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甩老”之痛

2016-02-07 11:12老树
老友 2016年7期
关键词:赡养人家暴养老院

文 老树

“甩老”之痛

文 老树

将老人送进养老机构,支付一段时间的费用之后,就不管不问了,这样的子女有一个共同的称呼——“甩老族”。近年来,全国各地一些养老机构发生多起“甩老”事件,不仅对养老机构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更给老人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对他们的精神和情感造成严重伤害。针对“甩老族”的出现,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防范机制,尽量杜绝“甩老”事件的发生。敬老爱老,不让老人老无所依,既是子女的义务,也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并非偶发

5月13日凤凰网的文章《“甩老族”频现,老人吃苦,养老院吃亏》称,近年来,随着入住养老院的老年人逐渐增多,相关纠纷也日渐多见。有子女把老人送到养老机构,交了几个月费用之后就不闻不问,甚至处理房产、中断联系,玩起了失踪。在养老院与老人家属之间上演的追债拉锯战中,不仅养老机构面临维权难的境地,老年人也被折腾得不轻。一些养老机构为了减少“甩老”现象的出现,不让“甩老族”钻空子,建立了一系列的评估程序,以确定老人的入住资格。比如,养老机构会安排工作人员到老人家中调查老人的居住面积、房间朝向等情况,据此判断儿女送老人进养老院的目的到底是为了自己摆脱累赘,还是为了让老人得到更好的照顾。

5月25日新华网刊发文章《年轻人,千万别让自己成为这些“X老族”》提出,“甩老族”的出现,是在中国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情况下引发的又一养老问题。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将父母送至养老院本就是一种“不孝”的行为,但是由于很多老人只有一两个孩子,子女们迫于生活压力,在工作与照顾父母两者中只能选择工作赚钱,将父母送至养老机构。而原本是让老人安享晚年的养老院,却成了不孝子女遗弃老人、甩掉包袱的场所。很多子女将父母送至养老院后便没了下落,有的干脆更换电话号码、填写虚假的家庭住址。一些民营养老机构本身经营困难,对被“遗弃”的老人又不能弃之不顾,这对于其运营来说简直是雪上加霜。

5月25日凤凰网的文章《别让“甩老族”肆意践踏养老责任》指出,其实“甩老族”并不只表现在把老人送到养老机构后就不管了,一些子女将老人遗弃在养老院,还有希望养老院替其养老之意,而还有些子女既不不送老人去养老院,也不赡养老人,甚至对老人施行家暴,如在生活上,让老人吃得不好、穿得不暖,这些子女虽然没有驱赶老人出门,却可能让老人感觉生不如死,这也是一种“甩老”表现;有些“甩老族”则会把老人从家中赶出去,也不送养老院,让老人无处安身,等等。这些情况更具有隐蔽性,这样的“甩老”事件甚至更为常态而频发。

痛定思痛

6月11日光明网刊发《“甩老族”“甩掉”了什么》一文认为,“甩老族”的所作所为,“甩掉”的不单是父母,还有其他可贵的东西。首先,甩掉了孝心。赡养父母,是儿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古往今来,帝王将相也好,贩夫走卒也罢,哪一个不是父母一把屎一把尿拉扯大的?哪一个不是在父母的精心抚育下成长起来的?没有父母,哪有我们?即便父母能力有限,对儿女的关爱力不从心、投入不尽如人意,子女同样有赡养和照料的义务。“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何况是人。其次,甩掉了诚信。养老院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它们不是福利机构。那些把养老院当作遗弃老人、甩掉包袱场所的人,支付过若干费用,就不再露面、不守信用的人,乍看起来颇为“聪明”,既“甩掉”了包袱,又“节省”了开支,不失为“一举两得”之举,其实不然。这种行为,丢掉了良知,甩掉了诚信,一旦曝光,必被世人所不齿,将来何以立身、如何为人?最后,甩掉了道德。年轻人工作忙、压力大,这是事实。可是,忘恩负义,把父母当成负担、看作包袱的认识,不但错误,而且有害。父母是儿女的榜样,任何有违良知的言谈、不讲道德的行为,都会潜移默化、不知不觉地在孩子幼小的心灵深处播下污染的“种子”,埋下有毒的“基因”。

5月25日中国江西网《“甩老族”频现考量孝力,更拷问孝心》的文章指出,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几千年中华文明流传下来的宝贵财富,需要我们每一个炎黄子孙去传承和发扬。可以说,赡养父母、善待父母是传承和弘扬孝道最直接的方式,也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近年来,随着物价不断上涨,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家庭养老的成本日益增加。“4+2+1”的家庭模式,也使得一对夫妇往往要赡养4位老人。因此,在我们周围确实存在一些子女心有“孝”而力不足的情况。然而,“力不足”并不能成为“甩老”的理由。“甩老族”频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们社会孝道意识的逐渐淡漠。一些人在主观上的孝心不断减少,社会上的孝道价值观正发生着扭曲。

