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左卫民*
“印证”证明模式反思与重塑:基于中国刑事错案的反思
文◎左卫民*
长期以来,我国“印证”证明模式被认定为可以有效地排除互相矛盾、互相冲突的证据,形成一套运行良好的证据认定机制,得出具有唯一性的正确事实认定结论,避免造成错案。然而近年来频繁曝光的刑事错案表明,根植于我国侦查中心主义与书面处理模式上的“印证”证明模式正面临严重的挑战。
从运行结果来讲,“印证”证明模式未能有效遏制刑事错案的发生。从操作过程来看,“印证”证明模式的运作往往是非精细化的,在相当部分案件中存在“印证”不充分的情况。整体而言,“印证”证明模式虽然要求证据的客观化、全面化,但证据生产过程却呈现出单方性、秘密性的特征,是一种缺乏程序机制支撑的“权力主导型生产机制”,客观表象之下隐藏的是正当程序的缺位甚至人为制造证据。主导性的政法理念和司法体制也促成了“印证”证明模式下证据的高度偏向性,流水线的诉讼过程倾向于生产一系列有罪证据的构成锁链,且来源单一的证据基本上形成了一套具有一致性的有罪证明体系。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亟需建立一种将程序规则与证明机制融为一体的证明模式,即有着适当、理性程序机制支撑、能够发挥司法者对客观证据进行自由评断功能的新型证明模式,以打破形式化的证据法窠臼和以限制证明力为核心的“新法定证据主义”僵局。一是要打破证据收集阶段的国家垄断性、单方性和秘密性,引入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构建证据收集正当性的“他控机制”。二是“印证”过程必须以充分正当化、程序化、实质化的方式展开。三是印证的基础信息必须多样化,以控方证据、辩方质证意见以及辩方所提交的证据作为印证结论形成的基础。四是法官在作出裁判时要充分展示证明过程。
(摘自《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第162-176页。)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610064][本栏目摘编宋洨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