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火灾事故调查引发的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思考

2016-02-11 03:31吕雪丽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火灾事故化学品消防

吕雪丽

(1.乌鲁木齐市消防支队,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2.武警学院 研究生队,河北 廊坊 065000)



由一起火灾事故调查引发的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思考

吕雪丽1,2

(1.乌鲁木齐市消防支队,新疆 乌鲁木齐830000; 2.武警学院 研究生队,河北 廊坊065000)

为提高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后期处理水平,从一起普通运输车辆因危险化学品自燃起火的火灾事故调查入手,对事故管辖权、车辆牌照确定、车辆火灾界定、违法行为追责部门等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进而提出了明确管辖权、加强运输治理、完善相关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燃烧性能鉴定机构等解决对策,给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提供借鉴经验。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

一、基本情况

2012年5月30日18时47分许,某市化工市场一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火灾,火灾烧毁一辆东风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翼骏牌仓栏式半挂车斗、一辆叉车及不饱和聚酯树脂、过氧化甲乙酮(俗称固化剂)等物品,直接财产损失370 116元,无人员伤亡。经现场勘验及调查询问,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原因系靠近驾驶室部位所装的过氧化甲乙酮(危险化学品,编号52032)受高温作用,导致盛装容器爆裂,过氧化甲乙酮泄漏后自燃引发火灾。

二、事故调查引发的思考

在此起火灾事故的调查过程中,虽然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原因无异议,却出现了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对事故调查管辖权及善后处理工作推诿扯皮的尴尬现象。最后在当地政府的干预下该起事故以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安监部门协助。可见,类似这样有争议的案件还需明确职责,堵住监控漏洞。

(一)管辖权的问题

1.安全生产的界定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而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进行定义,只能从《安全生产法》第二条的规定来推定。同时,该条还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可见,火灾事故与安全生产事故,在法律规定上是不重叠的。但是,在现实执行过程中,对这两种事故的界定就出现了争议,有些火灾,比如居民住宅火灾、垃圾堆火灾等不属于安全事故,而发生在厂房、经营性场所内的火灾事故,与安全生产事故就可能产生重叠。

例如本案,因为事故是以火灾的形式表现出来,在调查伊始是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执行,但随着调查的深入,调查人员发觉本案有可能是由于危险化学品自燃引发的火灾,而且是在工人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发生的,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不应按照火灾事故调查,遂向本级政府及上一级消防部门汇报。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安全生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为由拒绝调查案件,致使调查工作一度中断。类似的推诿扯皮现象在多地、多起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不断上演,消防部门也有深刻教训。

2.危险化学品的管辖权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对人员、设备设施及环境造成污染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特性主要有燃烧、爆炸、腐蚀、泄漏、冻伤、有毒等,对人的健康伤害较大,同时易污染大气和水土环境[1]。《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等标准将危险化学品分为9类[2]。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第1款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公安机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等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职责、权限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本案的起火原因系工人在装卸过氧化甲乙酮时,由于其本身受高温作用导致容器爆裂,过氧化甲乙酮泄漏自燃发生火灾,严格来说属于一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不应按照火灾事故处理。由此不难看出,无论从法律依据、条例规定等方面界定,还是从事故本身诱发原因来看,均不属于消防部门管辖的火灾案件,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来处理。然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调查此起安全生产事故进而导致违法行为人未得到惩罚而逍遥法外,企业蒙受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另外,当地消防部门在政府的干预下被迫作为火灾事故来处理,也是当下消防部队体制弊端的客观体现。

(二)车牌号的确定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72号令)第6条第2款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确认,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而本案中的车斗没有发动机,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机动车,可是它又作为车辆的一部分在路面行驶,属于典型的机动车概念外缘的灰色地带,交通管理部门在一段时期内未将其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对其未实施管理,从而出现重型半挂牵引车有牌照而车斗无牌照的现象,为交通运输埋下了隐患。运输企业也钻空子,往往不是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车斗配套购买,而是分开购买,一个牵引车配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车斗,牵引车在路上执行运输任务时,目的地或者途径的站点可以装卸货物,牵引车一到搭上车斗就可以重新上路,这样可以节省装货、卸货时间,提高运输效率,达到商业利益最大化。随着运输隐患的暴露,交通管理部门也加大了对车斗的挂牌管理,这就出现了车辆固定搭配(头尾共用一套牌照)和甩挂(头尾各用一套牌照)的现象,故而调查这一类车辆火灾时,应注意核查牵引车与车斗各自的车辆牌照,而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前后都是一套牌照而出现致命错误。本案中,重型半挂牵引车牌照已被烧毁,现场已无法核实,车斗的牌照清晰可见。牵引车的牌照只能在车主后来提供的行驶证上得以确认。

