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卫英
(茌平县博平镇经管站,山东聊城 252111)
浅析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问题及对策
桑卫英
(茌平县博平镇经管站,山东聊城 252111)
农村土地流转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基础上推行的有效农村土地制度,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护农民的权益,有利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文章分析总结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 农业现代化 问题 对策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现存的农村经营管理模式已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严重障碍。现阶段,我国农业正处于向现代化农业转变的关键阶段,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对于农业向市场化、规模化、产业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健全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市场,在自愿公平有偿前提下,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掌握,主要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该文件精神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其中涉及很多完善、保护农民土地流转权的实质性内容,甚至可称为1949年以来又一次土地革命。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转让的是土地经营权,在根本上实现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在自愿、有偿、依法的基础上,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土地流转,土地经营模式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形式。土地流转推动了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这也是建设新农村的实际所需。现阶段,土地流转呈现出以下主要特征。
1.1 土地流转出现速度快、规模大的特征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中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这使得目前不断增加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面积,参加土地流转的农户数量也在增加,流转规模日益增大。
1.2 土地流转的方式多种多样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多种多样,有转让、出租、互换等较为传统的土地流转方式。同时,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带动下,出现了一些新兴的农地流转模式并推广开来,如委托第三方经营等。
2.1 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承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的条款解释中又明确指出,任何单位、个人无权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抛荒这2种理由收回个人的承包土地,已出现土地被收回情况的要尽快予以纠正、退还。然而,这样的规定使得相关执法人员不好把握,也会由此引发矛盾。《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某一方面完善了土地流转制度,但当初立法基于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不是为土地流转制度设立的。由此分析,这样出现诸多弊端。《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农村土地有多种方式,其中主要以公开协商、招标、拍卖等方式为主,用抵押的方式使得承包经营权流转;但相关司法解释指出,“承包方以其土地进行抵押或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这样规定存在着矛盾,相关的条文有缺陷。这样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产生一定的影响。
2.2 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存在漏洞
尽管进行了农村土地的流转,从相关调查情况不难看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还处在起步阶段。当前,农业现代、信息化和市场化的需求与现有的市场机制不匹配,对土地流转造成一定限制。存在一定的障碍阻挡着构建土地流转信息平台,缺少中介服务平台也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一个显著因素。流转信息不畅通最直接影响土地流转,最终致使双方信息交流延时,土地承转方的农户很难找到适当的受让方,转让土地者也不容易找到土地的出让方,最终导致“要转转不出去、要租租不到”的情况频繁出现。
2.3 农村土地流转程序规范化缺失
根据初步了解得知,目前农户自发流转比较多,流转的土地也不太集中,大部分农户都没有按照要求签订书面的流转协议,基本都是口头协商,这样随意变动性太大。按照相关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多缺乏规范性,极易发生纠纷。据了解,山东省茌平县流转土地中,有书面合同的约占11%,合同中,对出让方、承包方及流转方相关规定不细致,一旦出现民事纠纷,不容易找到相关依据。
3.1 对农村土地流转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在依法、自愿、有序、有偿方针的指导下,让农民群众对农村土地承包制度长久不变有正确的认识,深刻认识土地流转的重大意义,这是宣传的重点。土地流转带来的巨大政治、经济效益是宣传的重中之重,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使之主动参与土地流转。更新村干部和农民群众陈旧的思想观念,适时组织乡干部和群众代表参观学习,不断增长见识,打破保守封闭的观念,介绍好的经验和做法,增强农民对土地流转的决心。加强政府指导、多方引导,帮农民群众做好对比,算好经济账,让农民群众增加对土地流转的自信心,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3.2 加快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要给予农民更多的权利修订《土地管理法》,让农民能够直接“面对”开发商公平谈判,获得更大的利益,以保证土地使用权人按自己的意思和市场要求变动使用关系;完善《不动产登记法》,建立统一的《城乡房地产管理法》,使农村不动产的流转得到有效的保障;强化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效力,保障交易顺利;尽快完善《财产征收法》,土地是商品,但是比较特殊,有偿原则为指导,使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制定《城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提供规范化服务。
3.3 建立健全市场机制保障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新形势下的新产物,是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一个重要举措,需要在尝试实践中不断推进。这样要有相关的保障机制为前提,首先,县乡镇都要成立专门机构,委派人员负责。县乡村立体指导,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搞好指导、宣传、督导等工作;其次,建立入和监管制度,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全面开展;再次,土地流转程序统一规范。最后,在相关部门管理和监督下,规范土地流转协议,健全档案,对出现的典型矛盾问题做好分析、解决好,双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农村土地流转稳步发展。
3.4 加强对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
当前我国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加强对土地流转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维护农民对于土地的自主经营权;其次,对于土地流转程序需要进行规范管理,在法律法规指导下开展土地流转。最后,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法律制度,多措并举、双管齐下推进我国农村经济稳步快速发展,保障农民群众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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