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2016-02-09 06:33
新传奇 2016年47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被执行人谣言

说法

四大法律谣言,你中招没

谣言一,唯一住房不能强制执行。15年以前,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但是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对债权人不公平,另一方面成为债务人逃避责任的方法。针对这个情况,最高院在15年5月份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法院在四种情况下可对欠债者唯一住房进行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如果子女的房子多,也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二)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

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同时,该规定还提供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 8年租金的。

(四)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

谣言二,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事实上,分居两年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理由,如果一方能证明双方已经自起诉之日两年内因夫妻感情不和不间断分居两年,那么法院会依此判决离婚。

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个证明难度非常大,实践中很少有人愿意通过这种方式离婚。

谣言三,两年内不起诉就不能起诉了。此谣言盛起源于对法律的一知半解。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但是也有例外,例如人身损害的请求权即是一年。诉讼时效只是赋予了债务人抗辩权,法院并不主动阐明,所以诉讼时效并不一定妨碍债权的实现。

举例来说,甲借乙钱,到期后三年才诉讼要求乙还钱。这个时候虽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首先法院还是得立案开庭,其次如果乙到庭后没有主张已经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旧可以判决乙还钱,只有乙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这个债权才在法律上丧失了胜诉权而沦为自然之债。如果后期乙良心发现履行了债务后再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谣言四,分手要支付“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分手费尚未作任何规定。所以,分手费的产生仅属于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公力救济则不能产生分手费,即法院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

实践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的,法院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诉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的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法制日报》2016.11.14)

人车之间交通事故责任到底如何划分

近日,山东济南发生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一女子在9月21日晚上突然从路边跑出,趴在一辆公交车前,随后又蹲下身,钻进路边停着的一大货车的底部。大货车启动,该女子不幸被碾压身亡。由于是该女子故意在快车道上坐卧、停留,才导致事故发生的,因此判定行人承担全部责任。

而就在这起事故发生之前,上海也有位84岁老太太乱穿马路,在走到机动车道时被轧身亡,但最终判决行人只需承担主要责任,涉事车辆负次要责任。那么,行人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到底该怎么划分呢?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若没过错,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济南的女子和上海的老太太都存在行为上的过错。

前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行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的规定,警方认定肇事司机在开车再起步的时候有一个观察上的疏忽,因此指出行人横穿机动车道是事故发生的主因承担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新京报》)

案例解读

租房给传销组织最高罚50万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

非法传销是与传销几乎同时产生的一种违法行为,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特许加盟经营”““市场营销”“连锁销售”“民间互助理财”“原始股基金”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逐步演变为借用传销组织体系形式和计酬方式,不销售商品或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本质是一种有组织的诈骗活动。

传销罪属于经济犯罪中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牟利性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有些人可能单纯地想将自己的房子对外出租,但是如果没有搞清楚求租方的情况或者为了收租金明知对方是在做传销还故意将房子出租,那么这样的行为也是违法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至50万元的罚款。有些房东也许一开始并不知道租客是传销者,但缺失监管,客观上对传销是一种助长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从立法精神上说,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只不过根据具体情节处罚力度会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等程序来申诉。(《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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