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倩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相关法律思考
朱倩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活动越来越频繁。土地征收之后,如何对土地所有者给予合理的补偿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稳定团结,因而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研究至关重要。本文试图探究我国补偿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补偿原则;征收方式
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多。然而,伴随着愈演愈烈的土地征收活动的是失地农民的噩梦,原本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收走,配套的补偿却极不合理。具体来说存在补偿原则不清、标准过低、方式单一等问题。
(一)征收补偿原则不清
众所周知,原则对于一项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以及价值取向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基本上没有规定征收补偿的相关原则,这与宪法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的基本功能不相适应,是非常遗憾的事。另外《物权法》http://baike.so.com/doc/5374574.html、《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等也没有具体规定土地征收的补偿原则。这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确实存在差距,“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对补偿就确定了公平补偿原则。日本宪法第二十九条也确定了正当补偿的原则”。
(二)征收补偿标准偏低
《土地管理法》有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并且经过多次修改将标准提高了一些,但是与飞涨的物价特别是房价相比法律规定的标准依然太低。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就规定了补偿费用的问题,之后也具体规定了每种费用的计算方法。但是仔细分析发现该条第六款将补偿总和限定在30倍以内,这个规定的合理性遭到质疑。例如,一亩地收成较好时一年可挣3000多元,30倍也就是9万元,即使按照该条第七款的规定提高补偿标准估计最多15万元。但这块地被征收后卖给开发商估计就有几百万。这极易造成被征地农民的逆反心理,严重不满补偿费用从而引发不良后果。
(三)征收补偿方式单一
从《土地管理法》可以看出,我国土地征收的补偿以货币安置为主,由于征地使得农民被迫放弃其熟悉的农耕劳动,谋生方式发生巨大改变,这一单一的补偿方式不是解决失地农民生存与发展问题的长远之计。为此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相关指导意见,提出在原有补偿方式的基础上增设另外四种渠道,此四种渠道如果能贯彻实施确实可以起到一定效果,但是由于缺乏相关配套设施,其执行效果并不明显。
征地补偿作为土地征收的重要环节,作为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直接决定着农民土地被征收后能切实得到的补偿,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也是产生纠纷最多的问题。为此亟待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使农民的权益在制度上得以保障。
(一)确立合理的补偿原则
为了弥补我国法律的缺憾,首先应该在宪法中明确征收补偿的原则,为其他法律的修改完善以及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原则指导。其次,结合各国经验和我国实际,具体可以采用公平补偿的原则。所谓公平指的是能够平等地看待被征收者遭受的损失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而不是一味的强调公共利益的重要性。美国联邦大法官霍姆斯也指出:该原则的重点应该是补偿“所有权人所失去的,而不是征收者所得到的”。此外,该公平补偿标准还应该是完全补偿和适当补偿的结合。完全补偿是希望补偿可以尽量多地包含被征收者所失去的。适当补偿则是为了防止被征收人凭借自己的土地漫天要价、妨碍土地征收活动的正常进行。将这两个原则结合而成的公平补偿原则既能切实地保证土地征收所要求的公共利益,又能尽最大的可能弥补被征收人的损失,从而减少纠纷,满足国家建设的需要。
(二)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
一方面,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现有的补偿范围需要有所扩大。具体说应该得到补偿的除了土地的现有价值外还应该包含土地的预期价值、被征收者因土地的缺失造成的间接损失、生活负担等。另一方面,在补偿标准的问题上,比较英国、德国和美国的征地补偿制度可以发现他们的补偿标准都和市场价格有密切的联系。虽然这几个国家土地私有制的土地产权拥有方式与我国有所不同,我国采用的是国家和集体所有制,但我国目前以土地的原有用途作为补偿标准的这一做法确实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为此我们可以借鉴这几个国家的经验,在确定标准时适当考虑土地的市场价格、被征收土地所处的地段、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征收土地的前后用途等因素。
(三)采取多样化的征收补偿方式
我国目前采取的货币安置方式已经不足以缓解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被征收人带来的冲击。如前所述,国土资源部的相关指导意见由于制度的缺陷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为此,可以考虑建立相关的配套设施来帮助该文件顺利实施,另外由于该文件法律效力较低,可以在位阶较高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中建立相应的制度,增强其权威性。最后,政府应提供相应的帮助,如提供免费的职业教育,在社会保障方面更照顾这些农民,让他们的生活少些后顾之忧等。总之多样化的补偿方式不仅可以解决被征地者当前的经济问题,还为他们以后的生活提供了支持与保障,从而得到人们更多的支持。
[1]张剑桥.论土地征收法律要件的认定标准[J].法制与社会,2014 (3).
[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征地补偿安置的四个渠道,即农民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
D922.3
A
2095-4379-(2016)04-0196-01
朱倩(1992-),女,汉族,安徽六安人,青岛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