(三)车辆火灾的界定及调查权

新修订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没有具体规定车辆火灾的调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了《消防条例》作为补充。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6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火灾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实际执行过程中,除非因车辆在道路上因交通事故发生火灾,其他原因包括行驶中起火、停放时起火均由消防部门调查认定。而本案中,车辆在停放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起火导致燃烧,单从车辆调查的角度来说属于消防部门调查,而从危险化学品的角度来说又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出现了交叉管理。针对这一点,笔者认为应从根本的起火原因入手,分清楚“谁是因,谁是果”,是“A燃烧导致了B燃烧还是B燃烧导致了A燃烧”,进而分析起火物性质,方可明确火灾事故的管辖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车辆被烧毁后需去登记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销信息,而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既然是火灾烧毁了车辆,应由火灾发生地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方可办理注销手续,其他部门出具的材料无证明作用。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首先应对火灾事故的管辖权做明确划分,划分后由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也可起到证明作用,而不单单片面的将问题集中在消防部门一家,致使执法行为出现明显偏差。

(四)缺少能够替代现场试验的小尺寸试验方法

因为本案起火物过氧化甲乙酮燃点为50 ℃,且氧含量较高,易在高温下分解,引起爆炸燃烧。市场方对做现场试验存在顾虑,因为如果做现场试验,至少要准备原包装的化学危险品,其质量大,燃烧危险性不能预料,也无相关资料可以查阅,而整个厂区都堆放、储存危险化学品,一旦失控后果不堪设想。经多方讨论及征询意见,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最终放弃现场试验。

(五)多种违法行为无法处理

在本案中,市场方、危险化学品购买方及托运方、运输方等4方不同程度的存在违法行为,又由于本案被迫由消防部门调查处理,即使查出了各方的违法行为,消防部门由于权限限制也不能进行行政处罚,转而移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由于工作衔接问题,对违法行为也迟迟未作调查处理,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1.托运方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63、64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并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而在本案中,作为托运方的某建筑公司,在明知运输方没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危险化学品交由其运输,并混装不饱和聚酯树脂以及白色塑料网、绿色塑料网等普通货物,也未告知司机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直到事故发生,两位司机才知道自己运输了危险化学品。托运方也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但托运方所在地与案发地相隔几千公里,取证相当困难。加之本案本就不属于消防部门管理,如果消防部门再调查托运方的违法行为,确实也越俎代庖,难以服众。

2.运输方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3、44、47、48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应急救援器材,车辆应该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还应配备押运人员等。而本案中,运输车辆连警示标志都未配备,车上除了两名司机没有其他人员,甚至司机对危险化学物品一概不知,这样的车辆行驶在道路上俨然一个定时炸弹。然而,造成这一切的是运输单位,其未取得相应资质,未进行人员培训及押运人员配备,违法主体应为运输单位,应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违法行为实施处罚。而当消防部门调查完毕该起火灾,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后,两名司机返回原籍就杳无音讯,消防部门把案件移交给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后也无法结案。

3.购买方

作为购买方的某贸易有限公司向不具备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某建筑公司购买危险化学品,也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

4.市场方

作为市场方的某市化工市场的装卸工朱某某、师某某、马某某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工作,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

三、解决对策

(一)明确管辖权

从2008年到2012年5年间,我国因危险化学品泄漏导致的爆炸事故达48 000多起,平均每天27起。消防部门掌握的数据主要表现在危险化学品流转的末端环节,即主要来自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使用环节。如果加上生产阶段的工业泄漏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总量巨大,损失无法估量[3]。可见,单单靠消防部门,根本不可能有效杜绝社会面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这就要求消防部门要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的交流合作,划清火灾事故、安全生产事故、车辆事故的界线,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作会议纪要,互通有无,互相提供技术支持,形成良性互动的合作机制,为下一步深入合作扫清障碍。

