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涵
农村老年妇女自杀之殇的原因及对策
梓涵
当今之中国,有这样一个特殊的女性群体:她们居住在农村,因青壮年子女外出务工,不得不承担起繁重的劳动,既要照顾孙辈,又要担负起大部分家务活,却在家中不掌握财权、在村庄没有发言权、在社会上常常被忽视。这个特殊的女性群体被定义为“农村老年妇女”。
金秋时节,受民盟中央妇委会委派,笔者赴昆明参加民盟中央举办的第七届民生论坛,探讨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如何加强对农村老年妇女的关爱工作,预防其自杀之殇的思考与建议。
近几年,通过采访活动等,笔者了解到“农村老年妇女”这个特殊群体的喜悦和担忧、快乐与悲伤。一些鲜活的案例在眼前时常挥之不去——
2014年10月,广西北海。一名72岁的妇女,天还没亮,她就把头发梳得整整齐齐,趁丈夫不在喝下农药,2小时后便撒手人寰。其夫告诉记者,她病得厉害,觉得活着非常痛苦,已经多次选择自杀。事实上,在这个距离广东省不到100公里的村庄里,当年已有多位老人自杀身亡。
2015年3月,安徽宿州市一名奶奶被发现时已去世多日,身旁一名一岁半的幼女也奄奄一息。老人的儿子儿媳在外打工,孙女在家由她照顾。平时,儿子都是通过电话和母亲、女儿联系。
有一位在外打工的儿子请7天假回家,看望病危的母亲。两三天过去,发现母亲没有要死的迹象,这个儿子就很纠结地问母亲:“你到底死不死啊?我就请了7天假,是把做丧事的时间都算进来的。”老人随后自杀,儿子赶在一周内办完丧事,回城继续打工。
还有一些老人,因为行动困难,拿不到药瓶也站不上板凳悬梁,便在不及人高的窗户上,搭起一根绳,挎住头,蜷起腿活活吊死。有两位山西的老者,因遭家人虐待扎进家里的水窖中溺死……
据武汉大学调查研究,从1990年开始,中国农村老年人自杀率已从20年前的1‰上升到现在的5‰。触目惊心的是,老人自杀比例竟是其他群体的3倍!
我国是一个老龄化加速的国家。统计显示,2015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22亿人,其中农村老年妇女约为6000万。
据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显示,在未来40年,老年妇女的人口规模将从2011年的9541万增至2050年的2.57亿左右,增幅约达169%,显著超过老年男性人口151%规模的增幅。老年妇女将成为未来数十年一个日益庞大的社会群体。因之,政府充分认识到这一群体的基本状况和政策需求,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做好应对准备,有利于目前和未来社会的稳定与协调发展。
“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使有能力的农村流动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从现有的人口流动状态看,在农村流动人口举家迁移城市的过程中,往往是携幼而不带老,农村老年人口的比例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据2015年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只有49.7%的农村老人与子女共同生活,30.2%的农村老年人家中有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外出,远高于城镇17.7%的比例。在丧偶老人中女性占到了70%。农村老人无疑是农村地区最亟待社会关爱和支持的一个弱势群体。
研究表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仍将有一半以上的老年妇女生活在农村。而农村的社会保障、医疗服务、老年照料服务的基础都相对薄弱,再加上许多农村地区仍存在着不平等的文化习俗等,使得农村老年妇女群体成为老年群体中保障状况最为脆弱、生存境况最为困难的群体,值得特别关注。
目前,农村老年妇女往往面临着如下突出的困难:
首先,经济保障低,贫困率高。随着我国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加快,老年妇女的经济保障状况得到不断改善。但是,在目前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仍然较低,以及中青年妇女的就业状况得不到明显改善的情况下,无论是目前的老年妇女,还是未来40年进入老年期的妇女,其经济保障状况都不容乐观。比如,农村老年妇女养老金覆盖率仍然偏低,在经济上依赖家庭供养的程度仍然较高,贫困率高。
其次,劳动负担重,患病率高。大量的调查显示,农村老年妇女除了承担更为繁重的农业生产活动外,仍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35%的有子女外出的老人参与农业生产劳动,感受到农业劳动负担重的比例为51.8%,其承担家庭成员照料的比例等也都显著高于身边有子女的农村老人。因为家庭照料负担重,自我健康维护状况较差,慢性病患病率、多重疾病患病率高。
再次,精神压力大,代际冲突率高。在有留守儿童的隔代家庭中,老年妇女往往承担着照料和监护儿童的重任。外出打工的父母常常因为留守儿童的教养问题,与家中父母发生矛盾冲突。近些年,农村老人自杀问题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其中不少老年妇女自杀的原因,是不堪子女对其监护责任的苛责,心理健康状况较差。
