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环
(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机安全监理站,河北唐山 301505)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思考及对策
周玉环
(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机安全监理站,河北唐山 301505)
农机安全监理对于提升农业生产效率,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新形势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面临着宣传不足、力量薄弱、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
农机安全监理 问题 思考 对策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业监理是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支持力度的加大,农机购置获得政府补贴的比例也在日益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得到了巨大发展,在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农机监理作为农业安全生产的执法机构之一,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进行的依法履职行为。加强农机监理工作,对于促进农业安全生产具有积极意义。
1.1 有利于减少安全事故
科学的农机监理,对于规范农机操作、保障农机安全、规范使用具有积极意义,能够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减少事故发生。
1.2 有利于提升农业生产效率
农机监理工作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机使用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升农机手专业技能,为推广农业机械化作业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农机监理人员还在农机跨区域协调农机作业、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与农业机械化发展相比,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相对滞后,农机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2.1 农机监理工作宣传不足
当前,重生产轻宣传是农机监理工作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宣传不到位会让农机的使用者、拥有者及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对监理工作的配合和支持力度较弱。
2.2 农机监理人员力量薄弱
农机监理工作重要性不言而喻。监理工作任务重、责任大,但现状是农机监理人员配备力量薄弱,尤其是基层农机人员专职少、稳定性差,农机安全难以有效保障。
2.3 农机监督体系不健全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农机监理部门拥有管路权,但,上路执法权并不属于农机监理部门。此外,农机监理的执法对象是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员,由于受到执法环境的影响,往往存在执法不严、监理不到位等现象,为农机操作,埋下安全隐患。
农机监理工作对农业安全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安全意识的不断增强,加强农机监理安全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3.1 加强农机监理工作宣传力度
加强农机监理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监理人员、驾驶员及广大农机购置人员的安全、法律意识。目前,农机行业出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农机监理的执法主体、执法地位及农机监理机构自身的职责权限、义务范围。作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做好这些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其他监理工作的宣传。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并结合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形式,像农民、农机手进行全面农机监理方面知识的宣传,扩大农机工作的透明度和影响力,营造浓厚的关注和支持监理工作的社会氛围。
3.2 增强农机监理人员素能
加大农机安全监理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并经常性的组织农机监理人员加强农机领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做到依法监理,依规监理。加强对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做到执法公开、公正。
3.3 健全农机监理体系
首先,要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1]。严格落实各级农机安全监理主体责任,完善农机安全监理考核管理体系;其次,要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网络,把农机安全覆盖到监理工作的最基层,细化农机安全到村、到户,实现农机安全领域、人员全覆盖。再次,要强化部门协作。农机监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安监、农委等部门联系,积极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努力构建相互理解与支持的“农机安全大监理”工作新格局。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农机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力支撑,更是直接为农机手和广大农民服务的窗口。作为基层农机监理工作,要始终坚持安全监理、依法监理、高效监理,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挥积极作用。
[1] 杨帆.新形势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问题研究.大科技,2015,(3):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