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网络公益的传播风险与消弭途径

2016-02-11 18:40曲丽涛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慈善公益信息

曲丽涛

当前中国网络公益的传播风险与消弭途径

曲丽涛

公益事业的快速发展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当前互联网的普及使其正在成为承载社会公益的新舞台,并为公益领域注入了强大的创新元素和发展机制,网络公益正在引领新的公益慈善潮流。然而互联网高度的开放性、自由性以及虚拟化运作和高度不确定性意味着互联网在给社会公益事业带来某种优势和便利的同时也会伴随产生诸多风险和问题,对此我们应该予以客观的审视和分析,采取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加以解决。

网络公益;风险;问题;审视

近些年,互联网已逐步渗透到民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网络公益在我国悄然兴起,并同时催生着公益慈善领域新的尝试和突破,包括以博客、微博、社交网站、即时通信工具、购物网站、视频网站、网络论坛、社交游戏等大量社会化媒体越发成为公益组织推广慈善项目以及民众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平台。网络公益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着更为广阔的空间,并承载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价值。作为一种新传媒催生下的新兴公益形式,网络公益是以互联网虚拟空间为载体,以志愿互助精神为导引,通过虚拟社会与现实世界之间的互动来推广公益慈善理念,传播公益慈善文化,并积极组织民众共同参与到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中。互联网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并推动着网络公益不断的普及与成熟,然而我们无法回避虚拟化网络所蕴含的内在风险以及高度的不确定性。

一、当前中国网络公益的传播风险

根据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科技进步的同时也将催化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且容易诱发社会失控和高风险。基于互联网发达的信息传播技术,风险信息的产生与传播已经远非政府机构和传统媒体所能控制,社会信息正在跨越各种边界与限制而形成异常复杂的信息环境,并且信息传播的后果越来越难以预料。正如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所说,“这个世界看起来或者感觉起来并不像他们预测的那样,它并没有越来越受我们的控制,而似乎是不受我们的控制,成了一个失控的世界。”[1]在缺乏相应防范机制和制度约束情况下,网络公益传播的自主性、低门槛和规模化意味着其本身就存在着许多潜在的传播风险。

(一)网络公益传播低门槛所引发的无序化风险

“在网络社会,信息和知识取代能源而成为了社会行为的关键要素,成为了重新塑造社会结构的基本力量。”[2]互联网去中心化分散式的信息传播模式虽然极大地便捷了社会交往和人际沟通,但信息的高流动性、强弥散性以及高度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带来了网络社会中的失序问题。在开放虚拟的网络社会中,信息的不可控性正在成为引发新风险的重要因素。当前网络公益已经远远超越传统公益而实现了对所有人开放,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电脑、手机以及其他网络移动终端都可以向多数人进行公益传播。信息发布成本与限制的低门槛使得网络空间中充斥着大量五花八门的公益信息,内容涵盖各行业、各领域,既有个人发起的也有组织号召的,既有困难求助的也有志愿服务的,既有公益宣传的也有慈善募捐的,既有主题评论的也有事件追踪的,既有虚假爆料的也有实情披露的。

信息内容的杂乱无章、混淆视听、真假难辨不仅使得大量真实的公益诉求极易淹没在无序化的信息海洋中无法实现,而且公益信息的泛滥还增加了人们获取有价值信息以及分辨有害信息的难度,并很容易在公益信息浪潮中迷失,这将会进一步弱化公益传播的效果,并降低公益信息的利用效率。公益信息超载还很容易造成人们的思维混乱以及应接不暇而产生心理压力,面对过量、重复和无序化的公益信息人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消化,只能满足于快速浏览和感官消化,而疏于对公益问题进行理性思考将会使人们的公益慈善思维变得僵化和被动,这对于公益慈善文化的创新与传递将是不利的。

