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怡萱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21
论税收法定原则
姚怡萱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21
税收法律原则不仅是税法的重要原则,也是税法的基本原则,它体现着一国的法治发展的程度。目前我国税法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税收法定原则未入宪、授权立法不完善、法律层次较低、公民权利难保护,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完善,逐步实现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适用。
税收法定;税收;税法
201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立法法》的修正案,在第八条第六款中明确规定了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税收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法治社会进步的源泉之一。税法的首要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目前我国无论是宪法还是税法都没有提及税收法定原则和基本精神的问题。税收法定原则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都有着重要的作用[1]。如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宪法中无规定
我国《宪法》第56条仅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没有规定公民税收方面的权利。这一条款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初衷,只强调了公民的纳税义务忽略了纳税权利,与西方国家所提倡的“无承诺不征税”、“无代表不征税”的宪法性税收原则大不相同。税收法定原则没有在宪法中得到体现和确认,无法可依的状态是造成我国税收法定原则不能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授权立法不合理
税收的立法权应该掌握在国家权利机关的手中。而我国的税收立法权是由行政机关代为制定法律,降低了税法的效力。行政机关作为税收的立法者和税收的执行者权利过于集中,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授权立法的弊端已经出现,为了避免产生更多的问题,我们在《立法法》修改草案第十条中进行了补充,但是这部分法律制定仍有所欠缺。
(三)法律层次较低
由于税收立法都采取授权立法的形式,我国的税法法律层次都较低,以行政法规和税收规范类文件为主。由此可见,税收法体系以行政立法为主导,造成了条例是原则、法律是例外的形势[2]。行政机关作为立法和征税主体,没有更高层次的法规规制其行为,难免会滥用权利违法征税。要改变现状,就需要改善法律之间的脱节情况,将规范都纳入一个框架体系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统一的立法来改善。
(四)公民权利的缺失
我国《宪法》只强调了公民纳税的义务,却没有对公民纳税的权利进行维护。我们一直主张公民的权利义务对等,但是在《宪法》第56条中可以看出公民的纳税权利义务不平衡,损害了公民的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公民的维权意思不断增加,当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时候只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激化社会矛盾。所以税收法定原则应该在宪法中被确认,充分的保障公民的权利。
(一)原则入宪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以及它对民主政治的推动作用,大多数国家都将税收法定原则确立为税收立法的最高原则,并从税种和税收要素两方面对政府的征税行为进行规制和约束,从根本上保证纳税过程中对公民权益的保护[3]。我国应当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将税收法定原则纳入宪法中,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其地位,从根本上确保障公民的权利,限制征税主体的权力,充分的平衡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指导和落实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建立完善,推动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二)明确税收立法权限
税收法定原则就是要人民当家作主,征税的权利由人民赋予,做到“无代表不征税”。根据《立法法》的宗旨税收法律应该由全国人大来制定,但是事实上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只有4部,发挥作用的大部分为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想要突破目前的瓶颈,就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严格限制授权立法,但是到考虑立法技术等实际问题,最好的方式还是将“全部授权”模式逐步变更为“部分授权”模式,权利逐渐回归正轨[4]。
(三)制定税收基本法
刘剑文教授就提出,税收基本法是对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以及税法的基本问题作出对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规定的法律[5]。作为税法体系的核心,税收基本法应该对税法的基本原则、征纳税主体权利义务、征纳税程序等问题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实用性。而制定税收基本法可以增加税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结构。
(四)保障公民权利
税收法定原则根本目的是通过法律制约国家的征税权、征税行为来保障纳税人的人权。但是我国《宪法》只规定了依法纳税的义务却不规定享有的权利。所以,我们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公民的税收权利,设置纳税人权利义务时应该考虑其对等性,合理的安排税收负担。为了真正的保障纳税人的权利不被架空,还应该让公民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增加税收立法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充分尊重公民的意见。
[1]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J].法学研究,2004(6).
[2]安晨曦.论我国税收法定的缺失及其实现[J].行政与法,2012(11).
[3]张春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应明确的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5(1).
[4]郝如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路线图[J].会计之友,2014(17).
[5]刘剑文.税法学(第2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D925.2
A
2095-4379-(2016)04-0257-01
姚怡萱(1991-),女,汉族,陕西西安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