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 跣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文系主任、教授)
大学生网贷:虚假需要与消费伦理
■ 张跣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文系主任、教授)
因无力偿还近60万元的网络贷款,2016年春天,河南在校大学生郑某以跳楼自尽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就郑某个人而言,他这一跳,是毁灭也是解脱。而对其家庭来讲,郑某的自尽意味着一场噩梦的开始,其中既包括精神层面必须承受的丧子之痛和流言蜚语,也包括经济层面所要损失的预估收入以及由此而来的生存压力。这一切,显然要远比那近60万元的欠款沉重得多。郑某的纵身一跳,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不负责任的逃避。这种逃避,既是对家庭责任的逃避,也是对个人责任的逃避,更是对网贷所蕴含的消费伦理的逃避。
大学生网络贷款自诞生之日起就充满争议,其中主要涉及信贷管理的风险控制、经济活动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探讨,对于治理大学生网贷及其引发的种种乱象不无裨益。但是,如果不能从文化理论的角度深入探讨大学生网贷的发生学根源,探讨蕴含于其中的消费伦理问题,单纯的风险控制和法律责任探讨只能停留在社会治理层面,而很难深入到文化研究层面。说到底,大学生网贷是一个消费伦理问题。这个问题,按照其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先后涉及 “虚假需要”、“责任伦理”、“公共德性”等问题。
“需要”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学概念。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手段的发展程度,是衡量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的重要指标。人们常说“欲壑难填”,是讲人的欲望永无止境,旧的欲望的满足必然带来新的欲望产生,永远没有真正餍足的时候。正因为“欲壑难填”,才有必要去对欲望本身也就是需求本身进行区分。关于这个问题,最有影响和最有说服力的研究来自于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马尔库塞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批判。
马尔库塞认为,人的需要可以分为真实需要和虚假需要。真实需要,是人本身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那些需要,它是生命攸关的需要,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应该无条件地加以满足的需要。换句话说,真实需要是在一定的物质水平上,有关衣食住行的需要,是一切需要的先决条件。对真实需要的压抑属于基本压抑,因为它是对人的本性的压抑。与真实需要相对,虚假需要是为了特定的社会利益而从外部强加于个人的那些需要, 是使艰辛、侵略、痛苦和非正义永恒化的需要[1]。虚假需要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虚假需要不是人内在的、自发的需要,而是从外部强加于人的需要,是人们在无知和失望中被动接受的需要。马尔库塞认为,现代社会的大多数需要, 诸如休息、娱乐、按广告宣传处世和消费、爱和恨别人之所爱和恨, 都属于虚假需要这一范畴。第二,虚假需要的产生取决于个人无法控制的外力,其发展和满足也同样受到外部世界的支配。换句话说,虚假需要的主体并不是真正的人,而是发达的工业社会,按照马尔库塞的说法,虚假需要是资产阶级的需要、是资本的需要(因为资本家就是人格化的资本)。资本要想快速运转就要让流通加快, 不断激起人们的购买需要、购买欲望。因此, 资本家把对资本的需要转变成个人需要。第三,通过资本和传媒的力量,现代社会普遍制造虚假需要,这固然有利于经济发展,但却牺牲了个人真实的、多样化的需要,产生额外压抑。由此,社会就对人进行了全面控制, 社会变成了单向度的社会,人变成了单向度的人,人们为这些虚假需要的满足而感到麻木的幸福, 不再有改变现实的愿望,不再去追求权利和自由,不再想象另一种生活方式,因而丧失了否定、批判和超越的能力。
马尔库塞关于虚假需要的理论对于我们理解和分析大学生网贷提供了一个非常恰当的视角。探讨大学生网贷的功过得失和是非曲直,必须首先区分网贷涉及需要的真实性问题,区分哪些是大学生生存和发展的真实需要,哪些是资本、传媒和社会强加于大学生的虚假需要。河南在校大学生郑某跳楼自尽可以说是一个个别的、极端的案例,但很显然也是一个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案例。一个来自于普通家庭的大学生有什么样的生存和发展的真实需要,使他先后申请近60万元的网络贷款?他所申请的远远超过自己偿还能力的巨额贷款都用在了什么地方?他的悲剧产生的原因,仅仅在于对自己的偿还能力缺乏预先的、客观的评估吗?
