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虹
(故宫博物院,北京 100009)
从高朴案看清代玉石矿产政策
张剑虹
(故宫博物院,北京 100009)
利用清实录、中国第一档案馆藏清代档案等文献资料,以高朴案为切入点,探讨清代的玉石矿产政策。乾隆四十三年的高朴案是清代玉石政策史上重要的事件,它的处理结果导致了清朝史上最严的玉禁政策。官方垄断了玉石的开采、贸易、运输,禁止民间开采、买卖玉石,赴新疆贩卖玉石按窃盗罪,计赃论罪。各地官府查获的玉石,无论大小,一律送往北京。这一严格的玉禁政策在嘉庆年间得以松动、废除。
高朴案;清代;玉石
我国有着悠久的玉石开采与制作历史,并形成了玉石文化。新石器时代就有了大量的玉石制品,在古典文献中经常发现玉的影子,比如《礼记·聘义》中说玉有十一种德性,《管子·水地》论玉有九种德性,《说苑·杂言》中提及“玉有六美”等。有清一代,玉石的开采与制作在乾隆时期达到鼎盛,这一时期也是禁止新疆玉石开采最为严格的时期,而这一切与高朴案直接相关。高朴案是乾隆时期的一件大案,也是清史领域学者们关注的对象。赖惠敏教授在《从高朴案看乾隆时期的内务府与商人》一文的前言中回顾了高朴案件的研究状况,笔者不再赘述。笔者想强调的是这些成果从惩治贪污、经济犯罪的角度来研究高朴案件的,均没有将之与玉石政策相联系、进行详细论述的。笔者认为,高朴私鬻玉石案是研究清代玉石政策无法回避的一个事件。因此,本文以此案为出发点,研究清代玉石政策。
清代的玉石以新疆和田、叶尔羌、玛纳斯等地方所产的玉石为主,缅甸产的翡翠进入清代的贡品体系是在乾隆中晚期以后,特别是19世纪中期以后,大量的翡翠经广州运到苏州或北京。本文中的清代玉石主要指产自新疆的玉石。
新疆玉石受到清代皇帝的青睐,是皇室贡品的重要组成部分,顺治时期的《吐鲁番进贡赏例》中提到吐鲁番进贡物品有峰驼、西马、金刚石、玉石、羚羊角等[1]。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曾下令吐鲁番停止进贡马匹,只令进玉石金刚钻等物。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新疆纳入清朝版图后,金子、玉石等各地方特产为进贡之物。乾隆嗜玉成癖,规定叶尔羌、和田等地方开采的玉石一年两贡。具体到国家政策层面,清代的玉石政策经历了从允许民间开采与贸易到政府垄断的过程。
蔡家艺先生考证了清代统一新疆前后各时期的民间玉石开采与贸易的存在。他从《开工开物》中的相关记载推测出即使在封建割据政权林立、战乱频仍的明代,连接新疆与内地的玉石之路,始终没有中断[2]。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康熙年间。根据乾隆御制《和田采玉图诗》、《西域水道记》中的相关内容,论证了随着新疆并入清代版图,内地人源源流入新疆,玉石的开采与贸易频繁。赖惠敏教授通过内务府广储司月折档、内务府奏销档等档案披露的信息,论证了清朝统一新疆后,由于没有课税,成本低,利润大,玉石买卖十分活跃,发展了新疆至苏州的远程贸易路线[3]。的确,不论是统一新疆之前还是之后,清代的玉石政策较为宽松,官方和民间均可自行开采、买卖。虽然允许玉石的开采与买卖,但也形成了主要针对官玉的系列管理政策。
1)官府垄断新疆玉石的开采权。乾隆命令新疆喀什噶尔办事大臣海明不准地方采(挖)捞(取)玉石,并说:“和田所出的玉石,皆为官物,要尽得尽纳。”[4]需要注意的是,朝廷虽然垄断了和田、叶尔羌等地区的玉矿,但未明令禁止玉石流通。
2)卡伦制度。卡伦是清代特有的制度,在东北、西北等地设立,用于社会管理。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在叶尔羌密尔岱山开采磬料之后,全面对产玉的河床、玉山封禁,设卡伦看守,不准民间采挖与开采。
