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增秀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浅析我国审前羁押是否具有惩罚性问题
宋增秀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摘要: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审前羁押作为一项独立的强制措施加以规定,但是,实践中对于审前羁押的应用却非常广泛。所以,审前羁押在实践中对我国的刑事诉讼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同时,因为审前羁押不是一项独立的强制措施,实践中也常有滥用问题。那么我国的审前羁押是否具有惩罚性呢?本文对审前羁押的惩罚性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审前羁押;强制措施;惩罚性
一、审前羁押制度的概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羁押是指逮捕、拘留决定以后,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审前羁押是指在案件尚未交付法庭审理之前,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还没有关于审前羁押问题的完善的规定,既然羁押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那么审前羁押自然就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而在审前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所形成的人身自由被限制的状态就是审前羁押。
立法者设计审前羁押这种制度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当然同时也预防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具体来说,审前羁押有助于侦查机关有效侦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毁灭证据等,这个制度的设计可以说是为了保证国家侦查机关的顺利侦查而牺牲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二、我国审前羁押在实践中的应用体现了惩罚性
虽然,在我国审前羁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行为以及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貌似它是一种临时的状态,事实上作为强制措施的拘留、逮捕所造成的羁押状态具有强制措施的性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通常界定为: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惩罚措施,而是一种旨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具有临时性和预防性的程序保障手段。”[1]但是,审前羁押在实践中的应用已经超过了原本立法者的目的,以下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方面,从审前羁押的期限来看,存在羁押期限过长,有时还有超期羁押等问题。在实践中,我国的审前羁押的期限存在很大的问题,羁押期限过长,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被长时间剥夺都体现了审前羁押的惩罚性。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联合发出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当年仍有7212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有45人超期羁押5年以上,23人被超期羁押8年以上。看到这些数字,这些超期羁押的期限甚至比刑期还要长,怎能说审前羁押没有惩罚性。
事实上,在我国既没有把羁押规定为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也没有就羁押期限作出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羁押期限也就是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所羁押的期限。通常的羁押期限是两个月,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经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如果发现另有犯罪的,羁押期限还可以重新起算;重大案件还可以经批准延长羁押期限。随着羁押期限的延长,有的案件最终判决的刑期还没有羁押期限长。“如果犯罪不是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并没有得到证实”。[2]羁押期限过长或者超期羁押给被羁押者的折磨明显带有惩罚性质,已经不仅仅是个程序上的问题。
另一方面,从审前羁押的效果来看,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造成损害。举例说明:广西玉林农民谢洪武,1974年被公安部门以私藏反动传单为由送入看守所,在之后的28年里,公检法三机关谁也不知道他犯了什么罪,当时只有一张县公安局签发的拘留证,就这样谢洪武被拘留了28年,直到2002年被无罪释放。这是中国最长的拘留案。发生在近期的此类案件也比比皆是:2009年云南的“躲猫猫”案、2010年赵作海案,甚至连他的妻子都被羁押一个多月……事实上,大多数此类案件没有被媒体曝光。
审前羁押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定罪的情况下,为何能限制或者剥夺一个无罪的人的人身自由呢?审前羁押与定罪后的刑期经历同样是人身自由被剥夺,羁押对于被羁押者造成的痛苦与定罪后经历刑期的痛苦是相当的,甚至超出了一些刑期。审前羁押不仅仅是限制人身自由,同时也导致被羁押者的社会关系破坏等损失。因此,虽然“一般来说,通常采取审前羁押的最重要目的应当是程序性的,而不是实体性的,尤其是不能演变为一种积极的惩罚措施”,[3]但是,“从实际效果上看,羁押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羁押的效果波及诉讼当事人及社会各方面。其复杂性超过了立法者设定的目的”。
三、结论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而审前羁押则是国家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实践中长达几个月、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羁押期限以及对被羁押人造成的痛苦已经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这种情况不仅违背了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目的,也不利于法治国家的构建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李忠诚.刑事强制措施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14-15.
[2]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1.
[3]陈瑞华.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J].法学研究,2002(5):63.
作者简介:宋增秀(1989-),女,辽宁大连人,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50-01