由于背景材料的缺乏,也出于对逝者的尊重,我们不必拘泥于个别案例,事实上,我们只需浮光掠影地略加关注,就能了解有关大学生网贷的基本情况。第一,从网贷途径看,花样繁多的学生网贷途径大致有三类:单纯的P2P贷款平台,如名校贷、我来贷等;学生分期购物网站,如趣分期等;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业务。第二,从贷款用途看,主要包括恋爱社交、时尚消费、就业准备、应急周转、培训助学、自主创业、旅行等,而其中恋爱社交和时尚消费占了很大比例。如“借款6 800元,24期,给女朋友买iphone6”这样的借款理由不在少数。第三,从消费特点看,时尚性消费、超前性消费、炫耀性消费、冲动性消费的愈演愈烈已成为大学生贷款消费的主要特点,由父母买单、由明天买单,被看来成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消费主义倾向日益严重。第四,从网贷环境看,商人、资本、媒体、社会甚至政府都在有意无意地刺激需求,创造需求乃至伪造需求,这个过程既是一个刺激消费的过程,也是一个放大风险的过程,大学生在这个过程中被诱导出越来越多的虚假需要,产生了越来越多的额外压抑,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更使得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被裹挟其中,不能自拔。简而言之,网贷的产生有其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但是,大学生网贷的乱象和悲剧就其实质而言,是现代社会消费主义倾向以及由此引发的虚假需要过度膨胀而导致的恶果。
最近几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风生水起,传统的分期消费和借贷消费几乎是润物细无声地渗透到普通民众的生活之中,“普惠金融”的理念冲击了传统金融保守而势利的经营理念,“P2P金融”的运作方式大大降低了金融活动的准入门槛。对于经营者而言,“借贷投资”变得更加便捷;对于消费者而言,“借贷消费”和“放贷理财”不仅不再遥不可及,相反,越来越成为普通人日常生活的重要内容。大学生网络贷款的迅速发展(甚至可以用“野蛮生长”来形容),可以说正是“普惠金融”理念和“P2P金融”运作方式在特定人群中的集中体现。利益和责任结伴而生,义务和权力携手同行。互联网金融在带给人们利益和权力的同时,也对人们的义务和责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如此,对从互联网金融中获益的贷款人(包括大学生)也是如此,而借贷双方相互之间的责任伦理则是维护这个行业健康成长发展的根本性力量。
“责任伦理”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最早提出的命题。在题为《作为职业的政治》的演讲中, 韦伯区分了“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两种不同的伦理精神。他认为,“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分别承载着不同的价值根据,前者的价值根据在于行为者的目的、动机和意图, 人们通常依此评价自己的行为, 拒绝对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后者则关注行为后果的价值和意义, 强调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理性而审慎地行动。当然,这并不代表着责任伦理没有信念,信念伦理不负责任,而是说责任伦理超出信念伦理的地方在于,自己的行为除了必须依据最高信念, 还必须对行为的后果有相应的预判和担当[2]。以韦伯的责任伦理概念为基础,责任伦理学要求行为人在行为发生之前就要预见行为完成之后可能产生的结果,并努力克服其中的负面东西。也就是说,它要求负责的行为主体不应该只是消极被动地承担责任与后果,相反,必须具有预防性或前瞻性的责任意识,预先确定行为的目的、手段和结果都对社会无害,或者至少在其可控的范围之内。
根据责任伦理学的要求,无论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决策和生产过程,还是大学生的网络贷款和消费过程,都必须预先考虑以下情形:(1)行为可能产生的恶果;(2)恶果与自己行为之间的联系;(3)该恶果的防范与避免;(4)如何对自己行为的恶果承担责任;(5)拒绝承担责任违背社会伦理,必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也会因此付出更沉重的代价。但非常遗憾的是,在大学生网贷活动中,借贷双方均存在着责任伦理严重缺失的问题。就企业而言,高度线上化的放贷过程,使得资质审核、信用评级等风险控制环节基本形同虚设。不仅如此,为迎合大学生群体的消费需求和贷款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更是有意无意地设置超低门槛向大学生群体放贷,这不仅刺激了大学生群体的虚假需要,助长了他们消费主义的价值观,更使得其中的个别大学生投机取巧,误入歧途。这样一种不负责任的放贷活动,不仅是对大学生的伤害,也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伤害。就大学生本身而言,申请网络贷款必须考虑以下问题:贷款的用途是否恰当合理?贷款的数目和还款周期是否适当?自己对贷款的利息和服务费是否有足够的了解?是否有被蒙骗的风险?自己是否能够正确使用贷款?自己是否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巨大的还款压力,会给自己的生活和家庭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还款过程中,是否可能发生意外?如何防止和控制意外?还款风险有多大?如果还不上贷款,自己该怎么办?如此等等。对这些问题的预先思考,不仅仅是大学生思维能力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大学生是否成熟的问题,而是一个责任伦理的问题,这其中既有是否对自己负责任的问题,也有是否对家庭、社会和他人负责任的问题。