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凤,杜浩然,吴 凡
(1.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2.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美国知识产权信用担保质押模式研究
刘雪凤1,杜浩然1,吴凡2
(1.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116;2.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摘要:信用担保是提高企业信用等级、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有效途径。本文通过对美国三种主要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质押模式进行归纳分析,从法律、政策、担保机构和中介机构四个角度对中国知识产权信用担保质押实践提出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信用担保;SBA;市政债保险;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日益成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所追求的重要目标,其意义不仅在于对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保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也为研发者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资金支持。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是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重要形式之一。知识产权所有企业通过向政府机构、担保公司等第三人出具知识产权或通过知识产权授权所产生的现金收益为抵押,换取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以提升知识产权所有企业的信用额度,从而能够向银行申请更多的贷款[1]。若借贷人出现未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行为时,出贷人银行有权向作为担保人的政府机构或担保公司提出偿还债务的要求[2]。作为知识产权强国,美国知识产权质押市场发展成熟,本文通过对其三种运作模式进行归纳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对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质押制度设计的建议。
1美国知识产权信用担保质押相关法律体系
有关知识产权质押的专门法律目前在美国尚未制定,相关条款在《美国联邦统一商法典》(UCC)《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成文法典中有所体现。在UCC第九编中,根据担保物的性质将其分为三种类别:动产、权利凭证以及无形财产。“知识产权”字眼并未在该编中直接涉及,从法理角度分析,知识产权应归为无形财产,即其价值不以物质的存在为基础,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储蓄账款、商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该编从第9-101条至第9-507条对动产担保与交易的各项规定做出说明,包括动产适用范围、担保协议有效性及当事方权利、第三方权利、登记规范以及违约处置等内容[3]。涵盖面广泛,叙述详尽,为知识产权质押权利规范以及制度设计提供了法律保障。针对知识产权的特殊性,UCC第九编第五章中将知识产权担保权益的实现方式以登记形式确立。若受担保人未能按时履约还款,依据法律,担保人有权通过提起诉讼、申请司法干预或者以和平方式获得担保品等途径实施追偿行为[4]。这一条款授予了担保人拥有担保品的权利,充分保障了追偿权以及将担保品变现以弥补债务损失的权利,形成了美国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权利规范的基础。
此外,美国《专利法》进一步明确将专利和专利权划归于动产;在担保权益的转移问题方面,《商标法》授权美国专利商标局调整知识产权担保品的登记及其法律效益;《版权法》规定将抵押作为版权转移的一种方式,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版权担保权益登记时可以对所有人产生推定通知的效力,可使担保权人享有充分的优先受偿顺序[5]。分布于上述法律当中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条款,共同建立起规范美国知识产权信用担保质押体系的法律框架。
2美国知识产权信用担保质押三种模式归纳分析
2.1美国联邦小企业管理署(SBA)模式
美国联邦小企业管理署(The U.S.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成立于1953年,与中国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模式不同,SBA并不直接向企业提供资金,而是充当联系企业与银行的中介平台,通过提供融资担保提升企业融资成功率。在知识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超过98%的企业均为中小企业,SBA在科技型小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信用担保融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提供四项贷款项目:7(a)贷款项目、小额贷款项目、CDC/504贷款项目以及赈灾贷款项目。其中7(a)贷款项目多用于科技型小企业知识产权信用担保质押,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申请企业条件及借还款政策如下:
(1)申请企业类型。按照2012年北美产业分类系统(NAICS)规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程度较高的“小企业”的标准为:信息产业,雇员不多于500人,或企业年均收入在750万~3850万之间;专业、科学与技术产业,雇员不多于500人,或企业年均收入在750万~3850万之间[6]。
(2)申请企业资格。为减小担保风险,SBA对申请企业的要求较为严格:企业应具有合理的股权投资结构;在寻求资金援助前,企业应具备可替代性的经济资源;应将资金用于合理目的;当前未负有美国政府的任何债务。
