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淑琴
(兰州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兰州 73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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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对我国青少年家庭教育的影响
康淑琴
(兰州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兰州 730070)
在我国传统教育模式中,家庭教育是青少年教育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家庭教育者的言传身教对青少年行为习惯的养成起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虚拟空间,网络文化对青少年家庭教育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网络文化虚拟、多元、开放、平等的特征,对生理、心理等各方面均尚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而言具有巨大的吸引力。从现实层面来看,网络文化的发展既丰富了传统教育的内容,又促进了传统教育方式的创新,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家庭教育任务实现的难度。网络文化作为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对青少年家庭教育产生巨大影响的同时,也对其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家庭教育者作为青少年人生道路上重要的领路人,要努力增强自身的网络文化素养、转变教育方式、营造温馨的家庭环境,以实现网络文化与家庭教育的和谐统一。
网络文化;青少年;家庭教育
互联网技术是20世纪60年代人类科技发明的重要成果之一,其诞生和兴起为人类营造了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同时也创造了一种新的文化形态——网络文化。“网络文化是一种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之上的、以互联网为传播载体的、有别于传统文化的、网络技术与文化内容的综合体。”[1]近年来,互联网参与人数急剧上升,网络文化逐渐融入现实生活之中,并对人们特别是在互联网参与者中占极大比重的青少年群体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等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反观我国的传统教育模式,家庭教育对青少年教育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文化在为家庭教育带来了新内容的同时,也为其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结构形式的虚拟性
每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结构形式,网络文化是以互联网为文化传播载体的,这就决定了网络文化结构形式的虚拟性。网络所创设的是一个与现实世界不同的虚拟世界,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集聚了大量的信息和众多的参与者。网络文化结构形式的虚拟性,使现实生活中的人与事物能够以匿名的形式出现在网络世界中,从而能更轻松、更真实地表达自我。然而,这一特性在彰显互联网魅力的同时,也给网络监管增加了难度,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网络信息的可信度。
(二)传播方式的开放性
互联网作为网络文化传播的载体,其所承载的各类网络信息是被全球的网络参与者所共享的。因而,相比传统文化的国别性和民族性,开放性是网络文化的主要特征。在一定范畴内讲,网络文化作为一种超越国家和民族的文化类型,可以将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文化进行高度融合,并使这一文化类型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最大限度的传播和发展。网络文化传播方式的开放性,既丰富了网络文化的内核,也缩短了不同个体之间的距离,这对热衷于“猎奇”的青少年而言,无疑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三)参与主体的平等性
从动态结构上看,网络文化是一个由网络参与者主导的、交互性的社会关系网。在互联网形成的虚拟空间中,每个参与者都既是网络文化的创造者,又是网络文化的学习者。因此,他们的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主体地位的平等既使网络参与者可以自由、自主的在网络文化中选择自己喜爱的文化内容或形式;又使网络参与主体能够与他人进行平等的交流,表达自己对特定问题的不同见解或看法,以及对某些社会热点问题发表评论,突破了现实世界中受各种因素限制的言论自由。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网络活动参与者不再严格受限于现实社会中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等对人际关系的人为划分因素,参与者之间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任何人或组织都没有权利压制、干扰他者的观点看法与利益诉求。
(四)价值取向的多元化
网络文化作为一种新的文化形态,也必然代表着一定的价值观念或价值取向。网络文化的公众性、公共性、开放性和参与主体的平等、自主、自由的特点,决定了网络文化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在网络文化中各种意识形态不在完全依据主流价值与非主流价值进行区分,而是均可得到最大程度和最广范围的传播与扩散。任何人都能在网络中表达自身所代表阶层、社团、政党以及群体的利益诉求和不同的价值观念。网络文化的多元化价值取向,既打破了以传统文化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同时也使社会公众的政治立场呈现易变性、复杂性特点,给当今世界各个民族、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带来巨大挑战。
