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职责定位的研究思考

2016-02-07 10:18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6年8期
关键词:环保法职责环境污染

贺 刚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陕西西安710061)

“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职责定位的研究思考

贺刚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陕西西安710061)

新环保法修订以来,引发了公众及专家学者的深入思考。比如,其中提到,环境是人类生产、发展和生活的条件,被称为自然总体,它包括了海洋、大气、水、土地、森林、草原、矿、野生动植物、人文自然以及乡村城市和风景名胜等,环境监测是保护自然的基础工作,是环境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本文即将对如何确定环境监测的范畴及属性,对于统一监督管理新的要求,监管主体职责的确立,行为主体重新定位等问题提出一些方向性的建议。

环境监测;新环保法;职责

环境监测作为环境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环保事业的发展、大众知情权的维护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而新环保法第十八条中规定,国务院中主管环境的单位需对全国环境统一监管,县级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对本地管辖范围统一监管,政府要根据法律要求对环境污染、资源防治全面监管。这也充分体现了地方职责和部门职责。在此种体制中,为了统一管理,在新环境法的第十七、十八、二十、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九、四十二和四十七条中阐述了相关规定。

1 环境监测的范围

根据新环保法的内容,广义上环境金额资源的监测都可称为环境监测,主要囊括的范围包括:海洋、大气、水、土地、森林、草原、矿、野生动植物、人文自然以及乡村城市和风景名胜等。这些都是影响人类生存寻发展的重要因素。

2 环境监测的职责及主体

根据环保法中第十二条的规定各种类的环境监测站的设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检测机构使用的检测设备也须牢牢遵守检测规范。检测机构的总负责人要严格保障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新环保法18条提到,省级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机构进行环境调查、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的预警机制。

第20条提到,跨行政的重点区域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联合防止协调机制,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标准的防护措施。

第22条提到,国家对水、土及大气的保护工作中应建立健全调查、评估、修复制度。

第23条提到,各级政府应加强农业污染的预警。

第42条提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要建立环境污染预警机制

根据以上法规,环境监测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表现在由国家包括国务院建立健全对环境的监测机制(监测、调查、预警、评估、应急、信息发布)国务院环保主管部建立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并且,要求依法监督。

3 环境监测行为上的主体与定位

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行为主体尚未明确,但是监管的主体职责可以归纳成以下三种。

3.1第一种

第一种由国务院环保部和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新环保法第17条2款规定,相关行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点的设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有关部门自行监测环境质量的权利有所保留。环境质量检测除外,按照第18、47条规定,此机构还包括环境调查和评价。它的定位就是环保部门的技术单位,这种具备明显公益性质。

3.2第二种

第二种是新环保法第42条规定的排污单位。按照规定,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安装工作的监测记录,这部分是对排污企业污染防治责任的落实。

3.3第三种

第三种是接受委托的专门机构或提供服务的环境监测机构。

按照新环保法第18条规定政府对环境调查、评价的操作主体是相关部门也可以是市场中的专业机构,前者为政府行为,后者为市场行为。

另外,第56条规定明确指出环境监测机构是环境服务活动的主体。它与接受委托的市场专业机构相似,都是市场行为。

从环境监测内容看,实施环境状况的监测活动的应该是国务院或国务院环保部门和省级政府负责。企事业单位进行监测是由他们自行负责的,而为了实现管理统,进一步明确环境监测、预警检测、排污监测、健康监测各项主体的职责,明确组织、委托的方式方法。

4 环境监测的问题

新环保法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分为:生态保护的划定、环境状况调查的落实、环境污染预测机制的落实、环境健康监测的落实、环境污染中公共监测的预警机制落实和新环保法各项政策及制度的贯彻落实。关于行政处罚的查封、扣押、生产限制、整治、暂停建设等。关于经济政策排污罚款、环境税、生态补偿费用、环境污染的保险等赔偿政策。

鉴于统一监管、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信息公开等方面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明确责任和主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环境监测机制、行政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监测,改变污染高、消耗高的严峻形式,一定要及时纠正错误,严格执法,保护百姓健康。确定技术时,用准确定位环保展开和创新,掌握环保监测新思路,推动监测技术方面健康发展,并修改还存在的噪声问题、生态问题、空气问题、垃圾问题、生物辐射问题等。

5 结语

环境监测是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环保中有不可撼动的地位。我们要关注新环保法中指明的方向,掌握新环保法的基本含义和实施准则,熟记其中重点条例和要求。我们也要参照新环保法的内容,明确主体清晰责任,有良好的环保检测意识,清晰地认识新环保法中的重点环节,正确定位并落到实处,推进新环保法的进一步实施,对排污预警方面加强管控,确立起新的机制并贯彻落实。

[1]杨月梅,曹艳芳,赵珍伟,等.“新环保法”之“新特征”浅析[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02(05):147-148.

[2]吴志强.上收监测事权对环境监测部门职责定位的研究思考[J].北京农业,2015,08(27):193-194.

[3]王红.《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职责的定位研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6,01(01):131.

贺刚(1981—),男,汉,湖南沅江,助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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