3)照票制度。官府在开采玉石时,将大块的、成色好的运往京城,挑剩下的(每块一般为50斤以下的)则卖给官兵,由官兵自行处理。比如,乾隆四十年(1775年),在密尔岱山顶开采大块玉石,滚下山崖,摔成若干块大小不等的玉石,七八十斤以上的玉石均进贡京城,其余的碎玉由官兵认买,每斤银一钱,官兵转卖给商人则价格翻几倍,甚至十倍[5]。为了有别于非法开采的玉石,给官兵认买的这些玉石发给照票,类似于今天的买卖许可证。遇到关卡,有照票者,给予放行。有照票的玉石可以合法地携带、买卖。贩玉者只要交完税,拿了照票,即可携带玉石通过嘉峪关,进入内地。
4)玉石的运输政策。新疆地理环境恶劣,与内地相距甚远,加之玉石较重,因此如何把开采的玉石运回内地,是个大问题。常规的运输方式为人力和牲口。一是雇佣当地回民抬运。由于进贡的玉石块较大,往往动用数千人抬运。新疆的伯克们会组织大量的民夫运送玉石,年复一年,运送玉石遂成为当地人的一项生计。二是利用牲口运输。牲口的来源一般为官场养的马,也有新疆的伯克们主动提供的。比如,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永贵给乾隆的一条奏折中提到“今奴才等正在查照上届拟拨官场马匹运送之际,据阿奇穆贝子品级色提巴尔第带领众伯克等禀称,我等回人深受大皇上鸿恩,安居乐业,实在无可答报,自叶尔羌至阿克苏交界不过十七八站,我等情愿各出牲口转运等语。”[6]
在清代玉石政策发展史上,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是个重要的年份。这一年发生了高朴私鬻玉石案,该案的处理结果直接导致了整个清代最为严格的玉禁政策。高朴,镶黄旗人,乾隆皇帝慧贤皇贵妃的侄子,祖父高斌做过河道总督、大学士、内大臣,父亲高恒担任过盐政与河督、织造、税务等职务,乾隆三十三年(1778年),因贪赃被斩。据乾隆实录记载,高朴外放新疆叶尔羌时,在任职的途中,纵容家人沿途勒索驿馆,在叶尔羌任职期间,请求皇帝开禁密尔岱山,动用三千多回人开采玉石,将所采玉石运回内地贩卖,平日在叶尔羌私自收购、贩卖玉石,牟取暴利。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阿奇木伯克色提巴尔第揭发了高朴的恶行,经永贵密告于乾隆。乾隆大怒,下旨查抄高朴家产,严审高朴,相继查出高朴任职期间勒索回民,贪污巨额银两等罪行,将高朴以及帮凶就地正法,尸骨或不准运回内地,或扔于荒野。乾隆在谕旨中不止一次的提到“高朴贪婪无忌,罔顾法纪,实出情理之外”,“高朴贪黩负恩若此,较伊父高恒尤甚,不能念系慧贤皇贵妃之侄,高斌之孙,稍为矜宥也”,“种种贪婪款迹,均出情理之外”、“ 实属从来所罕见,是直全无人心,非复人类之所为。朕岂能废法,稍为曲贷?即现在如此办理,已属从宽矣[7]。”
在此案中,乾隆将新疆、内地以及沿途各省与高朴私自开采、贩卖、运送玉石相关的人员一网打尽,并于该案处理完毕及以后的时间里陆续下了关于玉石的系列谕旨,这些谕旨构成了玉禁政策。
1)密尔岱山永远封禁,周围设立关卡,派兵驻守。“谕知永贵,将密尔岱山即行永远封禁,丝毫不许夹带偷漏”,“或回人赴山偷采,惟当令守卡兵丁,严行稽查,一经盘获,即将人赃、一并解送该管大臣处,严行究治”,“因特降谕旨,将密尔岱之采玉之例,永行禁止[8]。”
2)严禁民间开采、埋藏、买卖、携带玉石,一旦违反,加重处罚。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三月初九日,乾隆皇帝发布了一道上谕:“玛纳斯所出绿色玉石与和阗所产白色玉石一体查禁。嗣后如有偷带之人,一经查出,即照私带玉石之例治罪[9]。”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甘肃秋审册中有个蓝贵宝贩卖玉石案。乾隆的对陕甘总督的处理意见很不满,上谕中提到“蓝贵宝串通回子偷贩私玉,至一百余斤之多,违禁藐法,即与窃盗满贯无异,该督何以拟入缓决,殊为宽纵。且该督于私贩大黄、与偷买玉石两种人犯,每意存姑息,不知此等匪徒,一系交通外国,一系盗卖官物,情节均属可恶。该督不思严加惩创,转为有意存宽,实不可解[10]。”并传旨申饬该督。在乾隆看来,这种罪行要严惩的。同年,海生莲私贩玉石案,乾隆的意见与蓝贵宝案基本一致,“海生莲系内地回民,胆敢私买玉石,辗转埋藏,马成保系明知私玉,因图得银两,代为设法夹带,情节俱刁狡可恶,自应从重定拟。何该督于此等偷买玉石案犯,每存姑息,失之宽纵,辄以杖徒完事[11]。”