“青少年期是由未成熟的儿童世界向成人世界转变的过渡期,是在身体和精神方面都获得飞跃发展的重要时期,它的特点是处于人生向上的发展阶段。”[2]在中国传统教育方式中,家庭教育是一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家庭教育蕴含着丰富的教育内容。在长期的、潜移默化式的家庭教育实践过程中,“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忠孝勇恭廉”等传统德育思想已成为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青少年的道德规范教化和行为方式培养,是我国传统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和最终目标。
(一)家庭关系的构建
家庭关系的构建主导着中国家庭教育的全过程,我国传统文化极力提倡建立以血缘为纽带的、密切的亲子关系和庞大的家族系统。“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家庭关系,被社会大众视为中国家庭关系和睦的典范,同时也被奉为家庭成员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传统的家庭关系中,家庭内部有着极为严格的地位划分,父母居于家庭活动的主导地位,子女须服从于家长的绝对权威、恪守本分,家庭成员间多为纵向且单项式交流模式,家长占据着整个家庭对内、对外活动的一切话语权。因此,在传统家庭关系中,子女的生活和学习都是由父母安排的,子女只需按照父母为其规划好的轨迹生活成长。这严重抑制了青少年性格的发展,限制了青少年创造力的发挥,致使青少年无法表达个体的实际需求,造成了传统家庭关系中单一化的价值观和思想意识。
(二)家庭教育中的道德教育
“德教为先”是中国家庭教育的显著特征。“尊德性而道学问”,从根本上强调了知识授受过程中道德教化的重要性,将“孝亲敬长、诚信正义、团结奋斗、艰苦朴素、与人为善”等行为规范视为家庭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道德教育要求家庭成员,在社会中要努力做一个对国家、社会、家庭有益的人,家庭教育中对社会成员的德行好坏有着鲜明的区分标准,强调“宁可无才,不可无德”,追求“先义后利”的价值取向。中国家庭教育中所注重的言传身教式的德育教育,使家庭成员从小养成了以家庭为中心的观念,并且有着极为强烈的家庭归属感和认同感,因此德育教育在中国家庭教育居于重要地位。
(三)家庭教育的教育方式
教育内容的特殊性必然会孕育出独特的教育方式,父母的言传身教是中国家庭教育的主要教育方式。一方面中国传统家庭注重“蒙以养正”的家庭式启蒙教育,对子女的教育提出“生而养、养而教、教而当”的理念,提倡身教、严教,主张对青少年的教育要从小开始,认为孩子的成长与成才主要依靠父母严格的家庭教育;另一方面又给予子女百般呵护、注重对子女的情感感化。在我国青少年家庭教育过程中,教育者的地位和作用被过度彰显,这也导致了对受教育主体主观能动性的忽视。
任何一种新型文化产生必然会对既有文化形成冲击。新文化的产生,既可以加快传统文化的更替和发展、丰富传统文化的内容,同时也会对传统文化造成一定的破坏,这种新旧文化之间的碰撞与融合,实质上促进了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与对话。当今社会,随着智能手机、电脑等智能终端产品的大众化,上网已经成为青少年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文化作为新文化形态的代表,一经形成便迅速融入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之中:网络在带给参与者便捷享受全球性信息和畅游网络世界的同时,也造成了网络安全隐患、青少年犯罪率、网络成瘾人数的与日俱增。这些伴随互联网普及而产生的社会性问题,已经成为亟待社会管理者和家庭教育者解决的难题。下文主要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对网络文化对青少年家庭教育的影响进行阐述:
(一)积极方面
1.丰富了家庭教育的内容。网络文化与生俱来的开放性特征,决定了网络文化内容的全球性。网络在全球范围内被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个体所享用,这意味着网络所承载的是一种跨越不同意识形态和地域特征的文化形态。从网络百科全书式的信息库中,家庭教育者可以不断地丰富和完善较为单一化的家庭教育内容。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广泛普及,网络文化已经深入到我国的家庭生活,使我国家庭教育者极大地开拓了教育视野,家庭教育理念也逐步趋于多样化、国际化。在网络参与过程中,我国家庭教育者可以通过网络学习先进的教育理念,了解新知识新事物,丰富自己的教育内容,从而能够更深入地了解青少年的成长特点。相对于我国传统家庭教育单纯的德育教育,网络文化影响下的家庭教育更有助于我国青少年的全面发展。
2.增强了青少年的认知能力和自学意识。我国传统的家庭教育只是以家庭为中心对青少年展开教育,家庭承载的信息量有限,严重局限了青少年的视野,根本无法满足青少年探求外部世界的渴望。在网络文化中,青少年利用互联网可以接触到各类新奇事物,了解国内外发生的各种大事要闻;此外,青少年在网络中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喜好,通过网络提供的大量视频和文字信息,学习和掌握传统家庭教育无法满足的知识和技术,这些均有利于调动青少年自主学习的兴趣。青少年在网络参与过程中,视野逐渐开阔,对事物的认知能力也能够不断增强。
3.促进了家庭成员间的交流与互动。在传统的家庭教育过程中,受教育者的生活和学习都是由教育者统一安排的,子女只是在被动地完成父母所布置好的任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亲子矛盾一旦形成便难以解决,家庭成员间的关系趋于紧张化,进而为家庭矛盾的激化埋下隐患。而网络参与是一种地位平等的、双向交互式的活动,家庭成员可以通过网络开展多样化的互动活动。调动全体家庭成员参与集体活动的积极性,有助于培养家庭成员的团结合作意识,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从而化解亲子矛盾,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创建和睦友好的家庭关系。
(二)消极方面