(3)抵押物条件。SBA不因为抵押物不足而拒绝提供信用担保,允许申请企业将企业自身甚至企业所有者个人可用资产用于抵押。其中,个人资产担保要求将20%及以上的企业股东个人资产用于抵押。
(4)还款期限。分为到期还款与分期还款。到期还款当中不动产的还款期限最长为25年。分期还款包括按月还款、利率固定型还款,企业可在初创期与成长期时申请只付利息款项。
(5)贷款数额、费用及利息。最高贷款额度为500万美元,贷款企业需按照贷款期限与担保数额缴纳一定的费用。贷款利息率由借贷人企业与出贷人银行进行商定,SBA不予以规定,但不得超出SBA设定的最高值。
总体流程如下:
(1)贷款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出具企业情况陈述材料,其中包括:企业法人代表个人背景材料、商业规划、个人与企业信用报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抵押物及相关法律文件等。因信用不足而未获得通过的企业可向SBA申请企业信用担保。
(2)企业向SBA提出信用担保申请,提供各类证明材料,其中包括:股权投资结构、盈利现状、流动资本状况、抵押物以及资金运转状况。全方位说明企业运营情况,为SBA提供信用担保增加可行性,也为银行评估企业提供依据。
(3)通过信用担保申请审查后,SBA向企业出具贷款相应所需的担保,根据担保,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
(4)贷款企业根据协议按期还款,若出现违约现象,SBA将依据协议及相关法律回收作为抵押物的知识产权,并变现从而偿还出贷方银行相关贷款。
SBA模式特点分析如下:
(1)美国国会强大的财政支持。SBA模式是美国知识产权质押体系中政策性担保质押的典型代表,其全部资金来自国会财政拨款,2014财年SBA得到美国国会实际拨款总计9.29亿美元,其中用于商业担保贷款项共计2.63亿美元[7]。与此同时,SBA于2014财年为全美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共计2986亿美元[8],极大地推动了美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是美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强大的财政支持是美国中小企业获得充足发展资金的有力保障。
(2)完备的风险防范与监控机制。科技型小企业信用不高,知识产权保值风险大,使得SBA需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与监控机制以力求将损失减少到最小。首先,SBA对于被担保企业有严格的审查程序,一是企业需具有合理的股权投资结构,以保证贷款的使用建立在安全的企业经营状况之上。二是要求企业提供盈利现状、流动资本状况以及资金运转状况,以证明企业信用以及按约还款能力。三是要求企业提供有效质押物,不足部分需由企业股东个人资产进行补足。其次,SBA采取风险共担的机制,将责任分散向政府、企业与商业银行三方。在贷款法律关系当中直接双方为借贷人企业与出贷人银行,SBA作为第三人负责提供担保以及违约行为发生后的补偿还贷责任,并且有权将企业作为抵押物的知识产权回收并变现。
(3)对小企业融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与引导。首先,SBA作为全美小企业主要管理者,向企业提供免费的网络咨询并定期发布各类商业信息。其次,《美国小企业法》规定SBA及其他联邦部署机构有权联合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将23%的优惠合同给予美国本土小企业,以达到推动小企业创收发展的目标。最后,SBA下设政策倡导办公室,负责检查国会立法或政府政策对小企业产生的不利影响,有权对美国小企业整体发展环境进行评估并向白宫汇报。
2.2市政债保险信用担保模式
与SBA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模式不同,商业性信用担保公司以盈利为目的,美国的市政债保险信用担保模式是其主要形式。市政债券指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代理机构发行,用于满足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债务性融资工具[9]。随着市政债的蓬勃发展,市政债保险业务也应运而生。债券保险指债券发行人向保险机构支付一定保费,当债券出现违约时,保险机构按照合约对相关债券进行赔偿的保险形式[10]。债券保险可以有效地提升债券信用等级,从而扩大发行人的融资规模。
在美国,当前四大市政债公司占据着美国市场的大部分份额:美国市政债券担保公司(AMBAC)、金融证券担保公司(FSA)、市政债券联合担保公司(MBIA)和金融担保保险公司(FGIC)[11]。本文以美国市政债券保险公司(下文简称MBIA Corp)为例,对市政债信用担保模式进行分析。
MBIA Corp是MBIA集团下属的专门为市政债券提供保险的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一家全球性的信用风险管理公司,其主要项目包括:抵押贷款支持债券(RMBS)、商业抵押贷款支持债券(CMBS)、商业房地产债券(CRE)及抵押债务债券(CDO)[11]。知识产权信用担保质押属于抵押贷款支持债券项目,一旦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行为,MBIA Corp所支付的保险金来源为:保单持有人盈余、应急准备金、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分期保费、净损失与理赔费用准备金以及救助准备金。
市政债保险信用担保模式运作特点如下:
(1)完备的风险预防管理机制。为了应对变化莫测的金融资本市场,MBIA Corp形成了一套高效运作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委员会制。MBIA Corp设立了六大委员会以达到互相监督、优势互补的目的。风险监督委员会(Risk Oversight Committee)是综合性的高级委员会,负责审查交易,进行全公司层面的风险评估,审查涉及信用、市场、法律、财务与经营方面的政策与决策;损失预备委员会(Loss Reserve Committees)负责保险偿还事宜;投资委员会(Investment Committees)负责对具体交易和事项进行审查;董事会及其委员会负责战略规划;审计委员会(The Audit Committee)负责审查财务、审计、法律与管理方面的风险;财务与风险委员会(The Finance and Risk Committee)通过审查信用风险管理组织结构、流动性资产以及其他物质性资产。
②风险监控。为了加强对申请企业的信用审查,MBIA Corp设立专门机构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阶段性调查,并利用信用评级系统对取得的数据进行评估,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高、中、低三个层次,以此作为担保额度的划分标准。