(二)网络公益传播审核机制缺失所引发的虚假化风险

相对于传统媒体信息发布的严格管控,网络信息传播则呈现出较高的自由度和随意性,它打破了传统媒体垄断下的单一传播结构和议程设置格局而实现了分权式、扁平化网状传播。面对数以亿计的网络媒体,信息的检查、筛选、过滤和控制极为困难。正如丹尼斯·麦奎尔所说,“新媒介(尤其是网络) 具有自由的特征。对于控制和管理网络的动机来说,这个系统原本就有内在的抗拒力。网络似乎不是由任何人所拥有或管理的,而且也不属于任何司法管辖的领域。事实上,网络的内容和使用并不容易被控制和制裁,就算是在司法管辖权可以建立的地方也是一样。”[3]

正是网络信息审核机制的缺失使得我国网络公益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虚假化传播风险。某些组织和个人往往打着公益慈善的幌子进行骗捐诈捐、非法牟利,或借助假慈善进行自我炒作和商业营销,更有甚者肆意捏造虚假公益信息并散布谣言。这些公益传播的虚假化行为不仅会干扰公益慈善行业的正常运行,导致社会范围内严重的信任危机,而且还会严重损害社会公益慈善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公益慈善谣言更是会误导社会舆论及民众行为,并有可能给社会秩序及民众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

(三)网络公益传播虚拟性运作所引发的免责化风险

网络空间虽然是基于现实社会的延伸和拓展,并与现实社会紧密相关,但其本质上仍然是由人、机器以及信息相互联接所构成的虚拟数字化空间,这不仅能做到跨地域和超时空传播,而且还能实现传播身份的隐匿性。身份虚拟化极大地增加了网络失范行为产生的可能性,难以追寻信息源头及传播主体的身份,这就使得造成损失的责任主体很难明确,并容易引发免责化风险。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网络传播使得“在媒体的表达变得轻松而容易,有时又带有后现代的色彩——解构权威、混淆真假、最终不用承担责任”。[4]

当前我国网络公益发展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某些组织和个人会利用其虚拟的网络身份传播虚假的公益慈善信息且发表不实言论来随意误导和操纵民意,有些则对正规的公益组织和慈善机构进行恶意抹黑与丑化,甚至一些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者也会借虚拟身份之便在网络公益实施的过程中进行暗箱化操作,并对慈善捐款进行非法侵吞、挪用和挥霍。面对网络公益传播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不仅传统的道德约束机制难以真正发挥效力,而且事后处理的法律监管也难以跟上。网络虚拟行为的模糊性使得发现、取证和定罪都非常困难,这也导致大量失范的网络公益传播行为由于难以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最后不了了之。

(四)网络公益传播过度分散所引发的碎片化风险

随着我国网络公益的快速发展,个体在公益信息的生产和传播过程中有了更多的主动性和控制权,每个人开始依据其所掌握的公益信息来建构现实,而由于媒体形态不同、拥有信息量多少以及个体因素制约,复杂的信息环境使得人们对于相同公益信息的理解越来越差异化和碎片化,“原有社会既存惯例的意义经常被置换,造成现代社会处于不稳定的变动中,也使得人们的社会认同产生漂泊的困境。”[5]网络公益传播的过度分散无形中增添了个体理解的困惑和负担,妨碍了人们对现实公益问题的真实解读,进而会导致社会认同度下降。除此之外,网络公益传播的碎片化风险还表现不同地区、群体和个体在网络技术应用程度的差异导致的社会分化加剧以及社会风险分配失衡问题。

(五)网络公益传播行为失范所引发的非法化风险

网络传播的互动性、多元性和虚拟性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媒介体验,拓展了信息获取的渠道和能力,但较少的社会约束弱化了人们的社会责任感以及自我控制的能力,弗洛伊德将其解释为“虚拟人格”导致的“‘自我’限制‘本我’的冲动”,[6]而这极容易滋生出许多失范的网络行为,并给网络安全埋下重大隐患。当前我国网络公益传播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价值规范和监管体系而时常伴随这种风险。

