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宇炫
天津商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天津 300131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刘宇炫
天津商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天津300131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结构的调整,灵活就业人员日益增多,而他们的社会保障还存在很多问题,解决这一题成为了当务之急。政府必须承担研究规划公共政策用来化解灵活就业群体今后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风险的责任。灵活就业是当今社会热点问题和劳动保障领域的难点,要敢于突破传统理论的限制,制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配套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灵活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政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猛增。原有的就业方式改革后产生了一大批下岗人员,造成了我国就业压力,灵活就业成为扩大就业的有效途径,这些人就组成了我国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今后,灵活就业方式将是主要的就业形式,这一群体的稳定,将关系到我国是否能完成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概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于2002年撰写《我国灵活就业问题研究报告》时,将灵活就业人员界定为:在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工作地点、养老保险、劳动关系等区别于建立在工业化以及现代化工厂制度基础上、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特点是就业形式多样性、群体结构复杂性、经济收入起伏性、就业规律流动性。
在我国,可以将灵活就业人员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在正式部门工作的非正式员工和受雇于非正式部门的员工。非正规部门,是指对商品进行生产、流通和相关服务的小型单位。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小时工就业、自主经营就业、以家庭为单位就业、小型企业就业等是非正规就业。有一些正规部门,其中也包括我国的国企单位,往往编制满足不了实际的生产和服务,于是纳入临时工、派遣工和劳务工等,由于他们的就业形式,使得他们不能享有企业的福利,同时单位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节约了成本。第二类灵活就业者伴随科技进步产生,现代企业的生产和销售的重大改革,导致一种创新型灵活就业随之出现。如兼职者、阶段性就业、远程工作等。第三类是自由职业者。如律师、作家、特殊的野外工作者和互联网发展带动的一些职业。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及其运作模式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金来源是以个人缴纳社保费的供款基准制,以后养老金的取得完全取决于对缴费的多少,忽略了社会保障的再分配职能,体现了个人激励制。对应的社会保障运作模式俾斯麦模式,是由政府、雇主和雇员共同的承担社会保障资金,这种方式使权利和义务对等。另一种是收益基准制,受益人养老金的获得与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贡献没有很大的关系,只要符合单位制定的标准或达到一定条件就可享受。与其相对应的是贝弗里奇模式,这个模式又称福利国家型,在标准面前人人平等。这个模式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劳动力消费税,社会保障资金应该纳入政府财政的年度预算,并同社会学意义的社会保障资金区别开来,不建立个人账户,也不建立社会账户,当代的人花当代的钱,养当代的人。根据我国的实际,这两种模式都不能完全满足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运行的需要,我们应该采取混合制,即在受益基准制为主的情况下,实现部分供款基准制,不能用单一制。设定的目标也应体现先顾当前,兼顾后代,在以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加大供款基准值的比重。
三、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政策法规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存在着制度上的缺陷,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者是已颁布的一些法规并没有落实到实处。政策的实施需要许多部门的配合,单有法规是不能落实到基层的。所以这些新颁布的政策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没有进行统筹规划。由于灵活就业人员涉及的职位面广,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各种各样问题。并且灵活就业人员的流动性非常大,经常变换工作,也会造成缴费困难,社保关系转移不方便等。因此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难、续保难的问题比比皆是。
(二)政策门槛高,参保积极性降低
灵活就业形式多种多样,照我国国情来看,从事体力劳动的灵活就业人员较多,其中进城务工的农民就占了大部分。但是他们的工作时间不固定,有季节性等,工资不连续,水平较低,很多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存在“三高”的特征,且缴费期限比较长。因此,降低了这一群体的参保积极性。以我国养老保险来说,要想在退休时正常的领取养老保险,必须缴费年限达到15年。一些年轻的灵活就业人员,他们认为自己离退休还有几十年,没有必要现在就缴纳社保费,等到十五年前再交也不迟;而年龄较大的灵活就业人员,他们的工资水平普遍偏低,虽然他们急于解决退休后养老保险的问题,但是由于资金不充足,没有能力负担门槛高的社保费,所以也选择不投保。
(三)社会保险不灵活
我国社会保险险种不多,不灵活,不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首先,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完全纳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参保率很低。再次,灵活就业人员也受到自身特点的约束,劳动关系的不固定,不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阻碍了单位对其劳动关系的管理,为其缴费存在一定的困难,并且灵活就业人员工资水平低,无力自身承担社保费用,难以确定社会保险关系。
四、构建弹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制度的设想
(一)统一的弹性双帐户型
双账户是“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的。由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费计入统筹账户,这个账户是社会人员共同拥有,属于我国社保基金的一部分。而我们的个人账户是指自己缴纳的养老费,这个账户的钱属于自己所有。根据一般的社会保险的做法,为一般采用双账户性质,即对每一个参加成员设立“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统筹账户属于共同所有,体现了社保的再分配功能,同时不能由个人随便取出,为以后纳保人的生活提供保障。有些灵活就业人员不愿意缴纳保费的一个原因是要缴纳满15年后才可以领取养老保险,设置个人账户后,这里的资金完全由个人支配,随时可以取出,具有自主性、缴费灵活性和自由储蓄的特点,也能吸引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保体系。这样两种流动与不流动账户的结合正是新型制度的灵活性所在。
在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中,要充分的将灵活性表现出来,将两个账户的责任和目的完全区分开来,这更加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需求,有利于灵活就业人员自主加入养老保险。因人制宜,设计可选择性制度,尊重灵活就业者参保的个人意愿和选择,使不同收入水平、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状态的灵活就业者都能接受。
(二)统筹帐户下的“双低型”制度
统筹账户部分,应该主要采取“现收现付”制。这种方式以支定收,不会出现资金的剩余,在代际之间具有再分配功能。对于保费缴纳和保障水平方面,统筹账户应该采取“低准入、低享受”的双低型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定较低的缴费基数、费率、缴费年限,使灵活就业人员承担较低的保费,照顾到不同收入水平,将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内。养老金的给付水平也较低,可以制定能够满足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参考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或者城镇职工的最低工资水平。为了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尽量以省为单位,保障统筹能达到更高层面,并争取覆盖统筹区域内的所有农村户籍人口。对于保费的筹集和后期的管理中,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
(三)个人账户的完全累积制和万能缴费方式
在新型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体制的个人账户部分,实行完全累积制。完全累积制指纳保人当年缴纳的费用完全用于社保基金积累,归到个人账户中,达到一定条件后再从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中支取。万能缴费方式是将最高的缴费额和最低的缴费额进行界定,让参保人自愿的选择缴纳多少,也允许缴费来源的多元化,国家在个人账户方面有政策支持,优惠等。这个方式既不会影响到其他参保成员的利益,也不会损失到灵活就业人员个体享有的各项保费收入。万能的缴费方式能够考虑到不同的收入水平灵活就业人员,可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四)加快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
约束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发展的另一因素是相关法律及政策的缺失或不完善,使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低、强制性及规范性差。因此,必须有国家的立法来保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断修改和完善《劳动法》和《公会法》,逐渐加入灵活就业等的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因素。不仅要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立法与监管,促进中国特色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还要做到法律与政策的结合,保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加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同时,要加强实施力度,充分体现出法律规范的强制性。
五、结束语
我国现有的社保制度缺乏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内容,再加上他们的本来就具有灵活的特性,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能满足其需求。为此,我们需要制定灵活的养老保险制度,尽可能广的覆盖到所有灵活就业人员。在现有就业形式下,让制度和政策满足发展的需求,既有利于经济的前进,保障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生活,也完善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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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4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1-005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