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佳长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32
两岸四地高校法治教育异质性因素的考量*
黄佳
长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长春130032
中国大陆高校实施的法治教育与港澳台地区高校实施的法治教育分属不同的教育形态,具有性质上的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异质性因素主要有社会意识形态的差异、法系背景的差异、理论基础的差异等。对这些异质性因素进行考量,有利于深入理解法治教育的概念,促进两岸四地高校法治教育的发展。
两岸四地;法治教育;异质性
现阶段,大陆高校实施的法治教育与港澳台地区高校实施的法治教育分属不同的教育形态。大陆高校实施的法治教育属于高校德育的一部分,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以及“法治中国”的目标的提出,法治教育的理论逐渐得以发展,并成为高校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港澳、台湾地区高校开展的法治教育则属于公民教育的组成部分。由于德育和公民教育在产生背景、教育目标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大陆高校的法治教育与港澳台地区高校的法治教育存在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以及中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上升,国家统一指日可期。高校法治教育包含着价值观教育、法治理念教育、民主观念等内容,对于青年人的法治观念的形成以及国家和政治认同会产生重大的影响。虽然在“一国两制”的国策下,港澳地区基本社会制度“五十年不变”,但是对青年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教育和引导却应当提前开展。否则,将会对港澳地区社会制度的平稳过渡和转变以及地区公民的国家认同产生消极影响。因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指引下,对两岸四地高校法治教育的异质性因素进行对比考量,有利于正确、全面、深入理解法治教育的内涵,反思各自在理念和实践中的不足,互补长短,促进高校法治教育理论和实践在两岸四地的共同发展。
无论是德育还是公民教育,其本质都是对社会成员进行的一种建立在某种意识形态基础上的社会化的教育,因此表征着意识形态属性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形成德育和公民教育项下的法治教育异质性的重要因素。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大陆地区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国历史和现实出发,逐渐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在《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第一次明确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阶段。”[1]并且,新中国成立后不仅面临着经济和工业领域上的“一穷二白”,在法律制度方面也亟待出台各项法律予以完善。除此之外,在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这一阶段,理论界对“法治”的本质属性问题还存在争议,关于“法制”和“法治”的理论争鸣曾经是法学界的重要议题。改革开放之后,理论界逐渐承认了“法治”的非意识形态属性,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要法治的观点,并逐渐阐发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重要理论。与此相对应的,我国的法治教育,亦经历了由“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的”发展历程。并且,大陆高校的法治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的一部分,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主要内容,具有明显的社会主义属性。
港澳台地区均经历了被殖民统治时期,这些地区实施的公民教育无一例外是受到了来自当时统治国家的影响,大多经历了臣民教育到市民教育再到公民教育的阶段。[2]其这些地区的法治教育也因此呈现出阶段性特点。在开展法治教育的初期,为了满足统治国家的需要,因此在教育中有意淡化某些内容,流入削弱对本民族和国家的认同,对于法治的内容更是很少触及。随着香港和澳门的回归,香港和澳门的公民教育进入了过渡时期,这一阶段的法治教育以西方法治观念和理论为基础,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利,追求对于人权的保障。这与大陆高校的法治教育在理论上就有本质区别。
“法系”这一概念最早由日本近代法学家穗积陈重首先提出。1884年穗积陈重在日本《法学协会杂志》第一卷第五号发表《论法律五大族之说》的论文,将世界法律制度分为“印度法族、中国法族、回回法族、英国法族、罗马法族”等五大法族。“法族”又可译为“法系”、“法圈”,英文为Genealogy of Law和Family of Law,顾名思义,一个法系(或法族)就是在时间上向后传种接代、空间上向周边蔓延繁衍的法律家族,在这一范围内,不同时间、不同国别的法律制度有着相同的“基因”。[3]两岸四地在法系上的差异也影响着其法治教育。在形成上,大陆地区的法系在清末民国时期由于间接受到日本的影响,偏向于大陆法系的特征。新中国成立后,在立法方面又向苏联学习借鉴,形成了今天的“中华
法系”①。而港澳地区由于受到英国和葡萄牙的殖民统治,其法律也受到了英美法系的影响,重视案例。台湾地区在历史上长期受到日本的殖民统治,因此总体上也属于大陆法系。法系的不同对这两岸四地的法治教育也产生了影响,例如在法律制度、法治思维方式等内容方面会产生差异。以大陆高校法治教育为例,在法律制度内容方面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主体的成文法进行讲授。尽管有案例讲解,但其只是作为一种教学方式,而不是教学内容本身。而在法治思维的培养方面,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演绎法的逻辑思维方式养成。而英美法系国家更注重归纳法的逻辑思维方式。因此,法系传统的区别也造成了两岸四地法治教育在内容上的差异。
无论是德育教育还是公民教育中的法治教育,都要以特定的法治理论作为基础和支撑,然后将其体现在教育中。港澳台地区由于社会制度以及法系传统的因素,其法治教育的理论基础也与大陆高校法治教育不同。此外,这种理论基础上的差异,还体现在德育和公民教育本身。公民教育是一种主体性教育,主体性教育是公民教育的核心,因为主体性不仅是公民身份确立最基本的前提,也是公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公民人格最本质的价值规定。从价值上,其强调的是个体本位的价值观念,崇尚人权。而德育中法治教育的理论基础,则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础之上的理论和教育实践,例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在价值上,社会主义法治从社会本位价值观出发,更加重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强调国家利益至上。以台湾为例,在九年一贯制的六大议题中,专设人权教育课程,其目标是协助澄清价值与观念,尊重人性尊严的价值体系,并在生活实践中维护与保障人权。[4]不仅如此,大陆法治教育为德育教育的一部分,而德育教育依据的是马克思主义及其理论,注重政治教育的培养,在法治教育中也侧重其意识形态属性。这些都是大陆与港澳台法治教育在理论基础上的差异。
[注释]
①对于中国大陆地区的法系划分学者观点尚不统一。有学者认为应当称为“社会主义法系”,还有学者认为“中华法系”实际上已经消亡.此外,李步云教授还认为应当取消“中华法系”或“社会主义法系”的提法,将我国大陆地区归入“大陆法系”.
[1]彭进.简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理论来源[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1(3):61.
[2]刘志山.港澳台公民教育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62.
[3]黄震.中华法系与世界主要法律体系[J].法学杂志,2012(9):44.
[4]陈洁.港台地区学校法治教育研究[J].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10(1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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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6)04-0045-02
黄佳(1984-),女,吉林长春人,法学博士,长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高校法治教育。
*吉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GH150568)《“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高校法治教育的理论发展》;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规划课题(2015269)《吉林省高校法治教育实践教学创新的实证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