调动组织内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政府部门与企业不同,企业可以通过资金等方式对职工进行激励,但机关是依靠职务晋升解决有关待遇问题。如果范围过大,组织内部人员晋升的空间就会变小,不利于调动组织内部人员的积极性,同样会产生低效率。第三,如何减少协调成本?综合执法的范围大,协调部门必然多,任务重。因此在综合执法部门和管理部门之间要建立一种常态化的协调机制。
这涉及到管理与执法的关系问题,从部门内部综合行政执法看,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是管理与执法要分开,一种是管理和执法机构要综合设置。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做法。第一种是综合执法与政府管理机构综合设置。这一模式的优点是管理与执法一体化,可以实现信息传递及时顺畅,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出现的违法问题,能够及时得到处理。缺点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可能会出现“吹黑哨”的问题,不符合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要求。第二种是综合执法机构与政府管理机构分开设置。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解决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符合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要求。缺点在于,在实际中的很多问题,包括违法违规问题都是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如果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之间没有一个协调顺畅的衔接配合,就会出现管理和执法“两张皮”现象,造成“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
我们认为,在市县两级部门内部综合执法方面,管理与执法一体化的设置模式更为适宜。因为在市县两级执行性事务较多,管理和执法很难完全分开。如果在市县两级把执法和管理机构综合设置,一方面可以解决工作力量的整合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一些部门人手不足和忙闲不均并存的问题。
从跨部门综合执法看,执法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关系不顺畅,主要是技术检验检测方面的不支持、不配合,有时甚至故意刁难。以城管执法为例,园林绿化的处罚权交给城管执法机构了,但树木损毁的鉴定等职责还由园林绿化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承担,没有鉴定证明,城管执法机构就不能进行执法。再如,街头建筑是否违规,也需要规划部门出具认定书,才能展开进一步的执法工作。解决这一问题,可考虑:第一,执法机构和相关管理机构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工作合力,共同研究解决执法中面临的问题;第二,如果两者之间建立协调机制有困难,也可以推进相关管理部门的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由执法机构对这些检验检测机构购买服务。
(作者系中央编办三司副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