3)各地官府查获的玉石,无论大小,全部缴送京城。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九月有一道上谕:“嗣后凡盘获偷带玉石之回民、商贩,即行具奏治罪,并将玉石开明斤重、块数解京,不得仍前,以较小之玉私自变卖完结,如敢故违不遵,别经发觉,定行从重究治[12]。”十月份,永贵给乾隆上奏:“现由密尔岱陆续运到,各玉须逐细秤准,先仅色美质优者作为贡玉连运到,大玉遣派妥员定日恭送,至下剩汰出之玉,分作六成招商承买,四成尚给回人,俟贡玉起程时,查明采获零星碎玉,及自行首报各项另开细单呈览外,所有此次办理须酌定条规,永久遵守,以杜弊混。”[13]乾隆显然不同意,发布谕旨:“现有之玉,莫如匀作数年,概行解京,不必分定成色招商承买,及令官兵缴价获利,并不必赏给回人,致滋流弊。”[14]进一步强调了该政策。
4)赴新疆偷买玉石,按窃盗例,计赃论罪。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十一月有一道上谕:“此次查办之后,复有前赴新疆偷买玉石者,一经查获,即照窃盗满贯例,计赃科罪。”[15]这条上谕被收入《大清律例》。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陕甘总督福康安给乾隆上奏了两起商人贩卖玉石的案件。甘肃金县人魏忠孝,在新疆喀什噶尔开杂货铺生理,用武威茶一斤,约值银七钱,与回人交换了重四斤的一块渣子玉,藏在身边,到楚克达尔河口,被兵丁搜获。甘肃灵州人王明,在阿克苏开杂货铺生理,陆续用布疋、茶叶,约值银七两,与回人交换渣子玉大小二十四块,藏在车底,至库车三十里山口,被兵丁搜获。福康安奏折中的判决结果与理由为:“臣查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内奉上谕‘此次查办之后,复有前赴新疆偷买玉石者,一经查获,即照窃盗满贯例,计赃科罪。’今该犯魏忠孝用茶叶一斤,估值银七钱,换获渣子玉一块,合依窃盗赃一两以下律,杖六十,该犯王明用布疋、茶叶,估值银七两,换获渣子玉二十四块,合依窃盗赃一两以上至一十两律,杖七十,均递回原籍折责发落管束。至前项盘获私玉,已准各该处咨称,另行附便解京。”[16]
5)严惩官兵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携带、运输玉石。新疆各驻地官兵及其家属也会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和关系趁机暗中携带、运输玉石。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八月间,鹿州民人任进元用普儿钱一千五百文买了玉石一块,藏埋地中,九月间,碰到认识的兵丁马国龙前往阿克苏送差,将玉块挖出,托马国龙偷偷带到阿克苏,谢钱为普尔钱七百文,马国龙是押送犯人去阿克苏,将玉石放在裤子里,后被搜出。奇丰额给皇帝奏折中的处理意见为:“查本年屡奉谕旨民人私带玉器拿获时,将玉器入官,民人重责递籍。此案马建、任进元俱系民人,且讯非积惯私贩,应即重责四十板,递籍完结,至马国龙一犯,身系兵丁,非无知小民可比,乃敢于押犯之便偷带私玉,实属不法,应请于该营先行枷号两个月,满日发往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查出玉石入官,所许赃钱尚未过付,应免追赔。”[17]皇帝的批示为“依议”。