可以说,无论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还是借贷大学生,其伦理底线都应该是责任伦理,也就是说借贷双方都必须具有前瞻性的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把承担后果作为天职和第一要务。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我们在不断地强调借贷双方的责任伦理问题,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要使“经济人”(亚当·斯密的基本假设)在自利的过程中达到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结果,仅靠他们的道德自觉是远远不够的,“看得见的手”必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看得见的手”是指“正义的法律”。也就是说,政府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具有“前瞻性责任意识”,依照“经济人”假设来设计市场的法律和制度,这其实也是政府的责任伦理。
大学生网贷问题不仅是一个责任伦理问题,也是一个公共德性问题。这是因为,消费本身具有强烈的伦理属性,而消费伦理则是一个突出的社会伦理问题。这也正是本文研究大学生网贷从“虚假需要”谈起的用心之所在。事实上,我们也无法否认,即便是在网贷活动中,尽管其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从表面上看是由借贷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但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其后果是需要社会承担的,是以或直接或间接、或明显或潜藏的方式与我们每一个人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强调消费伦理的公共德性就变得意义重大。
经济界、学术界、文化界关于消费伦理的争论从来没有间断过。但是,无论什么样的观点,都不能否认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消费,无论是个人的生活性消费,还是企业的生产性消费,都不仅仅是单纯的物质消耗,而是社会关系的体现和反映,都无法避免地和社会公正、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即时满足与延时满足等问题纠缠在一起。换言之,消费活动不仅会对自然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对他人和社会产生影响,它涵盖了人与自然、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比如,过度消费不仅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而且侵害他人生存性消费的权利;不负责任的网贷行为,不仅对当事人自身和家庭造成伤害,而且还损害他人利益和行业发展,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道德是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一种价值原则和规范要求,消费必然是道德调控的对象。因此,消费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且不仅是私德问题,同时也是公德问题。换言之,消费是一种公共德性。前述马尔库塞对“虚假需要”的揭示,实质上是一种站在公共利益和人类利益高度的对现代社会生产方式的道德批判。
强调消费伦理的公共德性,并不是为了否定消费,这就像我们分析大学生网贷的文化背景和责任伦理,并不是为了否定网贷一样。事实上,网贷平台可以提高大学生的经济独立能力,培养其理性消费的习惯,增强其理财能力和经济活动能力,有其现实的合理性和积极作用。强调消费伦理的公共德性,是为了凸显道德的自律性。在很大的程度上,消费伦理是一种自制的德性,它强调和彰显的是人的理性和欲望的平衡。在一个物质较为丰裕、人生观价值观多元发展的时代,物质消费对人的享受欲望的刺激、对人的价值观的冲击尤为严重,强调理性对欲望的控制,强调消费伦理的公共德性性质,显得尤为重要。而这一点,恰恰是大学生网贷问题中最应该重视,而又最易被忽视的问题。
[1]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刘继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2]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99-116页。
大学生网贷多维反思笔谈
主持人 张跣(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文系主任、教授):2016年春天,河南在校大学生郑某因无力偿还近60万元的网络贷款而跳楼自杀。郑某的悲剧尽管只是一个极端个案,但它反映的大学生网络贷款乱象以及大学生过度消费、超前消费的现状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笔谈中的4篇文章是对这些问题的一次系统的、却是初步的反思。 (1)从行为主体“虚假需要”入手,探讨消费主义时代大学生网贷和消费行为责任伦理的缺失,并进而强调消费伦理的公共德性性质。(2)以网络信贷对大学生经济活动的影响为视角,在强调网络信贷为大学生消费、投资和创业带来便利的同时,探讨了网络信贷对大学生消费心理和投资动机可能造成的扭曲。(3)大学生的即时满足心理特征以及对网络贷款的高功效感是构成网贷悲剧的主要诱因。(4)从网贷公司的市场准入、网贷公司的市场行为以及大学生的借贷行为三方面入手,探讨了大学生网贷风险的法律控制。笔者期望通过这组文章对于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加强教育、防止悲剧重演、促进行业理性发展和大学生健康成长,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