1.冲击了家庭教育中的道德伦理规范。中国家庭教育对社会成员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举止有十分严格的要求,强调对家庭成员要进行广泛的伦理规范教化和行为准则培养。网络文化结构形式的虚拟性和参与主体的平等性,使网络参与者可以利用虚拟的身份与他人进行交流。在这种脱离现实社会的虚拟环境中,部分网民会因当前网络监管不到位而降低对自身的道德要求,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各种侵权行为。此外,随着“黄、赌、毒”在各类网站泛滥,网络整体环境令人担忧。不良的网络环境极易造成青少年道德意识缺失以及诸多不良行为习惯的养成。
2.弱化了青少年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青少年长期生活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会逐渐与现实的社会生活脱节,导致青少年对现实生活中的人际交往产生排斥感或恐惧感。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容易沉迷于网络世界所营造出的自由放任、为所欲为的虚假感受,从而促使其将现实生活中的情感大量转移到网络世界中,致使青少年的人际交往简化为人与网络的互动。此外,网络平台上的海量信息在帮助青少年解决问题的同时,也加剧了青少年对网络的依赖程度,进一步弱化了青少年与社会群体的联系,造成青少年普遍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
3.诱发青少年犯罪、网络成瘾等问题。青少年是网络的主要参与人群,但是他们对事物的辨别能力不强,极易冲动。网络已经成为近年来诱发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长期不合理地使用网络,会使青少年正处于形成期的价值观发生偏离。如,过度追求网络暴力游戏带来的快感,很容易使青少年在虚拟世界中无法自拔,进而无法准确分辨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界限,从而产生暴力犯罪行为。当前我国网络环境缺乏有效监管的现实,为青少年网络成瘾提供了乘虚而入的时机,只有从根源上消除网络世界中的不良信息,才能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一)提高家庭教育者的网络文化素养
由于最近几年我国家庭才开始广泛使用互联网,目前,我国大多数家庭教育者仍然缺乏相应的网络知识和网络技术,这是其无法有效监督青少年上网活动的现实因素。“打铁还需自身硬”,所以要想使网络文化对青少年家庭教育产生助力,家庭教育者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网络文化素养。家庭教育者只有在深入了解网络文化,并能够很好地识别网络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之后,才能引导青少年吸收网络文化中的对自身有益的东西。还要在家庭中为青少年营造一种良好的网络环境,使青少年能够合理地利用网络,保障其网络使用的基本权利。此外,家庭教育者还要以身作则,帮助青少年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终身的老师,教育者的言传身教和榜样示范作用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要想让青少年吸收网络文化中的精华,教育者必须做好榜样。身教重于言传,如果教育者一直在网络世界中流连忘返,甚至浏览不健康的网络信息,青少年必然会受到影响,他们极有可能会效仿家长的行为,从而养成不良的上网习惯或受到不良网络信息的荼毒。因此,要想使青少年不受网络中的不良文化影响,家庭教育者一定要提高自身的网络文化素养。
(二)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
家庭教育中的教育者要转变心态,了解青少年的想法,关心他们的精神生活和情感世界,帮助他们疏导心理和思想上的困惑;主动同青少年交朋友,拉进与青少年的心理距离和情感距离,让其感受到家庭教育者的关心、爱护。同时,家庭教育者之间也要建立起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的密切关系,这样才能营造出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帮助青少年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从而正确对待网络、合理运用网络,养成善于与家庭成员沟通的良好行为习惯。
(三)转变传统家庭教育方式
我国传统的灌输式的家庭教育方式,极易造成青少年对家庭教育产生强烈的抵触。家庭教育者要认识到教育活动的主体是受教育者,如何使作为受教育者的青少年更好地接受家庭教育内容,才是家庭教育问题的关键。探索网络文化中家庭教育方式,必须转变长期以来将学习成绩作为评价青少年唯一标准的教育理念。教育者可以利用青少年对网络的喜好和在网络上自主学习的积极主动性,引导青少年通过网络资源学习,让青少年接触优秀的适合他们的网站,减少他们接触不良网站的几率。如果发现青少年有不良的上网倾向,教育者不能一味地责备训斥,要理性地帮助他们消除不良习惯,从而把不良网络文化对他们的影响降到最低。
当今社会,网络技术已经不可或缺,网络文化现象也随之无处不在。但是网络文化能否给予青少年自身发展以帮助,取决于青少年在学习生活中运用网络的方式。网络文化的大行其道值得我国家庭教育者对自身的教育理念进行深刻反思,并且应在网络文化中寻求家庭教育继续发展的新路径。“凡事变则立,不变则废”,我国家庭教育应当顺应互联网时代的主旋律,在与网络文化的交融中彰显自身价值,不断运用互联网资源丰富家庭教育的内容,改进家庭教育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积极作用。
[1] 李文明,吕福玉.网络文化通论[M].北京:学习出版社, 2012:21.
[2] 陆十桢,王玥.青少年社会工作[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2, 9.
〔责任编辑:徐雪野 田丹婷〕
2016-10-21
康淑琴(1991-),女,甘肃临夏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G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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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284(2016)12-01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