互联网高度的开放性和自由性为虚假公益信息的产生与传播提供了生存的土壤。“个人化的膨胀带来了无中央控制性和无政府主义等传播权的滥用,任何人都可以以任何目的传播任何消息”。[7]某些组织或个人随意在网上发布虚假公益信息,同时更多网民参与所产生的叠加传播效应加快了信息的迅速变异与扩散,并在很短的时间内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于有许多恶意传播者为达到某种非法目的而有意捏造和散布网络公益谣言,而谣言本身的隐蔽性、迷惑性和炒作性则易造成严重破坏性后果。

当前各种名义的网上募捐活动已悄然兴起,有些是由政府认可并具有募集善款资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牵头进行的,但也有越来越多的组织或个人绕过这些合法的公募机构而自行进行网上募捐,这其中便有某些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公益传播虚拟事实来骗取、侵占或挪用数额不等的公益慈善财物。这种网络诈骗行为不仅会扰乱社会公益慈善行业的正常秩序,严重打击民众的公益慈善积极性,而且还会给民众的财产安全带来极大损害。网络公益传播便利了社会公益信息的传递与共享,但同时也助长了传播侵权行为,知情权的滥用导致侵犯个人隐私的网络行为越来越多,我们应该高度重视这些公益传播侵权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二、网络公益传播风险的消弭途径

(一)通过完善立法来实现网络公益身份的合法性

网络募捐发起者主体资格的规范与确认是保证其合法有序运行的基础。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只有依法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才可以公开募捐,其他慈善组织只有依法成立满两年并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获批以后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而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对于社团和基金会成立的诸多条件来看,多元分散的网络个体公益和网络组织公益很难达到相应条件,取得合法的资格,从而使得网络公益活动经常遭遇合法性方面的困扰。许多网络公益活动最终只能通过挂靠在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这样合法的慈善机构下来运作。

过高的公益慈善门槛极大地限制了网络公益的发展,我们在相关立法中应该针对网络公益的特点减少对其公益主体资格的限制。围绕着网络公益发展与规范两个目标,可以对网络公益中的公益网络募捐和私益网络募捐进行分类管理。公益网络募捐基于受益群体的广泛性以及募捐活动的连续性,长远看有必要对其强化监督与管理。公益网络募捐主体资格可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于募捐主体的相关规定,但同时还需要细化一般社会组织或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合作的机制,比如遇到慈善组织不予合作如何解决?慈善组织拖延募捐怎样处理?慈善组织设置某些障碍怎样办?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会极大地制约网络公益的发展。

当前私益网络募捐越来越多,其在帮助社会个体、弥补制度救助不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法规下个人募捐是很困难的,同时私益网络募捐的偶发性、及时性、非常态化等特点使其无法遵循原有的申报登记程序,否则其私益网络募捐的效果和价值根本无法体现出来。我们应该首先在立法中确认自然人的募捐发起资格,同时可以采用严格规范的备案制度,私益网络募捐主体通过简单程序获取临时募捐许可证,然后由监管机构进行事后监督。私益网络募捐主体需要在募捐行为发生后的一定时限内将募捐的事由、时间、地点、方式、救助对象情况、善款总额及使用细节等详细信息和证明提交给监管机构,并通过网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除了对网络募捐发起者的主体资格进行分类管理外,相关立法还应对网络公益的登记注册制度、网络公益监管部门、善款使用的信息透明和财务公开制度、剩余款项的归属和使用制度、违规惩罚制度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规定,从而使网络公益的监管有法可依。

(二)通过强化网络公益传播的审核机制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要确保公益信息的真实性就必须强化网络公益传播的审核机制,这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具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媒体紧密合作,严格管控。当社会中的组织或个人想要通过网络来进行公开募捐的时候,首先必须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或合法慈善组织的严格审查,主要是对公益活动的真实性进行查实,如果属实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网络公益传播活动。而在网络传播之前,作为媒体平台还需要对传播的公益信息进行二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里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其实除了对证书进行验证外,还应对公益活动的内容进行再次查实。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媒体与政府、具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有效的信息互通、相互配合,确保网络公益传播信息的规范性和公益目的的真实性。