(二)加强化学危险品运输治理

据统计,在危化物品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处置环节中,运输环节安全事故约占1/3,这个环节安全风险程度较高[4],故加强化学危险品运输治理迫在眉睫。一是加强化学危险品经营场所监管力度,严格审批经营资质,无经营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托运危险化学品;二是严格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危化品运输经营的自有专用车辆数要求为5辆,比原来10辆有了较大程度降低。准入条件的降低将促使市场走向多元化层次化,对于以前都是由专业危化物品生产或仓储企业车队转变而来的危化品运输企业来说,他们更愿意将挂靠车辆剥离,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这些个体挂靠车辆在竞争无望的情况下必定会选择退出[4];三是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等审批制度。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运输企业需制定沿途安全运输措施,监管部门需制定沿途监管方案,防止失控漏管;四是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主要是严把驾驶员、押运人员资质审查关;五是加强危险化学品车辆源头管理。修订《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在其中增加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结构要求和安全性要求,包括整车结构、安全性要求、底盘与罐体的连接要求、安全附件的要求等。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新车上牌、年检程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设置明显的车辆标志、标识[5];六是加强运输时路面执法力度。由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特别是轮胎、制动、转向系统)、标志标识、运输路线图、运输时间表以及查验根据《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要求随车必带的八种文件资料[5]。发现疑似超载、夹带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由交通管理部门警车押运至安全地带接受检查;七是适时修改危险品运输标准,使其适应社会需求。在建设标准方面,应该将国际危险品相关的标准纳入到国内标准中,如《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物协定》《化学品分类》等等[6]。

(三)完善相关规定

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名录》是2002年颁布的,要结合当下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定期(每年)更新,将新出现的危险化学品纳入名单,加强管理。同时要落实好新的危险化学品申报制度,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作为一种行业准入凭证和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市场的首要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和储存条件的企业,将不能通过登记审核,也就不能领到证书。没有证书的企业,可以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证等,可以取消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等工作的资格[7]。这项制度将对新的危险化学品进入市场产生很强的约束力。

(四)建立危险化学品燃烧性能鉴定机构

尽快建立危险化学品燃烧性能鉴定试验机构,对危险化学品燃点、闪点、蒸汽压、氧指数、燃烧产物毒性等做全面深入的评估并出版相应指导手册,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供详尽的理论依据。

[1] 王伟,孙继国,王卫明.浅析危险化学品企业火灾与预防措施[J].安防科技,2010,(6):68-69.

[2] GB 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S].

[3] 陈晓伟.多种隐患亟待全面排查——我国危险化学品市场安全防范任务艰巨[J].中国质量万里行,2014,(2):30-31.

[4] 李亦夫.危化运输安全亟待整治[J].湖南安全与防灾,2008,(1):53-54.

[5] 刘秀,王长君,罗俊仪,等.我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现状及对策[J].道路交通管理,2007,(9):14-18.

[6] 夏丽丽.浅论国外危险化学品物流发展对我国的启示[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3):105.

[7] 张晓莉.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问题[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5,(1):166.

(责任编辑、校对陈华)

Reflect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a Fire Accident Related to Hazardous Chemicals Supervision

LV Xueli1,2

(1.UrumqiMunicipalFireBrigade,XinjiangAutonomousRegion830000,China;2.TeamofGraduateStudent,TheArmedPoliceAcademy,Langfang,HebeiProvince065000,China)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the post-processing of the hazardous chemicals fires, by analyzing a common transporting vehicles fire accident caused by hazardous chemicals spontaneous ignition, this paper takes a deep insight into some controversial issues such as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fire, the determination of vehicle license plate, the department accountable for illegal action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his paper then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such as realize specific jurisdiction, strengthening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perfecting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setting up a hazardous chemicals combustion performance appraisal and other countermeasures, which providing many reference opinions for fire investigators.

hazardous chemicals; fire investigation; jurisdiction

2015-10-16

吕雪丽(1985—),女,四川乐至人,工程师。

X928.7;D631.6

A

1008-2077(2016)02-00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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