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居升 周 红
儿童福利事业创新发展的路径思考
——基于湖北省荆州市儿童福利院的实践探索
代居升 周 红
湖北省荆州市儿童福利院建成于1989年,是全市最大的一所儿童福利收养机构,建筑面积5910平方米,拥有300张床位。2006年,民政部启动“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后,该院抓住契机,争取国家、省、市支持,建立了一所集养育、治疗、教育、康复、培训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
面对时代发展要求和儿童健康发展需要,荆州市儿童福利院积极突破以“养”为主的传统模式,引进“医疗、康复”的服务理念,积极探索出集收养、托养、医疗、保健、康复、休闲、娱乐于一体的福利服务新模式。
1. 集中供养。将孤残儿童集中在儿童福利院内生活,为他们直接提供养育、治疗、教育和康复等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全额拨付。目前在院儿童39名,均得到了“养、治、教、康、安置”等一系列服务。一是按床位比例配置保育、医护、特教、康复等人员,提供全方位服务;二是标准化的管理,可以提高儿童的自我控制能力,培养他们的集体观念;三是作为群体的一员,相近的境遇可以减少儿童的疏离行为;四是专业的服务队伍和设备,可以满足儿童的各类特殊需求。
2. 家庭寄养。由福利院将收养儿童寄养在社区家庭中。儿童福利机构作为家庭的替代形式集中为儿童提供照料时,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满足儿童成长中的情感需求,长期生活在福利机构中的儿童往往会出现性格孤僻、心理封闭、缺乏自制力与上进心、社会适应能力差等方面的问题。而实行家庭寄养则可以较好地弥补福利机构照料在这方面的欠缺,显现出满足儿童身心需要方面的明显优势,使他们更好地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3. 家庭领养。根据《收养法》有关法律法规,将部分孤残儿童、弃婴由国内或国际有关家庭领养。2015年,荆州市儿童福利院实现涉外送养2名。
4. 助养。由社会具有爱心的个人或单位出资资助一名或若干名孤残儿童的部分或全部养育费用(含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但被资助孤残儿童仍生活在儿童福利院内接受集中照顾服务。
5. 助医。一方面,从国内外相关慈善机构、个人或企业筹集资金用于残疾儿童的医疗救治;另一方面,由上级政府筹集资金安排对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儿童进行矫治等医疗康复。
6. 助学。由慈善组织、社会、个人或企业针对个别或部分孤残儿童的就学进行捐款,以帮助其完成学业。
以上几种服务模式较好地维护了这些儿童的合法权益。但从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的需求和儿童福利事业改革方向看,传统的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模式面临着挑战,如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偏少、服务项目比较单一、社会化服务网络缺乏等。
(一)完善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加大政府扶持和管理力度
1. 制定孤儿及困境儿童福利政策,建立科学完善的儿童福利体系。建议在国家有关政策统一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来支持当地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认真调研困境儿童的具体救助范围、救助方法和救助标准。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社区照顾为依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适度普惠型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体系。
2. 部门协调,共同做好儿童福利事业。从儿童福利角度看,“家庭福利是最好的儿童福利”,但目前这一点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各地对残疾儿童的家庭寄养、家庭助养等支持政策还未形成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操作规定。特别是对于弃婴违法收养问题,政府的管理力度不够。需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从源头上保障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政府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和承担国家福利责任,在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等方面明确自身职责。应设立关爱孤残儿童专项资金,由妇联、共青团、民政等相关部门联合监督,将资金用到实处。家庭、学校和社区应探讨最佳组合,以家庭保障为基础,开展社区互助,为孤残儿童福利事业新的发展提供支持。
(二)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创新福利机构服务职能
多年来,荆州市儿童福利院的集中供养模式为保障孤儿、弃婴儿的健康成长作出了较大贡献,但集中供养模式尚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拓展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方式。
1. 进一步发挥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功能。为充分发挥儿童康复中心的资源优势,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的医疗、护理、康复等人才,配备和完善康复、娱乐设备设施。既要为院内集中供养的孤残儿童提供完善的设备设施和专业化的服务,还要为社会有康复需求(包括生理和心理)的儿童家庭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缓解这些家庭由于残疾儿童所带来的各种压力和困难。同时,通过中心为孤残儿童及正常儿童搭建交流与沟通的平台,使其健康成长。在提供服务的方式上,既要充分发挥自身传统的优势,更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优势,采取合作、聘请专业人士等多种形式,真正创出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的著名品牌。
2. 进一步开展家庭寄养服务,使更多的孤残儿童融入家庭。从儿童成长规律看,回归家庭是保证孤残儿童身心健康的最好办法,即家庭领养是养育孤残儿童的最佳方式。但由于各种原因,相当一部分残疾儿童不能被家庭领养。在今后的工作中,儿童福利院要为寄养儿童家庭提供培训、专业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 依法行使福利机构监护人职责。儿童福利院要切实承担起孤儿弃婴的法定监护人的职责,切实做好生活照料和贴心服务。保障他们健康成长,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寻找和选择合适的领养家庭,既要照顾家庭“我要孩子”的需求,更要把为弃婴选择合适的家庭放在首位,使他们得到“好的家庭照顾”,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4. 引入社会工作,关注孤儿及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在儿童福利院内设社会工作室,运用现代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加强对孤儿及困境儿童心理发展方面的引导。着重为孤儿及困境儿童设计集娱乐性、教育性、康复性于一体的社工服务项目。在有条件的镇(街道)建立“儿童福利工作站”,负责对辖区内孤儿和困境儿童进行日常化的督导和帮助。
(三)积极探索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新路子
1. 出台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为开展家庭寄养提供政策依据。根据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精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积极协调,保证家庭寄养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经常督促检查。儿童福利院也要成立家庭寄养指导服务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做好相关工作,如筛选家庭、选配儿童、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家长培训、社会宣传、定时评估等。
2. 家庭寄养要以长期寄养为目标。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寄养关系破裂,避免人为地终止寄养行为。被寄养儿童再次离开家庭,被动地回到福利机构,身心必然受到严重伤害。与些同时,对那些因种种原因不能被收养和寄养的在院孤残儿童,也要继续做好养育工作。
3. 充分重视寄养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是激发儿童融入社会生活的基础,配合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可以激发孤残儿童的发展潜质促进其融入社会的能力。
(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群众对弃婴的保护意识
一是加强对弃婴事实收养情况进行调查,使保护弃婴合法权益和民众合法收养成为全市公民自觉行为。二是加大保护婴幼儿特别是弃婴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三是加强《收养法》等法制宣传,不符合收养条件擅自收养弃婴的,均属违法收养,应动员其将弃婴送到儿童福利院抚养。
作者单位:(荆州市第一社会福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