对于网络公益传播过程中出现的虚假和违规现象,除了相关的社会组织或个人需要接受相应的惩罚外,政府相关审核部门、合作的慈善组织以及媒体平台都应该负有相应责任。因此,网络公益传播的虚拟性必须要有健全而严格的信息审核机制,通过多方审核、多次审核,让更多想从事、参与公益事业和需要帮助的群体和个人能通过网络进行公益慈善活动,不仅不用担忧网络公益信息的虚假性与合法性,而且自身权益也能得到切实保障。

(三)通过健全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来规范网络公益行为

2011年民政部制定和颁布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明确提出,要依法加强对公益慈善类组织的监督管理,使公益慈善组织的行为和活动不断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明确网络公益的监管主体与责任是推动其规范发展的前提。

目前从世界各国监管机构设置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完全独立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强调监管机构完全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保持了较大的自主权和专业化运作,如英国的慈善委员会,这种模式虽然能实现较高的监督效率,但对于国家整合慈善事业发展及落实推进慈善政策会有些不利。二是隶属于行政机关的监督机构。这种模式强调政府职能部门对于慈善事业的监管职责,但行政权的过多干预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到监管的效率。针对我国当前行政体制改革的社会化思路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趋势,以上两种模式应该说都不可取,我们可以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管工作,而政府注重从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方面来监督其履行好监管职责。政府需要对网络公益传播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对于网络公益活动中的虚假、欺骗、违规、违法等问题要进行彻查和严厉打击,不断规范网络公益行为。

网络公益的发展还依赖于广大民众的强力支持,尤其是那些积极响应和参与网络捐款的公益群体,当发现公益活动中有违规或违法行为时他们会积极进行揭露、举报,并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社会监督的真正力量来源于民众。相比政府机构的监管,社会监督的操作成本更低,监督范围更加广,社会效果更好,因而被广泛使用。比如美国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网络公益组织的有关档案,特别是财税状况,并规定任何人都有权要求查看网络民间组织的原始申请文件及其税表。

此外,社会监督过程中还应该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对网络公益行为的监督作用。大众传媒往往可以凭借其发达的信息网络、客观真实的立场以及专业化的媒体视角对网络公益活动全过程进行及时追踪报道、分析评论,这会使得网络公益发展中许多的违规违法行为和现象都将会被公开揭露,从而引发全社会关注。媒体监督强大的渗透力、传播力和影响力对于推动网络公益的规范发展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通过必要的媒体管理来有效整合网络公益传播

目前互联网上不同的媒体平台上存在着大量的公益信息,这些信息不仅多元分散,而且真假难辨,带有碎片化的特点。信息的拥挤和杂乱模糊了民众的公益聚焦点,分散了民众的公益关注力,极大地限制了网络公益活动的效果。针对这一趋势,政府有必要对相关媒体平台进行整合来规范网络公益信息的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但面对当前互联网中多元社会化媒体平台的迅猛发展以及网民的大量应用,公益传播媒体平台的多元化非常重要,政府应该顺应网络新媒体发展的趋势加强与这些媒体的合作,不断探索网络公益传播过程中政府与媒体的协作机制。一方面既要充分发挥网络多元社会化媒体的规模传播效应,另一方面,更要强化政府对于这些媒体的整合与规范。通过不同媒体固定公益平台的设置来减少网络公益信息碎片化的现象,让网民能在网络中的固定空间内进行规范的公益慈善活动,不断凝聚网民的公益注意力,强化网络公益的效果,媒体平台也可以对网络公益信息进行更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1]【英】安东尼·吉登斯(周红云译).失控的世界[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2]【德】贝克(吴英姿等译).世界风险社会[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英】丹尼斯·麦奎尔(祝建华译).大众传播模式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

[4]邓瑜.媒介融合与表达自由[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1.

[5]赵万里.结构性风险与知识社会的建构[J].探求,2003(1).

[6]【奥】弗洛伊德(杨韶刚译).弗洛伊德心理哲学[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8.

[7]匡文波.网络传播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 胡爱敏)

曲丽涛,潍坊学院法学院讲师,政治学博士(邮政编码 261061)

G206.2

A

1672-6359(2016)04-0045-05

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当代中国网络公益的发展与规范研究”(J13WC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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