③信用风险模型。通过对企业的抵押物状况、贸易结构、运营情况以及现金流等数据建立模型,从而对申请担保企业的管理结构和抗风险能力做出预估。
④市场风险评估。通过多种模型对当前国际、国内市场的利润率、信用分布状况及国际贸易额进行分析,形成相关趋势走向图,对未来市场风险进行预测。
⑤运作风险评估。对公司内部的运作、控制、系统和员工操作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等负面影响进行研究分析,得出公司运作体系中潜在的问题并形成解决方案,进行内部监控。
(2)损失预备机制。损失预备委员以当前由投保所造成的预期保险金损失为基础,对预计的损失做好提前储备。这些损失主要包括保险金偿付损失、潜在性净损失以及当前利率折损等。
(3)再担保机制。MBIA Corp一方面向外部担保机构FGIC达成再担保协议,另一方面与自身集团内部不同地区分公司MBIA UK和MBIA Mexico形成再担保联合,以分散地区经济压力,减轻单一政策形成的冲击。
(4)担保管理规范。首先,MBIA Corp在美国境内的各类经营活动受到联邦担保法律的普遍约束;其次,公司实际运营受到纽约州政府及相关机构的约束,如需向纽约州金融服务部(NYSDFS)递交全年财务状况报告。最后,各部门在操作流程、评价标准以及对外交往各方面都受到公司内部具体章程的规范。
2.3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担保模式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逐渐成为美国资本市场投资的重要目标之一,许多针对知识产权投资担保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本文以M·CAM公司为例,对美国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信用担保质押模式进行分析。M·CAM是一家为企业和投资者进行与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有关的财务与资产评估、整合与担保投资项目咨询的全球性金融公司,针对知识产权信用担保质押融资,M·CAM出台了一项专门性服务——质押资产购买价格机制(Collateral Asset Purchase PriceTM,CAPP)。M·CAM向出贷人金融机构提供质押物的预订购买价格,并承诺将支付知识产权质押物未来贬值的部分[12]。CAPP的审查流程分为以下三部分:
(1)内容审查。M·CAM对借贷人企业进行定性的资产评估,以确认借贷人的知识产权是否具有担保价值,为后续流程节约了分析评估时间及相关法律费用。
(2)初级审查。其目的在于确保无形资产的存在、证明其信贷准备金的范围以及审查借贷人企业的经营历史。其中最高等级的“生态系统”(ecosystem)评估决定着关键性的优先、并行以及后续业务的开展。初级审查也会确定出针对目标客户的业务基准线——商业化服务、集合型服务还是放弃服务。
(3)第一防范。犹如大楼中安装的消防装置一样,M·CAM会对客户的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情况进行跟踪监控,以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CAPP是全球范围内首个针对无形资产质押的金融产品,将拥有一定规模资金链的客户与有发展潜力的客户聚合为一个整体。无形资产可以包括专利、版权、商标、长期服务协议、未生效合同等,一旦质押物成型,银行就会收到一份M·CAM提供的无形资产质押协议,协议达成后,质押物将以信用确认的形式进入银行账户。银行监管成本下降的同时,质押物的信用增强也使得企业可以用无形资产向银行抵押。
2.4三类知识产权信用担保质押模式比较
美国知识产权信用担保质押体系的共性主要表现在:
(1)贷款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三种模式的运作主体均作为贷款法律关系中提供信用担保的第三人,不直接提供贷款。在美国,拥有知识产权等新型资产的企业主要融资渠道包括信用担保融资、银行贷款融资、股权融资及金融投资机构融资[13]。除信用担保融资外,其他三类融资模式当中的运作主体均作为当事人直接参与在融资法律关系当中,一旦运作失败,则直接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2)完备的风险防御机制。美国三类知识产权信用担保质押模式均具有完善的风险防御机制。SBA在受理企业申请前要求企业提供一系列证明材料,包括合理的股权投资结构、盈利现状及资金运转状况等,全方位多角度地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以力求将风险降到最低。市政债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委员会制、进行风险监控、建构风险模型、进行市场风险评估及运作风险评估等方式对知识产权信用担保风险进行严格管控。知识产权中介机构采用内容审查、初级审查、第一防范等审查程序,并专门建立CAPP机制对知识产权信用担保进行多方位风险监控。
(3)配套的信息咨询服务。美国三类知识产权信用担保主体并非仅提供单一的信用担保服务,同时提供相关产业、技术与市场的全面信息,为企业找准市场定位、规划长远发展提供有益的帮助。SBA为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低廉信息查询与培训教育服务。市政债保险公司掌握担保对象的整体市场环境信息。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对于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信息有着深入全面的掌握与分析。
三种模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SBA作为美国联邦独立机构,所提供的信用担保属于政策性担保,不以盈利为目的,有较强的政策导向性与公益扶持性。而市政债保险公司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以盈利为目的,所提供的信用担保商业性较强,对于融资企业来讲,费用较高,违约成本更大。
(2)质押物归属不同。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SBA进行抵押,债务人违约时,担保权人可通过起诉、请求司法干预、追偿等手段实现债权[14]。届时,SBA作为质押物的所有者可对知识产权进行变现以清偿债务。在后两种模式中,市政债保险公司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无权处置质押物,质押物由出贷人银行等金融机构所有。
