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

2016-02-06 10:11:52桑汉林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孟德斯鸠行政权立法权

桑汉林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简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

桑汉林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三权分立学说已经诞生有二百多年了,其主要精神受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直接起源于洛克的分权理论。该学说突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根本价值和内涵,并且作为现代法哲学理论的渊源和近代宪政制度的根本原则具有历史进步性和积极意义。文章通过追溯分权学说的起源,分析了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和局限性,并论述了其对我国司法改革的现实启示。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分权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起源

分权理论与权力制衡思想由来已久。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波里比阿以及马基雅佛利都提出过类似分权的主张。虽然这些都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分权,但是为后来的分权学说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在十七世纪,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洛克初次提出了分权理论,这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的直接来源。

除了洛克的理论对孟德斯鸠有着直接的影响外,在英国旅居期间孟德斯鸠自身的经历对其学说也有深远的影响。那时,英国已经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度,议会享有实质上的权利,而君主只享有形式上的权力。而处于在路易十四的统治之下的法国,其社会矛盾极难化解。对于当时的社会状况,孟德斯鸠表现的十分不满意,不仅在自己的著作中抨击了当时的法国社会,而且他还期望能够设计出一套完善的社会制度来保障人民的权益。他不仅仔细研究了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而且还具体参加考察了英国立法机关的讨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分及其制约,英国的政治体制和权力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理论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①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

用权力分离这种方法能防范国王的暴力政治,并限制君主的权力滥用。因此,在当时孟德斯鸠就明确了各个国家都应当拥有立法权、适用万民法的行政权以及适用公民法的行政权这三种权利。以上三种权利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且保持平衡。

三权分立学说主要就是三部分的内容,即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立法权即是制定、修改和废止已经制定法律的权力。立法权要和行政权分离,并且不干涉行政事务。行政权即为执行公共决议权,而不单单是对外权。孟德斯鸠明确指出,立法权应当受到行政权的强制约束。所谓司法权,就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讼的权力。这种权力不能被特定阶层专门享有,也不能被特定职业专门享有,应当由法院来行使。孟德斯鸠强调司法权的独立地位。但同时,他又认为贵族应该有司法特权,不应被普通法庭传唤。

三、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意义及其启示

(一)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意义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说不仅是分权思想史上的丰碑,而且是分权理论上的历史性进步。此外,他还提“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②。

1.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

首先,孟德斯鸠分权理论是一个拥有民主自由观的完备的理论形式。孟德斯鸠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出发,其三权分立学说不仅明确指出了国家三种最基本的权力,还明确指出了这三种权力间相互制约的必要性和三权分立的可操作性。

然后,从表面上看,三权分立有可能使权力分散,降低效率。但是事实上,这种机制不仅可以避免错误的结论,还可以防止胡乱判断。另外,三权分立使得权力在合法合理的轨迹上行使,从而保障办事效率,保证政府职能的实现。监督权力的行使及时发现问题,从而实施正确的奖惩措施,激励权力发挥更大的作用。

最后,三权分立不仅影响了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治方向,还影响了美国的政治制度的建立。1789年的《人权宣言》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由此三权分立思想成为制定法国新宪法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和依据。为了实现人民的自由和约束国家的权力,由于质疑政府,美国的立国者采用了孟德斯鸠的学说,据此来制定宪法,来明确的划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并且是三种权力互相约束相互制衡。

2.三权分立学说的局限性

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除了正常地代表国家的利益进行正式的、公开的、明确的相互制约以外。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在一般状态下是不能相互干预的,否则将会导致如下问题:

首先,三权的分立会立法不公。如果三权中除了立法机构外的机构干扰了立法机构的立法,就会导致立法不公,其结果是:最终由立法机构所确认制定的法律法规会较多的保障行政和司法机构的利益,而非体现实际的法制观念,更多的是偏向于行政和司法的观念,此种观念不利于全社会的法制发展进步,从而导致法律价值观的偏差。

然后,三权的分立行政不公。如果三权中除了行政机构外的机构干扰了行政机构的行政,就会导致行政不公,其结果是: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在行政执法时会较多的保护立法和司法机构的权益,忽略了其作为行政机构的本质属性,从而使其行政价值观偏移,过多的偏向于立法和司法,不利于全社会的行政建设。

最后,三权的分立司法不公。如果三权中除了司法机

构外的机构干扰了司法机构的执法,就会导致司法不公。其结果是,司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会偏向于保障立法和行政机构的权益,忽略其作为司法机关的本质属性,导致其价值观的偏移,过多的偏向于立法和行政,不利于全社会的执法建设。

(二)三权分立学说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分权学说在历史上具有深刻而积极的影响,其虽然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是作为分权学说其历史地位是不可撼动的,它不仅为资本主义国家提供了理想的建国和完备的制度建设方案,而且为我国现代化法制建设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对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有很多启示。

1.对审判权应加强监督和制约

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必须加大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从建国初期到现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一直存在着许多漏洞和多种陋习,例如关系户、权力陶醉等等。在审判方式上,受到传统专制理念的影响,完全团体化、个人化的权力操作方式,使得判决结果不免与法官自身的喜恶有关联,因此会导致错判、误判。所以对审判权力应加强监督和制约,不然会带来一系列的灾难性后果。

2.对检察院权力应实行分权

就现在来说,我国的司法改革还应当注重对检察院体制的改革。就现行的检察院体制来看,检察院集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于一身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没有哪个专门的机关来监督检察院,这种不平衡的权力带来了很多问题,其反映到社会上势必会干扰到我国的法治发展的进程。所以必须要对检察院权力实行分权,这不仅是保证案件调查和起诉质量的重要条件,也是实现公民权利自由的必然要求。

3.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重视程序法

在我国传统的法律观念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占据主流。中国过去就有了“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这句家喻户晓的谚语,即便是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有关程序性的法律规范也没有受到多大的重视,对于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来说,其中的一些内容还是需要修改完善的。在法律实践中,不重程序只重结果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

[注释]

①刘群.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理论[J].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

②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167.

[1]孟德斯鸠.波斯人通信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

[2]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4]孟德斯鸠.论罗马盛衰的原因[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5]马啸原.西方政治思想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D909.1

A

2095-4379-(2016)04-0146-02

桑汉林,女,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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