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婷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河北 临城 054000
当前侦查讯问面临的问题以及对策研究
岳婷
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河北临城054000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进步,刑事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侦查讯问中面临的问题逐步凸显。本文从侦查讯问存在的问题出发,以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解决刑讯逼供问题为切入点,考察了侦查讯问程序的运行模式及其对侦查工作的实质影响。
侦查讯问;面临问题;对策研究
侦查讯问,也称为刑事讯问,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诘问,并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记入讯问笔录的一种侦查行为。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试图在侦查讯问中推卸责任,隐瞒罪行,逃避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侦查讯问的重要性,不可避免的使侦查人员在这一程序上花费更多精力。这一对抗性使侦查讯问活动充满冲突,又因为犯罪嫌疑人处于不平等的弱势,所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可避免地受到侵害。
(一)犯罪嫌疑人自我辩护权有很大局限性
侦查讯问过程是犯罪嫌疑人实现其诉讼权利的主要阶段,然而,在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又极易遭受侵犯,因此,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实现,成为了侦查讯问活动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希望引导犯罪嫌疑人的思维进程,让犯罪嫌疑人按照自己制订好的讯问计划做出供述,以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进行反驳和辩解,由于侦查讯问的冲突性,不免使得有些侦查人员先入为主的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这些自我辩解是狡辩的不老实行为,往往认为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差并予以批驳甚至以向审判机关建议加重量刑为威胁,最终的结果是犯罪嫌疑人不敢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犯罪嫌疑人自我辩护权的作用受到了严重限制。
(二)行使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问题权不具操作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对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问题权做出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如果讯问人员所提问问题与案件事实无关,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进行回答。法律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证侦查人员专注案件事实,以免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在我国讯问实践中,侦查讯问过程毫无疑问地由侦查讯问人员主导,犯罪嫌疑人只能对这一过程进行配合,而且法律并不能明确规定侦查人员所问问题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因此在侦查讯问人员主导的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缺乏行使本权利的可操作的实施依据。在讯问中,当犯罪嫌疑人行使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问题权明确表示拒绝回答时,侦查人员会把犯罪嫌疑人这一行为说成是抗拒讯问并予以斥责甚至以从严量刑相威胁。这一事实,导致犯罪嫌疑人的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问题权难以得到保障。
(三)刑讯逼供仍然存在
近年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冤案大白于天下,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在案件审理当中,当庭翻供的比例呈现出逐年升高的趋势,这些现象促使人们不得不正视侦查讯问中的刑讯逼供问题或者变相逼供问题。尽管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口供至上”主义的现象仍旧十分严重,口供的“证据之王”地位没有动摇,侦查机关一旦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就能顺藤摸瓜取得其他证据。因此,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不惜代价就在意料之中了。
(一)确立不得强迫自证有罪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第五十条并将内容进行了修正,修正仅增加了一句话即: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规定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的权力做出了限制,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在讯问中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坦白的内容之外,侦查人员不能再以任何其他不合法的方式强迫被讯问人交代问题,同时这一修改也对侦查人员提出警示,避免了侦查人员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明确讯问前的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程序
以法律形式强制规定了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进行告知制度化。
(三)禁止非法讯问方法
1.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从法律上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使侦查人员失去了在侦查讯问中使用非法手段进行取证的意义。
2.对部分刑事案件建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侦查讯问过程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是对侦查讯问过程进行的实时监督,能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侦查讯问所取得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佐证,这一制度,既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也能使侦查机关在被犯罪嫌疑人指控以非法手段取证时提出证据证明取证过程合法性。
[1]张佐良.当前我国讯问模式的主要缺陷和改革发展方向[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D925.2
A
2095-4379-(2016)04-0160-01
岳婷(1989-),女,汉族,河北邢台人,本科,就职于临城县人民检察院,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