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达
(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 400060)
浅谈我国现阶段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瓶颈
罗 达
(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 400060)
培育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动我国农业发展的重大战略,也是推进我国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
家庭农场 农业发展 经营主体
1.1 家庭农场组织形式上的缺位与错位现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把家庭农场的市场经营主体限定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并鼓励家庭农场登记为法人,增强农民对家庭农场的投资意愿。法人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享有很多非法人组织无法享有的权利,如公司出资人仅承担以出资额为限度的有限责任。
1.2 家庭农场规模认定上的缺位与错位
我国的国情决定着家庭农场的规模并非越大越好,而应是一种实现整体效益与单位效益相协调的模式。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认可规模化经营,也认可适度规模化,但未具体规定适度规模化的上限,如此可能导致诸多不利后果。
1.3 基层政府及职能部门职责不明
基层政府作为行政管理的最前沿,所有的上层制度设计、政策都要由其执行。然而,在多数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措施中,均未明确基层执行者的职责。究其原因,一方面,一些基层政府为了彰显政绩,不顾当地实际而盲目发展家庭农场,符不符合实际要求都进行认定,甚至出现强制认定和为满足家庭农场规模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情况;另一方面,有些地方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建成多少家庭农场,并达到什么质量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2.1 协调政策治理与法律治理之间的关系
在配置保障家庭农场发展制度方面,除了应强调正式制度的作用,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体系外,还应注重协调好政策指导与法律治理的关系。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方面,我国于2006年10月31日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而在规范家庭农场发展方面,我国仍存在法律和制度方面的空白。
2.2 科学设计家庭农场市场准入制度
(1)家庭农场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应准确认识其市场的主体地位。在家庭农场组织形式安排上,应充分尊重家庭农场的自主经营权,给其提供多样化的选择,不应有不当的限制,应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均纳入家庭农场可选择的组织形式范围。待家庭农场发展较为成熟时,可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路径,通过立法,将家庭农场设定为特殊的组织形式,以此增强家庭农场的市场主体地位。
(2)应通过制度限定家庭农场的规模。各地方政府应在深入调研区域内土地规模、土地产出率及与最终收益者密切相关的基础上,确定当地的家庭农场规模上限。
2.3 建立增强家庭农场市场竞争力保障制度
各地方政府要通过宏观调控,制定长期发展目标,并根据当地实际,划定家庭农场专业生产区。对处于专业生产区,且参与专业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如果经营较好,应将其纳入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选范围。
(1)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村集体经济为基础的,适度规模化、现代化经营的,以农村户籍的农民家庭成员作为主要劳动力,并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进行相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生产组织模式。
(2)在建立家庭农场发展保障体系时,要注重协调好政策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关系,现阶段,我国家庭农场处于发展初期,应更多强调政策治理的作用,同时,应注重及时总结各地家庭农场运营实践经验,将有利于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进行汇总,抽象为具有全国普适性的制度建议,待时机成熟之时,提升制度位阶,制定专门法律保障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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