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

2016-02-06 10:11吴楠湖北民族学院湖北恩施445000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

吴楠湖北民族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

论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

吴楠
湖北民族学院,湖北恩施445000

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构成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世界民族文化花园里的一朵奇葩,做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对于保护民间艺术的传承性和进一步发展来说至关重要。但我国现有法律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民间文学的创作主体利益受到侵犯。因此需要明确其著作权的立法宗旨和权利主体,制定出相关法律和配套的保障体系来完善对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的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指的是在一个国家的领土范围内,由本国内某地区社会群体或某个民族在长期社会具体劳动中逐步形成,在传递过程中不断改善并具有时代气息的能反映该地区和创作群体的生活环境、生活状态和生活习性的一种反映民间的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主要可将其分为民间艺术、民间文学两类,其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民间传说、戏剧、服饰、造型艺术以及器乐等。

二、目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的问题

第一,缺少针对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我国目前涉及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只确定了所遵循的原则,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没有进行阐述。第二,现有关于对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效力不足。许多区域性的保护法律只能在区域内发挥法律保护效率,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第三、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还十分欠缺,虽然我国著作权保护法已经将对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落实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但是与之配套的具体保护措施并没有出台。

(二)著作权主体的判定问题

民间文学艺术从严格意义上来看只是一种艺术风格,并不具备严格意义上著作权法作品的必要条件。从创作的来源来看,原作者可能某个个体,随着社会历史的向前发展,作品在流传中被不断赋予新的时代特征和内涵,这样,原著作中的特征就被模糊化了。无论其创作的主体是个人还是群体,其民族性和区域性所表现出的特点在传承过程中仍是十分鲜明。所以从这点来看,其著作权应属于作品产生的群体。但是,在目前,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即使作品的事实权利主体产生于它的社会群体,但社会群体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

三、针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立法主旨

这一点的关键在于其社会功能及规范功能之间体现何种利益关系。关于该问题提出的直接动因是本民族文学艺术成果被外族人利用来获取利益,而发源人没有获得利益回报。当今社会,民间文学受到主流文化冲击逐渐被边缘化,所以,在当今时代,要想做好对民间文学著作权的保护,就首先要对其本身进行保护,来保护其发展的根基。针对民间文学作品价值不一、表现形式多样所以要在保存其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好对其艺术内涵的弘扬和继承发展。

(二)明确著作权权利主体

首先,国家不能作为著作权权利的主体,因为这样落实的直接后果是剥夺了民间文学艺术发展和存在的私制权利。在著作权权利主体进行确定中,公权和私权之争是认识领域中的最大误区。公权保护是指国家方面对著作权保护的职责和保护行为,比如建档、研究等以及相应的财政支持、技术保护等。私权保护是调整著作权主体的民事行为,来保障权利主体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

其次,一般来说,作品来源主体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也是著作权保护具体落实中的存在的主要障碍。按照版权法,原作者逐渐从创作个体转变为群体创作与个体创作相结合。民间文学在其创作和发展中也逐渐演变为个体和群体创作相结合的双重主体模式,这和当今社会的二元结构相吻合,可以为保护其著作权主体的保护提供借鉴。

(三)做好对作品价值的评估,引进先进管理制度

确立艺术作品价值评估体系的价值目的在于保证能准确确定其使用价值。主要的价值评估方法有三种。一是成本法,它只反映艺术作品最小价值,对艺术作品可带来的市场价值关注不足,对民间艺术价值评估并不适用。第二是市场法,是对相似资产进行评估来确定评价客体,但是无形资产领域运用较少。第三是收益法,根据艺术作品的未来收益来进行价值评估,主要包括艺术作品给所有者能带来未来收益的评估、收益流期限的价值评估以及风险评估,是目前最有效的艺术作品价值评估手段。

其次要引进先进的管理制度,著作权所有者授权相应的管理机构来对其作品的著作权进行集中管理,这是顺利实施著作权保护措施确实有效落实的重要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科技的应用,给传统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更多形式的载体,但是这样也会导致出现著作权所有者在形式权利中对其权利难以控制的情况,大多数权利所有者并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即使知道,出于诉讼成本考虑也难以维权。引进先进的管理制度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四、结语

虽然我国现有的保护法律中已经对著作权权利主体保护和授权立法这两各方面作出了回答,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面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体系的构建,但是其中关于著作权保护中还存在几对保护模式之间的分歧,需要对此给予关注。

[1]孙冬梅.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3.

[2]戚怀全.民间文学艺术的私权保护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3.

D923.41

A

2095-4379-(2016)04-0265-01

吴楠(1989-),女,湖北民族学院,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猜你喜欢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
“民间文学研究”征稿启事
“民间文学研究”征稿启事
丁 雄艺术作品欣赏
王立新艺术作品欣赏
丁 雄艺术作品欣赏
王立新艺术作品欣赏
我们的权利
对联与高校民间文学实践教学
论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
权利套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