(3)服务对象不同。SBA作为全美中小企业管理者,面向一切行业的中小企业开展服务,包括批发业、制造业、建筑业等,本文论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仅是SBA提供信用担保的部分对象。市政债保险公司直接服务对象为发行债券的融资企业,为债券的有效融资提供商业性担保,而非仅为企业进行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目标客户为拥有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的科技型企业,其针对领域十分具体,专业性强。
(4)担保实现方式不同。SBA主要对某项具体的知识产权或某套知识产权体系进行单独担保,所得信用担保也仅能用于该项知识产权质押。市政债保险公司可为融资企业的某一项或几项债券进行打包担保,提升该企业的整体债券信用。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则可对不同信用额度、拥有不同类知识产权的多家企业提供聚合型服务,以增强整合企业的整体信用。
3美国知识产权信用担保质押模式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当前在中国知识产权信用担保质押机制的实践中尚有许多问题仍待解决,因此,美国的成功实践对中国的知识产权质押发展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
3.1中国知识产权信用担保质押模式、问题及政策需求
当前,学者将各地知识产权质押模式通常划分为三类:政府指令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及政府辅助模式。在政府指令模式中,政府通过行政命令要求金融机构向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整个过程中进行全程监控与主导。该模式并未涉及信用担保服务,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在政府主导模式中,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并提供专项财政拨款成立基金,为信用额度不足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以获取所需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采取该模式的城市主要有上海、成都、江苏等地[15]。政府及其设立的专门机构承担了“担保主体+评估主体+息贴支持+风险承担”多种角色,没有引入专业化的法律机构参与运作,也没有加入市场化的评估,保险机构作为风险承担方,政府主导性较强。相对于其他两种模式而言,政府辅助模式市场化程度较高,政府发挥的作用更多的是进行成本补贴及风险分担,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信用担保以及法律保障均交由市场机构运作,该种模式多见于北京、南海等城市。
政府主导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首先,财政用于知识产权担保部分的资金有限,担保数量受限。其次,缺乏合理风险分担机制,政府以单一主体身份承担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风险,银行的违约风险不足百分之十,一方面使得银行在选择出贷对象时因风险小而缺乏有效筛选,导致坏账风险增加;另一方面,政府承担如此高的违约风险,而所收取的担保费用仅为1.5%,一旦发生违约,收益远远难以弥补损失,导致财政资金极大的浪费。再次,专业性不足,缺乏专业化、市场化机构参与,难以取得专业及时的市场建议与法律保障,易使政府陷入法律纠纷。最后,政府起着较强的主导作用,并没有其他机构作为有效监督,在实际操作中易滋生腐败。政府辅助模式的主要问题在于其建立运营需要一个发展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评估、担保、出贷都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支持、高素质人才以及良好的市场秩序,高标准环境要求导致该模式的广泛推广成为问题[16]。此外,企业需向各类机构所付费用包括评估费用、律师费用、担保费用以及因风险高而支付的较高利率近30%,对于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是较为沉重的负担。
综上,笔者总结出以下几点当前政策需求:
(1)质押立法体系仍需完善。各地政府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试行办法与实施意见等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造成了法律法规层次不一、效力位阶参差不齐[17]。在国家层面,至今尚未出台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导致相关管理规范内容零散、不成体系,对知识产权质押实践的指导造成了阻碍。
(2)政府服务能力有待提升。出于政策扶持目的,各地市政府对于知识产权的审查相对宽松,贷款金额较大,缺乏对知识产权的质量评估与筛选,导致坏账风险增加。也出现了企业过度依赖政策性贷款,忽视商业性信用担保质押贷款的情况。
(3)商业性担保亟待发展。当前中国市场化的担保公司在知识产权信用担保项目上投资力度不足,建设进度缓慢,与政策性担保相比存在费用高、风险大、周期长等问题。提高商业性担保行业发展水平,是当前建设知识产权质押体系的重要环节。
3.2美国知识产权信用担保质押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1)法律体系建设方面。首先,统一立法原则,颁布综合性法律。全国人大应针对当前中国知识产权质押发展需求,借鉴UCC第九编相关立法规则,对目前中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各地市的地方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协调,为知识产权质押制定全国性法律。其次,细化立法分支,出台全面的法律规范。除了对知识产权质押的常规内容进行规范以外,还应当将出质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使用、转让及因侵权或质押违约而造成的纠纷处理程序、相关赔偿等内容进行具体规范。另外,可借鉴美国相关促进小企业发展的立法经验,如《小企业法》《小企业发展法》等,在中国已有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基础上,重点增加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评估等细则,为中小企业寻求法律指导提供依据。最后,设立统一登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制度改革。设立全国性、全行业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管理机构,便于知识产权集中管理、信息共享与有效融资。此外,建议引入登记对抗主义代替登记生效主义,即主张知识产权质押的担保权无需登记即可生效。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并未违反中国奉行的登记管理原则,并且在保障质押权人权利实现的同时,能够加速资金融通。
