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2016-02-05 08:52:50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商法

罗 昊

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四川 峨眉山 614200



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罗昊

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四川峨眉山614200

摘要:加重责任理念的贯穿旨在将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等均纳入到侵权行为中,由此实现和谐社会的营造。同时,由于我国商法条例在设定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因而相关政府部门在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应注重落实责任制度,最终就此推动当前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满足商主体权益维护需求。本文从严格责任在商法公法化中的体现分析入手,并详细阐述了我国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立法构想,旨在推动当代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商法;责任理念;立法构想

在商法条例完善过程中,加强责任理念,有助于规范商法通则,并引导当前商行为监督环境的营造,即及时发现商行为中存在的商法思维缺失问题,对其进行有效处理。同时,加重责任理念的贯穿,亦有助于保障商行为交易环境。因而在此基础上,应强化对其的有效落实,达到系统化的商法制定状态。以下就是对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的详细阐述,望其能为当前商事立法条例的确定提供有利的文字参考。

一、严格责任在商法公法化中的体现

就当前的现状来看,严格责任在商法公法化中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严格责任理念在商事立法中的应用更为关注商主体义务,并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在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干预商主体自由度,并明确商主体严禁行为,由此对商行为安全交易过程进行有效规范。同时,严格责任理念的贯穿亦对商主体选择权进行了限定,例如,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无权通过公司章程拒绝分配股权行为的展开,最终由此保障了股东利益。为此,当前商法公法化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

第二,在商主体变更背景下,严格责任理念的贯穿,要求商主体法人代表在职责变更过程中应注重登记相关变更信息,同时要求商主体承担相应的清算法定责任,由此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三,严格责任亦对商主体经营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如,不允许有限责任在实践经营活动开展过程中展开对外集资行为等。

二、加重责任理念虚假广告中的司法应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加重责任理念被广泛应用于虚假广告司法领域,即商法细则中明确规定,基于社会公众权益遭到侵害的背景下,明星代言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明星代言人过错判定难度。为此,为了规避虚假广告现象的频繁凸显,《广告法》在加重责任理念确定过程中,将明星、名人等主体纳入到广告主体范围内,并约束明星责任,要求其在产品代言过程中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由此提高其责任意识。同时,《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为了实现对虚假广告的限制,即在条例规划过程中要求明星在产品代言过程中应注重提高自身职责道德,最终由此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例如,《金斗寻宝》广告在播出的过程中即采用了绝对用语,并在广告制定过程中存在着“免费赠送”的虚假行为,同时宣称产品对气喘等症状存在着一定的效用,最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商法部门追加了明星代言人的责任[1]。

三、加重责任理念在商事合同中的司法应用

就当前的现状来看,加重责任理念在商事合同中亦得到了广泛应用,即《合同法》中明确指出,当合同当事人利益遭到侵害时,国家商法机关在职责效用发挥过程中应注重将合同当事人利益损害程度降低至30%左右,并追求合同违约方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当前我国商事合同相关条例仍然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为此,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度完善过程中应注重参照德国、西班牙成功经验,即《德国商法典》中加重责任理念,将其引入到我国商法条例中,要求违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若出现违约行为,即应承担合同载明的惩罚,同时缴纳一定的违约金,由此来提高自身责任意识[2]。

四、我国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立法构想

我国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立法构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商法条例完善过程中为了合理贯穿加重责任理念,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应注重综合我国经济实践现状,并参考立法体系,由此明晰经营者概念及职责,引导商主体在实践运营管理过程中规范自身商行为,达到安全的市场交易状态。同时,在经营者概念定位的基础上,要求政府部门亦应结合加重责任理念,明晰经营者营利性、经营行为等,达到最佳的市场操控目标。

第二,我国商法条例在完善过程中亦应注重确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开展过程中所需承担的义务,且对义务实施行为展开监督,由此来确保经营行为审查效率,规避责任理念缺失现象[3]。

五、结论

综上可知,我国商法在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经营者概念定位不准确等问题,影响到了商法干预作用的发挥。因而在此基础上,为了营造良好的市场运营氛围,要求政府部门在商法条例完善过程中应注重引入加重责任理念,并注重明晰商主体在经营活动开展过程中所需承担的义务及职责,继而达到最佳的商法立法构想状态,且就此迎合当代社会发展趋势,规避虚假广告等现象的凸显。

[参考文献]

[1]王建文.我国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03):85-93.

[2]聂卫锋.中国民商立法体例历史考——从晚清到民国的立法政策与学说争论[J].政法论坛,2014,11(01):112-130.

[3]王建文.我国商法引入经营者概念的理论构造[J].法学家,2014,12(03):43-49+177.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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