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峰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河北 临城 054300
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
王海峰
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河北临城054300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民诉法修正案,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新增了恶意诉讼损害他人权益的可追究刑事责任的若干条款。《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罪名。这时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恶意诉讼的问题。
恶意诉讼;法律规制
(一)恶意诉讼认定
恶意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等方式恶意提起诉讼,利用法院裁判对事实和法律的认定,获得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恶意诉讼常与虚假诉讼、诉讼欺诈两个概念混淆。恶意诉讼不仅包括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损害第三人利益即虚假诉讼的情况,还包括一方当事人恶意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诉讼欺诈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二)恶意诉讼特征
通过对恶意诉讼概念的认定与辨析,可以判断恶意诉讼有如下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没有法律根据,也没有正当理由却提起诉讼。二,行为人与所谓“被告”之间没有确定的法律纠纷关系,行为人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起诉条件。三,诉讼程序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实际上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
(三)恶意诉讼表现形式
1.骗取诉讼结果型
行为人提起恶意诉讼,通过提供伪证等手段使法院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做出裁判。该类型又可细分为三种类型。一,损害案外人利益,主要发生在民间借贷、离婚和以企业为被告的案件中。二,损害国家利益或规避义务,主要发生在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和驰名商标认定等案件。三,损害被告人利益,主要是以国有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2.追求诉讼外效果型
行为人为追求诉讼结果之外的目的而提起诉讼,主要有两种目的:一,自我炒作。以恶意诉讼为手段达到提高知名度的效果。二,给对方带来名誉损害或诉讼负累。这类诉讼即使起诉者最后撤诉或者败诉,也使对方名誉或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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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意诉讼成因
1.社会诚信缺失,诚信意识淡薄
诉讼乃私利之争,“功利机巧,必失夫人之心”。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传统道德观念受到各种的影响和冲击,功利主义、个人主义思想迅速传播,部分人的价值观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私利至上成为唯一动力,为谋私利不择手段。
2.立法存在缺陷
民法所认定的侵权行为没有包含恶意诉讼。恶意诉讼必然构成民事侵权,但是现行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对民事侵权赔偿的种类也没有规定。受害人即使向法院起诉,法院也没有法律依据来判定该行为的性质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更无法确定行为人恶意诉讼而应当赔偿的金额。
(二)恶意诉讼的危害
1.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中的“帝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各国民诉法中得到普遍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直到2012年8月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后才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当事人缺乏基本的诉讼常识和必要的应变技巧,使得一些人企图通过恶意诉讼行为赢得官司,恶意诉讼日益增多,诚实信用原则的社会适用力被削弱。
2.浪费司法资源
恶意诉讼引起了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拖延了正常诉讼时间,影响了法院工作效率;恶意诉讼势必会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付出本不必要的花费。这种行为与效率原则是相悖的。
(一)正确处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
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既维护法院审判的权威性,又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免受来自公权力的侵害。因此,在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同时还要发挥法院的职能。法官要充分地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提起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同时,尤为重要的就是当事人履行真实义务。
(二)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及时有效地进行法律监督,主动介入到民事诉讼中,能起到事前防范的效果。因此,要规制恶意诉讼应建立检察监督机制。首先,明确检察监督的方式和途径。从立法层面上在检察监督事由中增加恶意诉讼情形。其次,形成检察监督方式的多元化。抗诉是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对于恶意诉讼案件的监督还有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手段。最后,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明知是恶意诉讼,仍促成诉讼的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受害人利益保护机制
目前,法律只规定了对恶意诉讼的规制,但没有关于受害人利益损失的救济规定,那受害人如何寻求法律救济?恶意诉讼只要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受害人就应该以通过提起侵权之诉的方式来消除损失。此外,案外人撤销之诉亦可成为受害人消除损失的救济方法。
(四)建立诚信承诺制度
消灭恶意诉讼,除在立法和司法上下功夫外,更要树立公民的诚信诉讼观。一些法院已开始试行诚信承诺制度,法官在诉前对每一个案件当事人作出诚信提示,告知其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这一制度有利于当事人在诉前明白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从源头上遏制恶意诉讼的蔓延。
[1][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D915.2
A
2095-4379-(2016)04-0158-02
王海峰(1989-),男,汉族,河北邢台人,本科,就职于临城县人民检察院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