(2)政府能力建设方面。首先,建立市场机制,减少政策性贷款发放。SBA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政府仅向借贷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并不直接提供贷款,将知识产权质押运作交付于市场机制。其次,提高担保审查标准,降低坏账违约风险。SBA对于申请知识产权信用担保的企业有着严格的资格筛选与审查流程,将政府承担的担保风险尽可能地减少到最低。最后,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增强中小企业自身成长能力。SBA全国性的中小企业发展数据库帮助企业实时掌握市场发展趋势、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开发利用。
(3)商业性担保提升方面。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14年度全国范围内获得专利授权的项目约为120.9万件,并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政府逐步简政放权于市场,商业性担保行业在未来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将日益凸显。中国商业性担保机构应主动借鉴美国市政债保险行业经验,采取信用评级、模型建立以及资产追踪等方式,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及赔偿预备体系。
(4)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发展方面。当前中国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普遍存在业务单一、市场适应能力差、人员知识结构陈旧等问题[6]。美国M·CAM公司的运行经验对中国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首先,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拥有巨大的信息库与完备的配套体系,可以依据当前市场上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国家政策以及客户自身条件为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其次,借鉴CAPP计划,中国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可以开展知识产权融资规划项目,并与银行合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信用担保,有效地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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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沈蓉)
Research on American Credit Guarantee Pledge Mod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u Xuefeng1,Du Haoran1,Wu Fan2
(1.School of Literature,Laws and Politics,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Xuzhou 221116,China;2.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Guangxi University,Nanning 530004,China)
Abstract:Credit guarantee is an effective way for the improvement of an corporate’s credit rating and the expans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ledge financing.By analyzing the three major modes credit guarantee pledg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America,we draw some experience which can contribute to the practice of China’s credit guarantee pledg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from four perspectives,namely legislation,policy making,guarantee agencies and intermediary agencies operating.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pledge;Credit guarantee;SBA;Municipal bonds insurance;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
项目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公共安全协同治理”(2014XT07),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建设创新型经济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11EYD029),中国矿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建设创新型江苏与知识产权保护”(2012W39)。
收稿日期:2015-08-11
作者简介:刘雪凤(1976-),女,江西萍乡人,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管理与公共政策。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