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樟根
(松阳县农业局农机管理站,浙江丽水 323400)
农机政策的制定与管理思考
金樟根
(松阳县农业局农机管理站,浙江丽水 323400)
拖拉机由公安﹑交通﹑农机3部门管理,统一为农机部门1家管理。政策与法律的制定正在逐步完善﹑统一和科学化。目前,拖拉机存在农用与道路行驶问题,农机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拖拉机使用实行更加科学﹑更加人性化的管理,从而提高农机的使用效率。
拖拉机政策管理
(1)1986年开始,拖拉机由公安﹑农机2部门管理。根据1986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体制的通知》规定,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管理;从事运输和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进行管理,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
(2)1987年6月30日,公安部《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87〕公交第446号)文件规定:“农用运输车是近几年在拖拉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机动运输工具。对农用运输车驾驶员的培训及考核,参照方向盘式拖拉机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大﹑小型的划分,参照方向盘式拖拉机的划分标准执行。具有方向盘式拖拉机准驾记录者,准许驾驶相应的农用运输车。”各地对于拖拉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农用运输车。
(3)1989年11月16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持方向盘式拖拉机准驾记录的驾驶证驾驶农用运输车问题的答复》(〔89〕公交管第171号)文件规定:“根据机电部﹑公安部机电农〔1988〕461号文第4条的规定,对持有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准驾记录的,应准其驾驶农用运输车。”
(4)1997年12月23日,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的《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即农业部35号令。1998年6月25日,《国务院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8号)规定,农业部“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
(5)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第2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之配套的搬运装卸﹑车辆维修与检测﹑运输服务。但农业机械的监理﹑维修﹑检测﹑技术培训和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除外。”
(6)2001年6月1日,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国务院赋予农业(农机)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农业(农机)部门实施农机安全监理职能的重要法规依据。明确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和任务。”“申领农业机械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上路行驶时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7)新形势下,农机得到了快速发展。大中型拖拉机即农用运输型划归农机监理部门管辖后,农用运输车辆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投入少﹑见效快。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交法》。农机监理部门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主体资格得到明确,但对变型拖拉机的管理权却无法律依据。
(8)浙江省2012年12月30日起,停止了后驱动运输型拖拉机的上牌证的工作,并进行对农机具的报废国家补贴工作。松阳县手扶拖拉机发放牌证1615台,现今已经注销1567台,在册数50台;小型方向盘拖拉机996台,已经注销990台,在册数6台;大型方向盘拖拉机670台,已经注销294台,在册数376台。
(1)加强法治宣传应从源头做起,防止农机事故的发生。大力宣传农机安全的重要性。农机安全工作应从各乡镇抓起,加强农机安全片组学习。
(2)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齐抓共管,推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
(3)加强对外省籍运输型拖拉机的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外籍拖拉机档。2015年,松阳县对外省运输型拖拉机进行摸底调查的有300多台拖拉机,且许多拖拉机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有无证违法驾驶﹑无牌不年检拖拉机使用的现象。
(4)建立农机监理全国网络平台,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农机事故。加强农机监理﹑公安交警﹑交通等多部门的配合,对达到12年的运输型拖拉机,进行强制报废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