5月7日中国青年网的文章《“甩老族”违背了商业契约精神》提到,子女送老人去养老院生活,乃是花钱买服务,不仅可以减轻自己的负担,也能够让父母享受到专业服务,可谓一举多得。子女与养老院之间属于商业契约关系,既然养老院承担了代为照顾老人的责任,子女就应该按照协议付钱,岂能背约做“甩老族”?养老院是社会化养老的典型,经营模式比较成熟,家庭的接受度较高,政府也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养老院。目前,民营养老机构在各地都有出现。它们本身就有盈利需求,从政府获得的补贴很少,赚钱了才能继续经营下去。如果老人的子女拖欠养老费,养老机构就会面临资金紧张的局面,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如此一来,如果养老机构因欠费而被迫倒闭,老人就会被迫回家,最终吃亏的还是家庭。子女将老人送进养老机构后,三方都是获益者,理应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度,让老人安心养老度过晚年。

破解之策

5月12日新华网《“甩老”难题需要老有所养制度破解》一文认为,老龄化社会,养老已不仅仅是“家事”,还是“国事”“天下事”。稳固“孝”这一精神磐石,要靠道德。但当道德底线遭遇失守,就只能让法律守卫最后的底线。作为“最低的道德”,法律虽然无法使人主动行善,却能禁止那些最严重的违规行为。换句话说,法律虽然不能感化那些“甩老族”,让他们发自内心地爱老敬老,但可以通过遗弃罪等法律条款的威慑为老人筑起一道“生存防线”。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每个人都必须履行。个人条件可能有好有差,但都不足以构成不赡养老人的理由。“甩老族”乐做“甩手掌柜”,那就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一旦“甩老”失信进“黑名单”,“甩老族”面临的可就是处处受限的尴尬生活了。随着“常回家看看”入法,我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立法已经从“老有所养”一路走到“老有所探望”,但要真正让法律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托底,还要严格执法来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解决谁来赡养老人这个问题,家庭有责,社会也有份。公共管理部门要对接现实,给予“滴灌”式的政策扶持,如赡养老人者可以享受更多的带薪休假等,以切实的政策激励引导赡养行为。但更为根本的,政府还是要做好顶层设计,加大投入发展养老服务业,构建完善的、多元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尤其要做好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和福利保障工作,撑起社会保障这把大伞,确保每一位老人都能老有所养。

5月8日光明网的文章《应对“甩老”,老人财产托管可以有》建议,对这种背离孝道、违背诚信的“甩老”现象,当下确需积极寻求治理之策。实行老人财产托管制度,可以成为一项防止“甩老族”产生的有力措施。老人入住养老院后,养老机构可申请变更老人的监护权,由社区出面,对老人的财产实行托管,用以支付养老的费用,这样可以应对子女不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起码能让老人在养老院的生活有所保障。对养老院老人的财产实行托管后,托管方对所托管财产要加强监管,防止被过度使用,导致资产流失。这个托管方应是第三方,如社区、公证处、民政部门。要使养老院老人的财产托管顺利推进,有必要在法律层面给托管制度一个名分。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以后入住养老院的老人会越来越多,“甩老”问题可能会越来越凸显,养老法律法规应为此进行相应调整。在建立老人财产托管机制时,有关部门还应该对“甩老族”依法加强制裁,以有效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建立老人财产托管机制,也有利于老人在生病意识不清、发生意外等情况时处理财产。

5月26日《法制日报》刊发文章《像反家暴一样保护老年人权益》认为,反家暴和老年人权益保护在某些地方具有相似性,彼此也存在交集。关于反家暴,无论是理论研究、法律实践还是社会认知都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运用法律手段反家暴的成功案例屡见不鲜。如果把通常情况下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和被“啃”、被“甩”或者是长期漂泊在外的老年人做比较,谁比谁受伤更深,恐怕难以定论。可以想象,那些被“甩”在养老院最后孤独离开人世的老人,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无论是心灵,还是肉体都承受着巨大的折磨。既然这样,我们就应该像反家暴一样去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好老年人权益,重点还在于家庭内部,需要家庭成员切实担负起责任来。反家暴已经取得的成果表明,正确合理地运用法律可以处理好家务事,调整好家庭关系。不管是“老有所终”,还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这些不仅仅是道德伦理层面的要求,更是维系社会正常发展的一种契约。对于老年人权益保护,全社会都应该形成共识,让损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和家庭暴力一样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链接:老年人应知晓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版)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遗弃罪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责编/文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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