客观地讲,乾隆时期的玉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玉矿的无度开采,保护了矿产资源。另一方面,打击了玉石的民间贸易,皇室垄断了玉石的开采与买卖。关于此,赖惠敏教授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她认为,乾隆利用高朴案,禁止玉石买卖,将商人走私的玉石收贮于内务府,然后依照人参专卖模式,发给税关、织造局、盐务机构贩售,玉石成为内务府垄断贸易的项目之一[18]。的确,高朴案之前,官玉与私玉同时合法存在,形成了两个不同的贸易体系,实行玉禁之后,私玉变成非法的,其贸易体系随之瓦解。
高朴案后形成的玉禁政策在嘉庆四年(1799年)得以松动。
1)减少玉石的开采地点。停止和田地区的哈拉哈什、桑谷树、雅哈琅、圭塔克等四个地方的玉石开采。嘉庆四年发布上谕:“和田采办官玉在回民原系任土作贡,但每年开采需用驮载运送,究不免繁费,且道路既远,玉质亦属平常,拨夫派马转运万里,殊属无谓,着照所请嗣后除玉陇哈什一处仍照旧例开采外,其哈拉哈什、桑谷、树雅、哈琅圭塔克四处俱着停止,以示体恤,俟将来该处产有美玉,再行奏明开采[19]。
2)玉石的运输以便宜为原则。与乾隆时期费时费力地往京城运送玉石不同,嘉庆明确表示玉石可以顺带运往京城,不必费劲地专门运送。“今阅都尔嘉原书,得知回众劳苦情状,朕心甚为怜悯,将此速谕所经各城大臣,接奉此旨,所解玉石,行至何处,即行抛弃,不必前解。”[20]
3)废除“赴新疆偷买玉石,按窃盗例,计赃论罪”例。嘉庆四年(1799年),刑部奏请弛私卖玉器例禁,皇帝奏准。谕旨内容为:“叶尔羌、和田等处出产玉石,向听民间售买,并无例禁明文。因高朴串通商贩采买玉石案内,始行定例。凡私赴新疆偷贩玉石,即照窃盗例计赃论罪。原非旧例所有,况仍有伦带货卖者。今查前案因此拖累多人,朕心殊为不忍,著照刑部议。嗣后贩卖新疆玉石,无论己未成器者,概免治罪,其从前办过贩玉案内各犯,准有报部核释。”[21]前文提到的蓝贵宝案和海生莲案中,皇帝拟给予的处罚重于地方官员拟给的处罚,乾隆对地方官员的轻判很不满,这也反映了对贩卖玉石案件,各级官员并不倾向于重判,所以,当一出现玉禁政策松动时,立刻请求皇帝废除该例。
值得一提的是,乾隆与嘉庆对待玉石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比如,面对新疆解送玉石进京的官员,乾隆会赏给花翎、顶戴之类的,但嘉庆不会。乾隆四十年(1775年),阿拉瑚哩、纳雅斯解送玉石,乾隆赏给顶戴、花翎。当时的谕旨为:“迩来解送所采玉石,昼夜照料,跬步不离,送至库车。其阿拉瑚哩既戴有花翎,著加恩升授一等,赏给四品顶戴。纳雅斯既戴有蓝翎,著加恩升授一等,赏给五品顶戴,准戴花翎。”[22]嘉庆七年发生了类似的事情,兴肇等因伊斯玛伊勒等采获斤数较重的大白玉二块,而向皇帝请赏花翎,遭到嘉庆拒绝,谕旨提到“其所请赏给翎顶之伊斯玛伊勒等,俱不准赏给”,并进一步强调“此玉有何足贵?翎枝顶带,为国家名器所关,该伯克及回子等如果奋勉勤能,于防卡屯田、一切差使办理妥协,该大臣等据实奏闻,必照所请加恩,用示奖励。岂得以采获玉斤较重,遂为伊等之功,滥行恳请乎?朕数年以来,节经降旨,停止中外臣工贡献,凡金玉珠宝等物,概不准呈进。”[23]
自嘉庆以后,清代没有实行玉禁政策,恢复了玉石的民间买卖,而且玉石的进贡逐级减少,自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起至嘉庆十六年(1811年)止,其每年采进贡玉是2000余公斤;而从嘉庆十七年(1812年)起至二十五年(1820年),始减至1000kg[24]。道光时期“治尚恭俭”,道光元年(1821年)下令停其岁贡。
[1]中华书局.清实录(第3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9:2293.