第四,社会参与少,关注支持率不高。受到农村“男主外女主内”传统性别角色分工的影响,农村老年妇女在农村公共事务中的参与率非常低。社会交往的局狭使得她们的生活更为封闭,社会关注、网络等媒体的支持也相对更低。虽然家庭事务的参与率高且贡献巨大,但因人们往往将其视为无酬劳动,导致这些劳动和贡献难以体现其市场价值,得到社会认可和支持的程度较低。
第五,生存环境所致,精神文化需求率攀高。调查显示,缘于种种不良的生存环境,农村老年妇女对集体文娱活动等文化的需求更为迫切。从以下现状可观其一斑:近些年来,各种宗教在农村地区迅速扩张,中老年妇女已成为信众的主体。由此现象警醒我们应该重视广大农村中老年妇女的精神文化需求,引导她们参与健康的文娱活动。
对农村留守妇女、高龄老年妇女、丧偶老年妇女这三类弱势老年妇女群体,尤其要进行精神文化方面的特别关注。
农村留守妇女。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男性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致使众多妇女留守农村。农村留守妇女已成为农村生产建设的主要力量,同时还担负着教育子女、赡养老人、料理家庭生活的重任。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精神压力,都相当地沉重。
高龄老年妇女。与其他国家相比,尽管我国总体上女性老年人口占老年总人口的比重并不太高,但是高龄老年妇女在高龄老年人口中的比重却一直较高。这就要求我们在思考和设计有关高龄老年人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及救济、生活照料等方面的公共政策和服务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特征所可能产生的问题和需求。
丧偶老年妇女。“女高男低”的平均期望寿命和“男大女小”的婚姻模式,导致了老年丧偶寡居的女性化现象。相对而言,丧偶寡居的老年妇女更容易面临经济、照料以及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困境,成为贫困、无助和孤独的高发人群。
我国人口老龄化过程中的女性化趋势启示我们:制定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时,应根据我国人口老龄化过程中的女性化趋势及其在不同阶段、不同年龄及城乡差异等方面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有优先级、有重点的策略措施。
首先,开展老年法律政策的社会性别评估,将性别公平作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重要目标和原则之一。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各项策略、措施之中,尽可能减少由于政策的性别盲视对老年妇女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增强老龄社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性别平等意识,从法律、政策层面上保障老年妇女的各项公平权益。
其次,在社会保障方面要推行男女平等的退休政策,完善遗属保险,完善城乡养老保障制度。针对不同情况的高龄老年人实行有差别的高龄津贴。重视老年妇女在家庭照料中创造的经济价值,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家庭照料者支持计划,由政府为在家庭中照料高龄老年人(包括在家照料配偶的老年人)的家庭照料者提供经济补贴,以补偿她们长期付出的无酬劳动。
第三,发挥“妇女之家”的阵地作用,加强关爱服务平台建设。各地要充分利用“妇女之家”的资源,加快建立关爱农村妇女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增加妇女维权、心理咨询、卫生保健、文体活动等内容。继续探索和创新留守妇女的帮扶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志愿者的专业优势,为留守妇女提供法律、政策、心理咨询和法律帮助。
第四,将积极老龄化与性别平等的理念结合起来,宣传倡导在社会中树立男女平等、相互照料的新型老年文化。改变基于性别的不平等造成的畸形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逐步消除女性在生命周期中的劣势积累效应,在鼓励男女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同时,有针对性地鼓励男性老人积极主动地参与家庭生活照料工作,为老年妇女更多地参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为在家庭中长期照料老年人、隔代人的照料者,特别是长期照料生病配偶的老年妇女,提供心理咨询和照料技能等方面的帮助。
总之,在处理老年妇女问题时,应该把握现实性政策与战略性政策相结合的思路,既要关注当前老年妇女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满足她们的现实性政策需求,同时,也要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逐步消除性别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使男女老年人能更加平等、和谐地参与社会发展并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作者系民盟中央妇委会委员、资深传媒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