[2]蔡家艺.清代新疆玉石的开采与输出[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0(3):127.
[3]赖惠敏.从高朴案看乾隆朝的内务府与商人[J].新史学,2002(3):71.
[4]仲应学.清代昆仑贡玉轶闻记[J].新疆社会科学,2005(1):102.
[5]赖惠敏.从高朴案看乾隆朝的内务府与商人[J].新史学,2002(3):78.
[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为阿奇穆贝子色提巴尔第等请出牲口輓运玉石事[G].档号:04-01-36-0092-020.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十月二十九日.
[7]中华书局.清实录(第22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291.
[8]中华书局.清实录(第22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361.
[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为查明玛纳斯产玉情形并设卡稽查事折.转引自郭福祥.乾隆宫廷玛纳斯碧玉研究[J].故宫博物院院刊,2015(2):13.
[10]中华书局.清实录(第25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1140.
[11]中华书局.清实录(第25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1145-1146.
[1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为盘获民人马三云等私带玉石遵旨查办事[G].档号:04-01-30-0370-016.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十月二十一日.
[1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为密尔岱山开采玉石查明成色酌定条规事[G].档号:04-01-36-0092-018.: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十月十三日.
[1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为酌陈将阿克苏叶尔羌查抄入官驼骡等匀拨各台运送布疋玉石等[G].档号:04-01-01-0367-022.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1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为拿获私贩玉石人犯魏忠孝等审明按律定拟事[G].档号:04-01-01-0410-044.乾隆四十九年(1778年)九月初三日.
[1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为拿获私贩玉石人犯魏忠孝等审明按律定拟事[G],档号:04-01-01-0410-044.原纪年:乾隆四十九年九月初三日.
[1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为审明解犯兵丁马国龙偷带玉石一案按律定拟治罪事[G].档号:04-01-08-0113-006.嘉庆元年(1796年)十二月十九日.
[18]赖惠敏.从高朴案看乾隆朝的内务府与商人[J].新史学,2002(3):90.
[1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为奉旨停采新疆哈拉哈什桑谷树雅哈琅圭塔克四处玉石事[G].档号:04-01-36-0095-003.嘉庆元年(1796年)七月初一日.
[20]中华书局.清实录(第28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9:29533.
[21]中华书局.清实录(第28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9:29550.
[22]中华书局.清实录(第21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329.
[23]中华书局.清实录(第29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407
[24]蔡家艺.清代新疆玉石的开采与输出[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0(3):126.
The jade mine policy in the Qing Dynasty from the Gaopu case
ZHANG Jian-hong
(National Palace Museum,Beijing 100009,China)
The paper has tried to research the jade mine policy of the Qing Dynasty based on the Record of the Qing Dynasty and archives of the First Historical Archives of China.The GaoPu case that had happened in Forty-three years of Qianlong is a good pointcut.And the case is an important episode in the jade policy of the Qing Dynasty,which had resulted in the most stringent jade policy.The government has covered the jade mining,jade trade and jade transport,prohibited jade mining and trade,and the jade trade from XinJiang to the inland was regarded as larceny,counting stolen goods punishment.All the jades seized by local governments were sent to the capital.However,the jade policy had been abolished gradually since another Emperor JiaQing.
Gaopu case;the Qing Dynasty;jade
2016-02-15
张剑虹(1979-),女,山东临沭人,法学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史。
F205
A
1004-4051(2016)10-016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